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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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起重吊运作业的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起重吊运作业的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安全目标:确保起重吊运作业过程中无人员伤亡、设备毁损的事故发生。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单位责任:所有从事起重吊运作业的单位应制定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

负责组织实施起重吊运作业的单位应明确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应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技能,并承担起重吊运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责任。

负责协调单位内部工作并与外部单位进行沟通,及时解决安全隐患。

第三章作业准备第六条作业计划:在进行起重吊运作业前,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作业的时间、地点、设备选择等内容。

并组织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实操演练。

第七条设备检查:起重吊运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设备的全面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没有出现故障和安全隐患。

并填写设备日常检查记录。

第八条动态风险评估: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作业区域的风险评估,确保作业地点的安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风险。

第四章作业操作第九条作业人员:从事起重吊运作业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经过专业培训。

作业人员应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并遵守作业规程和操作规范。

第十条通风、照明、标志:作业现场应具备良好的通风和照明设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指示作业区域和禁止的区域。

第十一条通讯联络:作业过程中应建立良好的通讯联络机制,确保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沟通畅通。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二条事故预案:单位应制定起重吊运作业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演练,以保证在事故发生时的快速处置。

第十三条抢救设备: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抢救设备,包括急救箱、消防器材等。

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护和更新设备。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任何发生的起重吊运事故都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并进行详细记录,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监督检查机制:相关部门应建立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四起重机械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四起重机械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操作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项目部起重机械操作安全管理,根据《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旳告知(京建施[2023]368号)、《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56—2023),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1、自有和租赁起重机械必须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23]368号)有关管理规定。

2、起重机械操作工必须获得特种作业资质证后持证上岗。

3、作业前必须检查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行程限位开关、防脱钩装置及吊索具,确认安全。

4、作业前必须理解现场旳道路、构筑物、架空电线及吊物旳状况。

起重机械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应无障碍物及无关人员。

5、作业时必须听从现场指挥人员、信号工旳统一指挥。

6、不得随意拆改安全防护装置。

严禁用限位装置替代制动。

7、严禁起重机械超载作业。

严禁斜拉、斜吊和吊装埋入地下旳物体。

起吊现场浇注旳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前,必须确认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已所有松动。

8、吊装零碎物时,必须用吊笼。

9、起吊时,应先将吊物吊离地面10—30厘米,经确认安全后来方可再行提高。

对也许晃动、转动旳重物,必须拴控制绳。

10、吊装作业时,严禁人员在吊物下方穿行或停留。

11、起升和降落旳速度应均匀,严禁忽快忽慢或忽然制动。

回转动作应平稳,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操作。

12、卷筒上旳钢丝绳应联接牢固、排列整洁。

放绳时,卷筒上旳钢丝绳应保留三圈以上。

钢丝绳必须符合国标规定。

13、车辆必须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

二、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1、机械停放旳地面应平整坚实。

应按安全技术交底旳规定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2、作业前应伸出所有支腿,撑脚板下必须垫方木。

调整机体水平度,无荷载时水准泡居中。

支腿旳定位销必须插上。

底盘为弹性悬挂旳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3、调整支腿作业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将已伸出旳臂杆缩回并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

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

4、作业中变幅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

2023年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

2023年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

2023年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起重吊装作业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一切起重吊装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工地起重吊装、厂内起重吊装、停车场起重吊装等。

第三条安全第一原则:起重吊装作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要以安全为先,保障工作安全。

第四条责任与义务:起重吊装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设备和人员的安全负有管理责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作业规程,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第二章起重吊装作业单位管理要求第五条设备备案登记:起重吊装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所用的起重设备进行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包括设备种类、规格、数量等。

第六条设备维护保养:起重吊装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七条作业场所安全:起重吊装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八条作业人员培训:起重吊装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规范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起重吊装作业操作规范第九条操作人员要求:起重吊装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操作证书,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设备检查:起重吊装操作人员应当在每次作业前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不存在故障隐患。

第十一条现场管理:起重吊装操作人员应当遵守现场作业规程,保持与其他作业人员和设备的正常沟通协调,确保作业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重要事项报告:如出现设备故障、事故等重大情况,起重吊装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四章安全监管与处罚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起重吊装作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日常检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起重吊装作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并要求整改。

第十五条纪律处罚: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起重吊装作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监督机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纪律处分。

2024年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

第二条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100吨;小型:40吨以下。

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安全管理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

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3.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1.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规划、标识、障碍);5.核实天气情况。

4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十条

4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十条

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十条一、安拆单位对全体安拆作业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集中安全培训,每次3小时。

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以优盘形式将每月全过程培训视频报送市住建局,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对培训视频进行检查和通报,安拆单位不提供完整视频视同规避检查。

严禁使用额定起重力矩630kN·m(不含630kN·m)以下塔式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司机室必须配备冷暖空调,并有效使用。

塔式起重机安拆、加节、附着应由同一家安拆单位完成,严禁无资质、超范围或挂靠从事起重机械安拆作业。

二、安拆、加节、附着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别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装(拆除)告知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应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核查安拆单位所有人员社保是否属于该安拆单位。

作业现场应有以下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安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机管员、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

上述所有人员必须全过程在岗,严禁缺席。

三、塔式起重机应安装“指纹十人脸”司机识别装置、黑匣子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加装的新装置不能改变起重机械原有安全装置及电气控制系统的功能。

视频监控装置应满足:1.应在起重臂、司机室、平衡臂主卷扬机处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用以监控吊装、司机及主卷扬机。

司机室应安装高清显示屏,视频实时传输到工地办公区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终端。

2.安拆、加降节时,安拆单位应全程录像(含:起重臂、平衡臂、塔帽、套架、附着安拆全过程;力矩限制器调试全过程等。

其中,顶升时必须全程对顶升横梁、下回转支座处录像)。

市住建局每季度末组织专家对安拆、加降节视频进行抽查和通报,安拆单位不提供完整视频视同规避抽查。

四、安装顶升套架时应防止套架坠落;1.套架的安装及与下支座的连接,应在安装完3节标准节及上下支座后,在塔机最小安装高度时进行。

4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q/shqt.01.sd.010-2021修订状态:2021/0q/shqt。

01.sd。

010-2022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齐泰石化公司内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参考资料《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1)3.目的为加强厂区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员工生命和生产设施的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4.术语和定义4.1.吊装作业在检查和维护过程中,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和工具来提升设备、工件、器具和材料,以改变其位置。

4.2.吊装机具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电梯、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器具。

5.吊装作业的分级起重作业根据被吊物的质量分为三级:5.1一级起重作业的重物重量大于100t;5.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5.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6.管理要求6.1.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6.1.1. 起重机具的日、月、年检验按国家标准执行。

对检查中发现的起重机具进行检查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检查应符合gb6067。

6.1.2. 起重作业人员(指挥员、起重工)在从事起重作业前,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作业指挥和操作。

6.1.3. 对于重量大于或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主体结构的吊装,设备动力部门应要求吊装作业单位编制吊装方案装作业方案,进行风险评价。

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起重作业安全,有效防范起重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起重作业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起重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起重作业指利用吊车、起重机械等设备进行的吊装、搬运、装卸等作业。

第四条起重作业应按照“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监管有效”的原则,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起重作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六条所有从事起重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起重作业的责任与义务第七条按照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要求,对起重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具备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责任与义务,并指定专人负责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从事起重作业的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并保养起重设备,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三)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起重作业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起重作业中的问题和隐患。

第八条起重作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配备相应的起重设备和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二)建立并完善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生产信息的记录和报送工作。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的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对起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修理或更换出现故障的设备和零部件。

(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宣传活动,提高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

第三章起重作业的管理措施第九条起重作业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起重作业前应进行安全交底,明确作业人员的任务和责任,并做好相关记录。

起重吊装施工作业管理规定(4篇)

起重吊装施工作业管理规定(4篇)

起重吊装施工作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起重吊装施工作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工地、工厂车间等场所的起重吊装施工作业管理。

第三条安全责任: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起重吊装施工作业的安全,具体负责人为安全负责人。

第四条作业人员资质:参与起重吊装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起重吊装作业证书,并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约束力:本规定对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具有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六条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条设备检查:施工前必须对起重吊装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八条维护保养:施工单位必须对起重吊装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通风通道:施工现场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通道,以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章作业条件第十条施工环境:施工单位必须确保起重吊装施工现场的环境整洁、无杂物,以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交通疏导:施工单位必须设立明显的交通警示牌和警戒线,疏导施工现场的交通。

第十二条作业区域划定: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起重吊装设备的作业范围划定相应的作业区域,并进行标识。

第十三条安全标志: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以警示作业人员和过往行人。

第十四条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具,并明确相关使用方法。

第四章作业操作第十五条作业计划: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起重吊装施工作业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吊装作业:施工单位必须确保起重吊装设备的安全可靠,并配备专职操作人员进行吊装作业。

第十七条信号通讯:施工单位必须确保作业现场的良好信号通讯,以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预防措施:施工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事故情况。

第十九条禁止违章操作:施工单位必须严禁作业人员进行违章操作,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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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QT.01.SD.010-2015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齐泰石化公司内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引用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3.目的
为加强厂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证公司职工生命和生产设施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4.术语和定义
4.1.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2.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5.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5.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5.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5.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6.管理要求
6.1.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6.1.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
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检查应符合GB 6067。

6.1.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
作业指挥和操作。

6.1.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设备动力部应要求吊装作业单位编制吊
装作业方案,进行风险评价。

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6.1.4.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

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
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

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6.1.5.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设备动力部和安全环保部审查,报主管安全
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6.1.6.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
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1.
7.吊装作业属外委施工单位,应执行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

6.2.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2.1.设备动力部会同安全环保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吊装作业属外委施工
单位,应执行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

6.2.2.相关部门及吊装作业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2.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
态。

6.2.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2.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
的划定、标识、障碍)。

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6.2.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
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6.3.作业中安全措施
6.3.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
GB 2811的规定。

6.3.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
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6.3.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
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6.3.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
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6.3.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
停止作业。

6.3.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3.
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6.4.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6.4.1.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
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6.4.2.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6.4.3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4.4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6.4.5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6.4.6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6.4.7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6.4.
7.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6.4.
7.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6.4.
7.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6.4.
7.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6.5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6.5.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6.5.2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6.5.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6.5.4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6.5.5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6.5.6 6.4中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6.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6.7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6.7.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6.7.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6.7.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6.7.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6.8《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8.1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设备动力部负责管理。

6.8.2项目所在单位从设备动力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报设备动力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6.8.3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设备动力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6.8.4《作业证》批准后,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

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6.8.5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6.8.6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6.8.7作业前,应对照吊装安全作业证背面“安全措施”和企业补充的安全措施,在相应方框内画“√”,
6.8.8《作业证》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交吊装指挥,第二联交项目单位,第三联交项目主管部门,保存2年。

本制度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由设备动力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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