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甲方(委托人):【甲方名称】乙方(监理人):【乙方名称】鉴于甲方拟进行以下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甲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通过友好协商,就工程监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监理范围及任务1.1 监理范围:【详细描述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内容】1.2 监理任务:【具体监理任务,例如审核设计文件、检查施工过程、监督质量验收等】二、监理工作方式及要求2.1 工作方式:【详细描述监理工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资料审查、会议讨论等】2.2 工作要求:【监理工作的具体要求,例如按时提交报告、保密工程信息等】三、费用及支付方式3.1 监理费用:【详细列明监理费用的计算方法和金额】3.2 支付方式:【描述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四、保密条款4.1 保密义务:【明确甲乙双方对工程信息及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4.2 违约责任:【说明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标准】五、争议解决5.1 争议解决方式:【列明争议解决方式,例如友好协商、仲裁等】5.2 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机构及其联系方式】5.3 法律适用:【适用的法律法规】六、协议变更和终止6.1 协议变更:【明确协议变更的方式和条件】6.2 协议终止:【协议终止的情况及终止方式】七、其他条款7.1 附则:【补充说明其他相关事宜】附件列表:1. 工程设计文件2. 施工合同3. 质量验收记录4. 监理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 合同:指根据法律关系双方的协议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监理:指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等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3. 委托人:指工程监理的委托方,即甲方。
4. 监理人:指受委托对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方,即乙方。
5. 施工合同:指承包商与甲方签订的承担施工任务的合同。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施工延期:当施工方无法按时完成工程时,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协商合理的延期方案。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方与甲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法独立公正进行监理,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合同定义1.建设工程监理:指甲方雇佣监理人员,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和控制,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要求进行。
2.监理人员:指由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机构或个人,负责承担建设工程监理的全过程工作。
3.甲方:本合同中指建设工程的业主或者委托代表甲方的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4.监理服务方:指甲方在本合同中承担监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以下简称“监理服务方”。
第三条合同补充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和补充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四条监理范围1.监理服务方应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等进行全程监理。
2.监理服务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计划、监理文件的编制和监理报告的撰写。
3.监理服务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建议和意见,并配合乙方解决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五条监理义务1.监理服务方应按照“对事不对人”的原则,履行监理职责,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2.监理服务方应及时到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理,并提供监理意见和建议。
3.监理服务方应配合甲方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定期检查和验收。
4.监理服务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建设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5.监理服务方应确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向甲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支持。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六条合同变更1.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2.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解决。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建[2000] 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们对1995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广使用工作。
原《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年二月十七日附件:GF-2000-0202GF-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②本合同标准条件:③本合同专用条件;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2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2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22-0202)甲方:(委托方) 乙方:(监理方)鉴于甲方故意委托乙方作为建设工程监理人,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经甲乙双方商议,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甲方拟建造的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如下: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阶段交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竣工结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监理服务的内容及标准1.乙方承诺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理,并对建设工程的施工、材料、设备、质量等进行全方面、全过程的检查和检验,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批准的工程图纸、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能够达到要求的设计技术、设计标准和工程质量。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认真执行监理职责,及时发现和防范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三条监理服务的期限及收费标准1.乙方承诺在建设工程施工开始后,从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止,对建设工程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期限为______个月/年。
2.乙方的监理服务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结算,总监理服务费为人民币(¥)______元。
第四条监理服务费支付方式1.按合同约定,监理服务费由甲方支付。
2.甲方按照合同规定的约定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监理服务费。
建设工程监理协议(示范文本) (GF-2023-0202)

建设工程监理协议(示范文本) (GF-2023-0202)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示范的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以帮助各方在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合作时制定合适的合同条款。
背景本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委托方(业主)和监理方(监理机构)共同订立,旨在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符合预期,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协议条款1. 定义:定义:- “建设工程”指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土木、机电等方面的工程。
- “委托方(业主)”指委托监理方进行建设工程监理的一方。
- “监理方(监理机构)”指负责对建设工程进行监察、检验、评估和验收的一方。
2. 监理职责:监理职责:- 监理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及时向委托方提供监理意见和建议。
- 监理方应配备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工程监理人员,确保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3. 监理报告:监理报告:- 监理方应定期向委托方提交监理报告,包括工程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改进措施等内容。
- 委托方应及时审核监理报告,并与监理方商讨解决方案。
4. 费用:费用:- 监理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收取监理费用。
- 委托方应及时支付监理费用,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支持。
5. 争议解决:争议解决:-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协议执行可能产生的争议。
- 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所在地法院进行解决。
6. 协议变更与终止:协议变更与终止:- 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 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终止前双方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附则本示范文本中的条款仅供参考,具体的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请注意,本文档是示范文本,不代表法律建议或具有法律效力。
如需进一步具体化和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协议的内容,请您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12-0202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施工人”)第一条合同目的及范围本合同为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监理事项上达成的协议,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按照《建设法》、《工程监理暂行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合同如下:1. 工程概况:详细描述工程的名称、地址、建设单位等信息。
2. 工程图纸和设计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的规划图、设计图纸以及其他设计文件的具体名称、版本号等详细信息。
3. 监理人职责:明确监理人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4. 施工人职责:明确施工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5. 工程质量要求:详细列出工程质量要求,包括材料、施工工艺等方面的要求。
6. 工程进度计划:详细描述工程的进度计划,包括工期、各阶段工程的完成时间等。
7. 工程费用与支付方式:具体列出工程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包括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和付款时间等。
8. 变更管理:明确变更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9. 纠纷解决:规定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程序。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安排有关部门配合施工人进行工程施工。
2. 按照工程图纸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提供材料和设备等,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3. 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按时完成工程。
2. 监理人要求提供工程进度、施工方案等相关信息。
3. 在施工过程中,保证工人安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条工程变更管理1. 甲方如需变更工程内容,应提前通知施工人,并与施工人商讨变更事宜。
2. 变更后的工程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并签订变更合同。
第五条纠纷解决1. 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
2.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旨在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行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目的】根据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的要求,监理人(以下简称“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服务。
第二章监理义务第二条【监理范围】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委托,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进行全面监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确定监理标准和规范;2. 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确保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3. 监督建设工程质量,提出合理的质量改进意见;4. 报告建设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5. 协助甲方处理与施工单位的纠纷;6. 其他甲方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三条【监理报告】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监理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建设工程进度情况;2. 建设工程质量情况;3. 建设工程安全情况;4. 施工单位合规情况;5. 其他与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的事项。
第四章甲方权利与义务第四条【支付监理费用】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费用给乙方。
第五章乙方权利与义务第五条【提供监理服务】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的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并保证监理质量。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七章附则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附件: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附表2. 合同支付计划表3. 其他相关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法律,目的是确立一个现代的市场经济中合同的关系法则,调整合同制度,取得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 专用条件;5. 通用条件;6. 附录,即: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 )。
包括:1. 监理酬金:。
2. 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1. 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年月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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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2]4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现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在推广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 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 专用条件;5. 通用条件;6. 附录,即: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
包括:1. 监理酬金:。
2. 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1. 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年月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
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
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
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