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查行业典型企事业单位相关职业(工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11.11•【文号】人社部发[2010]8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发布《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推荐性行业标准已经我部审核批准,现予发布。
标准编号是:LD/T31-2010,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2010年11月11日附件: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2010-11-11发布2011-01-01实施)目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指标编码结构5 指标内容5.1 指标类型5.2 指标长度6 基础指标集6.1 指标使用说明6.2 用人单位监察信息6.3 监察执法信息6.4 监察案件信息6.5 网格管理信息6.6 监察机构和监察员信息附录A(规范性附录)指标补充编码前言本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尚建华、翟燕立、赵森、杨春明、崔尧、汪诚。
引言为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标准,规范全国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支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换,制定《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指标集与代码》标准,并作为全国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管理、应用软件开发和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信息规范。
该标准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的核心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民政等行业分库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民政等行业分库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0.08.23
•【文号】人社厅函[2010]437号
•【施行日期】2010.08.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国
家题库民政等行业分库的函
(人社厅函[2010]437号)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国家海洋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国家林业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关于申请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部级分库运行机构”认证的函》(民职鉴发[2009]1号)、《关于申请海洋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省(部)级分库运行机构认证的函》(海技鉴字[2009]4号)、《关于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部级分库运行机构认证的函》(林职鉴字[2010]4号)、《关于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化工行业分库运行机构认证的函》(化职鉴[2010]30号)、《关于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行业分库运行机构的函》(中核人技函发[2010]6号)收悉。
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省(部)级分库运行机构资格标准》要求,
经我部综合评审和认证,同意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民政分库、海洋分库、林业分库、化工分库和核工业分库,同时授予相应标牌。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行业分库运行管理,请将已开发完成的特有职业(工种)题库,报我部备案并纳入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运行网络。
2010年8月23日。
2023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类职业分类目录》

2023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类职业分类目录》根据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现将2023年最新各类职业分类目录整理如下:一、职业分类总览我国职业分类大典将职业划分为八个大类,分别为:1. 农民2. 工人3. 知识分子4. 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5. 商业、服务业人员6.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7. 自由职业者8. 其他职业二、各类职业详细分类1. 农民- 农业劳动者- 农业技术人员- 农村经济管理人员- 农村社会工作者2. 工人- 制造业工人-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工人- 建筑业工人- 采矿业工人-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工人-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工人- 批发和零售业工人- 住宿和餐饮业工人-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工人-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工人- 教育行业工人- 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工人3. 知识分子- 科学研究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 农业技术人员- 医疗卫生人员- 教育工作者- 文化艺术工作者- 新闻和出版工作者- 广播、电视和电影工作者-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人员- 法律专业人员- 社会科学研究人员4. 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企业单位管理人员-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社会团体管理人员5. 商业、服务业人员- 销售和促销人员- 客户服务人员- 餐饮服务人员- 住宿服务人员- 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洗涤服务人员- 保安服务人员- 物流、仓储服务人员- 租赁服务人员- 商务服务人员- 居民和家政服务人员- 旅游及旅行服务人员- 娱乐服务人员6.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 农业技术人员- 医疗卫生人员- 教育工作者- 文化艺术工作者- 新闻和出版工作者- 广播、电视和电影工作者-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人员- 法律专业人员- 社会科学研究人员7. 自由职业者- 作家、艺术家- 律师、会计师- 咨询顾问- 自由撰稿人- 网络作家- 歌手、演员- 摄影师- 设计师8. 其他职业- 无特定职业人员- 待就业人员- 退出现职人员- 家务劳动者- 无法分类的其他职业人员以上为2023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类职业分类目录》的详细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9.12•【文号】人社部发〔2017〕68号•【施行日期】2017.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
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明确政府管理的职业资格范围,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有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减轻人才负担,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
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4年大连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4年大连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12.05•【字号】大人社发〔2014〕89号•【施行日期】2014.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4年大连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价格信号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合理协商确定工资水平,进一步提高双向选择效率,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现将我市2014年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以下简称工资指导价位),予以发布。
一、本次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是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编制的企业薪酬调查填报软件,对全市不同行业、规模、经济类型的3,033户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进行调查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归类、整理和分析得来,基本反映了2013年以来我市生产经营正常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水平,既可作为用人单位招工和劳动者求职确定工资标准的参考依据,也可作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参考依据。
二、本次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包括高、中、低和平均4个价位。
其中,工资指导价位高位数为样本数据从高到低排序后第10%位数的数据,中位数为排序中间的数据,如果排序数据是偶数,中位数则为中间2个数的平均数,低位数为样本数据从高到低排序后第90%位数的数据,平均数为全部样本数据的平均值。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结合实际,运用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协商确定工资标准。
经济效益较好的用人单位可参考高位数;经济效益一般的用人单位可参考中位数或平均数;经济效益较差的用人单位可参考平均数或低位数。
但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水平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可根据学历、职业技术等级、工龄及个人能力等情况进行参考。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调研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调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湘人社函[2014]125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调研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125号)各相关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企业单位:近年来,我省部分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企业不断反映,随着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企业产业转型升级、用工制度的改革,国家和我省原有特殊工种有关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越来越多问题。
在企业职工档案不健全、劳资人员变动频繁,尤其是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档案中特殊工种记载不祥,且难以查找补充其他相关材料的情况下,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矛盾凸显,亟待国家和省从政策层面上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委托调研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如下调研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国家特殊工种相关政策为依据,为有效地保护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在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使特殊工种审批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需进一步完善我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相关政策,为我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作良好条件。
同时,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二、调研对象我省原老工业企业较多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铁路、煤炭、冶金、有色、建筑、电力、机械、邮政行业有代表性的中央在湘、省属、市属国有企业及职工。
三、调研内容(一)目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执行国家、省有关特殊工种政策的情况,工作中遇到主要困难和问题?(二)如何建立健全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档案材料?(三)在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劳动条件改善等情况下,如何规范认定职工特殊工种?(四)在职工档案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及年限?(五)对国家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趋势的建议?(六)其他有关政策建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豫人社办〔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目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适应现代岗位技术技能发展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变化的实际情况,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更加规范、科学、合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年9月15日印发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目录进行了重新修订,原《关于修订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目录的通知》(豫人社工考〔2014〕2号)同时废止。
现将新修订的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岗位工种设置目录修订情况目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存在大量人数较少的工种,这些工种已不适应现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和社会发展需求,严重阻碍和制约了我省工考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变化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工作,省工考中心分别举行了工勤技能岗位水利类、机电类、建设类和质检类工种归并专家论证会,其他类别工种征求了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学者和相关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代表的意见,并征求了各市、县工考管理部门的意见。
此次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修订共计归并112个工种。
修订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由20类290个工种调整为20类178个工种。
二、严格按修订后的工勤技能岗位工种开展工作(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工作要在修订后的工种目录范围内开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种目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供用电及机械类:钳工、工具钳工、电工、装配钳工、维修电工、机修钳工、热工仪表检修工、锅炉操作工、装载机司机、塔式起重机驾驶员、数控车床工、磨工、数控铣床操作工、热处理工、镗工、起重工、起重机驾驶员、无损探伤员、车工、电焊工、焊工、化学分析工、化学检验工、制冷工、仪器仪表检验工、铣工、化工检修铆工等。
2.职业资格类:心理咨询师(2-07-09-03)、互联网营销师(4-01-02-07)、直擂销售员(新增)、道路客运汽车驾驶员(4-02-02-01) 、银行信贷员(4-05-01-02) 、小微信贷员(新增)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4-07-03-04)、劳务派追管理员(新增)、保健调理师(4-10-04-01) 、中医健康管理师(新增)、壁画制作I (6-09-03-07) 、泥板画创作员(新增)等
3.公安部保卫管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涉及的职业:保卫管理员等。
4.农业农村部职业:家畜繁殖员、农业技术员、农业经理人、农作物植保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等。
5.水利部职业:水生物病害防治员。
6.国家体育总局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水泥生产工、石育制品生产工等。
需要注意的是。
以上只是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工种。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职业也会不断涌现,具体可参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相关文件或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最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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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查行业典型企事业单位相关职业(工种)及岗位(职位)基本情况的函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人社厅函[2010]86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0.02.10
【实施日期】2010.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查行业典型企事业单位相关职业(工种)及岗位(职位)
基本情况的函
(人社厅函〔2010〕8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部门:
职业分类体系建设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原劳动保障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大典》),首次对我国社会职业进行了科学规范的划分和归类。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大典》已不能完全反映社会职业的发展变化,不能适应人力资源管理的新要求。
为准确掌握了解我国现阶段职业分类基本情况,为修订《大典》做好技术准备,我部决定对
行业典型企业单位相关职业(工种)及岗位(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