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整理

一、劳动关系含义: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可分为两类:一是劳动者在集体劳动过程中与其他劳动者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关系;另一类是劳动者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与所在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这两类劳动关系并不全由劳动法调整。
劳动法调整的仅限于后者亦称狭义的劳动关系。
(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二、劳动法与民法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和会关系2、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一方为自然人,另一方为法人、其他组织;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3、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民法以平等主体双方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等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以及国家干预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可能不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与主体组织法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相互制衡,才能使权利的行使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进行,以防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
劳动法在突出体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2、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在劳动力市场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是独立面向市场的主体,享有用人自主权,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按照择业自主、就业自愿的原则而成为劳动关系的另一方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和劳动力人身性质的特点,因此要求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以制约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考点

1 简述社会保障的历史发展进程。
(简答、论述考点)以政府介入的程度或制度化作为依据,社会保障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发展实践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是慈善事业时代或前社会保障阶段。
慈善事业时代从不同国家出现自发的、临时性的救灾济贫活动算起,到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介入社会保障活动时为止。
二是济贫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阶段。
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介入济贫事务,是社会保障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个里程碑以1601年英国颁布《济贫法》为标志。
慈善事业时代是社会保障的起源,济贫制度的确立是社会保障由非制度化向制度化发展的一个过渡,它们均因非制度性和非权力性,是社会保障发展进程的初级阶段。
三是现代社会保障阶段,又可以分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阶段、发展阶段与成熟阶段。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以19世纪80年代德国制定并实施有关社会保险法令为起始标志。
以社会保障在不同时期的具体实践内容为依据,社会保障的发展又可以划分为社会救助型发展阶段、社会保险型发展阶段、社会福利型发展阶段。
2(★重点)现代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发展有何重要意义?(为什么以社会保险制度的出现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标志?)(简答)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以19世纪80年代德国制定并实施有关社会保险法令为起始标志。
社会保险属于制度化的社会保障机制,从而完成了由济贫时代的不确定性、临时性到稳定性、经常性的转变;此外,由雇员、雇主共同供款和国家资助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制度,真正确立了社会责任与风险的共同分担机制;三是受保障者无需以牺牲人格尊严和接受惩戒为受益条件,免去了济贫制度下的经济状况调查和济贫院的奚落。
尽管社会保险制度在产生之初只是统治者的一种“怀柔之术”,但它的出现确实使社会保障发展进程产生了质的飞跃,即零星的救灾济贫措施发展成为稳定的社会政策,施舍式的社会救助发展成为公民的法定权利。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各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而不断发展的。
在社会保险日益成为各国普及化制度的基础上,社会成员要求通过社会福利性措施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社会保障制度自然地进入社会福利型社会保障阶段。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考试重点总结劳动法产生的社会背景(一)圈地运动:雇主和雇员形成的前提(二)身份解放:实质平等的需求19世纪英国法律史家梅因在其《古代法》中,曾这样概括人类历史的发展趋势:“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三)工业革命:社会关系的转变(四)工业劳动社会化的法律调整——劳动法的产生劳动社会化是指孤立、狭小的劳动转变为由紧密的大规模分工和协作联系起来的共同劳动过程。
1、生产资料使用的社会化2、劳动操作过程的社会化3、劳动成果的社会化(五)公私法融合与劳动法的产生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
(1)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
(2)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
劳动关系的特点之间具有相互对应密切的逻辑联系,形式上的财产性决定了形式上的平等性,而实质上的人身性决定了实质上的隶属性。
而劳动力的双重属性,使得劳动关系具有多层的结构内涵:劳动关系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2、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根据劳动关系的相关人的性质不同,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1)劳动行政关系。
(2)社会保险关系。
(3)劳动市场服务关系。
(4)劳动团体关系。
(5)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1、主体方面的不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后者的用工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主体地位不同:前者具有人身隶属性;后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2、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法上的关系,由《劳动法》等调整;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民法通则》调整。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一、劳动法知识要点劳动法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劳动法的知识要点: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主要内容。
2. 工资待遇:工资待遇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是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权益的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和条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劳动时间和休假: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和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权益。
5. 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解决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的解决方式。
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进行解决,也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解决。
二、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社会保障法是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方面的保障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以下是社会保障法的知识要点:1.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或社会团体按照一定的规定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障的制度。
2.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指为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参保人在工作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养老金。
3.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为失业人员提供经济补偿和就业援助的制度。
参保人在失业的情况下可以领取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4.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的制度。
5.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指为女性劳动者提供孕期、分娩期和哺乳期的保障的制度。
参保人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工资待遇。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一、劳动法劳动法是一门研究劳动关系的法律学科,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
劳动法主要涉及雇佣关系、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工时休假、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
1. 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劳动法的基础,指的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
劳动法规定了雇佣关系的成立条件、权利义务、解除方式等。
雇佣关系的成立通常需要劳动者与雇主之间达成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中的核心概念,是雇佣关系的基本依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包括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内容。
3. 劳动条件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所享有的各种条件和待遇,包括工资、工时、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
劳动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最长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4. 工资福利工资福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获得的报酬和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保障等。
劳动法规定了工资支付时间、工资计算方式、工资保障等,以确保劳动者获得合理的经济待遇。
5. 工时休假工时休假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劳动法规定了最长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工资等,以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休息权益。
6. 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解决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指的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因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的解决方式。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以确保争议得到公正解决。
二、社会保障法学社会保障法学是一门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学科,旨在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社会福利,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
社会保障法学主要涉及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
1.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法学的核心概念,指的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由社会成员按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以获得社会保险金或福利的制度。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
一、劳动法律法规
劳动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的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是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三、工资制度
工资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确定劳动者工资的制度。
工资制度应当合理、公正、透明,反映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和用人单位的经济实力。
工资制度应当包括工资计算方法、工资结构、工资调整机制等内容。
四、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而建立的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
五、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劳动保护包括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劳动环境等方面的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加强劳动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以上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的一些基本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名词解释: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它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紧密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2、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一句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是由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等附随法律关系构成的法律关系体系。
3、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法律关系而依据有关劳动行政法规而形成的权力(或权利)义务关系。
4、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相关的劳动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5、法的三要素:概念、规则、原则6、法律规则的结构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7、劳动法的地位:它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8、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派遣劳动者派遣至劳务派遣接受单位(工作单位)。
9、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的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
10、集体谈判:劳动者通过自己的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雇主、雇主组织或者其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11、集体合同:团体协议或团体合同。
是个别或多数雇主或雇主团体与代表工人的团体或者由工人依照国家法令选举并授权的代表缔结的关于规定工作条件及雇佣条件的书面契约。
1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我国境内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一种劳动保护制度。
13、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
14、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其他劳动法主体,违反劳动法规定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重点

论述题1、劳动合同法的单保护与双保护:单保护:指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即倾斜保护原则。
倾斜保护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就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就是在一般劳动者与特殊劳动者之间,倾斜保护特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妇女、未成年劳动者以及残疾人劳动者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条件等方面享有的保障要优于一般劳动者。
双保护:指平等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单保护只就是表明对保护劳动者的偏重或倾斜,而不就是只保护劳动者而不保护用人单位。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利益上不仅存在矛盾而且相互依存,从微观层面瞧,由于劳动者就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劳动力资源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就是利润的源泉,保护劳动者实际上就是保护劳动力资源,保护投资者与企业的利润源泉;从宏观层面瞧,我国经济发展正陷入“内需不足→依赖出口→低价竞销→利润低下→劳动收入增长缓慢→内需不足”的恶性循环,而打破这一恶性循环的关节点,在于加大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力度,提高劳动者的收入。
“强资本、弱劳动”就是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普遍格局,劳动合同法不就是对劳动者的单独保护,而就是在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前提下,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维度保护、案例分析1、仲裁申请与管辖: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就是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先决条件,也就是必经程序1)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提交书面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她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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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名词解释: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它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紧密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2、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一句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是由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等附随法律关系构成的法律关系体系。
3、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法律关系而依据有关劳动行政法规而形成的权力(或权利)义务关系。
4、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相关的劳动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5、法的三要素:概念、规则、原则6、法律规则的结构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7、劳动法的地位:它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8、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派遣劳动者派遣至劳务派遣接受单位(工作单位)。
9、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的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
10、集体谈判:劳动者通过自己的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雇主、雇主组织或者其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11、集体合同:团体协议或团体合同。
是个别或多数雇主或雇主团体与代表工人的团体或者由工人依照国家法令选举并授权的代表缔结的关于规定工作条件及雇佣条件的书面契约。
1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我国境内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一种劳动保护制度。
13、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
14、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其他劳动法主体,违反劳动法规定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辨析说明:15、劳动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区别:A、民法:调整对象不同;调整主体不同;调整的原则不同B、行政法:调整对象不同;调整主体不同;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不同C、经济法:调整对象不同;目的不同16、劳动合同制度与劳务合同的区别:主体不同:自然人/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内容不同:提供劳动的过程/ 必须有劳动成果地位不同:合同签订前是平等的,签订后具有一定的隶属性,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地位始终是平等的费用计算不同:按劳分配/ 遵循商品定价规则,即成本加合理的利润适用法律不同:适用劳动法/ 不适用劳动法风险承担不同:用人单位承担/ 劳务风险自行承担17、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主体不同:劳动者集体/ 单个的劳动者目的不同: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待遇和劳动标准/ 建立劳动关系内容不同: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劳动待遇/ 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形式不同:必须是书面形式/ 对不是书面形式的也加以保护生效方式不同: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签字盖章18、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处理原则、调解原则、三方原则19、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即未履行法定义务。
简答:20、劳动法的作用:A、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B、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C、规范劳动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D、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21、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主体的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点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和劳动力的使用展开的22、劳动合同A、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B、特征:劳动合同在主体上具有是固定的。
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合同主体在双方地位上具有从属性劳动合同时间上具有继续性23、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认可的用人单位;只有年满十六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对外国劳动者加以限制,仅能建立一个全日制的劳动关系24、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义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的禁止。
合同的形式:必须为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如已建立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该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25、劳动合同的效力:合意则合同成立并生效。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签订的合同无效。
26、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程序以及后合同义务:出具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后合同义务: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但仍可能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27、我国现行工作时间立法内容(举例说明):A、标准工时: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B、特殊工时:包括缩短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28、休息时间的种类:A、休息时间: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用膳和工间休息)、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B、休假:法定节假日,不补假;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婚丧假、产假。
29、工资形式及构成:A、工资形式:计时:按照单位时间工资率(即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劳动者个人工资的一种形式。
计件:按照劳动者完成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计算工资的形式。
年薪: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实行以一个账务年度为核算工资依据计发劳动报酬的工资形式B、工资构成: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30、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协调原则:与相关的因素综合考虑,相互协调基本生活保障原则:保障劳动者个人和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分级管理原则:不同行政区域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31、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其他因素:经济发展水平等32、最低工资的确定程序: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各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拟订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方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确定方案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收到方案后,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14日内,如无异议,视为同意同意后,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方案报至各级政府批准批准后7日内在公报上发布在发布后10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标准报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用人单位在发布后10日内,将标准公示33、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4、劳动争议处理机构:A、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必经程序C、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适用《民诉法》D、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仲裁委员会35、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条件:行为人具有法律责任能力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36、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形式:行政法律责任,予以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民事法律责任,赔偿损失、经济补偿、强制履行合同、补发工资、补缴保险费等刑事法律责任,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强迫劳动罪、滥用职权罪等论述:37、劳动合同的内容:试用期条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期限条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无终止期限)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以某项工作的完成时间作为合同的终止期限)劳动报酬条款:明确的,经协商一致的违约金条款:除法律有规定外,不得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竞业禁止条款:法定的:受到法定的限制,不得从事和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不补偿)约定的:不受法定约束的劳动者约定在合同内的(不补偿);合同期满后,限制其择业的(补偿)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不得出卖。
38、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A、权利:工作平等权:平等就业和平等待遇劳动安全权: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参与用人单位安全卫生决策权、知情权、拒绝危险工作、安全卫生代表的处置权)劳动报酬权:获得最低工资标准权休息权:年休假不少于3个工作周、8小时工作制、享受带薪休假职业培训权:培养和提高职业能力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要求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社会保险与福利权:(人文关怀:年老、急病、失业、伤残)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争议处理方式选择权、请求依法受理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B、义务: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应当亲自完成劳动任务不断提高劳动技能:积极学习,努力专研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39、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与经济赔偿支付条件:(P 150)协议解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预告解除,提前通知3日;即时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即时解除;预告解除,提前30日或付一个月工资;经济性裁员)40、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A、劳动安全卫生行政部门:建章立制、监督检查、组织科研活动、制定工作规划并实施、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
B、用人单位:权利:依法制定内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要求劳动者全面遵守、对本单位规章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对违反的情况予以纪律处分。
义务: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安全设施、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未成年工和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C、劳动者: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拒绝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权和撤离权、监督权、工伤保险权、获得民事赔偿权义务: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提高劳动安全生产技能、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履行安全生产义务D、工会:监督检查,提出意见等41、特殊劳动保护制度:P 242A、女职工: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矿山井下作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森林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连续负重20公斤、间断负重25公斤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