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2024年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____年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电气设备的事故、故障和损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维护和检测的所有电气设备。
第三条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电气设备具备安全可靠的运行状态,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应以预防为主,综合运用法律、技术、经济和管理手段,全面提高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电气设备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生产过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应坚持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全员参与、协作共治和风险共担的理念。
第六条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应当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根据国际电气设备安全标准和国际行业发展趋势,及时修订和完善本规定。
第二章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七条电气设备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一)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具备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二)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三)电气设备的保护措施应健全,能够防止电气触电、漏电、过电流、过压、过温等事故发生。
(四)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按照设备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
(五)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安全性能应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八条电气设备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研发、设计和生产能力,拥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生产设备。
(二)采用先进的管理模式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三)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认证。
第九条电气设备的销售商和使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对电气设备的质量、技术性能和安全要求具有充分的了解,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3篇)

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管理规定,旨在保障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以下是一份针对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的规定,总字数约20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工作环境的电气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管理要求: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运行管理必须遵循科学、规范、安全、节能的原则。
第五条负责人:每个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监督检查: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整改。
第七条备案登记: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相关信息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奖惩制度:对于违规操作、违规使用、违规维修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奖惩。
第二章电气设备管理第九条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新投运的电气设备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 外观无损坏,电气连接可靠,不得存在漏电、短路等现象。
3.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配备完善的过电流、过载、漏电等保护装置。
4. 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并保持设备的清洁和整洁。
第十条电气设备的使用:1. 不得超过电气设备的额定负荷。
2. 禁止在电气设备的周围涂抹易燃物质。
3. 禁止在电气设备上进行未经授权的改动和调试。
4. 禁止将电气设备用于非其定位的功能。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的维修维护:1. 电气设备的维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人员进行。
2. 维修过程中必须断电,并使用适当的绝缘工具和防护设备。
3. 不得私自使用不合格的零部件或组装不合格的配件。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的报废处理:1. 电气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或无法修复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2. 电气设备的报废处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做好相应的安全处理措施。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电气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检修和管理等活动。
二、电气设备的选型与采购1、电气设备的选型应根据使用环境、负载特性、安全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产品。
2、采购电气设备时,应选择具有生产资质、产品质量可靠、售后服务良好的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三、电气设备的安装与验收1、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安装规范进行施工。
2、安装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3、电气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设备的外观、接线、接地、绝缘等方面,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电气设备的使用与操作1、操作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的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2、电气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违规操作。
3、在操作电气设备时,应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如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五、电气设备的维护与检修1、应建立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清洁、润滑、调试等维护工作。
2、对发现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
3、电气设备的检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检修前应切断电源,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悬挂警示标志、装设接地线等。
4、检修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六、电气安全防护1、电气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外壳接地、漏电保护、过载保护、短路保护等。
2、电气设备的周围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配电室、配电箱等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七、临时用电管理1、临时用电应办理审批手续,由专业人员进行设计和安装。
2024年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制定具体的电气安全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新购电气设备进行验收,并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七条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应当设置固定接地装置,确保接地的可靠性。
第八条所有电气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
第三章电气工作人员管理第九条所有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条电气工作人员应当佩戴良好的防护用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电气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如实记录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电气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四章措施与应急预案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电气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设备的维护与检修、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等。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电气安全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如灭火器、防护网、安全警示标识等。
第五章监督与执法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施工单位所有,如有需要,可以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颁布。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正文】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电气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电气设施的管理1. 责任单位应根据电气设施的规模和性质,设立专职的电气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电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2. 电气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电气设施档案,包括设备参数、运行记录、检测报告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3. 所有电气设施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责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气工程师进行验收,并出具合格证明。
4. 电气设施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备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电气设备的安装1.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性。
2. 安装过程中,必须按照所需负荷、线路容量和接地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电源线路和控制线路应有明确的区分,严禁混淆使用。
3. 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运行,并在设备上标明相关信息和警示标识。
第四章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运行应保持平稳,运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操作、移动设备或改变接线。
2. 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巡视和检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设备的检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维修人员进行。
3.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电气设备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老化设备、漏电、过流等问题。
第五章电气事故的处理与应急措施1. 电气事故发生时,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止电措施,并及时报警,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理和人员的安全。
2. 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对电气事故的处理情景进行模拟演练,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
3. 电气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制定事故调查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外部施工单位的管理1. 外部施工单位进入责任单位的电气设施区域前,必须向责任单位提供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等相关信息,并经相关审批和备案。
2. 责任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外部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线路和接线。
2024年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2篇)

2024年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为加强电气和用电设备的安全检查,达到生产系统经济运行。
杜绝或减少因电气设备事故造成企业员工和生产的危害,特制定本规则。
一、落实规章制度和规程1、认真贯彻落实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电气系统安全可靠、合理运行。
2、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维修保养制、安全操作制、电气运行管理制、临时用电制等制度。
3、建立和完善电气运行规程,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电气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电气试验规程,继电保护维护规程。
4、建立健全电气设备技术档案,完善用电统计台帐,继电保护整定值计算资料,设备的避雷装置,接地电阻的测试等记录。
二、电气设备的一般安全规定1、凡所用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
2、防爆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损伤,接线盒盖应紧固,且固定螺栓及防检装置齐全。
3、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防腐蚀、防潮、防雨雪、防日晒等环境的要求。
4、需防静电的电气设备其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连接,不得相互串联接地。
5、电气装置电气线路均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6、装有电气设备的箱、盒等,应用金属制品。
电气开关及正常运行产生火源的电器设备,应远离可燃物质的存放地点。
其最小距离不应少于3米。
三、电气安全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中专业性安全检查第三项内容。
四、安全用电管辖理1、各部门电工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全格,进行安全教育后持证上岗。
2、各用电部门杜绝超负荷用电,严禁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
3、各配电室和配电柜,要防尘、防漏。
定期进行清扫,每季度要认真维护一次,并做到记录清楚,有部门领导签字。
4、安装和修理工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人员进行,电气照明设备均应符合安全要求,要经常检查维修,要有安全措施和专人负责。
5、在生产区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对线皮剥落,老化的电线要及时更换。
6、临时用电必须申请,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的技术条件,经供电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接线送电。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气设备和用电安全,维护人身财产安全,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电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及规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电气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第二条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及规定,安装前应进行质量检验。
未通过检验的设备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条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障其安全性能。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气接线、电气元件磨损、设备接地等。
检查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高压电气设备应有专职电气工程师或者相关人员负责管理,确保设备稳定运行。
相关人员应持有合格电工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电气设备应设立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过载保护装置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章电气线路安全管理第六条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及规定,避免出现电线裸露、交叉、搭接等现象,以及线路过长、过载等问题。
第七条电气线路应定期巡检,并保持通道畅通。
巡检记录应详细并规范,记录问题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条电气线路维修时应采取断电措施,并由专业电工进行维修。
在维修期间,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避免他人误碰或者危险发生。
第四章电气用电安全管理第九条用电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电气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器用品。
第十条用电单位应在安全区域内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室内外用电线路应布置整齐,并做好绝缘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禁止在用电设备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在电器设备上堆放杂物。
第十二条电气故障、火灾等紧急情况发生时,用电单位应及时切断电源并报警,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紧急救援。
第五章电气操作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电气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电工证书,具备一定的电气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电气操作人员应清楚了解有关电气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安全规程,并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电气操作人员应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如绝缘手套、绝缘靴等。
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电气火灾和触电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电气安装、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拆除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电气和用电安全。
第四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应设立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的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气和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本规定;(二)组织制定本部门、车间的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开展电气和用电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四)组织电气和用电安全教育培训;(五)参与电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六)其他与电气和用电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电气设备与用电设施管理第八条电气设备和用电设施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类,并按照规定进行安装、运行、维护、检修和试验。
第九条电气设备和用电设施的设计、选型、安装、运行、维护、检修和试验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规范;(二)具备足够的机械强度、电气性能和绝缘性能;(三)安装位置合理,便于操作和维护;(四)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五)定期进行试验和检查。
第十条电气设备和用电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和试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和用电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和用电设施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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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815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的发电、供电及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同时适用于外单位在集团公司内部基建安装等项目的用电管理。
2术语和定义2.1电气工作是指直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工作。
2.2供电是指提供给用电设备电力的输电、变电、配电的全过程。
2.3用电是指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3职责3.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3.1.1组织贯彻国家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集团公司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3.1.2对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贯彻执行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3.2分、子公司3.2.1贯彻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
3.2.2负责本公司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3.2.3编制本单位的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4工作内容和要求4.1电气安全基本要求4.1.1电气安全管理工作应由有关电气业务部门主管,并设有专人负责,电气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电气专业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承有电气工作的车间(站、队、所)班组,日常电气安全管理事项应由电气工作负责人担任。
4.1.2要建立电气安全监察、检查制度,对电气作业、电气防护设施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日检、巡检、特殊检查和专项预防性测试检查。
电气安全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两次群众性的电气安全检查活动,及时修正、消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在执行过程中的遗漏和偏差,消除电气事故隐患、杜绝违章行为。
电气安全检查内容:a)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是否健全落实;b)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已执行、人员无违章;c)设备安全状况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定;d)电气场所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警示标志等是否齐全、完好可靠;e)电气作业人员的个体安全防护是否符合规程规定等。
4.2电气工作人员要求4.2.1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当于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经医疗部门(医院)的身体检查,身体状况应符合电气工作条件要求,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4.2.2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电气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学习,见习或学徒期满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技术等级的电气工作。
4.2.3安全主管部门应向每名电气工作人员提供学习和参照执行操作的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两次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学习考试,凡未参加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电气工作;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须重新温习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电气工作。
4.2.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当地安全管理部门要求,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培训,未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电气工作。
4.2.5供电系统的生产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站(所、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等人员,应按当地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按时参加当地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学习。
4.2.6参加电气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电气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电气安全知识、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在电气人员的严格监护下参加指定工作;外单位派来支援电气工作的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由电气设备主管部门介绍与工作有关的电气系统运行方式和设备状况,并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在完成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从事电气工作。
4.2.7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心肺复苏法)和电气火灾扑救方法。
4.3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和使用4.3.1根据电气作业性质和安全操作防护规定,必须配备齐全和足够的电气安全用具。
4.3.2所购置的电气安全用具必须是国家指定检验机构认证的合格产品,安全主管部门应对选购的电气安全用具生产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使用等级等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电气安全作业现场。
4.3.3自制的电气安全用具(移动遮拦、绝缘梯台、安全网帘等)、标志牌,其电气性能、机械性能、安全色标和规格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电气安全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4.3.4电气安全用具要设专人管理,定置存放,绝缘用具要有专用橱柜存放,存放地点应干燥、通风、清洁无污染,任何人不得将电气安全用具移作它用。
4.3.5电气安全绝缘用具要定期由具备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标准和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3.6在用的电气绝缘用具必须在检验周期内,有定期检验合格证书,操作时要使用安全防护等级相符,外观检查及性能试验良好的合格绝缘用具。
4.4安全标识4.4.1电气设备和场地必须设置提示安全所必需的安全标识,如设备和回路的名称编号、额定参数、接地标记、危险警示标志、特殊操作类型和运行条件说明等。
安全标识必须清晰醒目、容易辩认并能保持长久。
4.4.2电气操作移动标志牌必须采用硬质绝缘材料,标志牌的标示、色标、规格等应符合国家规定。
4.5特殊条件环境的电气安全要求4.5.1电气设备在特殊条件环境下使用时,必须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符合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确保在特殊条件环境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安全。
属于这些特殊条件、环境的有:a)有爆炸危险或有易燃危险;b)异常高或异常低的温度;c)异常潮湿;d)特殊的化学、物理或生物作用。
4.5.2对特殊条件环境的电气设备应加强设备巡视检查、维修保养、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检测工作,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和违章使用。
4.5.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计应根据国家(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按分级标准划分爆炸、火灾场所危险区域,按危险区域的危险物质选择防暴电气的属类、等级和组别,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计、安装、验收,必须经过相关防火管理部门和安全部门的审核、批准、验收。
4.5.4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装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防爆电器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齐全完好。
4.5.5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的安装与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4.6发电、供电安全要求4.6.1发电、供电安全管理工作应认真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91)。
4.6.2发电厂、变配电站、(所)必须建立有关设备挡案、技术图纸、各种指示图表、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及有关记录和制度。
4.6.3发电厂、变配电站(所)应建有以下记录:a)抄表记录。
按规定时间抄录有关电压、电流、有功和无功电能等;b)值班记录。
记录系统运行方式、设备检修、安全措施布置、事故处理经过、运行调度指令等。
c)设备缺陷纪录。
记录发现缺陷的时间、内容、类别,以及消除缺陷的人员、时间等。
d)设备检修、试验记录。
记录检修和试验时间、内容、数据及发现问题和处理经过等事项。
4.6.4发电厂、变配电站(所)应建有以下制度:a)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b)交接班制度;c)倒闸操作票制度;d)巡视检查制度;e)检修工作票制度;f)工作器具保管制度;g)设备缺陷管理制度;h)安全保卫制度。
4.6.5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熟悉本站(所)的电气系统接线方式,了解主要电气设备技术规范,掌握倒闸操作、设备检修、缺陷处理、事故处理等技能。
4.6.6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填用工作票或采用口头、电话命令;至少应有2人在一起工作;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4.6.7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许可人和工作监护人,必须要经有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规程考试、批准、备案,电气工作票签发人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熟悉规程的电气单位领导、技术人员、班组长等人员担任。
4.6.8发电厂、变配电系统的电气设备、开关、线路必须按规定标有名称和编号,电气设备场所通道应保持畅通、警示标志醒目,并设有检修安全遮拦和消防器材,无人值班的变配电站(所)要加锁。
4.7用电安全要求4.7.1用电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用电情况,遵照国家《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92)和相关的电气安全技术规范,按照集团公司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4.7.2用电单位电工应熟知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不得随意更改电气设备、系统供电方式,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设备、线路负荷容量,不得任意改动、拆除、取消保护装置和保护元件。
4.7.3安装和使用电气设备必须保证安全,不得发生任何危险,所有电气设备、装置和部件,均应符合安全要求;如果在安全技术和经济利益之间发生矛盾时,应该优先考虑安全技术上的要求。
4.7.4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以及修理应由电工进行,工作前应根据保证电气工作安全的需要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三种方式,在低压控制盘、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工作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4.7.5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工作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将各个可能来电方面的电源全部断开(应具有明显的断开点),对可能有残留电荷的部位进行放电,验明确实无电后方可工作。
必要时应在电源断开处挂设标示牌和在工作线路各相上挂接保护接地线。
4.7.6停送电联系应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方式,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电话联系必须互通姓名,联系内容要复颂核对无误并详细记录;严禁非指定人员代传停送电和约时停送电。
4.7.7电气工作前或间断工作恢复工作时,要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完好,经验电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工。
4.7.8当有必要不停电工作时,应在电气装置及工作区域挂设警告标志或标示牌,使用电工个体防护用品,按低压带电工作要求操作,并设专人监护。
4.7.9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