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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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一)名词解释 1、治安管理主要是:必须通过现行的科学技术手段与管理手段,依靠各种先进设备与工具,防止和终止任何危及或影响物业管理辖区内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与身心健康的行为与因素,比如电线短路、煤气泄漏、电梯关人、水管破裂、火警、偷盗、滋扰以及噪声等、还有如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流氓活动以及各种破坏活动的预防与阻止,确保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人身不受伤害,财务不受损失,工作、生活秩序正常。 2、正当防卫的定义: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损害的行为。 3、正当防卫的条件: 1)、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3)、防卫的目的必须正当; 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者的侵害行为,又不造成应有的损害。) 4、防卫过当的定义: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5、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应当负法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6、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 7、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当适当的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规定: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可以责令受益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编号:SY-AQ-07193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Management system of laws, regulations and other requirements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一、目的 为了识别、获取与公司储存活动、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实现对遵守法律、法规所作的承诺。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管理。 三、职责 1、生产管理部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主管部门,负责与本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更新和符合性评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负责与本单位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并传达给员工,遵照执行。

四、程序 1、识别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的范围: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部委规章; ?行业规范、规章、标准; ?地方法规、规章、标准。 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途径: a)政府机关职能部门; b)报刊、杂志出版社或发行机构; c)专业咨询机构、认证公司; d)互联网专业法律法规网站。 与主管安全、环保、健康卫生的政府部门保持联系,并通过网络、图书馆、咨询机构、认证机构等补充渠道,及时了解国家及地方政府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发布、更新情况,并及时获取适合本单位的法律法规。 3、分发、保管

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基础知识

第一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计量基础知识 第一节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 一、我国计量法规体系 我过的计量法规体系分三个层次,由计量法律、计量法规、计量管理规章以及要强制执行的计量技术法规等构成。 计量法律:《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计量法规:《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规定》等——国务院批准或地方人大批准 计量规章:计量规章及技术法规等——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省级政府批准 二、计量法律 《中华人民国计量法》是1985年9月6日由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计量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计量管理工作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计量管理工作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容如下: 1、适用围 1)地域:中华人民国境 2)对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人 3)工作容:建立计量基准(标准)器具、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 2、计量监督 计量监督是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所进行的计量管理。在我国是按行政区划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量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3、强制检定 国家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力部门与客户结算电费用的电能表、互感器、兆欧表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4、量值传递与溯源 量值传递,是通过对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将国家基准所复现的计量单位量值通过各等级计量标准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保证对被测对象所测得的量值的准确和一致的过程。 所谓量值溯源,又叫量值溯源性,是指通过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连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标准的量值能够与规定的计量标准、通常是国家或国际计量基准,相联系起来的特性。 量值传递是从国家基准出发,按检定系统表和检定规程逐级检定,把量值自上而下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而量值溯源则是从下到上追溯计量标准直到国家的和国际的基准。两者在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获取、识别、评价、应用、定期更新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并及时传达给公司员工和相关方,以达到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获取、识别、更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建立台帐。 3.职责 3.1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获取、识别、更新与安全、环境等有关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为其归口,建立档案。 3.2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获取、识别、更新与危化品管理、事故管理、安全教育培训、职业病防治、消防管理等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地方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其他要求,并及时传递到综合管理部门。 3.3 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获取、识别、更新与本部门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及时向归口部门汇总。 4程序 4.1获取途径 4.1.1由综合管理部通过标准化信息网、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方式查询获取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4.1.2上级部门的通知、公报等由安全技术部收集整理。 4.1.3各部门应经常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部门保持联系,主动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也可从专业或地方报刊、杂志、互联网络进行补充,统一报送综合管理部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备案。 4.2登记与识别 4.2.1根据公司生产、活动和服务过程中所有的危险、有害因素,结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内容及版本,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4.2.2根据本行业特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4.2.3综合管理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获取和识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组织评审确认,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并编制《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表》。 4.3更新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整理中国所有法律法规大全_法律法规一览表

法律法规一览表 填表人:填表单位:

注:每个依据一张表,如涉及多个法条的需要逐一列出法条名称和法条详情附件3

(一)必读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五百二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1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同日公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法(经)发[1991]35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九十五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公布) 9、《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 (二)参考书目 1、《民事诉讼法学教程》刘家兴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3月重排本 2、《民事诉讼法原理》江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柴发邦主编法律出版社 1992年版 4、《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柴发邦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5、《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柴发邦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 6、《新中国民事程序理论与适用》刘家兴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7年版 7、《比较民事诉讼法学初论》沈达明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识别并获取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实现对遵守法律、法规所作的承诺。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管理。 3职责 3.1安全部: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主管部门,负责与本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更新和符合性评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3.2职能部门: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分发和保管。 3.3基层单位:负责与本单位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并传达给员工,遵照执行。 4程序 4.1识别 各职能部门结合本公司的安全、健康危害及环境因素识别的实际情况,识别

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识别的范围: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部委规章; ?行业规范、规章、标准; ?地方法规、规章、标准; 4.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获取 4.2.1获取渠道 各职能部门应与主管安全、环保、工业卫生的政府部门保持联系,并通过网络、图书馆、咨询机构、认证机构等补充渠道,及时了解国家及地方政府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发布、更新情况,并及时获取适合本单位(部门)的内容纳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中。 4.3分发、保管 4.3.1分发、保管工作按公司《管理制度的评审和修订》执行。当内容更新或增加时,应及时将新的内容补发至相关部门。 4.3.2安环部负责保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原件,其它单位(部门)可到安环部检索查阅相关信息,必要时安环部应分发单行本。 4.4 更新 4.4.1法律法规的识别获取采用定期和不定期向结合的原则,每年定期识别获取一次,日常随时收集相关的法规,公司识别、获取到新发布、变更的法律、法规后要及时补充、更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 4.4.2相关单位(部门)应及时识别、修正和补充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并传达到相关员工。 4.5 培训及沟通 4.5.1培训对象:法律、法规及外来文件更新或增加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的员工。 4.5.2培训方式;采取自学、集中授课、专家讲座等形式。 4.5.3宣传渠道: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画、黑板报、局域网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4.6执行、监督与考核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一、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修正,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 修正前该条内容原为: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 二、建筑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要点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基础知识 1.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3.《水污染防治法》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4.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下环境经济政策包括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财政支持。 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

求公众意见。 2.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3.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5.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6.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7.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规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规定 1. 目的 本制度规范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应遵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明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获取、识别、宣贯、执行及合规性评价等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活动。 3. 参考文件 《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T28001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 GB/T9006 4. 职责 4.1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1) 负责批准发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合规性评价报告。 4.2 安全质监部 1) 编制本程序,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流程;

2) 编制《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并适时更新,宣贯教育; 3) 对集团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编制集团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合规性评价报告。 4.3 相关部门、所/站 4) 在本部门/站、所内部宣贯执行《集团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5. 描述 5.1 法律法规的获取、识别、更新 识别范围:集团公司应在公司生产、服务、经营、办公范围内,对适用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识别,安全质监部负责将识别的法律法规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发布、宣贯。 识别途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的途径包括:上级主管单位、接口单位、地方政府及网络、书籍(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文本)等; 识别频次:公司每年要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获取工作或者法律法规有较大变动时更新。 安全质监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新识别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评价。

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基本常识

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基本常识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其特征有四方面:(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1)、保卫国家政权;(2)、保护合法财产;(3)、保护公民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犯罪的特征有(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构成犯罪的条件有(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这种形式的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如行为人将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抛弃于荒郊野外以此来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则构成了遗弃罪。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而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参考文本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目的 为获取、识别、更新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及其它要求,为体系的运行提供依据, 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获取、识别、更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 求并建立台帐。 3.职责 3.1 安检办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收 集、识别及更新并建立台帐,并对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 安检办负责向各部门单位宣传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3.3 安检办负责组织技术、制造、管理相关部门对收集、识别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进行符 合性评价。 3.4 安检办指导、督促各部门对适用与公司运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3.5 相关部门对日常获取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及时传递到环境保安部。 3.6 安检办负责编写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7 各部门负责编写本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 3.8 安检办负责对收集的、适合公司运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向员工进行传递和教育。 4 工作程序 4.1 获取途径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5291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标准 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目的 为了识别、获取与公司储存活动、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实现对遵守法律、法规所作的承诺。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管理。 三、职责 1、生产管理部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主管部门,负责与本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更新和符合性评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负责与本单位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并传达给员工,遵照执行。 四、程序 1、识别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的范围: ?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部委规章; ? 行业规范、规章、标准; ? 地方法规、规章、标准。 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途径: a) 政府机关职能部门;

b) 报刊、杂志出版社或发行机构; c) 专业咨询机构、认证公司; d) 互联网专业法律法规网站。 与主管安全、环保、健康卫生的政府部门保持联系,并通过网络、图书馆、咨询机构、认证机构等补充渠道,及时了解国家及地方政府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发布、更新情况,并及时获取适合本单位的法律法规。 3、分发、保管 a)当内容更新或增加时,应及时将新的内容补发至相关部门。 b)生产管理部负责保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原件,各单位可到生产管理部检索查阅相关信息,必要时生产管理部分发单行本。 4、更新

医疗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试题及答案69404

医疗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试题 (本试卷共35题。前15题每题2分,后20题为多选题每题3、5分,共100分。) 一、[单选题,每题2分] 1、《中华群众共以及国执业医师法》的施行时间就是( )。 A、1998年5月1日 B、l999年5月1日 C、1998年6月1日 D、l999年6月1日 E、l999年6月6日 2、主管全国医师的工作部分( ) 。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 B、国度药品监督办理部分 C、国务院规划生养行政部分 D、省级卫生行政部分 E、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以及国务院规划生养行政部分 3、医师具备以下哪1个条件,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群众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声请注册( ) A、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尝试使用期满一年 B、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尝试使用期满一年 C、取得医师资格 D、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E、取得技师资格 4、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几年( )。 A、3 B、5 C、4 D、6 E、7 5、医师在哪一种情况下,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分不能注销注册( )。 A、受刑事处罚的 B、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C、因业务程度定期查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查核合格的 D、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E、受刑事处罚收押的 6、国度对于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 )。 A、奖励 B、晋级 C、奖赏 D、吸引 E、重用 7、医师业务程度、工作成绩定期查核不合格的,县级以上群众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几个月( )。 A、3 B、3-6 C、6 D、6~9 E、8 8、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为时,应负的法令责任不包括( )。 A、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B、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C、罚款5000元以上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罚款3000元以上 9、未经核准擅自创办医疗机构行医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 )。 A、5万元以上 B、l0万元以上 C、5万元以下 D、l0万元以下 E、l0万元 10、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下面所开列哪项行为应负法令责任( )。 A使用未经核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以及医疗器械; B、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 C、介入所在机构的人民有参与国事的权办理 D、对于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档案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试卷提交时间:2016-04-26 11:27:11.713 试卷得分:85.0 1、题型:判断题分值:1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迄今为止,共经过了5次修正。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2、题型:判断题分值: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各种档案。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3、题型:判断题分值:1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同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本市的地方性档案法规。 正确 错误 答案错误 4、题型:判断题分值:1 档案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对等。 正确 错误 答案错误 5、题型:判断题分值:1 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5年即向有关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6、题型:判断题分值:1 我国第一个贮藏专门档案的机构是隋唐时期的甲库。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7、题型:判断题分值:1 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8、题型:判断题分值:1 档案法规是档案政策的具体化和固定化。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9、题型:判断题分值:1 禁止出卖属于公民所有的档案。 正确 错误 答案错误 10、题型:判断题分值: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1987年9月5日起施行。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1、题型:判断题分值:1 档案行政规章是指由有制定权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正确 错误 答案错误 12、题型:判断题分值:1 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个人。 正确 错误 答案错误 13、题型:判断题分值:1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应当移交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正确 错误 答案错误 14、题型:判断题分值:1 档案行政法规的效力所及的范围不仅包含我国的公民,而且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正确 错误 答案错误 15、题型:判断题分值:1

青少年法律基本知识

青少年法律基本知识 学校和家庭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引导是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或受犯 罪分子伤害的最好方法。 1、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包括:(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打架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3、任何人不得、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以上第一条、第三条),可以怎

样解决?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5、在别人打我时,我该怎么做呢?如果是同学之间发生轻微的摩擦,要尽量冷静处理,决不能采取极端的方法去报复,如果双方不能和解,可以向学校教师反映情况,由校方进行处理。如果是社会青年无端殴打你,首先要保全自己的生命安全,及早脱身,然后及时打110报警,不应盲目的抗打硬拼。 6、由于对方的原因引起互殴,而在互殴中将对方打伤,为什么只追究我的责任,不追究对方的责任呢?这类问题,司法机关在办案中经常遇到,许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怎么也不明白自己只是还手反击,将对方打伤,而只追究自己的责任,对方却没事。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伤害只有达到轻伤时,才构成犯罪。即便对方也将你打伤,但你经过法医鉴定,结果为轻微伤,而你将对方打成轻伤,那么对方不够成犯罪,而你却构成犯罪。因为故意伤害罪是以结果论,看所受伤害的结果:达到轻伤才构成犯罪,达不到轻伤不构成犯罪。 7、怎样拒绝别人的要求一起去犯罪呢?一是要明辨是非,极力劝阻。二是劝阻无效,自己坚决拒绝。三是如被迫,应及时报案。四是积极向家长、学校、警方报告情况。 8、在校女生如何保护自己?一是平时尽量少和社会不良青年及校有不良倾向 的学生接触。二是注意端正自己的行为举止。三是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四是遇到情况要巧妙周旋,会自我保护。五是拒绝陌生人的好意。 9、自然人犯罪与年龄的关系是怎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

诊疗法律法规基本学习知识试题及其规范标准答案

医疗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 [A1型题] 1.《中华群众共以及国执业医师法》的施行时间是( )。 A.1998年5月1日 B.l999年5月1日 C.1998年6月1日 D.l999年6月1日 E.l999年6月6日 2.主管全国医师的工作部分( ) 。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 B.国度药品监督办理部分 C.国务院规划生养行政部分 D.省级卫生行政部分 E.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以及国务院规划生养行政部分 3.医师具备以下哪1个条件,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群众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声请注册( ) A.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尝试使用期满一年 B.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尝试使用期满一年 C.取得医师资格 D.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E.取得技师资格 4.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几年( )。 A.3 B.5 C.4 D.6 E.7 5.医师在哪一种情况下,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分不能注销注册( )。 A.受刑事处罚的 B.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C.因业务程度定期查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查核合格的 D.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E.受刑事处罚收押的 6.国度对于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 )。 A.奖励 B.晋级 C.奖赏 D.吸引 E.重用 7.医师业务程度、工作成绩定期查核不合格的,县级以上群众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几个月( )。 A.3 B.3-6 C.6 D.6~9 E.8 8.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为时,应负的法令责任不包括( )。 A.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B.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C.罚款5000元以上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罚款3000元以上 9.未经核准擅自创办医疗机构行医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 )。 A.5万元以上 B.l0万元以上 C.5万元以下 D.l0万元以下 E.l0万元 10.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下面所开列哪项行为应负法令责任( )。 A使用未经核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以及医疗器械; B.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 C.介入所在机构的人民有参与国事的权办理 D.对于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 1、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是什么? 英美法系:①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②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判例法是在法官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出来的,法官的判决具有法律意义;③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大陆法系:①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②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私法(民法和商法)的分类基础建立的;法官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法律;③以演绎法为主要推理方法。中国法律属于大陆体系。 2、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是什么? 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3、什么是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什么?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有机联系的整体。 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 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法的效力的含义是什么? 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法的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 范性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时间有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的效力。 5、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哪些? (1)法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2)法对事的效力(即法律适用哪些事) (3)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4)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6、什么是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7、什么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 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8、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特点:①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民法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1、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5)获取赔偿权。(6)结社权。 (7)获得相关知识权。(8)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 2、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怎样解决争议?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协调。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提请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1、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者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 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支配性权利。 2、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有什么特征? (1)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两类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其代表均为法定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变更与丧失依法律规定,不得约定。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及特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用地者依其不同取得方式而享 有的,具有不同法定权利内容的,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对国有土地所享有的民事财产权利。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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