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国际组织法

合集下载

国际法

国际法
1、国家定义、构成要素、类型、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定义、构成要素、类型、基本权利和义务; 2、国家承认、方式、后果; 、国家承认、方式、后果; 3、国家继承、种类、原则; 、国家继承、种类、原则;
• • •
第一节 国家概述 一、国家的概念 1、定义 、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 特定的领土之上 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 主权)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独立自主的权力(主权 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 主权 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 西方多称之为“国际法上的独立人格者” 西方多称之为“国际法上的独立人格者”。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 之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 之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 • ——《奥本海国际法》 《奥本海国际法》 •
• 4、政府承认的原则 • 国际法并无规定,按惯例,以”有效统治“为原则。
按国际实践,只要新政府能在其控制的领土上有效治理,行 使政府权力,除此之外,并不应考虑其政权起源或存在的法律依 据。
不承认原则
• 一般认为,国家在国际法上并不承担承认 的义务,但在某些情况下却承担不承认义 务,对于违反国际法,由外国武力建立起 来的或在外国武力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傀儡 政权,不应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
• 4、国家独立意味着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 、国家独立意味着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 国家的内政不容干涉 不容干涉。 犯,国家的内政不容干涉。不侵犯和不干涉是尊 重国家独立所必须承担的相应的义务。 重国家独立所必须承担的相应的义务。不干涉和 不侵犯都是重要的基本原则 • (1)不侵犯和不干涉是相互联系的,武装干涉就 1)不侵犯和不干涉是相互联系的, 构成侵犯 • (2)侵略是对一个国家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最 ) 严重的破坏。 严重的破坏。 • (3)不干涉:干涉的定义:指一个国家或组织通 )不干涉:干涉的定义: 过强迫或专横的方式干预另一个国家的事务, 过强迫或专横的方式干预另一个国家的事务,以 便强迫或阻止该国从事某种行为。 便强迫或阻止该国从事某种行为。

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读书笔记[精心整理]

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读书笔记[精心整理]

国际组织法读书笔记0《国际组织法(总论)》梁西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五版。

0第一章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基本性质0第一节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概念剖析0国际组织的概念:一般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其宗旨是依靠成员间的合作来谋求共同利益。

00所谓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以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存在与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00国际组织的五个基本特征:001、国际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002、国际组织是有别于其成员国而具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一种国家间机构。

003、国家为了使国际组织实现其宗旨,需在一定范围内约束国家本身的行动而赋予国家组织若干职权。

004、国际组织具有高度的国际合作功能。

005、国际组织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而建立的。

00第二节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职能性原则”0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就是它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

00国际组织,即使是最有权威的国际组织,业只是一种介于国家之间的法律组织形式,而非国家实体,并不具备国家的属性。

00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法律人格的行为能力有如下几个方面:001、缔结多边或双边协定2、召集和参加国际会议3、派遣与接受外交使节4、调节国际争端5、承担国际责任和请求国际赔偿6、参加另一个国际组织的活动甚至加入另一组织7、作出国际承认与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8、构成国际继承的主体和客体9、其他行为能力00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和行为能力有如下特点:001、国际组织具有广泛地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002、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一种有别于其成员国法律人格的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主权国家是积极的能动的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则是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创立的国际法主体。

003、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及其行为能力的范围问题,国际法并无一般性的规则可循。

《国际组织法》课件 (2)

《国际组织法》课件 (2)

3 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
和豁免权
国际组织对自己的行为负 有法律责任,在一定情况 下可以拥有豁免权。
六、国际组织的改革和发展
国际组织的变革与调整
为了适应国际形势的发展和全球 性挑战,国际组织需要进行调整 和改革。
国际组织的扩大和加强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组织需 要不断扩大和加强合作,以更好 地应对全球性问题。
国际组织的挑战和机遇
在国际形势不断变化的环境下, 国际组织面临着各种挑战和机遇。
七、总结
国际组织的作用和意义
国际组织在促进全球合作、维护和平安全、推动可 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组织的现状和前景
目前,国际组织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但也有很 多机会和潜力可以进一步发展和壮大。
国际组织的秘书处和工作机构
国际组织的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组织 内部工作,工作机构负责执行组织的具 体任务。
五、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1 国际组织的主权性质
国际组织具有一定的主权 地位,可以与主权国家一 样参与国际法律关系。
2 国际组织的行为能力
和代表权
国际组织有权签订国际条 约、行使一定的执行权和 代表其成员国的利益。
《国际组织法》PPT课件 (2)
在这个PPT课件中,我们将介绍《国际组织法》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以及国 际组织在全球合作中的作用。让我们一起探索国际组织在解决全球问题中的 重要性。
一、国际组织的定义
国际组织的概念
从法律角度定义国际组织,它是由各个主权国 家自愿建立,并根据一定的法律规则运作的跨 国合作机构。
国际组织的种类
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是国际组织的主要种类,涵盖了政治、经济、 社会和环境等领域。

国际公法 笔记

国际公法 笔记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 制止侵略行为).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opec)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国际法讲义7国际组织法

国际法讲义7国际组织法

国际法讲义7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法参考资料: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饶戈平:《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一节概述一、国际组织的形成和发展1、学者理论:Willian Penn(1644-1718):主张欧洲国家联合起来,各国按比例委派代表组成“欧洲议会”,由议会和平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在程序上,议会以2/3多数作出决议,以圆桌会议形式处理席次问题。

2、民间交往——政府间国际会议:Congree of Westphalia临时性议事组织(19世纪——国际会议的世纪)3、“欧洲协作” (欧洲协调,the Concert of Europe,1815——一战)1815年维也纳会议、1856年巴黎会议特点:宗旨是调整封建君主间平时的国际关系;定期举行会议——大国;形成新的议事规则。

3、国际行政联盟(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ve Union)国际电报联盟(1862年)、邮政总联盟(1874年)国际度量衡组织(1875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1885年)国际保护文化艺术作品联盟(1886年)特点: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常设机构; 改进了各种程序规则4、国际联盟:第一个普遍性的世界性的组织5、联合国(20世纪——国际组织的世纪)国际社会组织化1、数量增长;2、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和职能日益扩大;3、国际组织间的协调加强;4、使国家主权的保留范围相对缩小5、NGO作用增强6、使国际法的约束力增强,对国际法的影响力加大,国际组织执行行动的约束力在增强。

四、国际组织法律性质主体资格来源于成员国授权,是特殊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权利、行为能力受一定限制。

1、谈判、缔约权2、对外交往权3、承认与被承认权4、国际索赔权与国际责任5、特权与豁免五、国际组织分类1、一般性/专门性国际组织: 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2、政府间/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欧洲联盟、国际红十字会3、全球性/区域性国际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美洲国家组织4、开放性/封闭性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六、国际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一)成员创始成员和纳入会员1、完全成员:2、部分成员:2002年之前,瑞士参加国际组织的部分机关工作的成员3、联系成员(准成员):纳米比亚曾经是世界卫生组织的联系成员。

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
“国际公务员”
(四)辅助性工作机构 根据组织的基本文件,为实现组织宗旨、完成各
机构职能所必需的、在不同级别上建立的辅助性工作 机构。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五)司法机构
国际组织中设立的专门负责审理法律问 题和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机构。如国 际法院、欧洲法院等。
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司法机构中,法官通 常从各国政府推荐的著名国际法学家候选人中 选举产生,全体应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和各主 要法系,但自身又是独立司法的。
(2)国际组织职员的特权与豁免 以独立执行职务所必需者为限。 联合国高级官员可享有外交使节的全部特权与豁
免。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3)常驻代表团的特权与豁免 各国常驻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代表通常享有
外交使团的特权与豁免,如司法豁免、执行公 务时的言行免受法律诉讼、其馆舍、住所及其 档案文件不受侵犯、汇兑自由、免除税捐、行 李免检等。

关于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的来源的两种学说:
明示授权说——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只能 来源于并限于组织基本文件的有关明文规定;
暗含权力说——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不但 来源于基本文件的明示规定,而且还来源于国 际组织为实现其宗旨而必需的权力(权利)。
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遭 受损失的赔偿”咨询案:将两种学说相结合。

(二)准会员 指一些权利受到限制的非完全会员。 在很多情况下,国际组织设立准会员制度的目的是
为了便于一些非自治领土以及非主权国家的地区政府 也能参与组织的活动。
一般来说,准会员在国际组织的重要机构中没有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部分会员 有些国际组织允许非成员国成为其下属机构的成员

第三章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WTO组织规则与运行四


五、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内容
n (一)关贸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n 1. GATT第1条第1款 n 2. 适用范围 n 3. 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
第三章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WTO组织规则与运行四
n (二)WTO中的最惠国待遇 n 1. 管辖范围较GATT有所扩大 n 2. 在服务贸易领域 n 3.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 n 4. 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
第三章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WTO组织规则与运行四
三、公平贸易原则的例外
n 在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维持国际收 支平衡,或出于保护公共健康、国家安 全等目的,各成员在世贸组织的授权下 可以采取措施,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三章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WTO组织规则与运行四
第六节 允许正当保护的原则
n 各国应该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反对 保护贸易政策。
第三章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WTO组织规则与运行四
二、自由贸易原则的要素
n (一)以共同规则为基础 n (二)以多边谈判为手段 n (三)以争端解决机制为保障 n (四)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 n (五)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
第三章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WTO组织规则与运行四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 待遇原则
n 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在其具体承担义 务部分,而非普遍义务;
n 在该领域,国民待遇的重要特征是 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作为普遍义务, 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个部门的开放联 系在一起。
第三章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WTO组织规则与运行四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第三章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WTO组织规则与运行四

国际法习题集

国际法学习题集第一章导论一、判断题1.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它又被称为“国际公法”。

()2.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觉遵行,所以从本质上说,它属于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的范畴。

()3.国际法都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订的。

()4.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联合国的行动。

()5.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把西方国际法著作介绍到中国来的人是林则徐。

()6.国际习惯就是各国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

()7.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及宣言等是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8.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完全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9.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对国际法的编撰属于官方的编撰。

()10.一般法律原则不是一项独立的国际法渊源。

()二、单项选择题1.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组织是()。

A.国际联盟B.常设国际法院C.联合国D.国际法院2.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国际法原则B.国际法基本原则C.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 D.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3.1981年以后国际法委员会的委员共有()人。

A.15 B.21 C.25 D.344.一元论的代表人物是()。

A.耶利内克B.特里佩尔C.菲茨莫里斯D.卢梭5.《战争与和平法》的作者是()。

A.奥本海B.凯尔逊C.惠顿D.格老秀斯6.下列哪些不是国际法的辅助渊源()。

A.一般法律原则B.司法判例C.公法学家学说D.国际习惯7.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有()。

A.国际条约B.司法判例C.公法学家学说D.国内法院的判例8.对国际法性质的表述正确的是()。

A.国际法是世界法B.国际法是超国家法C.国际法是跨国法D.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三、多项选择题1.按照其调整的国际关系的不同范围,国际法可以分为()。

A.一般国际法B.区域国际法C.特殊国际法D.抽象国际法E.具体国际法2.现代国际法形成了一些较为系统的部门法,例如有()。

A.海洋法B.条约法C.国际组织法D.外交法E.战争法3.国际法的渊源有()。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国际法学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总结: 总结
不同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不同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国 、
家—— 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 。
2、国际组织——有限的、派生的主体。只具有组织章程所赋予的有 、国际组织 有限的、 有限的 派生的主体。 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争取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组织 、 ——“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或“过渡性主体”。 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过渡性主体” 4、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有争议的 、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国际法学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 二、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 基于国际法上赋予的民族自决权,使其获得国际 法主体的资格。 从现实角度分析: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一种准国家,它的国际法主体资 格有赖于国际社会的承认。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主体,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主体,作为主体是有条 件的,被称为“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件的,被称为“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或“过渡性 主体” 主体”。
国家也被称为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 国家也被称为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国际法学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组织具有主体资格是国际法的必然要求, 国际组织具有主体资格是国际法的必然要求, 表现为: 表现为: 1、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 、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 2、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能够直接享有国际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 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第三章 国际组织的演变 (《国际组织概论》PPT课件)

(4)根源:
➢ 早期国际组织思想的出现
主张用联合的方式、和平的方式避免战争,将建立国际性永久机 构或世界政府作为救治社会的良方,
早期国际组织思想
• 但丁:《论世界帝国》,“人类统一体”“联合统一的世界各 国”,建立能够维持和平的国际组织。西方政治学著作中发此 倡议的第一人。
• 庇埃尔•杜布埃:《收复圣地》,所有基督教国家组织到一起, 通过仲裁解决彼此间的争端,以防止战争,任何一国不遵守共 同协议就用军事制裁的办法使其就范。现代制裁办法的先驱。
三、二战后的其他国际组织
1. 许多经济合作性质的国际组织的建立。
2. 地区性国际组织迅速增加,成为国际组织体系的重要部
分。原因:
A. 两大阵营对抗,地区性同盟组织建立成为重要载体。 B. 维护自身安全和利益,重振欧洲的国际地位和竞争力,西
欧国家走上了联合自强的道路。 C. 发展中国家间的联合自强也是二战后地区组织发展的重要
好关系; ③ 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
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 ④ 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二)联合国的原则
(1)成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 (5)集体协作。 (6)确保非会员国遵行宪章。 (7)不干涉别国内政。
国际联盟的主要机构
① 大会、行政院、秘书处和常设国际法院 ② 大会及行政院设立的各种专门组织及咨询机关等附属机
关。 ③ 独立性质的机关有常设国际法院及国际劳工组织 ④ 与国联合作的各特殊机关,如国际文化合作院、国际私
法统一院、国际教育影片院等。
(一)国联大会与行政院
(1)国联大会
➢ 沿用了很多世纪以来的各种外交会议模式 ➢ 成员国在大会中均有一票表决权,所有成员国一致同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与各专门机构协调;
与非政府组织磋商。
4、托管理事会/THE TRUSTEESHIP COUNCIL
5、国际法院/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6、秘书处/THE SECRETARIAT
三、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17个专门机构 和联合国之间的关系
联合国(讨论)
1、联合国的集体安全机制 (P396)
2、联合国的改革(P397)
第七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
一、概述 限于特定地区
背景; 特定区域内的国家在维持区域内的和平与
安全、发展经济文化关系方面,又进行广 泛合作和需要。 《联合国宪章》承认区域组织的法律地位, 并将其纳入到国际和平与安全世界体制中。
——维克多·雨果
生活中的辛苦阻挠不了我对生活的热 爱。20.11.1520.11.15Sunday, November 15, 2020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10:57:3410:57: 3410:5711/15/2020 10:57:34 AM
做一枚螺丝钉,那里需要那里上。20. 11.1510 :57:34 10:57N ov-201 5-Nov-2 0
二、种类 1、政治性区域组织 美洲国家组织; 非洲统一组织; 阿拉伯国家联盟; 东南亚国家联盟; 欧盟 其它
2、经济性区域组织 北美自由贸易区; 亚太经合组织; 安蒂斯共同市场; 3、金融性区域组织 亚洲开发银行 4、军事性区域组织 北约
三、欧盟
欧盟就像一个普通人那样,在 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历经了 “人生”最美好的时光——懵 懵懂懂的童年、茁壮成长的少 年、蓬勃壮大青年时代、沉稳 老练壮年期、至困惑自省中年 。
3、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 承认:
国际组织一般是通过接纳成员国或观察员、 订立协定或邀请参加组织的会议等方式,来 承认一个国家、政府、领土主权、民族解放 运动或其他国际组织的。
但是国际组织的承认并不构成集体承认。
对于有关政府的承认,通过接受政府提交的 全权证书的形式。
被承认:
4、国际求偿能力和国际责任
UN WTO IMF & World Bank 国际组织职员的特权与豁免 以为独立执行职务所必需为限度 常驻代表团的特权与豁免 国际组织与会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第四节 国际组织的机构与职能
一、议事与决策机构 大会、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二、执行与主管机构 理事会、董事会、委员会、执行局等; 三、行政与管理机构 秘书处 四、辅助与工作机构 五、司法机构
欧盟的国际法律地位?(讨论)
联邦还是邦联? 国际法主体? 法律人格由欧委会代表? 依据:
《巴黎公约》第6条 《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第
184条和第185条 《欧共体条约》第210条和第211条。
“总有一天,到那时,……,所有 的欧洲国家,无须丢掉你们各自的 特点和闪光的个性,都将紧紧地融 合在一个高一级的整体里;到那时, 你们将构筑欧洲的友爱关 系……”
二、国际组织对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外关系对象: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 1、缔约权 国际习惯法; 无论组织文件中是否含有缔约权的规定;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或国际组
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一般称为协定。
2、对外交往权/使节权 消极使节权:接受 积极使节权:派遣
a General Assembly a Security Council 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a Trusteeship Council an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nd a Secretariat.
1、大会
保证非联合 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 内 管辖之事件
二、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大会 安理会 经社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国际法院 秘书处
There are established as the principal organs of the United Nations:
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2、七项基本原则
各会员国主权平等 各会员国应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各会员国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
与联合 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 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 政 治独立。
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而采取的 行动,应尽力予 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 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 国 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三、表决制度 1、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制度; 2、一国一票多数表决制; 3、一国数票的加权表决制; 4、协商一致制度;
第六节 联合国体系/The United Nations System
一、背景 国联/The League of Nations,
1919 二战 《联合国宪章》
二、宗旨和原则
全体会员国组成; 一国一票; ½及2/3表决权; 广泛的职权,讨论及建议权,但安
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七个委员会。
2、安全理事会——唯一的执行机 关
职权:
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 促请争端当事国用和平解决争端; 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以断定其继续 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建议任何适当的调整程序或方法; 任何会员国、非会员国、大会或秘书 长提请安理会注意可能危及国际和平 与安全的争端和情势。
4、依据组织宗旨与职能来划分:一般性 国际组织和职能性或专门化国际组织。
IMF
UN 5、依据组织的权力性质:咨询性组织、
立法性组织、执行性组织。
6、普遍性国际组织与区域性国际组织
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实际贸易组织
欧盟,北大西洋公约组织,阿拉伯国家 联盟等
第二节 国际组织的成员
diversity of the peoples of Europe; uphold the values that Europeans share, such a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a sound environment,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and the social market economy.
三、国际组织的历史发展 1、国际组织发展的条件: 2、国际组织发展的直接渊源:
以欧洲协调为标志的会议制度; 国际行政联盟的出现
3、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会对现 代国际组织的形成具有重大影响。
4、发展阶段: 19世纪:形成和初步发展时期 20世纪:国际组织的兴盛和发展时期 第一阶段:国联 第二阶段:联合国
一、完全会员 1、 类型:国家 2、会籍的取得
创始会员国 加入会员国 问题: 中国是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的
创始会员国还是加入会员国?
3、国际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4、会籍的丧失 退出:例如,美国在1993年退出国际咖啡组
织。
如果基本文件没有规定退出的问题,则退出 是否合法?
组织的驱逐; 成员国本身不复存在; 组织本身不复存在。
二、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是用以规范和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 法律地位、内外活动以及有关法律关系问题的 所有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内部法和外部法。
调整内容: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法律地位、 法律人格、法律责任、参与者、组织机构与职 权、议事规则与表决制度、组织决议的效力与 实施、组织的对外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组织 的法律秩序、组织内部争端的解决、以及组织 经费的来源与管理。
Europe’s mission in the 21st century is to:
provide peace, prosperity and stability for its peoples; overcome the divisions on the continent; ensure that its people can live in safety; promote balanced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meet the challenges of globalisation and preserve the
三、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1、法律根据 国际组织基本文件:
《联合国宪章》第104条、105条 多边条约:
1946年《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 1947年《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与豁
免公约》
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 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 的公约》
2、内容 国际组织本身的特权与豁免
1、宗旨: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方法: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 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 以 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 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 争端或情势。
发展国家间的友好关系:
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
国际合作:
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 类福 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 或宗教、增进并 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 本自由之尊重。
二、准会员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部分会员 四、联系会员
非主权领土或非政府组织,如香港是国 际海事组织的联系会员。
五、观察员
非成员国、民族解放组织、非政府 间国际组织、个人都可以成为观察 员。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
第三节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一、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 1、理论来源: 授权说; 暗含权力说。 2、权利的派生性
职权:
在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 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破坏或侵略行为 是否存在; 为防止情势恶化,促请有关当事国遵行安 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 建议或决定采取不涉及使用武力的强制措 施,如经济制裁、断绝外交关系等。 军事行动。
其它:制定军事管制的方案;托管职能; 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选举法官;推荐新会 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