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概论复习指南
行政法司考复习资料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大纲要求了解:行政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理解: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等级效力,行政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别,行政法各基本原则的内涵。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法理论和基本原则分析判断行政法相关问题。
本章历年命题规律及复习建议本章涉及行政法基本概念、法律渊源和基本原则,基本概念和法律渊源司法考试很少直接涉及,基本原则几乎是司法考试论述题的历年必考。
需要重点掌握的基本原则包括(1)合法行政原则;(2)合理行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
要在理解行政法基本原则内涵的基础上运用分析判断行政法相关问题。
考生往往忽略本章内容,直接进入具体条文学习或真题训练,但实际上没有对行政法基础的掌握很容易迷失在树木之中,不见森林。
事实上这一部分直接关系着对于行政法的体系把握——谁通过什么手段通过何种步骤和方式做事,如何对其进行监督和救济。
本章结构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法律渊源(第二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学习提示】对行政法的兴趣,不妨从认识行政权力在现实中的作用开始,从而了解行政法存在的必要性。
当然需要明确,行政权并不等于行政法,行政权作为事实早已存在,行政法作为规范和研究则近代以降。
第一章偏重理论,主要涉及行政法的理论内容,司法考试部分除了基本原则外较少直接涉及。
本节尤其易被忽略,但实际上没有对本节行政法基本概念的掌握很容易迷失在树木之中,不见森林。
学习时要注意对公共行政概念的把握。
【本节重点】行政法一、行政(一)行政行政包括普通行政/与公共行政。
可以从目的、组织和手段三个方面区分普通行政和公共行政。
营利性企业的行政不属于公共行政。
如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对其工作人员的处罚属于普通行政,该工作人员应当寻求劳动法上救济而非行政法救济。
(二)公共行政公共行政是研究行政法的起点。
公共行政由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构成。
国家行政分为形式意义行政和实质意义行政,形式意义行政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
青海省考研行政法学复习指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概念解析

青海省考研行政法学复习指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概念解析第一章:行政法学概述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的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
它包括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两个方面。
本章将从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历史渊源和研究对象等方面进行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其核心内容是研究行政行为、行政组织和行政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行政法学的任务是通过对行政法律关系的研究,为行政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依据,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提供指导和监督。
第二节:行政法学的历史渊源行政法学起源于欧洲大陆法系,最早在法国和德国等国家兴起。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行政国家的兴起,行政法学开始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分支。
在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起步较晚,始于20世纪50年代,在改革开放以后得到了迅速发展。
第三节: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行政行为、行政组织和行政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进行的各种活动,包括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奖励和行政处罚等。
行政组织是指行政机关的构成和职能划分等问题,包括中央、地方和基层行政机关等。
行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的运行方式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包括行政决策制度、行政执法制度和行政监督制度等。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法是研究行政法律规则的学科,是行政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
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是行政法学的研究重点,本章将从法律主体原则、法治原则和公正原则等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节:法律主体原则法律主体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事。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履行职责,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主体原则体现了行政法的法治性质和法律约束力,保障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职权。
法治原则体现了行政法的规范性和秩序性,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考试复习重点

第一章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公共行政除了国家行政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
公共行政又分为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形式行政是从行政的主体,实质行政是从行政的执行和管理的性质进行的界分。
形式行政指的是行政机关的活动,但行政机关的活动除了行政活动之外还有民事活动等其他活动,因此,行政法研究的行政是形式行政为主,实质行政为补充。
●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特点:形式上的特点为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的规范赖于生存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特别多。
内容上的特点为1.内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容易变动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含行政监察机关、审计监督机关)、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决定、公布、解释。
●起草部门→送审稿→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送审稿→几个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专属于国务院)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一般称“规定”或“办法”,但不得称“条例”实践中规章也采用“实施细则”、“规则”的名称。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公布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省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其法制机构向国务院和本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行政规章制定的主体: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00261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行政法学复习资料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法、法律与法学(一)法、法律与法学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发生发展变化及消亡规律的学说。
(二)法、法律与法学的关系:法学究研法、法表现法律(三)法学学科体系1. 理论法学: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法学总论2. 历史法学:中国法律制度史,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
3. 应用法学:中国应用法学,国际应用法学4. 边缘法学:法律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司法精神病学二、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及法律观1法在社会中的调节作用2在物质世界的调节作用3在人文社会的调节作用三、行政法的含义(一)行政的概念1. 我国古代对行政的理解:在我国古籍中,行政一词通常是指行使国家政权。
2. 行政概念的不同理解一种把行政看成与国家没有专门、特定联系的管理,即一般的社会管理。
另一种解释把行政看成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认为只有国家的活动才是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一一哪怕是管理活动一一不属行政。
关于行政是国家哪些活动的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①“广义的行政”,认为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作用都是行政,“目的实现说”便属此例。
②“狭义的行政”。
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制定和表达,另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和推行,行政便是后一部分的国家活动。
③“最狭义的行政”。
它认为国家的活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行政是除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即行政活动。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换句话说,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因此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1 )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
自考行政法学全部复习资料

自考行政法学全部复习资料导言:行政法学是一门具有重要学科地位的法学专业课程,是法学学科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课程之一。
自考行政法学涉及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理、法律制度,以及与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诉讼等相关内容。
为了帮助自考学生更好地准备行政法学考试,本文提供一份全面的行政法学复习资料,供参考使用。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1.1 行政法的概念和性质1.2 行政法与其它法律分支的关系1.3 行政法的功能和作用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1 依法行政原则2.2 合法性原则2.3 公正与公平原则2.4 服务与责任原则2.5 效率与公益原则第三章:行政法的法律制度3.1 行政法的法律体系3.2 行政法的法律层级3.3 行政法的法律适用第四章:行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4.1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4.2 行政行为的分类和要件4.3 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效力发生的条件4.4 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变更4.5 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第五章:行政组织及其法律规制5.1 行政组织的概念和种类5.2 行政组织的建立和撤销5.3 行政组织的职权和职责5.4 行政组织的作用和监督5.5 行政组织的改革和发展第六章:行政诉讼及其法律规制6.1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性质6.2 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和范围6.3 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和程序6.4 行政诉讼的结果和效力6.5 行政诉讼的改革和完善第七章:行政法的发展与前景7.1 行政法的国内外发展概况7.2 行政法的发展趋势和方向7.3 行政法的研究重点和方法结语:行政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专业课程,对于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提供了一份全面的行政法学复习资料,涵盖了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则、法律制度,以及与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诉讼等相关内容。
希望自考学生们认真学习,并根据复习资料系统地准备考试,取得优异的成绩。
行政法复习资料

行政法复习资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1、行政的概念: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讲,行政是指社会组织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管理和组织的活动。
行政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公共行政。
公共行政与一般行政的区别:第一:性质不同公共行政具有鲜明的公共性质,其范围与对象是社会公共事务。
一般行政则着眼于其组织内部一般事务的管理,所涉及的组织管理活动具有局部性。
第二,目的不同公共行政活动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
一般行政的管理活动则是以追求个体利益、组织利益为目的的。
第三,手段不同由于公共行政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目的,所以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过程中往往享有许多特权。
一般的社会组织由于代表个别或某个团体的利益,各个团体之间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因此,它们之间的交往就只能通过合同的方式。
正是由于它们在性质、目的和手段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也就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
行政法只以公共行政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
3、行政权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第一,行政规范制定权。
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第二,证明、确认权。
这是指行政机关对管理相对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许可批准权、证明和认定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合法性、真实性;第三,对权利的赋予、剥夺权。
前者是指行政奖励权,后者是指行政处罚权。
第四,对义务的科以、免除权。
前者是指对管理相对人规定义务,如规定相对人的纳税义务,后者则是对管理相对人解除义务,如免除税收。
第五,对争议的调处权。
如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对行政纠纷的复议裁决等。
由于行政事项的复杂性和广泛性,因而行政权的内容也十分广泛,上述内容只是对行政权的主要内容的概括。
至于具体到每一个行政机关所能行使的权力,可能仅为某些行政权力。
4、行政权的特征:行政活动本质上就是行使行政权力的活动,它是一种代表国家强制被管理者服从的力量,因此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第一,执行性。
行政法复习资料
行政法复习资料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涵义一、行政法的基本范畴—行政1、关于行政涵义的几种观点①国家意志执行说②国家目的实现说③其他权力排除说2、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二、行政法的核心内容—行政权行政主体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
三、行政法的涵义规范行政机关或特定组织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以及对该种关系进行监督和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行政法的特点1、内容上的特点①内容广泛,易于变动②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③实体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2、形式上的特点①无统一、完整的行政(实体)法典②赖以存在的法律文件的数量居部门法之首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一、行政法渊源的概念指行政法律规范产生与存在的表现形式二、我国行政法的渊源1、宪法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中确立了一系列行政法的原则和规范,这些原则和规范具有基础、纲领指导性,并具有统率作用和最高的适用效力。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家主权、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犯罪和刑罚、民族区域自治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税收法定)、诉讼和仲裁制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从法律效力上看,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故其必须与宪法和法律相一致,不得出现抵触情形。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完整word版)行政法复习重点
1、行政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特征:行政具有国家仪式性;行政具有执行性;行政具有法律性;行政具有国家强制性2、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形式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1),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内容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2),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3、行政法的地位从整体上看,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与宪法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与宪法关系最为密切的普通法律部门,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从与其他普通法律部门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最具社会影响的部门法4、行政法的作用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内容与功能特点: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性;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特殊性;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内容:(1)合法性原则:行政主体的设立必须合法;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合法;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的设立相当合理;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理;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合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追究和救济应当合理功能: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有助于弥补行政法律规范的不足与疏漏,保证社会关系得到及时、必要的调整6、行政主体的含义、理解、类型含义: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理解:(1)、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2)、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3)、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4)、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5)行政主体是能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类型:(1)、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2)、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3)、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4)、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7、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公务协助关系8、被授权的组织的含义与范围被授权组织: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它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并能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1)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非国家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经过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授权(3)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权一般比较单一范围:行政机构;社会组织、人民团体;企业单位;事业单位9、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的含义被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主体的委托,依照委托范围,以委托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职权的组织(1)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范围较广泛(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必须因委托行为而产生(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形式的行政职权要受严格的限制10、行政职权的含义、特征、类型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即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特征:国家强制性;不可处分性;单方性;优益性类型:(1)、按照行政职权与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分类:固有行政职权和非固有行政职权(2)、按照行政职权的受法律约束程度进行分类:羁束行政职权和自由裁量行政职权(3)、按照行政职权的内容进行的分类: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措施实施权、行政确认权、行政裁判权、行政制裁权和行政救济权11、行政职权分配的含义与特征行政职权分配: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对自己拥有的行政职权的行使权在其内部组成机构和公务员之间进行分工的活动特征:●行政职权分配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分配的客体是行政职权的行使权;●行政职权分配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内部组成机构和公务员;●行政职权分配的性质是内部行政行为12、行政职权委托的含义、特征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在自己不能亲自行使某行政职权的特殊情况下,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有关组织或个人以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该行政职权,行为的法律效果由委托行政主体承担的活动特征:●行政职权委托的委托人只能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委托的被委托人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非行政主体;●行政职权委托的法律效果由委托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职权委托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13、行政协助的含义与特征行政协助:是在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中,行政主体之间基于自身条件或公务需要,相互配合,共同行使本应由某一行政主体独立行使的某一行政职权的活动特征:行政协助是发生于行政主体之间的活动;行政协助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行使同一行政职权的活动;行政协助的效果由有关行政主体承担14、行政权限的含义、特征、设置原则与类型行政权限就是行政主体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或界限特征:法定性;义务性;对行政职权的依附性设置原则:与行政职权相适应原则;避免交叉与疏漏原则;发挥中央和地方、上级和下级两个积极性原则类型:纵向权限和横向权限、地域权限和公务权限15、行政行为的含义、构成要素、特征、构成要件、生效要件、法律效力、分类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构成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律意义,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无偿性构成要件:存在行政主体;存在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有关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制即行政目的;存在基于法律的优越的意思表示或精神作用生效要件:行政主体无瑕疵;相对人无瑕疵;目的和内容无瑕疵;程序和形式无瑕疵法律效力:公定力、不可争力、拘束力、执行力、不可变更力分类:(1)、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3)、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4)、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6)、无附加条件行政行为和有附加条件行政行为(7)、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8)、其他16、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从动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重点辅导
第二章 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
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明确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概念;了解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内容;掌握行政合法性原那么和行政合理性原那么。教学内容包括: 1、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涵义。 2、行政合法性原那么。 3、行政合理性原那么。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行政主体处于一种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
2、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 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需要把握的学习重点: 1、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根据这一定义,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时机。 〔3〕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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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概论•(一)行政法的特点(书P12)1. 内容上:1)行政法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3)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2. 形式上:1)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二)行政法的适用规则(书23)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发优于心法;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行为地法优于人地法;不动产法优于非不动产法;条约优于国内。
扩展:行政法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无法律无行政)2. 合理性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性因素原则;比例原则即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回避原则)4. 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原则;便利当事人原则)5. 城市守信原则(行政信息真实原则;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吴鹏行政法9)1. 行政合理性原则其核心含义,是行政裁虽决定应当具冇理性基础,禁止武断专横和随意。
其属于实质行政的内容。
2. 合理行政原则其内容包括以下三个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即同等对待原则。
行政机关耍合理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性原则,即正当考虑原则。
行政机关行使H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3)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具体措施,应当符合三项要求,一是合冃的性,所采取的的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二是适当性,措施应当为法律所必须;三是损害最小,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3. 合理行政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H由裁量权的存在延伸:行政机关的行为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合法、合理;二是不合法、不合理;三是合法,不合理。
二、行政法主体•(一)行政主体的认定和分类认定:(名、权、责)1)是一种国家机关或社会纟R织2)参加行政法律关系3)拥有行政职权4)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5)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牛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分类:1 )外部: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刃'事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被授权组织内部:行政机关、领导机关、办公机关、内部事务管理机构2)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3)职权、授权4)地域性、公务性•(二)行政相对人、行政利害关系人的认定行政相对人的认定1)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必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实践或行为2)行政相对人是具备法定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3)行政相对人是对取得行政法律关系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具他组织进行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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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论复习指南行政法概论复习指南本课程期末考试为开卷考试,90分钟。
本课程考试题量较大,希望大家平时多多看书,认真做练习,对书上内容理解并学会灵活应用。
考试题目类型基本为:第一卷为客观卷(30分)采用答题卡,需要使用2B铅笔。
包括:一、单项选择题(以下四个选项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之选出。
每题2分,20分)二、多项选择题(以下四个选项至少有两个是正确的,请将之选出。
每题2分,10分)客观题部分的复习请参考《行政法概论学习指南》里面的相关练习。
第二卷为主观卷(70分),需要学生书写作答。
包括:一、辨析题(请先判断以下说法正误,对的在括号里打∨,错的打×。
无论对错,请都在题目下面加以必要说明解释。
每题4分,判断2分,说明解释2分。
共5题目,20分。
)范例:(×)1. 行政诉讼中被告自行向原告收集的证据,如果该证据客观、合法,法院可以承认其证据效力。
解释:行政诉讼中被告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
(∨) 行政立法行为兼具有行政性和立法性双重性质。
解释:行政立法行为主体为行政机关,目的是为了执行法律,因而具有行政性,形式和程序和立法相似,因而具有立法性。
辨析题复习请参考《行政法概论学习指南》上的相关练习。
二、法律文书写作(20分)法律文书写作主要是考虑到开卷考试应当增加对学生能力的考查。
要求:格式正确、行文流畅、语言规范。
法律文书写作主要涉及到对执法调查陈述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注意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处理,不同程序处罚其执法文书存在一定差异)、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诉讼起诉书的考察,具体请参考《行政法概论学习指南》文书范例部分相关法律文书的写作。
P131询问笔录P133陈述笔录P138行政处罚听证笔录P142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罚款期限15天P143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P147行政复议申请书P151行政诉讼起诉书(可参照p37田勇案)三、案例分析(2题,共30分。
)P14◎2004年初,东山省微湖市农民宋某通过承包方式取得2.5亩农田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但他并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而是经村委同意建造六间平房开饭店,并将剩余的土地圈成停车场。
工程尚未完工便被微湖市洙城区某镇政府发现,镇政府经调查取证,于2004年3月15日送达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3月20日,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宋某建造的建筑予以拆除,并决定罚款5000元。
宋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1)本案中可能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2)宋某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镇政府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1、本案中可能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主体——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相对人——宋某。
2、宋某的行为违法。
宋某擅自将自己承包的集体土地改变用途,违反了我国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3、镇政府越权处罚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处罚土地用途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镇政府可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或建议予以处理,但其本身并不享有对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镇政府的行为明显超越自己职权,因而是不合法的。
P15 ◎2006年4月,上海淮海路上有一位违法闯红灯的海归女硕士,在警察劝阻并依法处理时,该女士对警察大打出手,最后该女士被治安拘留10天。
经电视台曝光后引起众说纷纭,同情该女士的有,为交警叫好的也有。
很多人说警察应该执法必严,但也有很多人说应该尊重人权。
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工,住中原省开源县城关镇,在该县东门开办了欣欣礼品渔具门市部。
2007年8月26日下午,尹某由于有急事,忘记锁上店门就匆匆离开门市部。
当天深夜,门市部被盗。
小偷行窃时,惊动了门市部对面百花旅馆的店主和旅客。
他们立即向开源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但接到报警的值班人员拒不处理。
40多分钟后,小偷打开店门,将所盗物品装上摩托车拉走。
被盗货物价值24546.5元,被毁坏物品折价455元,共计25001.5元。
事后,尹某多次交涉,要求开源县公安局赔偿损失,但公安局一直推拖不赔。
尹某遂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开源县公安局赔偿其全部损失。
问题:(1)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行为是不是行政不作为?为什么?(2)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尹某的损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3)本案中,尹某需要对自己损失承担责任吗?为什么?(4)尹某先要求县公安局赔偿损失,在县公安局一直推拖不赔后才去法院起诉,这体现了行政赔偿上的什么原则?※(1)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行为是行政不作为。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局有保护公民财产、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但本案中开源县公安局却根本没有履行这一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2)本案中,公安机关需要对尹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局有保护公民财产、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但本案中开源县公安局却根本没有履行这一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而这一行政不作为,直接导致了尹某门市部的经济损失,二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公安局的行为明显违法,构成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法定要件,因而开源县公安局应当对尹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本案中,尹某需要对自己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因为其没有尽到必要的防护措施义务,对自己损失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
(4)这体现了行政赔偿上的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P21 ◎某市属于旅游风景区。
每年旅游旺季,该市的宾馆、旅店供不应求。
为解决这一矛盾,市政府鼓励市民开办家庭旅社。
市民张某为此开设了家庭旅社。
张某已申办好了工商经营登记和税务登记,遂向公安机关申办《治安许可证》。
该公安局的分管领导林副局长已口头答应过几天给张某发《治安许可证》。
但过了几天以后,该分管副局长休假,另一副局长康某对此作了审批:拒绝给张某颁发《治安许可证》;理由是:经实地检查,发现该家庭旅社未达到最低的治安标准。
为此,该公安局把这一决定正式通知给张某。
张某得知该审批结论后,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认为:(1)认为该家庭旅社已达到治安标准,公安机关检查不实;(2)该事项根据该公安局的内部分工,属于林副局长分管,另外副局长做出这一决定是一种越权行为,越权行为应当无效。
问题:(1)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2)林副局长的审批是否属于行政法上的越权行为?为什么?(3)你觉得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审查什么?※(1)行政主体:公安局;行政相对方:张某。
(2)不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越权问题。
从行政法意义上说,只有等公安机关对外做出决定以后,才意味着行政主体实施了某一行政职权;只要公安机关没有超越这一职权的权限,那就不存在越权问题。
(3)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审查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P35 ◎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争执。
王某一气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
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情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
被公安局拒绝后,李某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县公安局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1)王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应当由谁来承当赔偿责任?为什么?(2)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李某起诉?为什么?※(1)王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
因为王某的行为是与执行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应当由王某承当赔偿责任。
公务员以个人身份实施的行为,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2)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李某起诉。
因王某此举系个人行为,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理当拒绝受理。
若李某欲主张权利,则应提起民事诉讼。
P47◎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考试被拒。
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问题:(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2)本案中,深圳市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属于哪一种?(3)粤公、通字【2006】376号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4)根据学习过的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樵彬和深圳市车辆管理所。
(2)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职权是行政许可权。
(3)粤公、通字【2006】376号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4)本案中樵彬之所以胜诉,在于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的有关通知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以及《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增设驾驶许可条件,是违法无效的。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其适用法律规范错误导致其被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
P74◎2008年9月,中原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