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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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包括高压电气设备和低压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和维护等活动。

第三条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现场条件,制定并实施电气安全管理方案,明确责任和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电气安全。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施工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章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电气安全管理措施,制定并实施电气安全管理方案。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根据电气设备的特点和工程要求,配置合适的电气设备,并确保设备的合法合规。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组织进行电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电气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对电气事故的应急处理进行规范,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电气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电气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气事故记录和报告制度,对电气事故进行记录和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高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高压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检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对高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应进行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高压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经过合格的检测和试验,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十六条高压电气设备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确保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高压电气设备的巡视和检修应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整改。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5篇)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5篇)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二条电工要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工作应认真负责,具有专业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

第二条设备动力科要建立健全电气方面的技术档案资料,如高压分布图,低压分布图,全厂架空线和电缆设置图,接地网络,避雷装置图,以及电器设备的技术状况登记等资料。

第三条一切电器设备必须接地可靠,使用手提移动电动器(如电钻、电枪等),要戴绝缘手套或配备电器保护装置手提移动电动器具,保护装置由设备处每季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四条变电所、各控制室等应符合用电安全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

第五条操作电器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第六条自己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按钮开关、插座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安全,不得有破损或将带电部分裸露出来。

第七条操作电气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随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气设备和电气安全的管理,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电气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学校、医院、宾馆、商场等。

第三条电气安全应以人的安全为中心,坚持安全预防第一的原则,以防范事故、减少危害为目标,综合运用技术、管理和法律等手段,落实电气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电气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操作、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电气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机制,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电气安全意识。

第六条电气安全管理工作应与相关部门的工作相互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共同提高电气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电气安全管理部门和电气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履行职责,保证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电气设施和设备运行安全,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管理电气设施和设备的活动。

第三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有关培训。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电气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与检查第六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

第七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包括定期检查、清洁、润滑、紧固等工作。

第八条定期检查应当按照设备的特点和使用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线路、插座、开关、保护装置等的检查。

第九条清洁工作应当保持设备表面的清洁,避免积尘和杂物对设备的影响。

第十条润滑工作应当根据设备的要求,定期给予润滑剂,并注意润滑剂的选择和使用。

第十一条紧固工作应当定期检查设备的螺栓、接线端子等部件,防止松动和脱落。

第三章电气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操作第十二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经过相关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的电气参数和接线。

第十四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和用具。

第十五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注意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六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保持设备周围的环境整洁,避免杂物对设备的影响。

第四章电气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七条电气事故发生时,使用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切断电源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电气事故的紧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疏散、消防措施、急救等。

第十九条电气事故发生后,应当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电气安全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二十条电气安全管理的监督与检查机构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执法部门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

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3篇)

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3篇)

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管理规定,旨在保障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以下是一份针对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的规定,总字数约20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工作环境的电气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管理要求: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运行管理必须遵循科学、规范、安全、节能的原则。

第五条负责人:每个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监督检查: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整改。

第七条备案登记: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相关信息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奖惩制度:对于违规操作、违规使用、违规维修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奖惩。

第二章电气设备管理第九条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新投运的电气设备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 外观无损坏,电气连接可靠,不得存在漏电、短路等现象。

3.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配备完善的过电流、过载、漏电等保护装置。

4. 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并保持设备的清洁和整洁。

第十条电气设备的使用:1. 不得超过电气设备的额定负荷。

2. 禁止在电气设备的周围涂抹易燃物质。

3. 禁止在电气设备上进行未经授权的改动和调试。

4. 禁止将电气设备用于非其定位的功能。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的维修维护:1. 电气设备的维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人员进行。

2. 维修过程中必须断电,并使用适当的绝缘工具和防护设备。

3. 不得私自使用不合格的零部件或组装不合格的配件。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的报废处理:1. 电气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或无法修复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2. 电气设备的报废处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做好相应的安全处理措施。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进行的所有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维修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准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建筑企业应当明确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的职责、权益与义务,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系统。

第五条建筑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特点,制定具体电气安全管理规程和操作规范。

第六条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立电气安全管理岗位,明确人员职责,确保电气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定期电气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建筑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电气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电气设备操作和检修人员的培训,提高操作和维修能力。

第十条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必须执行层级管理,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做到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电气设备管理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电气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和经验。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电气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必须按照电气设备的说明书和规范进行,严禁乱拆乱调、短路和过载操作。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电气设备的开关操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严禁重复接合、漏操作和盲目操作。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电气设备的安全用电必须遵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严禁私拉乱接、乱用电缆。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电气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操作。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电气设备的报废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严禁私自拆卸和乱丢弃。

第三章电气安全操作第十八条电气作业必须经过电气安全操作培训,并持有效的电工证。

2024年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2篇)

2024年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2篇)

2024年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为加强电气和用电设备的安全检查,达到生产系统经济运行。

杜绝或减少因电气设备事故造成企业员工和生产的危害,特制定本规则。

一、落实规章制度和规程1、认真贯彻落实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电气系统安全可靠、合理运行。

2、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维修保养制、安全操作制、电气运行管理制、临时用电制等制度。

3、建立和完善电气运行规程,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电气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电气试验规程,继电保护维护规程。

4、建立健全电气设备技术档案,完善用电统计台帐,继电保护整定值计算资料,设备的避雷装置,接地电阻的测试等记录。

二、电气设备的一般安全规定1、凡所用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

2、防爆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损伤,接线盒盖应紧固,且固定螺栓及防检装置齐全。

3、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防腐蚀、防潮、防雨雪、防日晒等环境的要求。

4、需防静电的电气设备其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连接,不得相互串联接地。

5、电气装置电气线路均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6、装有电气设备的箱、盒等,应用金属制品。

电气开关及正常运行产生火源的电器设备,应远离可燃物质的存放地点。

其最小距离不应少于3米。

三、电气安全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中专业性安全检查第三项内容。

四、安全用电管辖理1、各部门电工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全格,进行安全教育后持证上岗。

2、各用电部门杜绝超负荷用电,严禁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

3、各配电室和配电柜,要防尘、防漏。

定期进行清扫,每季度要认真维护一次,并做到记录清楚,有部门领导签字。

4、安装和修理工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人员进行,电气照明设备均应符合安全要求,要经常检查维修,要有安全措施和专人负责。

5、在生产区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对线皮剥落,老化的电线要及时更换。

6、临时用电必须申请,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的技术条件,经供电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接线送电。

电器安全管理规定(4篇)

电器安全管理规定(4篇)

电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器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国家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器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电器的生产、销售、使用、检验、维修等活动,以及电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器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众对电器安全的意识和知识。

(二)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电器的危险程度和使用环境,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三)建立健全电器安全技术标准,加强对电器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检验。

(四)加强电器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促进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五)完善电器安全管理体制,加强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第二章电器生产管理第四条电器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电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第五条电器生产企业应设置合格的研发和生产设施,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确保产品的设计、生产和质量控制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条电器生产企业应及时掌握和应用电器安全技术标准,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和管理,防止因操作不当或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发生。

第七条电器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和抽样检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电器生产企业应建立电器产品召回制度,及时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保护用户权益。

第九条电器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电器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档案,保存产品研发、生产和质检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第三章电器销售管理第十一条电器销售企业应取得相关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事电器销售活动。

第十二条电器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器产品的溯源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来源可查,防止流通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三条电器销售企业应明码标价,对电器产品的性能、功能、使用方法等进行真实、明确的说明。

第十四条电器销售企业应加强对电器产品的质量检验,拒绝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电气车间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电气车间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电气车间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气车间临时用电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用电行为,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气车间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气车间临时用电应按照安全、合理、经济、灵活的原则进行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电气车间临时用电的责任主体为电气车间管理员,全体员工均应遵守和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电气车间临时用电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电气车间临时用电前,应编写临时用电方案,明确用电负荷、用电设备、用电线路、用电时间等信息,并报经电气车间管理员审核、批准。

第六条电气车间临时用电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按照规定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电气车间临时用电线路应保持良好的绝缘性能,线路接头应牢固可靠,且设有过载、电流过大保护装置。

第八条电气车间临时用电的供电线路应符合规定标准,保证供电电压稳定、安全可靠。

第九条电气车间临时用电设备应设专人进行操作和管理,定期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和安全状况。

第十条电气车间临时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三章电气车间临时用电的安全措施第十一条临时用电场所内应设专门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电气车间临时用电设备应放置在固定的防挤压、防潮、防火的场所内,严禁设备受潮、受热、过载运行。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场所内应设专门的照明设施,确保工作场所光线明亮,通风良好。

第十四条电气车间临时用电工作期间,严禁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存放可燃物品。

第十五条电气车间临时用电设备周围应保持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六条电气车间临时用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操作规程,依法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电气车间临时用电设备应设专门的警示标识,明确设备的使用范围、工作注意事项和危险提示。

第四章电气车间临时用电的安全检查与维护第十八条电气车间临时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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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电气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电气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的发电、供电及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同时适用于外单位在集团公司内部基建安装等项目的用电管理。

2术语和定义2.1电气工作是指直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工作。

2.2供电是指提供给用电设备电力的输电、变电、配电的全过程。

2.3用电是指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3职责3.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3.1.1组织贯彻国家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集团公司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3.1.2对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贯彻执行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3.2分、子公司3.2.1贯彻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

3.2.2负责本公司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3.2.3编制本单位的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4工作内容和要求4.1电气安全基本要求4.1.1电气安全管理工作应由有关电气业务部门主管,并设有专人负责,电气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电气专业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承有电气工作的车间(站、队、所)班组,日常电气安全管理事项应由电气工作负责人担任。

4.1.2要建立电气安全监察、检查制度,对电气作业、电气防护设施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日检、巡检、特殊检查和专项预防性测试检查。

电气安全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两次群众性的电气安全检查活动,及时修正、消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在执行过程中的遗漏和偏差,消除电气事故隐患、杜绝违章行为。

电气安全检查内容:a)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是否健全落实;b)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已执行、人员无违章;c)设备安全状况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定;d)电气场所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警示标志等是否齐全、完好可靠;e)电气作业人员的个体安全防护是否符合规程规定等。

4.2电气工作人员要求4.2.1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当于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经医疗部门(医院)的身体检查,身体状况应符合电气工作条件要求,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4.2.2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电气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学习,见习或学徒期满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技术等级的电气工作。

4.2.3安全主管部门应向每名电气工作人员提供学习和参照执行操作的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两次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学习考试,凡未参加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电气工作;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须重新温习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电气工作。

4.2.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当地安全管理部门要求,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培训,未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电气工作。

4.2.5供电系统的生产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站(所、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等人员,应按当地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按时参加当地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学习。

4.2.6参加电气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电气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电气安全知识、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在电气人员的严格监护下参加指定工作;外单位派来支援电气工作的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由电气设备主管部门介绍与工作有关的电气系统运行方式和设备状况,并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在完成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从事电气工作。

4.2.7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心肺复苏法)和电气火灾扑救方法。

4.3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和使用4.3.1根据电气作业性质和安全操作防护规定,必须配备齐全和足够的电气安全用具。

4.3.2所购置的电气安全用具必须是国家指定检验机构认证的合格产品,安全主管部门应对选购的电气安全用具生产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使用等级等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电气安全作业现场。

4.3.3自制的电气安全用具(移动遮拦、绝缘梯台、安全网帘等)、标志牌,其电气性能、机械性能、安全色标和规格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电气安全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4.3.4电气安全用具要设专人管理,定置存放,绝缘用具要有专用橱柜存放,存放地点应干燥、通风、清洁无污染,任何人不得将电气安全用具移作它用。

4.3.5电气安全绝缘用具要定期由具备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标准和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3.6在用的电气绝缘用具必须在检验周期内,有定期检验合格证书,操作时要使用安全防护等级相符,外观检查及性能试验良好的合格绝缘用具。

4.4安全标识4.4.1电气设备和场地必须设置提示安全所必需的安全标识,如设备和回路的名称编号、额定参数、接地标记、危险警示标志、特殊操作类型和运行条件说明等。

安全标识必须清晰醒目、容易辩认并能保持长久。

4.4.2电气操作移动标志牌必须采用硬质绝缘材料,标志牌的标示、色标、规格等应符合国家规定。

4.5特殊条件环境的电气安全要求4.5.1电气设备在特殊条件环境下使用时,必须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符合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确保在特殊条件环境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安全。

属于这些特殊条件、环境的有:a)有爆炸危险或有易燃危险;b)异常高或异常低的温度;c)异常潮湿;d)特殊的化学、物理或生物作用。

4.5.2对特殊条件环境的电气设备应加强设备巡视检查、维修保养、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检测工作,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和违章使用。

4.5.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计应根据国家(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按分级标准划分爆炸、火灾场所危险区域,按危险区域的危险物质选择防暴电气的属类、等级和组别,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计、安装、验收,必须经过相关防火管理部门和安全部门的审核、批准、验收。

4.5.4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装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防爆电器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齐全完好。

4.5.5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的安装与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4.6发电、供电安全要求4.6.1发电、供电安全管理工作应认真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91)。

4.6.2发电厂、变配电站、(所)必须建立有关设备挡案、技术图纸、各种指示图表、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及有关记录和制度。

4.6.3发电厂、变配电站(所)应建有以下记录:a)抄表记录。

按规定时间抄录有关电压、电流、有功和无功电能等;b)值班记录。

记录系统运行方式、设备检修、安全措施布置、事故处理经过、运行调度指令等。

c)设备缺陷纪录。

记录发现缺陷的时间、内容、类别,以及消除缺陷的人员、时间等。

d)设备检修、试验记录。

记录检修和试验时间、内容、数据及发现问题和处理经过等事项。

4.6.4发电厂、变配电站(所)应建有以下制度:a)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b)交接班制度;c)倒闸操作票制度;d)巡视检查制度;e)检修工作票制度;f)工作器具保管制度;g)设备缺陷管理制度;h)安全保卫制度。

4.6.5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熟悉本站(所)的电气系统接线方式,了解主要电气设备技术规范,掌握倒闸操作、设备检修、缺陷处理、事故处理等技能。

4.6.6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填用工作票或采用口头、电话命令;至少应有2人在一起工作;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4.6.7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许可人和工作监护人,必须要经有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规程考试、批准、备案,电气工作票签发人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熟悉规程的电气单位领导、技术人员、班组长等人员担任。

4.6.8发电厂、变配电系统的电气设备、开关、线路必须按规定标有名称和编号,电气设备场所通道应保持畅通、警示标志醒目,并设有检修安全遮拦和消防器材,无人值班的变配电站(所)要加锁。

4.7用电安全要求4.7.1用电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用电情况,遵照国家《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92)和相关的电气安全技术规范,按照集团公司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4.7.2用电单位电工应熟知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不得随意更改电气设备、系统供电方式,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设备、线路负荷容量,不得任意改动、拆除、取消保护装置和保护元件。

4.7.3安装和使用电气设备必须保证安全,不得发生任何危险,所有电气设备、装置和部件,均应符合安全要求;如果在安全技术和经济利益之间发生矛盾时,应该优先考虑安全技术上的要求。

4.7.4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以及修理应由电工进行,工作前应根据保证电气工作安全的需要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三种方式,在低压控制盘、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工作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4.7.5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工作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将各个可能来电方面的电源全部断开(应具有明显的断开点),对可能有残留电荷的部位进行放电,验明确实无电后方可工作。

必要时应在电源断开处挂设标示牌和在工作线路各相上挂接保护接地线。

4.7.6停送电联系应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方式,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电话联系必须互通姓名,联系内容要复颂核对无误并详细记录;严禁非指定人员代传停送电和约时停送电。

4.7.7电气工作前或间断工作恢复工作时,要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完好,经验电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工。

4.7.8当有必要不停电工作时,应在电气装置及工作区域挂设警告标志或标示牌,使用电工个体防护用品,按低压带电工作要求操作,并设专人监护。

4.7.9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4.7.10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屑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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