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岗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违法行为预防
特岗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岗教师的招聘、管理、考核和待遇,保障特岗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农村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岗教师,是指在农村基层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特岗教师招聘、管理、考核和待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特岗教师队伍的稳定和素质。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特岗教师招聘、管理、考核和待遇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特岗教师享有与农村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招聘第六条特岗教师招聘应当采取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方式。
第七条特岗教师招聘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奉献精神;(三)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持有与招聘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四)年龄在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身体健康;(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特岗教师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四)面试;(五)体检;(六)公示与聘用。
第九条特岗教师招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章管理第十条特岗教师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限为三年。
第十一条特岗教师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和岗位需求,可以续签合同。
第十二条特岗教师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特岗教师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四条特岗教师应当接受学校的管理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育教学质量、师德师风、工作态度等方面。
第十五条特岗教师应当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学生成长,尊重学生个性。
第十六条特岗教师应当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创新教育教学方法。
第四章考核第十七条特岗教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主要考核特岗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师德师风、工作态度等方面。
第二章 依法执教与教师违法行为预防

第二章依法执教与教师违法行为预防第一节依法执教一、依法执教的涵义依法执教就是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法制化和规范化。
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二、依法执教的基本要求依法执教的基本要求概括来说有以下四点:(1)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 2 )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领导;(3)自觉增强法律意识;(4 )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具体内容如下:( 1 ) 教师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及其他各种法律、法规;(2)教师要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法执教的意义(1) 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 2 ) 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 3 ) 依法执教是人民教师之必需。
第二节教师违法(侵权)行为预防一、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涵义教师违法行为即指教师出于故意或由于过失而侵害他人(主要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
二、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其表现特征(一)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
常见的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 ) 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2)侵犯学生的入学权;(3)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4)随意开除学生。
(二)侵犯学生的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
(1)侵犯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2)侵犯学生的姓名肖像权、名誉荣誉权;(3)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 4 ) 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5)侵犯学生的隐私权;(6)性侵害。
(三)侵犯学生的财产权(四)侵犯学生的著作权(五)不作为违法侵权依性质不同,侵权行为可分为两类,即作为侵权行为和不作为侵权行为。
三、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一)教师违法(侵权)行为(1)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 )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 3 )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二)教师的法律责任(1) 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2) 教师有上述违法行为中的后两种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3 ) 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生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特岗教师的规章制度内容

特岗教师的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岗教师的工作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特岗教师招聘和服务项目。
第三条特岗教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尊严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特岗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
第五条特岗教师应当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水平,服务学生增长才干。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六条特岗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取得特岗教师任职资格。
第七条特岗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服务学校和学生的能力。
第八条特岗教师应当持有教师资格证,并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九条特岗教师应当按照学校安排,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
第十条特岗教师应当尊重学校制度,服从学校管理,保持与学校领导的良好沟通和协作。
第十一条特岗教师应当密切关注学生学习情况和生活状况,帮助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特岗教师应当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专业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三条特岗教师应当遵守学校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行为举止。
第十四条特岗教师应当按时上、下班,做好课前准备和课后总结,认真备课、批阅作业。
第十五条特岗教师应当认真对待学生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耐心解答学生疑问,尊重学生学习兴趣和习惯。
第十六条特岗教师不得私自给学生补课,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工作任务,不得擅离职守。
第五章评价考核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定期对特岗教师进行绩效评价,评估教学效果和工作表现。
第十八条特岗教师应当接受学校任职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督导和考核,积极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特岗教师的实际情况,进行奖惩措施,激励优秀教师,督促不端教师改进。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特岗教师如违反本规章制度和学校规定,学校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警告、停职、解聘等处理。
特岗教师不得聘用的违法记录

特岗教师不得聘用的违法记录1. 引言特岗教师是指在我国基础教育领域从事临时性、短期性工作的专门人员。
他们担负着承担临时教学任务的责任,为基础教育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为了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利益,特岗教师聘用过程中需要严格审核,以避免违法记录的人员进入校园。
本文将详细介绍特岗教师不得聘用的违法记录,并探讨如何加强特岗教师聘用审核机制,以确保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2. 特岗教师不得聘用的违法记录2.1 犯罪记录特岗教师职责重大,直接与未成年人接触,并对其进行指导和影响。
因此,任何有犯罪记录的个人都不应该被聘用为特岗教师。
这些犯罪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刑事犯罪:如盗窃、抢劫、贩毒、故意伤害等;•性犯罪:如强奸、猥亵儿童等;•涉黑涉恶犯罪:如参与黑社会组织、恶势力团伙等。
2.2 违法记录除了犯罪记录外,特岗教师也不应该有其他违法记录。
这些违法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违法行为记录:如交通违法、非法集会等;•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如擅自提前开展教学活动、违反学校纪律等;•涉及虚假材料的欺诈行为:如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工作经验等。
3. 加强特岗教师聘用审核机制为了避免特岗教师聘用中出现违法记录的人员,需要加强特岗教师聘用审核机制。
以下是一些可行的措施:3.1 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政府部门和学校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特岗教师的个人信息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更新和共享。
这样可以避免重复聘用有违法记录的人员。
3.2 加强背景调查特岗教师的招聘机构应加强对申请人的背景调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公安部门的犯罪记录、查验学历证书真实性等。
同时,也可以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共同开展背景调查工作。
3.3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为了确保特岗教师的素质和能力,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这些评估机构可以对特岗教师进行面试、测试和背景调查,并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3.4 加强监督和管理特岗教师聘用后,学校应加强对其工作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特岗教师招考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规范

特岗教师招考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规范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及结构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它是通过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每一部具体的教育法律都是由若干个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组成教育法行为规则有机整体的单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具体的教育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及相互关系。
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法定条件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行为准则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法律后果是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一)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能够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1.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义务性规范在文字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理应”“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在教育法律法规中,义务性规范的数量最多。
2.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能够”“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的“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能够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二)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水准,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1.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必须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具体,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一般表现为禁止性和义务性的两种形式。
中小学教师为法施教行为的表现及预防措施

中小学教师为法施教行为的表现及预防措施有研究表明,62.8%的中学生承认自己曾受过教师的体罚。
近几年来,中小学教师违法施教行为不断被媒体曝光,使教师群体的声誉爱到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从法的角度解析中小学教师违法施教行为产生的深层原因,有效制止违法施教行为的发生,已经成为教育界面临的重要问题。
◆中小学教师为法施教的行为表现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常见表现有:教师不让学生按时听课;随意将学生赶出课堂,不让成绩排名靠后的学生参加升学考试,强行勒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退学或转学等。
《中华人民共和闰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2.侵犯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如体罚、变相体罚、“心罚”等。
常见行为有:教师对学生打骂、罚站、罚做超量作业,实施各种心理虐待等。
严重的出现过教师在学生脸上刻字,逼迫学生吞吃苍蝇等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3.侵犯学生财产权常见行为有:教师对学生随意罚款,向学生强行推销各种低劣的学习资料,强行要求学生交在校就餐费用,硬性出售各种文具、食品等。
向学生收取各种高额“建校费”、“赞助费”,虽然是学校方面的行为,但往往由教师来具体执行。
4.侵犯学生的名誉权、隐私权、通信力由权如用各种恶毒字眼辱骂学生,采取羞辱行为惩罚学生,不经允许翻看学生日记、信件,甚至公开其中的内容,随意搜身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以上现象在许多中小学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严重侵犯了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法制盲区——导数中小学教师违法施教行为发生的重要因素导致中小学教师违法施教行为的原因比较复杂,有教师自身的原因,如因无知而违法,因无有力的约束机制而明知故犯,教学观念陈旧,心理压力大等。
教师违纪违法行为办法
教师违纪违法行为办法1. 引言教师是社会培养下一代的重要力量,其影响力和责任不可忽视。
然而,由于个体因素或其他原因,教师违纪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教育行业的良好秩序和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必须制定教师违纪违法行为的相应办法。
2. 违纪违法行为的表现教师违纪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泄露考试内容,乱收费或强制交费,虐待学生等。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学生权益和教育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 责任分级针对教师违纪违法行为,应设立责任分级制度。
对于一般违纪违法行为,可以由学校内部进行处理,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停职等。
对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应由教育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介入,进行调查和处理。
4. 教师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教师违纪违法行为,应根据行为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相应的处罚。
轻微的违纪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并要求进行自我反思和改正。
对于严重且损害他人权益的违纪行为,应给予停职、开除或取消教师资格等严厉处罚。
5. 法律监管与处罚教师违纪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教育行业的伦理和道德规范,也违反了法律法规。
因此,在处理教师违纪违法行为时,必须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合法监管和合理处罚。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应不断完善,对教师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以加强监管和惩罚。
6. 预防措施除了加强处罚,还需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教师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首先,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培养,让教师自觉遵守职业操守。
其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教师违纪违法行为。
同时,加强学校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培养学生的正确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7. 公开透明处理教师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公开透明。
学校和教育部门应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关违纪事件的处理情况,让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了解到相关行为的严重性以及相关处理措施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8. 赋予学生权益保护在处理教师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应更加重视学生的权益保护。
给予学生发言的权利和参与的机会,让学生成为教师违纪违法行为调查的主体和受益人,确保他们的声音和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特岗教育法规案例范文(2篇)
第1篇案例名称:特岗教师招聘中性别歧视问题处理案例背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特岗教师计划旨在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改善农村教育师资力量。
然而,在实际招聘过程中,部分地方出现了性别歧视现象,影响了特岗教师招聘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案例描述:某省某县在实施特岗教师招聘计划时,明确规定了招聘对象中男性比例不得低于50%。
这一规定引起了部分应聘者的不满,认为这是对女性的性别歧视,违背了公平招聘的原则。
案例分析:1.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教师到农村、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 《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好特岗教师的招聘工作。
2. 性别歧视问题:- 案例中某县的规定明显违反了性别平等的原则,限制了女性应聘者的机会,不利于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参与农村教育事业。
3. 处理措施:- 宣传教育: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招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招聘过程的公平公正。
- 政策调整:取消性别比例限制,根据实际需求招聘教师,确保男女比例合理。
- 监督举报:设立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案例总结:本案例反映出在特岗教师招聘过程中,性别歧视问题的存在。
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政策调整和监督举报等手段,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此类问题,确保特岗教师招聘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为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第2篇案例名称:某县特岗教师招聘不规范事件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政府为促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实施了一系列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
某县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大力开展特岗教师招聘工作。
但在招聘过程中,该县出现了一系列不规范现象,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教师犯罪预防
教师犯罪预防一、背景介绍教师犯罪是指在教育工作中,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也严重损害了教育事业的声誉和社会的公信力。
因此,教师犯罪的预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教师犯罪的类型及影响1. 贪污受贿: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违规收取学生的费用,严重损害学校和教育系统的形象,破坏了教育公平。
2. 性侵犯:教师对学生进行性骚扰、性侵犯等行为,严重侵犯学生的人身权益,对受害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3. 考试作弊:教师为学生提供作弊机会,违背了教育的公正原则,破坏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道德观念。
4. 暴力虐待: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虐待等行为,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教育环境。
三、教师犯罪预防的重要性1. 保护学生权益:教师是学生的引路人,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预防教师犯罪可以有效保护学生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安全和健康的环境中学习。
2. 维护教育公平:教育应该是公平的,任何形式的教师犯罪都会破坏这种公平。
通过预防教师犯罪,可以维护教育的公正原则,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
3. 保护教育声誉:教育是社会的基石,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
预防教师犯罪可以保护教育事业的声誉,提升社会对教育的信任度。
四、教师犯罪预防的措施1. 加强教师选拔和培训:在教师选拔过程中,应加强对教师的背景调查,排除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
同时,加强教师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
2. 建立举报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的举报机制,鼓励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同时,对举报者进行保护,确保举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加强监管和巡查: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监管和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师犯罪行为。
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教师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
4. 强化法律教育:加强对教师的法律教育,使他们了解法律的底线和红线,增强法律意识,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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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教师考试网|贵州事业单位考试网特岗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违法行为预防第二节教师违法行为预防一、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涵义教师违法行为即指教师出于故意或由于过失而侵害他人(主要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
在履行教师职责、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中小学教师实施的侵权行为若是执行职务的行为,那么学校必须承担因此而导致的损害后果。
如果是教师的个人行为导致他人权利受损,则学校不必承担责任。
二、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其表现特征(一)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
常见的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
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者差别而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2.侵犯学生的入学权。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了义务教育对象的入学条件,即凡达到入学年龄(新学年开学前满6岁),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只要有接受教育的能力,都必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此外,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依法接受应该在本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入学。
3.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这是学生在学校中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在教育教学中,学生有权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授课、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实习和考试等活动。
4.随意开除学生。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一些学校随意开除学生或勒令未成年学生退学的行为,就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此外,还有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侵犯学生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延误学生录取通知书的发放等。
(二)侵犯学生的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生的人身权可分贵州教师考试网|贵州事业单位考试网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与肖像权、名誉与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
1.侵犯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学生作为公民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赋予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在学校教育中,这类侵害主要是由体罚或变相体罚、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安全以及学校、教师的不作为侵权等造成的。
2.侵犯学生的姓名肖像权、名誉荣誉权。
一些特殊情况除外,学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或歪曲。
学生的名誉不得受到歪曲或损害。
荣誉是一个人受到外部给予的光荣称誉,每个学生在学校应有平等的机会获得。
3.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身体行动自由和表达的自由。
侵害学生人身自由的表现形式有:非法拘禁和限制学生、非法搜查学生、非法限制学生表达自由的权利等。
5.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隐私包括个人私生活、个人日记、照片、储蓄及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及通讯秘密等。
隐私权是指公民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个人秘密的不可侵犯的人身权利。
学校和教师侵犯学生隐私的表现形式有: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学生信件,披露、宣扬学生自身及家庭成员的资料,提供学生成绩的方式不适当等,6.性侵害。
近年来,少数教师对学生实施性犯罪的现象日趋严重,被侵害的对象绝大部分是14周岁以下的中小学生。
其中最主要的性犯罪案件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
(三)侵犯学生的财产权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是指公民对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学生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师不得侵占、破坏或非法扣押、没收等。
学生对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可依法申诉或提起诉讼。
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表现形式:损坏学生财物、非法没收学生物品、乱罚款、乱摊派、推销商品等。
(四)侵犯学生的著作权根据有关规定,只要是自己独立完成的,体现了自己的思想、情感、构思和表达方式的,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都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构成作品并不需要达到一定的文学、艺术或者科技水准。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任何人不得未经许可发表其作品。
中小学生的作文也是作品,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贵州教师考试网|贵州事业单位考试网保护的文字作品。
(五)不作为违法侵权依性质不同,侵权行为可分为两类,即作为侵权行为和不作为侵权行为。
作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如体罚、侮辱学生等。
不作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和教师负有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
如果教师没有积极履行保护职责或阻止有害学生的行为即构成不作为侵权。
学校和教师的不作为侵权行为表现形式有:1.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
即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教师应当知道或已经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2.教师对生病或受伤学生救护不力。
即教师对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救治措施,而是消极的不作为,致使学生的疾病或者伤害因为延迟治疗的原因而加重。
3.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
即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专业规范,包括对待工作岗位、工作期间的要求,如实验室教师在组织实验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特定教育教学活动中遵循的操作规范,如体育课应当按照教学大纲要求首先组织学生热身。
4.学校活动组织失职。
即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
5.饮食安全事故。
即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要求。
6.未及时向学生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
即教师发现或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监护而发生伤害,学校负有管理责任,但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伤害,学校不负有管理责任。
三、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一)教师违法(侵权)行为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构成此项违法责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会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但却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第二,客观上要有“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后果。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的侵权行为。
贵州教师考试网|贵州事业单位考试网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主要指教师的人品或行为严重有悖于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严重有损为人师表的形象和身份,在社会上和学生中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二)教师的法律责任1.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解聘包括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聘做其他工作;也包括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2.教师有上述违法行为中的后两种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3.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生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当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这既可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处理,也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预防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必要措施(一)建立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我国诸多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做了明确规定,这为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但我们也要看到大部分地方教育立法还比较薄弱。
中央、各省的法律法规只提出了一些大的框架、一些总的原则,各级地方应从实际出发,尽快将大框架、总原则地方化、具体化,使之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中发挥作用。
(二)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建立教育事故仲裁委员会,严格教育执法制度。
教育执法制度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地规范和引导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不得滥用权力。
同时建立完备的有关教育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教育申诉制度等一系列教育法律救济制度,对违法侵害公民教育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应当予以追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建立全面的教育法律监督机制监督是法律得以实施的一项重要保证。
教师侵权行为之所以没有做到违法必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少有效的法律监督约束。
监督机制和高素质的执行队伍是依法治教的根本保证。
我们在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的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执法监督机制,教育执法人员同样应当依法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普及教育法规教育法律的实施,不仅要有执法队伍来执行,更重要的是靠全体公民自觉去遵守,这就贵州教师考试网|贵州事业单位考试网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
加强教育法律的宣传,让广大教师和学生认识教育法律的预防和保护作用。
通过广播站、宣传栏等进行宣传,召开各种座谈会、讨论会,促进师生员工的学习与交流,使教师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
(五)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各级教委和学校应严格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彻底扭转教育过程中重智育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等偏离党的教育方针的局面。
注重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学生观。
学校可将依法治教的目标和工作内容分解细化,形成责任共同体,使责任共同体依法完成各自的职责,从而使学校工作规范化。
同时各级教委和学校应结合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考核评比的规章制度。
(六)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是减少侵权行为发生、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主要途径。
首先要加强教师对学生权利的认识,让每位教师都深刻体会学生的法定权利以及侵害学生权利应负的责任,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要加强教师对相关案例的学习。
(七)加强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识,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中小学教师的侵权对象多数是未成年学生,有相当多的学生还不具有完全行为和能力责任,因此,要加强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识。
例如在小学开设教育法规图片展、开设各种讲座;在中学开设法律课程,重点教授学生权利的知识等,让每个学生都能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八)加大安全教育力度大力推行社会安全教育,加强学校内师生的安全观念。
首先,要健全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依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建立严密的安全防范体系;其次,要加强学生的安全观念,使学生学会自我防范,防止因为教师的违法行为造成学生的身心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