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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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吉林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吉政办发〔2015〕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吉林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吉政办发〔2015〕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吉林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吉林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吉政办发〔2015〕2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全面提升我省公路安全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为推进工程建设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公路安全工作的相关部署,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按照“消除存量、不添增量、动态排查”的方针,紧紧抓住农村公路这一工作重心,坚持公路建设、管理、养护与安全并举,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基础建设为抓手,着力整治全省公路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公路安全设施,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确保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切实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保障,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坚持依法治安、综合治理。

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破坏损害公路设施的行为,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颁布日期】2005-03-31【实施日期】2005-06-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研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分管负责人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管理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项目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重点支持生产经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防治职业危害、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推动全省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科技支撑,不断提升火灾防控能力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省“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基本实现,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形成;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较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预防,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持续明显改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吉政办明电[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6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省政府决定,在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

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重点开展九项专项整治。

(一)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要继续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工作,切实做好水害防治。

二、三季度,由于季节性因素影响,瓦斯、水害等灾害比较突出,历来都是事故多发季节。

要按照继续开展瓦斯综合治理攻坚战的要求,全面落实《吉林省瓦斯综合治理实施细则(试行)》各项规定,努力提高煤矿通风瓦斯管理基础工作,为控制重特大瓦斯事故提供保障。

积极做好整顿关闭工作,加大对省政府确定关闭的127个矿井的监管监察执法力度,防止死灰复燃和非法生产,加强对整顿关闭、资源整合矿井的联合执法,促进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督查组反馈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督查组反馈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督查组反馈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30•【字号】吉安委办字[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督查组反馈意见的通知(吉安委办字[2007]30号)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11月23日至27日,由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率领的国务院安委办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专项行动第一督查组,对我省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情况进行了督查。

督查组充分肯定了我省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同时也实事求是地指出了我省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为认真做好督查组反馈意见的落实,进一步推进“回头看”阶段隐患排查治理的深入开展,按照省政府领导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逐条梳理分析,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督查组反馈意见此次督查,督查组对我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建议。

韩长赋省长在听取督查组反馈意见后指出,督查组提出的建议符合吉林省实际,为下一步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和重点。

我们要认真落实督查组的反馈意见,进一步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关系;进一步建立隐患排查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机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探索安全监管手段和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加强防范体系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创建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

海军副省长主持召开了安委会工作会议,对5个方面的建议进行逐条梳理,落实整改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领导要求,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关于深入持久抓好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方面。

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落实的共11项。

一是辽源市隐患排查数量少,全市没有排查出一条重大隐患,存在零隐患企业问题。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8月8日起对全省重点地区开展为期1个月的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现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准备工作。

并请没有列为重点督查的地区自行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重要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安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推动全省各行业领域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8月8日起,对全省重点地区开展为期1个月的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工作。

方案如下。

一、督查的重点领域和内容督促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全面、系统地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不仅要查现场隐患,更要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一查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二查新技术、新设计、新装备、新工艺的运行投用检验情况,三查关键设备、场所和环节,四查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一)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领域。

要强化以煤矿瓦斯防治为重点的“一通三防”措施,认真排查治理煤矿瓦斯和水患、火灾隐患;继续推进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深入开展地下矿山通风和防治水、露天矿山采场、高陡边坡、尾矿库和排土场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2.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全行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持续推动全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现就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8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汇报,近百次作出重要指示。

2019年,总书记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又多次作出重要指示:1月21日,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专门强调了安全生产风险;11月29日,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就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发表重要讲话,着重强调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江苏响水“3.21”、长深高速“9.28”等事故发生后,总书记再次反复强调,要求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压实安全责任,管控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今年1月23日,总书记又在第2期中办秘书局信息综合专报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

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为我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在当前全国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关键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执政为民的情怀,充分体现了统揽全局的战略考量。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吉市安委办发[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安委办发〔2013〕32号)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现将《吉林市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8月21日吉林市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按照《全市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方案》的时间进度安排,从2013年8月20日起至9月10日,进行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安全综合检查。

综合检查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公安消防支队配合,聘请省安科院作为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此次检查工作分三个组对我市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企业进行安全综合检查。

一、检查内容(一)总体检查内容。

1.企业(单位)全员、特别是企业和单位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和严格执行情况,尤其是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安全制度和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的建立和严格执行情况。

3.企业落实“三同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审查时不符合项和企业内外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整改情况,4.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自动化监控系统装备和运行情况;开展辨识、风险评价和备案情况;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和演练情况。

5.落实总局43号令,加强危化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情况;安全管理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管道标识完好情况;定期巡检和检测维护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08•【字号】长安委字[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7.0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长安委字[2008]1号)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市各类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影响。

4月5日,经开区长石公路三公里处修理部,个体车主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槽车,发生爆炸,车主在内的3人当场死亡。

5月19日,农安县合隆镇鑫盛汽修部,在超范围改装自制运油槽车的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车主和修理部业主在逃。

6月18日,二道区一非法经营的造纸厂的土制锅炉发生爆炸,包括业主在内的2人死亡,6人严重烫伤。

为了落实国务院“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北京“奥运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决定从7月初到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活动。

具体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隐患治理年”的各项任务,通过集中开展大检查活动,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着力解决我市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各级责任制的落实,遏止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检查重点:检查重点是消除道路交通、消防、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公用事业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特别是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城乡结合部和前一阶段全市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隐患比较严重的地区和单位。

督促、检查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和各重点单位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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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人员密集
场所消防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13
【实施日期】2016.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督查的通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做好国庆节前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工作,确保节日期间安全稳定,根据省安委会有关领导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至少抽查1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及2户生产经营单位(含1户人员密集场所、1户重点旅游风景区或运输企业)。

二、督查时间
9月18日至9月30日(具体时间以工作组通知为准)
三、督查内容
督查的主要内容是各地区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领域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设情况,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开展情况。

重点检查政府、部门及企业责任落实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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