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涉及刑事案件的款项如何处理
涉案款物收缴管理制度

涉案款物收缴管理制度为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案件侦破的顺利进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特制订本涉案款物收缴管理制度。
一、管理范围1. 涉案款物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的非法所得、犯罪产生的财产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赃款、赃物、违法所得等。
2. 涉案款物收缴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单位对涉案款物的收缴、保管、处置等工作。
二、管理机构1. 涉案款物收缴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专门机构主要包括案件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
2.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的侦办和执行工作,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涉案款物进行收缴、保管和处置。
三、收缴程序1. 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后,对涉案款物进行清点核实,制定详细的涉案款物清单,并交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2. 资产管理部门对涉案款物进行封存保管,并进行标记和分类,确保款物安全可靠。
3. 涉案款物的保管期限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若需要延长保管期限,需经过相关程序审批。
四、处置程序1. 涉案款物的处置主要包括拍卖、销毁、移交等方式,具体处置方式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决定。
2. 处置涉案款物的程序应当合乎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合理,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处置涉案款物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点核实,并上交国库,做到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1. 公安机关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涉案款物的收缴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对涉案款物的收缴管理情况进行报告,并接受相关指导和纠正。
3. 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并追究责任。
六、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涉案款物收缴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于监督机构对涉案款物收缴管理工作进行审查后发现的问题,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以上就是本涉案款物收缴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相关工作进行规范指导,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法院追赃挽损方案

法院追赃挽损方案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往往需要承受经济损失。
当罪犯被追诉入狱后,如何让被害人尽快得到经济赔偿,成为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法院追赃挽损方案即解决被害人经济损失问题的方案。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探讨法院追赃挽损方案的相关问题。
法院追赃的基本情况追赃的定义追赃,指刑事案件中的财物追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对被告人所犯犯罪所得的财物和其他物品,依法应当追缴或者返还给受害人。
追缴是指把犯罪所得财物交公款,或者按法律规定分配给国家、集体或个人。
返还是指把犯罪所得财物、赃款或赃物依法全部或者部分退还被害人或者其他合法所有人。
基本程序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侦查机关的有关调查结果,对涉案财物进行鉴定,确认其归属。
在追回财物后,法院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财物返还给受害人或者其他合法所有人。
在追缴中,法院还会根据犯罪所得的数量和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例如,以非法占有罪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法院追赃的挽损方案挽损的定义挽损,指依法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的行为。
当罪犯被追诉入狱后,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尽快向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
通过挽损,被害人可以得到赔偿,缓解经济压力。
基本程序法院会先调查被害人的经济情况,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这种赔偿一般是依据罪犯的财产状况和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
如果罪犯的财产无法追回或者不够赔偿,法院会考虑其他可行的方案。
例如,依靠组织调解、聚众募捐等方式,尽可能多地为被害人挽回损失。
法院追赃挽损的重要性法院追赃挽损是刑事司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不仅有助于被害人得到经济赔偿,也有助于整个社会的公正、公平、合法发展。
通过追赃挽损,罪犯得到应有的处罚,被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有助于恢复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定。
总结在刑事案件中,法院追赃挽损方案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追赃和挽损都有其基本的程序和方法,通过这些程序和方法,可以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责令退赔的司法解释(刑事案件责令退赔执行流程)

责令退赔的司法解释(刑事案件责令退赔执行流程)《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根据以上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置时应当准确区分适用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1)没收,是指将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
(2)追缴,是指将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予以追回、收缴的行为。
追缴不是一种对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最终的处理方式,而是要待案件办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该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3)责令退赔,是指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因违法的公职人员消耗、使用或者毁坏而无法追回原物或恢复原状时,责令违法的公职人员用金钱或者实物予以赔偿。
责令退赔的财物一般直接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但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也参与了违法活动的,则不予退赔,而应当上缴国库;找不到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应当上缴国库。
需要指出的是,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外,方可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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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研究

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研究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它关系到诉讼的公正性和事实的真实性。
在处理刑事涉案财物方面,我国有着一套完整的法律程序,通过这套程序,可以保障各方面的权益。
一、查封、扣押和冻结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查封、扣押和冻结是非常常见且重要的程序。
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院都可以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
其中,查封是指对涉案财物进行封闭,禁止任何人接触和使用;扣押是指对涉案财物进行限制使用和保管;冻结是指对涉案财物进行限制转移和处置。
这些程序都是为了保证涉案财物的安全、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和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
二、没收和追回在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没收和追回也是非常重要的程序。
在一些严重案件中,涉案财物的价值可能非常高,如果不进行没收或追回,就会对社会造成非常大的损失。
我国对于贪污、受贿和职务侵占等罪行,都有明确的没收和追回程序。
例如,最近曝光的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副局长吴某涉嫌受贿案中,抢救回来的现金和贵重物品已全部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督促吴某退赃近300万元。
三、保全和监管在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保全和监管也是非常重要的。
保全是指对涉案财物进行保护,如对文物、艺术品等进行保护;监管是指对涉案财物进行严格的管控和监督,包括对财产的使用、转移和处置。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未能及时对涉案财物进行保全和监管,可能会导致涉案财物的损失和被害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例如,江苏省安保部门查获一起非法采伐、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树种乌头树的案件中,查获的物品被全部移交给森林公安部门,森林公安部门启动涉案财物保全,对于已萎缩或者失去活性的乌头树进行了保护。
总的来说,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程序,无论是查封、扣押和冻结,还是没收和追回、保全和监管,都需要依法严格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被害人的权益。
除了以上所提及的程序以外,我国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还有很多其他的程序。
刑事案件涉案被查封、冻结、扣押财物的处理

刑事案件涉案被查封、冻结、扣押财物的处理(法律规范汇集)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涉案财物追缴的法律问题调研

刑事涉案财物追缴的法律问题调研【内容提要】对刑事涉案财物的追缴和管理,不仅关系到受害人权利的保护,还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
尽管刑事涉案财物〔主要是赃款赃物〕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标准中均有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还是比较混乱,各基层公安机关都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了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但实施的情况仍不尽如人意。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只有改善目前这种状况,才能使执法更加标准。
【关键词】涉案财物/追缴/管理/标准化执法引言在与公安机关民警的接触中,笔者了解到每个基层办案单位都存在涉案财物无处存放的情况。
无论到派出所还是刑警队,都能看到有大量的机动车、自行车堆放在院子的空地上或架空层里。
这些财物已蒙上厚厚的灰尘,有的已经锈迹斑斑,有的已经变成一堆废铁。
这仅仅是基层公安机关保管的涉案财物的一部分,在物证室和仓库里还有相当可观的涉案财物,保险箱里存放的是项链、戒指等贵重财产,铁皮柜里有年代很久的、手表、身份证及钥匙等。
这些财产由于各种原因长期无人认领,日积月累,公安机关为这些财产的存放煞费苦心。
不仅要有专人保管,还要不断扩充地盘,这对于办公场所并不宽裕的派出所或刑警队而言,确实是勉为其难。
更让人头疼的是这些财产是否都必须无限期保管?如果定期处理会不会带来不良后果?对于相对人而言,财产被公安机关保管,那是不得已的事。
每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价值都非常重视,一旦案件办结,认领财物时发现财物由于扣押的期限太长,导致贬损,而要求公安机关赔偿。
这种案例已经不在少数,公安机关认为财物贬损并非自己保管过失所致,而且公安机关也无此项开支,因此拒绝赔偿,由此引发纠纷,导致警民关系紧张。
对相对人的财物如何妥善保管,特别是易耗品是否需要保值处理?对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财物保管是否采用相同的管理方式,等等,此类问题均需要一个标准的指导。
在《物权法》生效之后,对涉案财物追缴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基层的做法颇不一致,不仅导致执法不标准,也不利于受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案件财产处置方案

刑事案件财产处置方案本文旨在讨论刑事案件中财产的处置方案,以确保符合法律要求,确保财产得到妥善处理。
一、财产保全在刑事案件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在刑事案件“一审下达指导性判决前,必须先作好被告人的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股票、债券保全、银行存款、房产、汽车等。
对于被告人财产可能产生过于短暂、不易追回的案件,应当尽快控制下来。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需制定保全方案,以避免侵犯被告人利益。
二、财产处置在刑事案件中,财产的处置包括收缴、监管、查封、变卖等。
以下为具体方案:1.收缴(1)被收缴物品应事先经过评估,评估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2)对于二手财产,需鉴定其实际价值。
(3)货币暂时没收部分应当妥善保管,禁止挪用,用于作为本案最终判决的罚款或赔偿款使用。
2.监管(1)被监管物品应当加强安保。
(2)对于涉及汽车等贵重物品,应当设立专人管理并做好相关登记。
(3)对于被监管财产应有明确的保管记录和保管人员。
3.查封进行财产查封需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证据证明被查封财产有违法行为嫌疑;(2)在查封财产上存在落脚证据或被赃款;(3)被查封财产的主人正在接受刑事审判。
财产查封事项请于法院公文书中注明。
4.变卖(1)变卖不能违反财产形式,变卖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变卖时应当做到公正、公开、合理、保存证据。
(3)变卖所得收益应用于判决书需要的罚款赔偿。
三、财产分配刑事案件财产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1)优先考虑赔偿受害人,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2)将罚款、赔偿款、追缴款直接支付给受害人或者家属。
(3)对于罚款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加强法律建设,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
四、总结刑事案件中的财产处置方案非常重要,处理不当可能会对被告人和受害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因此,我们应该在处理财产时严格按照法规和程序来执行。
相关部门也应该严格监管和管理,确保财产得到妥善处理。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案财物怎么处理?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案财物怎么处理?第三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于涉及盗窃财物、违法骗取钱款、贪污、非法集资等情形的案件,处理完毕案件后会对犯罪者的财产和受害人钱款依法没收或冻结,案情出具结果后,再进行归还或入国库处理。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案财物怎么处理?一般会核实、登记后按照规定分类别进行处理。
以下是关于扣押、冻结财物处理的规定:▲一、关于扣押冻结财物处理的规定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三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查封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应当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保管,登记并写明财物的名称、型号、权属、地址等详细情况,并通知有关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扣押物品,应当登记并写明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缺损特征和来源等。
扣押货币、有价证券,应当登记并写明货币、有价证券的名称、数额、面额等,货币应当存入银行专门账户,并登记银行存款凭证的名称、内容。
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以及违禁品,应当拍照,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鉴定。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估价。
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登记并写明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
第三百六十条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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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涉及刑事案件的款项如何处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资本空前活跃,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
一方面民间资本促进了地区、行业的发展,尤其是小型民营企业。
他们由于规模小、行业冷僻,不为人看好,因此,在银行贷款方面受到不少制约,限制了他们的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小型民营企业发展前景存在不确定性,大起大落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在遭遇全球经济不景气,银根紧缩的情况下,风险就凸显出来。
再有一个方面,由于借款人疏于对款项的监控管理,且数额巨大,一旦风险降临,往往不知所措。
在民间资本空前活跃的前提下,各地小额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应运而生。
借款利息节节攀升,有的甚至达到百分之十。
虽然民间资本短期内繁荣了社会经济,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表面上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
但在这虚假繁荣的背后潜伏了巨大风险,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刑事案件。
如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信用卡诈骗等。
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下半年,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大幅度增长。
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就是涉案人数多,标的大。
少则一、二人,多则数十人。
一旦处理不好极易影响社会稳定。
本文需要释明的是执行中涉及刑事案件的款项如何处理,供大家参考。
简要案情如下:卢某等四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该案执行标的近50万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曹某提出其伙同范某、阮某共筹集资金3000多万元借给了邱某、何某,其中就有在卢某等四位申请执行人处借的款项。
前不久,被执行人曹某向法院陈述,邱某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冻结了涉案款2000多万元。
卢某等四位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到公安机关协调返还被骗的款项。
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可以返还被骗的款项。
理由是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冻结了涉案物品、款项,理应返
还被害人。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曾经多次开展返还被害人被盗的车辆的活动。
以及犯罪嫌疑人盗窃、抢劫被害人物品被当场抓获的情况下,都是及时将被盗、被抢物品返还被害人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公安机关是否能够返还涉案款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特别是涉案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尤其要谨慎。
正确的方法是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包含移交相关证据材料以及涉案款项。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证据确实充分,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赔偿。
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各被害人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书领取涉案款项。
如涉案款不足清偿全部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则应当由人民法院主持分配。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
在当前涉及刑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信用卡
诈骗等情况下,受害人的情况也有所不同,比较复杂,不仅有个人也有单位。
在不同的案件中,每个受害人的具体情况也有千差万别。
有的有抵押担保财产,有的没有抵押担保财产。
有的抵押担保财产被重复抵押等。
因此,公安机关在侦查处理此类案件时,就无权处分涉案的款项。
从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上看,公安机关只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收集犯罪证据,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冻结保全措施是保证案件最后的权利归属,类似于人民法院诉前保全措施。
不同于简单的刑事案件,如车辆被盗、个人财物被盗、被抢。
这些案件的被害人人员少,案情简单明了,不涉及到财产的分配。
因此,公安机关可以立即将涉案款物立即返还被害人,这也是便民利民原则的体现。
在本案中,据公安机关调查的信息情况看,犯罪嫌疑人邱某、何某涉嫌多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票据诈骗罪,涉案标的达一亿元之多。
被害人有个人也有单位。
本案因涉案人员较多、数额巨大,且分别在不同的地点,侦
查活动刚刚开展,需要多个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本案尚未侦查终结,故不可能返还被害人款项的问题。
那么,如果犯罪嫌疑人假如不构成犯罪,涉案款项如何处理呢?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对于在侦查过程中冻结的银行账户应当解除冻结,对于查封的其他财产也应当解除查封。
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冻结、查封的财产是返还犯罪嫌疑人还是转交给其他部门,或是受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解除对涉案款物的查封、冻结。
公安机关无权将涉案款项提交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不再是刑事法律关系当中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而是转化为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
我们知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平等的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
是对等的。
平等主体之间因侵权行为产生纠纷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在本案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可以向主办案件的公安机关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请求公安机关扣留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
对于其他尚没有起诉的债务人,可以告诉他们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根据原告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向公安机关发出财产保全裁定,从而保证债务人的权益得到实现。
这样做,才能有效防止因返还财产给债务人,导致债权人利益无法实现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