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工作指挥部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29•【字号】赣市府办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9日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个人自建房除外)是指中心城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基本原则】按照“政府指导、业主自愿,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稳妥推进”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第四条【基本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不改变既有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确保建筑结构安全、符合现行安全疏散等消防规范要求,应注重实用性,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且加装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用地界址范围内。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建部门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事流程,负责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办法,同时应为群众选择图审机构、施工企业等提供便利。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规范和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赣州市中心城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赣州市中心城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8•【字号】赣市府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赣州市中心城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的通知(赣市府发[200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积极推进赣州市中心城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市发改委编制了《赣州市中心城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经2007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并原则通过,现予批转,请你们根据该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赣州市中心城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纵深推进“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发展战略,加快赣州中心城区建设步伐,充分发挥中心城区集聚、辐射、带动作用,市委、市政府作出《关于加快赣州中心城区建设步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到2020年,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达100平方公里,城市人口达100万,成为文化内涵丰富、生态环境优美、城市功能完善、交通运输便捷、产业经济繁荣、辐射带动力强,最适合人们居住和创业发展的赣粤闽湘四省通衢的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
为全面落实《决定》的各项任务,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赣州市“十一五”规划纲要、一小时城市经济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内容,制定本项目规划。
本规划的范围涵盖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赣县和南康市的部分区域,实施期限为2008-2011年。
本规划总体思路是,以到2020年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达100平方公里,城市人口达100万为目标,通过政府监管、市场机制和公众参与,完善政策,创新机制,提前布局中心城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下大力气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存在的体制不顺、投资不足、各种设施不配套、综合效益不明显等突出问题,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带动四省通衢的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各项建设任务全面展开。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4•【字号】赣市府办字[2007]60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07]60号)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规范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收费行为,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报建收费运行机制,经2007年3月20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将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屋建筑报建综合收费的项目和执行标准凡在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必须按规定缴纳综合报建费用。
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共十项: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30元/㎡;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4元/㎡;3、施工噪声排污费:1元/㎡;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0.9元/㎡;5、墙体材料专项基金:8元/㎡;6、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0.5元/㎡;7、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2.5元/㎡;8、工程定额测定费:0.7元/㎡;9、白蚁防治费:2元/㎡;10、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5元/㎡。
上述10项综合收费标准:101.1元/㎡。
综合收费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二、市政工程报建收费的项目和执行标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洪、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供水、燃气等。
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共三项: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安装工作量的3‰;2、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工程直接费的6‰;3、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赣市府办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16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赣州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夜色景观建设与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优化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赣州市中心城区(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照明,是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夜间景观所进行的亮化和美化。
第四条城市夜景照明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建设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赣州市城市管理部门是中心城区夜景照明工作统筹、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赣州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内城市夜景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赣州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的规划编制工作,财政、公安、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夜景照明严格按照规划标准设计和建设,实行亮度与色彩的科学配置,满足人的安全和舒适感,避免光污染,使夜景照明与自然夜空相协调。
第七条中心城区内的下列场所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一)城市河道两侧堤岸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顶部;(二)主要商业街(区)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三)城区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四)城区公园、广场、绿地、车站、公交站(点)、城市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五)城区体育场(馆)、剧院、博物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场所等公共体育文化设施;(六)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场所。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工作指挥部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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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工作指挥部的通知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工作指挥部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2〕52号)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加快赣州城市化进程,着力提升中心城区城市形象和品质,全力推动赣州城市建设迈上新台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工作指挥部。
其组成人员如下:指挥长:周光华市政府副市长副总指挥:赖启华市政府副巡视员、市国土局局长、市城投集团董事长邱世禄市政府副秘书长廖乐春市规划建设局局长成员:蔡智市财政局调研员邓海鹰市国土局副局长吴晓明市规划建设局总工程师杨中茂市城管局局长邓丰市水利局局长许锐市房管局局长郭训东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杨玉强赣州供电公司总经理李聪市水务集团总经理欧阳天平中国电信赣州分公司总经理章步云中国移动赣州分公司总经理罗坚中国联通赣州分公司总经理付杰中国铁通赣州分公司总经理温永波省广电网络赣州分公司总经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原章江新区建设指挥部,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邱世禄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规划建设局局长廖乐春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办公室下设综合部、项目计划部、项目督查部。
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项目推进、重点工程及征地拆迁调度。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结束——。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赣市府办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5〕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5月21日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字〔2014〕35号),保留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2.中心城区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定;3.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4.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
(二)划出的职责1.房屋权属登记职责;2.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
(三)取消的职责1.城市房屋拆迁许可;2.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3.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转让审批;4.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5.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四)下放的职责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中心城区除外)。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住宅和房地产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房地产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和推进房地产信息网络化建设;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城镇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发展宏观调控体系。
(二)负责全市房地产信息平台建设和推进工作;负责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负责建设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负责与市国土资源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项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
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字[2005]65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30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4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05]65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行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收费的项目和执行标准
凡在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必须按规定缴纳综合
报建费用。
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共九项:
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老城区30元/㎡,新城区20元/㎡;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4元/㎡;
3、施工噪声排污费:1元/㎡;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0.9元/㎡;
5、墙体材料专项基金:8元/㎡(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6、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0.5元/㎡;
7、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2.5元/㎡;。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负责同志分工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3]95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负责同志分工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3]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3c12c7c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0b77851.png)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负责同志分工的通知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负责同志分工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3〕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负责同志的分工通知如下: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党组书记刘建明: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负责信访、应急管理、发展研究、机关事务方面的工作;协助分管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协助处理审计、监察方面的工作;负责市政府公文和重要文稿的审核、重要活动和会议的组织工作;协调各副秘书长的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党组工作;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副书记、主任薛有长:全面负责市政府办公厅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市政府应急办全面工作;兼管市政府督查室和市保育院。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邝先元:协助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教育、科学技术、民政、信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生工程、外事、侨务、台办、旅游、老龄、残联等方面工作;负责对口业务方面文件材料审核把关、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郭知明:协助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农村工作、农业和粮食、国土资源管理、水利(水土保持)、林业、农机、果业、扶贫和移民开发、革命老根据地建设、供销、气象、水文等方面工作;负责对口业务方面文件材料审核把关、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谢卫东:协助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工业和信息化(民营企业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交通运输(公路)、工业交通方面的招商引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矿、质量技术监督、烟草、电力、通信、邮政、无线电管理、地质调查等方面工作;负责对口业务方面文件材料审核把关、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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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工
作指挥部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字[2012]52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22
【实施日期】2012.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工作指挥部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12〕52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加快赣州城市化进程,着力提升中心城区城市形象和品质,全力推动赣州城市建设迈上新台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工作指挥部。
其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
周光华市政府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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