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28新工伤保险条例学习讲稿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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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讲稿

工伤保险讲稿

目录一、工伤保险基本知识 (5)(一)基本概念 (5)(二)基本原则 (5)(三)主要特点 (6)(四)对工伤保险五个规律性认识 (6)二、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历史沿革 (7)(一)工伤保险政策沿革 (7)(二)工伤保险机构演变沿革 (13)(三)劳动能力鉴定沿革 (13)(四)职业病政策沿革 (14)三、工伤保险基金征缴 (14)(一)参保登记 (14)(二)受理缴费申报 (15)(三)核定缴费额 (15)(四)征缴保险费 (15)(五)欠费补费 (15)(六)缴费公示 (16)四、工伤认定工作 (16)(一)工伤认定的情形 (16)1、《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6)2、《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三种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20)3、《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不属于工伤的规定 (20)(二)关于新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政策衔接 (21)(三)工伤认定程序 (22)1、工伤救治 (22)2、工伤报告 (22)3、工伤认定申请 (23)①申请时限 (23)②申请主体 (23)③申请材料 (24)④相关义务 (24)4、受理 (25)5、调查 (25)6、办理中止手续 (26)7、决定和送达 (26)五、劳动能力签定 (27)(一)基本概念 (27)1、什么叫劳动能力鉴定 (27)2、什么叫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 (27)3、什么叫永久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8)4、什么叫永久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8)(二)劳动能力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事项 (28)1、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28)(1)因工负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 (28)(2)因工负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28)(3)因病与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

(29)(4)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29)(5)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29)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事项 (29)(1)停工留薪期、延长停工留薪期及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确认 .. 29(2)因工负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30)(3)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 (30)(4)职工康复可能性的确认 (30)(5)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30)(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组织管理 (30)1、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30)(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0)(2)医疗卫生专家库 (31)2、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程序 (31)(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31)(2)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受理 (31)(3)专家提出鉴定意见 (31)(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确认)结论 (32)(5)送达鉴定结论 (32)3、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管理 (32)(1)劳动能力鉴定实行省、市二级鉴定 (32)(2)劳动能力鉴定实行回避制度 (32)(3)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3)六、工伤保险待遇 (33)(一)工伤职工医疗期间待遇 (33)1、及时治疗待遇 (33)2、医药费报销待遇 (33)3、住院伙食补助待遇和外阜就医交通费报销待遇 (34)4、康复治疗待遇 (34)5、外阜居住就医待遇 (34)(二)辅助器具配置待遇 (34)1、工伤职工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的程序 (35)2、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标准 (35)(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 (35)(四)职工因工致残待遇 (36)1、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36)2、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36)3、七级至十级待遇 (37)4、护理待遇。

新《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保法专题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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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条例无此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 的权益。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 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Βιβλιοθήκη 7调整工伤认定范围
原条文: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
工伤。
新条文: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
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 害的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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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三处内容
(一)对事故作出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这就意味着如果员工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
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 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 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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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 事故伤害的;
调整的原因(避免法规与法律的冲突): 为了与《社会保险法》进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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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 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 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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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相关程序
原条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 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 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新条例在原文基础上增加:事实清楚、权利义 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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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待遇标准

【精品】工伤保险讲稿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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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种情形:在上下班途中,受到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 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诊断职业病的资格权限。按照规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的医疗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 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 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3、职业病在工伤方面有关规定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 残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 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 保险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 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 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 料。
六、关于工伤认定范围的问题

第十四条7种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

认定工伤情形

《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工伤保险的发展
工伤保险是各项社会保险中开展最早,在 世界范围内实施国家和地区最多的险种。自德 国 1884 年建立工伤保险以来,已有近 200 个国 家和地区先后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 的工伤保险制度: ----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 ----90 年代初 , 少数县开展了工伤保险 试点;
申报


用人单位发生职工伤残或死亡事故后, 应进行抢救治疗,经初步判断除明显不属 于工伤认定范围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属地原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 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保险业务培训会上的发言稿5篇范文》

《工伤保险业务培训会上的发言稿5篇范文》

《工伤保险业务培训会上的发言稿5篇范文》第一篇:工伤保险业务培训会上的发言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企业劳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负责人:大家上午好。

我是企业劳资负责人xx,由于时间关系,我们的企业我在此就不介绍了。

很高兴借此机会跟大家分享我们企业在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业务方面的经历,向大家学习。

我是xx年开始接触企业工伤保险业务的,由于当时刚刚参加工作不久,对业务不熟悉,加之民营企业在管理细节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许多不规范的管理方式给企业处理工伤业务带来很大的麻烦。

所以,我就经常跑劳动局,从《条例》条文的解释到看到、遇到的工伤案例,向领导及工伤经办人员虚心请教。

总的来说,当时我们的企业在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有如下几种情况:1,应参保人员存在瞒报、漏报现象,甚至存在童工及超龄用工等现象。

由于我企业是手工制造业,员工经常跟机械打交道,这样便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这类人员发生工伤,全部由企业负责。

2,员工安全意识不够,企业也不注重岗前培训。

小工伤及同类型工伤不断,400人左右的企业,平均20天发生一起工伤。

3,企业工伤保险宣传不到位,员工工伤保险知识贫乏,劳资纠纷时有发生,例如有些不符合工伤界定的情况,员工坚持认定为工伤,企业要耗费人力物力去举证;一旦发生工伤,当事员工往往对企业提出无理及过分的要求,甚至还到劳动部门告状,这给企业管理和社会形象造成很大压力。

为此,劳动局领导非常重视我们企业的实际情况,经常走返视察企业,亲临生产一线,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企业加强工伤预防及业务宣传。

现在,在劳动部门领导的大力关怀和支持下,我们企业注重工伤预防,对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具体说来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的:1,规范员工的招聘及解聘,适龄员工全员参保,非适龄人员及时清退。

2,改进生产工序,消除工伤源头,注重岗前技能及安全培训。

3,加强安全生产及工伤业务宣传,降低了工伤及劳资纠纷发生率,4,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不论是在企业生产还是在上下班途中,我们都强调安全第一。

工伤保险条例讲座

工伤保险条例讲座

工伤保险条例讲座总则篇一、什么叫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职业病后,由社保机构及用人单位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主要特点为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普遍性(适用于用人单位全体职工)。

二、工伤保险核心原则工伤保险核心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使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情况下,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即为工伤。

三、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变化原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仅适用于企业、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新工伤保险条例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职工列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

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现阶段仍按原规定执行,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四、用人单位如何将工伤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公示?用人单位应公布参保人员数量、名单、缴费时间、缴费数额;形式上可以采用每月在公告栏上张贴海报或者通过内部网络沟通平台方式进行公示。

五、缴费费率确定要素根据不同企业工伤风险程度将用人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风险较小行业,如银行业、商业服务业;第二类中等风险行业,如制造业、运输业;第三类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加工、煤炭开采。

三类企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主要控制在0.5%、1%、2%,并实行费率浮动。

其中第一类行业由于风险较小,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即0.5%,不实行费率浮动。

而第二、三类行业由于风险相对较大,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在确定缴费费率后,社保机构将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缴费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20%或50%。

六、工伤保险缴纳标准一般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社保机构确定单位缴费费率,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

部分职工工资总额不好确定单位,如建筑施工、小型服务、小型矿山企业,按特定计算公式确定缴纳工伤保险数额。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培训课件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培训课件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纳入工伤保险 范围,一般原则是谁用工谁负责。
农民工
无论是否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均应 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保障其合法权益 。
异地就医结算政策解读
01
02
03
异地就医备案制度
工伤职工在异地就医前需 办理备案手续,确保医疗 费用能够顺利结算。
直接结算制度
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在异 地就医时,医疗费用可直 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无需个人垫付。
07
总结与展望
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成效回顾
工伤保险覆盖面扩大
新条例实施后,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更广,包括了更多职业和人群,保障了更多劳动者的 权益。
工伤认定程序简化
新条例简化了工伤认定的程序,缩短了认定时间,提高了认定效率,使得劳动者能够更快 地获得工伤保障。
工伤保险待遇提高
新条例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包括医疗、康复、护理、伤残津贴等,使得受伤劳动 者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异地就医待遇标准
按照就医地的工伤保险待 遇标准执行,确保工伤职 工享受同等的医疗待遇。
03
缴费比例、基数及调 整机制
缴费比例和基数确定方法
缴费比例
根据行业风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 生率,设定不同的缴费比例,高 风险行业缴费比例相对较高。
缴费基数
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确保工伤保险费用与职工实际工 资水平挂钩。
监管部门职责划分及协作机制建立
明确各级监管部门职责
国家、省、市、县四级监管部门在工伤保险监管中的职责划分, 确保各级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
人社、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间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进工伤保 险监管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新《工伤保险条例》要点论述PPT课件( 21页)

新《工伤保险条例》要点论述PPT课件( 21页)

1996年8月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1996年3月
技术监督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2003年4月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9月
《工伤认定办法》
2004年11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
2006年11月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7.05.2019
27.0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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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用人单位承担费用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海)
– 5-6级伤残: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9、与其埋怨世界,不如改变自己。管好自己的心,做好自己的事,比什么都强。人生无完美,曲折亦风景。别把失去看得过重,放弃是另一种拥有;不要经常艳羡他人,
人做到了,心悟到了,相信属于你的风景就在下一个拐弯处。

10、有些事想开了,你就会明白,在世上,你就是你,你痛痛你自己,你累累你自己,就算有人同情你,那又怎样,最后收拾残局的还是要靠你自己。
• 计算公式为:可支配收入=总收入- 交纳的所得税- 个 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 记帐补贴
27.0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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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上海新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1、新规定
– 2009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 – 17175元*20年= 343500元
• 2、原规定:
– 上海市城镇保险:5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566元*50月= 178300元

2010-12-28新工伤保险条例学习讲稿初稿

2010-12-28新工伤保险条例学习讲稿初稿

新工伤保险条例学习讲稿导语: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范围涉及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企业用工方面的一个重要法规。

下面我们组将分以下几个部分对该条例的新规定进行讲解:一、工伤保险一般制度回顾。

工伤保险主要程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伤认定一般标准: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特殊情况:职业病、上下班途中、视同工伤(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抢险救灾(维护公共利益)、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例外情况: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二)劳动能力鉴定主体: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果:1-10十个级别(三)工伤保险待遇工亡:一次性死亡补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发生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食宿交通费、康复治疗费、停工留薪、工伤复发的费用等八项)工伤1-4级: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伤5-6级: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7-10级: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合同时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二、此次《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背景社会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及区域间的统筹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工作逐步推进、新的《社会保险法》出台、社会道德危机抬头。

三、此次《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内容在以上第二大项所述背景的前提下,我们从立法者的修改思路出发,将此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归纳在以下几个大项之下,方便大家识记和理解(囊括了全部修改内容):§-1着力构建涵盖全社会的工伤保险体系(一)适用范围扩大1、适用企业主体范围扩大:从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相应的调整:增加一条——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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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8新工伤保险条例学习讲稿初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新工伤保险条例学习》。

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新
的《工伤保险条例》,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次演讲,我将从条例的主要内容、变化和影响等方面展开阐述,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新工伤保险条例。

首先,我将介绍新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

新条例对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基本权益、责任主体和保险待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是适用范围。

新条例明确规定,除独立劳动者外,凡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都需要参加工伤保险。

这样一来,就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增加了被保险人数。

其次是基本权益。

新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可以享受医疗、康复和护理、伤残津贴、生活费、丧葬补助等多重待遇。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劳动者隐私的保护,禁止骚扰、报复和歧视工伤职工。

再次是责任主体。

新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缴纳保险费,并依法履行其他义务。

同时,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最后是保险待遇。

新条例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待遇要体现工作能力丧失、生活水平下降等因素,实现基本保障和合理补偿的目标。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和保险金支付等具体操作细则。

接下来,我将介绍新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变化。

新条例对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作了一些改革和完善。

首先是参保范围的扩大。

新条例将原来的参保范围从常住非农业人口扩大到全体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实习生和短期工等。

这样一来,更多的劳动者将享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

其次是待遇的提高。

新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根据地区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适当提高受益人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样一来,工伤职工的待遇将更加合理和公平。

再次是保险费的调整。

新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标准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

这样一来,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将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公众意愿。

最后是责任主体的强化。

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工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将更加注重保障劳动者的工伤权益,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

最后,我将分析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影响。

新条例的实施将会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首先是对劳动者的保障。

新条例的出台,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待遇,增加了劳动者的保障力度,从而提高了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同时,新条例的规定也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增强他们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其次是对用人单位的约束。

新条例的规定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强化了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

这将促使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措施,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再次是对社会的影响。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减少劳动者因工受伤而陷入困境。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社会各界也将积极参与到工伤保险的征收和管理中,共同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总结一下,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了待遇水平、加强了责任主体的约束。

新条例的实施将对劳动者的保障、用人单位的约束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积极的影响。

作为一名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人员,我们应当充分了解新条例的内容和要求,积极宣传新条例,帮助更多的劳动者认识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益,推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更好发展。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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