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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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信息员陆2010-03-08 10:40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为确保网络教育本科教育质量,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条件第一条凡经我校录取的各专业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经校外学习中心推荐,网络教育学院初审,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热爱社会主义国家。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身体健康。

第三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年限为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后一年之内。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获毕业资格者(包括换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生);(二)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未达到“中”以上者;(四)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

授予学位的成绩要求为:一般专业60分,外语专业75分,艺术类专业55分;(五)考试作弊者;(六)违犯校规校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审核程序第五条毕业生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者,毕业前二个月,向所在校外学习中心申请。

由校外学习中心汇总报网络教育学院。

第六条网络教育学院初审。

网络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逐一审核,填报推荐名册,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提供下列材料:(一)教学质量情况考察综述;(二)德、智、体综合评定情况;(三)毕业生成绩总册;(四)学位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分析一览;(五)学籍档案。

第七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其后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

江南大学8、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的说明

江南大学8、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的说明

8、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及《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现对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考试组织由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江苏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承担考务工作。

江南大学的考试组织工作由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协助。

二、考试对象本科层次在籍学生及取得毕业证书后一年之内的毕业生。

三、考试时间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时间为十一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上午9:00。

考试时间为130分钟。

四、考试内容参照《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纲要》五、考点设置江苏省成人学位英语考试的考点在每次考试报名前由学院指定,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六、报名方式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凭学生证和身份证至当地学习中心报名缴费,选择考点。

考试前一周至所属学习中心领取准考证。

七、报名考试费报名考试费:35元/人。

八、考生应试守则1、考生可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熟悉考点位置,了解考场有关注意事项,但不得进入考场。

2、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有效护照或军人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持临时身份证或其它证件者不得入场考试。

3、考试试卷一的答案要做在统一的答题卡上,用2B铅笔填划;考试试卷二的答案做在答题纸上,要求用蓝、黑色水的钢笔或蓝、黑色油的圆珠笔。

考生自带指定的文具用品,其他物品存放在指定位置。

手机及其他通讯工具不准带入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4、考生一般在考前20分钟入场完毕,此时为宣读考试注意事项(考场指令)时间。

5、按准考证号对号入座,并将自己的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放在桌子的左上角,以便检查。

6、除在答题卡、答题纸规定的位置按要求填写(用钢笔或圆珠笔)或涂划(用2B铅笔)有关项目外,不得在其他地方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7、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考试开考三十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2019)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2019)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性,确保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为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网络教育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及以上。

(四)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及以上。

(五)在读期间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考试(含听力),成绩达60分。

第四条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有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二)受留校察看处分;(三)受记过处分未解除。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网络教育学院根据上述条款,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二)网络教育学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结果组织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三)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考试(含听力),成绩达60分,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其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江南大学1、学籍管理办法

江南大学1、学籍管理办法

1、学籍管理办法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包括注册、缴费、领取教材等)。

第二条正式录取的新生如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入学者,在开学两周前经本人申请并附地级医院或有关证明,到当地学习中心办理保留学籍申请,经学院审批后,可保留学籍一年。

逾期二周不办理入学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对专升本学生的专科学历资格和高起专学生的高中学历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入学学历资格审核权为江苏省教育厅。

凡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者,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入学者,取消学籍。

学生由于弄虚作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入学学历资格审核未通过的学生均作退学处理。

第四条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院规定日期到当地学习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履行申请手续,未经批准而逾期二周不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五条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按学期进行选课、考核。

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以及毕业论文(设计),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六条学生每学期已选的课程,都必须按时参加考核。

考核成绩及相应的学分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

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20%,期末考核成绩占总评成绩的80%。

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载,毕业论文(设计)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比照关系:90-100分相当“优秀”;80-89分相当“良好”;70-79分相当“中等”;60-69分相当“及格”;59分以下相当“不及格”。

第八条对本学期已选修并预约考试的课程,如未参加考试的及未取得课程考试资格的,其考试成绩记“0”分,并需重修。

第九条旷考、作弊者注明“旷考”、“作弊”字样。

第十条重修不计平时成绩。

第十一条课程成绩以历次考试最高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课程考试结束后,学生可在本人的学习平台中查询成绩,或向所属学习中心查询。

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江大校办〔2012〕61号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12年11月15日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性,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为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普通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及以上。

第四条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的本科生,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本科生,各科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五条来华留学生,遵守我国现行学位制度,各科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六条经学校批准派出的中外合作项目本科生,完成国内期间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并完成海外合作院校课程学习,取得海外学士学位证书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七条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有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二)受留校察看处分;(三)受记过处分未解除。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各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根据上述条款,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报教务处。

江南大学新生入学说明

江南大学新生入学说明

江南大学新生入学说明校训:笃学尚行止于至善校训"笃学尚行,止于至善"是江南大学师生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

她充分表明了学校既注重学生知识的传授,又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既注重科学素养的形成,又注重人文素质的提高;既强调求真务实、锲而不舍的学风,又强调开拓创新、追求卓越的进取精神。

注:最短学习期限,从教育部学籍正式注册时间开始算起(通常春季为3月1日;秋季为9月1日),不含毕业发证时间。

1)修业期限下限:是指最短学习时间,不含发证时间。

2)毕业证书中的所学专业注明"方向"。

收费标准[报名费] 20元[入学测试费] 60元(免试入学学生不需交纳)[学费标准] 按学分收取,按照学院对各地学习中心批准的学费标准交纳[教材费] 根据选课配发教材,首次预交500元,以后根据教材领取情况多退少补相应的费用。

[课程重修费] 一门课程两次考试机会(正考、补考),首次补考免费,第二次补考即第三次考试需要缴纳重修费,150元/门/次[论文重修费] 按实际学分收取[补办学生证] 10元教学时间安排1. 开学时间:每年3月和9月2. 课程考试时间:每学期结束前,一般为7月和次年1月或6月和12月开学前准备1. 预定教材:新生由学习中心协助预定教材,老生根据开课情况先行配发,后续确认是否领用。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预交教材费500元/人,如所订购教材超过预交教材费,应在根据实际订购情况补交相应的费用,离校结算多退少补;2.交费:采用网上银行方式交费。

新生第一学期交不低于30学分学费,以后学期建议按开课计划就高线取整交纳,即按:20学分或30学分交纳,最后学期交足余额部分;3. 验证:学习中心初审学生毕业证书原件,加盖学习中心初审章,保证复印件清晰整洁,并将毕业证书复印件放入学生档案中,如为高中起点毕业证明需提交加盖红章的原件。

奥鹏中心复审网上学历信息。

无法在学历认证网查询到的专科起点及以上层次的学生,需由学生自行办理并提供学历认证报告。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一)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二)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符合本条前三款规定要求并修满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下)学士学位授予最低学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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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信息员陆2010-03-08 10:40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08年修订)
为确保网络教育本科教育质量,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条件
第一条凡经我校录取的各专业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经校外学习中心推荐,网络教育学院初审,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热爱社会主义国家。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身体健康。

第三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年限为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后一年之内。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毕业资格者(包括换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生);
(二)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未达到“中”以上者;
(四)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

授予学位的成绩要求为:一般专业60分,外语专业75分,艺术类专业55分;
(五)考试作弊者;
(六)违犯校规校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审核程序
第五条毕业生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者,毕业前二个月,向所在校外学习中心申请。

由校外学习中心汇总报网络教育学院。

第六条网络教育学院初审。

网络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逐一审核,填报推荐名册,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提供下列材料:
(一)教学质量情况考察综述;
(二)德、智、体综合评定情况;
(三)毕业生成绩总册;
(四)学位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分析一览;
(五)学籍档案。

第七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其后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最终评审结果,组织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三、附则
第九条2007年7月1日以前录取的学生,参加学校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参加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自2007年7月1日以后取得的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合格成绩,可作为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十一条至2005年12月31日止,学院所有在籍学生,一般专业,已取得CET4
合格证书、PETS3(全国公共英语三级)合格证书或CET4成绩达425分(CET4/6试点考试后)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已取得PETS4(全国公共英语四级)合格证书、CET6
成绩达55分(CET4/6试点考试前)或成绩达390分(CET4/6试点考试后)的,可作为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十二条2006年1月1日始,CET和PETS成绩均不作为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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