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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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财务支出管理办法

学院财务支出管理办法

学院财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行为,严格财务收支管理,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完善财务监督,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XX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要求,学院财务收支活动由财务部门统管理、核算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不得越权审批经费支出。

第二章审批原则第三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即“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各审批人所签批的报销凭证,必须是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凭证,并对所签批报销凭证引起的不良后果负责。

第四条“审批服从预算”的原则。

各项经费的审批必须控制在预算所规定的项目和指标范围之内。

各部门应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结合本部门全年工作任务,统筹考虑,区分轻重缓急,按规定用途合理安排使用各项经费,加强管理,不得超支;对无预算指标、超预算指标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审批签字,财务处不予受理。

第五条“一支笔”审批原则。

“一支笔”审批即一个部门或单位财务支出由一个负责人审签的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一支笔”代表一个部门或单位的领导集体,负责对本部门或单位的财务预算进行总控制,对经费支出进行总审批,对经费使用效益总负责。

院长是学院“财务一支笔”;院内各部门负责人、系(部)主任分别是本部门(单位)经费的“财务一支笔”;涉及系(部)的团活动经费、就业经费、建经费支出,必须由系(部)的书记会签。

对非审批人签批的报销凭证,财务处不予受理。

如“财务一支笔”因公出差、赴外地培训学习或出国,应以书面形式办理授权审批手续,明确授权审批的期限和审批范围,并报财务处备案,其他形式授权无效。

第六条“相互制约”的原则。

即审批人不用款,用款人不审批。

部门主要负责人报账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学院副书记、副院长报账由院长审批;学院书记、院长报账由办公室负责签批。

系(部)书记报账由系(部)主任审批,系(部)主任报账按业务性质由相应分管院领导签批。

大学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办法

大学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办法

大学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精神,落实《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要求,加强和规范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规范学校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促进更加合理地分配学校资源,提高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是指由学校审计处对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学校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学校的实际情况,在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中确定重点审计内容。

重点审计内容包括:重要资源利用、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衔接部位、非常规业务、受有关政策变化影响业务等方面。

第六条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与开展的其他类型审计相结合,相互利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与效果。

第二章预算执行审计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在预算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预算编制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等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预算执行审计旨在维护年度预算的严肃性,正确评价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和管理漏洞,及时为学校和有关部门改进管理提供审计意见和建议,为促进财务规范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实现学校年度事业目标服务。

第八条预算编制管理审计是对预算的编制原则、编制程序、编制方法、预算调整、经济责任制等相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和评价。

审计重点包括审查预算编制是否符合财政与主管部门印发的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指南和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要求,预算编制原则和方法是否符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学校内部制度规定,学校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部门预算的管理要求,对主管部门已批复的年度预算是否存在随意调整的现象,学校以及各部门是否建立有关预算管理的内控制度,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等情况。

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监督,促进学校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入、主管部门配套安排或学校自筹的各类有限定性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校内各单位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专项资金审计应当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全面监督的基础上,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条专项资金审计可以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方式进行。

审计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方式并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六条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1.项目资金是否按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2.资金使用是否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报冒领、擅自改变用途和损失浪费等情况;预算调整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1.审查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

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2.审查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各项开支是否真实、合理,项目经费决算是否与财务账簿一致。

3.审查资产购置与使用情况。

资产采购及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合同签署及执行是否合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是否存在使用效率较低、资源浪费现象。

(三)项目完成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1.审查项目是否按计划要求时间完成,比较实际完成工作量占计划工作量的比重,实际完成工作内容是否与计划一致。

2.审查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性。

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依据,评价项目的经济效益,关注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2024学院财务收支管理规定

2024学院财务收支管理规定

2024学院财务收支管理规定
1. 财务收入来源:包括学费收入、捐赠收入、科研项目收入等。

2. 财务支出范围:包括教师工资、学生奖学金、教学设施维护费用、行政管理费用等。

3. 收支管理责任:学院设立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财务收支,设立专门的负责人进行财务审核和监督。

4. 预算管理:学院需要制定年度预算计划,明确收入来源和支出项,并按照计划进行执行。

5. 支出审批:支出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包括预算编制、预算评审、部门负责人审批等。

6. 收入使用:学院的财务收入需要按照规定用于教学、科研、设施建设、学生奖助等方面,并进行适当的资金分配。

7. 财务报告和审计:学院需要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对学院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公开披露财务信息。

8. 风险管理:学院需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应对财务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控制。

以上是2024学院财务收支管理的一些规定,具体内容可能根据学院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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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方案(doc 5)

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方案(doc 5)

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方案(doc 5)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可依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高等学校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五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1.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2.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4.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1.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4.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5.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6.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1.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2.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细则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细则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保护学校财产,提高财务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高等学校全体行政职能部门和具有财务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加强预算管理、项目管理和账务管理,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安全、有效。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应当与学校各项工作相协调,确保经费合理使用,加强财务监督和内部控制,防止财务违规行为。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章和操作程序,确保财务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财务管理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学校财务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财务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

第九条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实行资金、人员、物资等财务资源的电子化管理。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积极倡导节约型办学,加强财务支出的审计和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学校财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维护学校财务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与银行、审计机构、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第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算,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做好财务预算工作。

第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核、执行和管理制度,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第三条学校应当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为预算执行提供依据。

第四条学校应当制定预算执行绩效考评办法,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五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预算编制信息系统,提高预算编制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搭建预算执行监控平台,及时掌握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制定对策。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民办高校,各本科高校独立学院: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高等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确保国家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制订了《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二○○八年六月十七日附件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民办高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活动的学校。

本办法适用河南省辖区范围内举办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专修学院等。

第三条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举办者、出资者、管理者、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有效配置学校资源,加强成本核算,努力提高办学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可依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高等学校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五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划定;(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四)学校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履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七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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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可依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高等学校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五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学校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七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八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十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
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帐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帐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
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三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记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六)上级审计机构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机构在对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十五条审计机构在对高等学校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机构在对高等学校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高等学校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必要时有权进行抽审。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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