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项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4•【字号】赣市府办字[2007]60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07]60号)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规范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收费行为,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报建收费运行机制,经2007年3月20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将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屋建筑报建综合收费的项目和执行标准凡在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必须按规定缴纳综合报建费用。
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共十项: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30元/㎡;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4元/㎡;3、施工噪声排污费:1元/㎡;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0.9元/㎡;5、墙体材料专项基金:8元/㎡;6、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0.5元/㎡;7、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2.5元/㎡;8、工程定额测定费:0.7元/㎡;9、白蚁防治费:2元/㎡;10、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5元/㎡。
上述10项综合收费标准:101.1元/㎡。
综合收费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二、市政工程报建收费的项目和执行标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洪、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供水、燃气等。
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共三项: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安装工作量的3‰;2、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工程直接费的6‰;3、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0〕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赣州市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共安排建设项目210个,总投资4546.88亿元,年度投资1204.11亿元;预备项目13个,总投资685.74亿元。
各地各部门要牢牢抓住重点项目建设的“牛鼻子”,扎实推进“项目建设提速年”活动,压实工作责任、严密组织实施,聚焦节点问题、合力攻坚克难,确保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为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贡献力量。
一、抓前期,促开工。
加快推进新建项目前期工作,列出工作清单,明确完成期限,跟踪抓好落实。
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的,要依托国家、省有关政策,争取更大力度支持,尽早取得批复文件;市、县负责审批的,要专项推进、尽快完成。
推动项目开工建设。
二、抓时序,保进度。
突出抓好开工项目建设,根据年度目标,逐个项目制定路线图,倒排时间表,挂图作战、对标推进。
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时序进度要求,全力推进重点建设项目实现年度计划目标。
三、抓调度,解难题。
市、县两级要制定领导挂点联系调度项目工作方案,完善调度工作机制,采取现场调度、会议调度、会商调度等形式,及时协调解决制约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资金筹措、土地报批、林地调规、材料供应等节点难题。
四、抓服务,强保障。
市直、驻市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明确专人专班,提升服务质效;要积极出台支持政策,优先保障、重点服务市重点项目建设。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赣市府办字[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07]73号)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县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纪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纪要2007年4月19日,市政府副市长、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常务副主任邓又林主持召开市规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规委会副主任尹礼山出席了会议,谢宝河、马玉福、周逸洪、李江、朱和生、韩振飞等23位市规委会成员到会,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黄华,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肖遵良和市地震局副局长曾谷林列席了会议。
会议审议了《赣州市水东梅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赣州市水西湖边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赣州虎岗“中华儿童新村”旧址及周边地区保护与整治规划》、《赣江路地段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赣州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控制性规划》和《赣州市中心城区新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等六项规划以及经市规委会专家委员会咨询论证的有关地块建筑方案及规划技术指标调整问题。
现将会议议决的事项纪要如下:一、关于《赣州市水东梅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中几个问题1、会议原则通过《赣州市水东梅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水东梅林控规》”),会议要求,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要再次征求章贡区政府、赣县政府等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后,并结合本次市规委会委员的合理意见,督促规划设计单位对《水东梅林控规》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按法定程序提请审议、批准。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政府储备土地管护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8〕6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政府储备土地管护工作的通知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政府储备土地管护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8〕62号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因我市中心城区政府储备土地在实行系统化、规范化管护方面尚处在不断摸索改进的过程中,加之政府储备土地管护涉及多部门职能,一定程度上会出现多头管理和管理缺位的情况,导致侵害政府储备土地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也给政府储备土地带来安全隐患。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储备土地的管护,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精神,现就做好中心城区(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范围内政府储备土地的管护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政府储备土地管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通过进一步规范政府储备土地的管护工作,着力解决当前管护工作内容不系统、分工不明确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彻底消除政府储备土地上的安全隐患,切实提高政府储备土地管护水平。
二、明确管护任务,把握工作重点政府储备土地要按以下要求进行管护:一要设置储备土地标识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要求进行围挡、绿化、覆盖密目网;二要开展集中巡查及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围挡、损毁绿化、倾倒垃圾、乱搭乱建(搭建废品堆放收购站、建材堆放场、农用棚等)、乱挖乱堆土方、种菜(养殖)等行为;三要对危险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置警示牌,及时发现并消除管护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四要有效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市政等公共基础设施。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赣市府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赣市府发〔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经研究,决定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
调整后,市本级拟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92项;市县两级按权限分级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27项;市本级取消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含子项2项);市本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含子项4项);市本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精简、调整和下放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保留的许可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对取消的事项,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
对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纳入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并继续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对下放实施的项目,有关部门(单位)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及时将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执法规范等事项通知县(市、区)对口承接部门,做好指导服务,避免管理脱节;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接,向社会公布项目办理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结时限,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对接,担负监管责任,构建审批、监管互动机制,切实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1.市本级拟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92项)2.市县两级按权限分级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27项)3.市本级取消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4.市本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5.市本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2019年10月31日附件1。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6•【字号】赣市府字[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字[2007]29号)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六日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基本需求,把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执政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及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原则与任务目标1、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确定建设标准,限定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具有住房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市场运作、核定总量、集中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销售,统一管理。
3、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赣州市中心城区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指标的批复》(赣建房[2006]70号),2007年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为23万平方米。
从2008年起,市政府每年将根据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指标总量20%左右的比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与具体措施1、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房管局组织实施和管理,开发建设由市住房发展保障中心担任业主。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市府发〔2015〕10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市府发〔2015〕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加快推进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市政府对市直、驻市有关部门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精简调整,对市本级保留实施的非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173项,中央、省属驻市单位保留审批项目36项,精简146项(其中取消6项,下放59项,委托2项,转变管理方式17项,暂停实施28项,转报实施3项,整合31项)。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动态调整行政审批权力清单,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压缩办结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对取消、暂停实施的项目,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原审批部门要完善监测体系,加强后续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对下放、委托权限的项目,市直、驻市有关部门(单位)自决定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下放项目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执法规范等事项通知县(市、区)对口承接部门,做好指导服务,避免管理脱节;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接,向社会公布项目审批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理时限,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并在1个月内将项目承接落实和运行情况书面报告市审改办。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东郊路以西地块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及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东郊路以西地块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及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赣市府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东郊路以西地块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及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发[2006]5号)章贡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赣州市中心城区东郊路以西地块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及改造实施方案》已经2月24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八日赣州市中心城区东郊路以西地块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及改造实施方案为加快东郊路以西地块危旧房综合改造步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原则与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依据1、改造原则:按照“政府主导、房产实施、部门配合、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对该地块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使之成为我市的危旧房改造试点小区。
2、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依据:该改造地块开发建设单位即为房屋拆迁人,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赣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配套政策,承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改造、拆迁范围以规划红线内危旧房为改造范围,即东至东郊路西侧,南至马坡岭,西至扫盲路,北至东桥路(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总占地面积约6.45万平方米(96.74亩),总拆迁面积约6.07万平方米,安置面积约7.57万平方米。
三、改造优惠政策为确保改造工程顺利实施,该项目列入市政府2006年重点建设工程,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建设用地出让所得收益全额拨回开发建设单位,用于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
2、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报建规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减半征收。
(1)全免项目:土地交易手续费、土地登记费、土地它项权登记费、土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政公共设施配套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施工噪声排污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小型无动力污水排放费、下水道接通费、余土调运管理费、招投标管理费、建筑卫生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考古勘察发掘费、消防验收费、道路占用费、八防服务费、集中绿化补偿费、占用绿地建设易地绿化费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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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
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字[2005]65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30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4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05]65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行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收费的项目和执行标准
凡在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必须按规定缴纳综合
报建费用。
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共九项:
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老城区30元/㎡,新城区20元/㎡;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4元/㎡;
3、施工噪声排污费:1元/㎡;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0.9元/㎡;
5、墙体材料专项基金:8元/㎡(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6、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0.5元/㎡;
7、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