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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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规范农药登记试验行为,确保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保证农药登记评审工作的科学、有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农药登记提供数据而进行的试验,包括产品化学、药效、毒理学、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

第三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开展农药登记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第四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以下简称“试验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试验单位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试验人员、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等。

第五条试验单位负责人应当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取得法人授权的人员,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一)全面负责试验单位的建设和组织管理,确保试验单位能够履行本规范;(二)配备相应的设施、仪器设备、材料和人员,确保项目及时正常开展;(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留存每位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培训情况、经历和工作职责的记录;(四)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加强业务培训;(五)组织制修订标准操作规程,保存所有版本及修订记录,确保按最新版本执行;(六)设立质量保证部门,任命质量保证人员,并确保其履行职责;(七)制定并及时更新试验主计划表,掌握各试验项目的进展,每个试验项目启动前任命试验项目负责人,在多场所试验中根据需要任命试验分项负责人;(八)确保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分项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和试验人员之间信息交流通畅;(九)监督试验项目负责人书面批准试验计划,并提供给质量保证人员;(十)建立计算机系统,并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系统验证、运转和维护;(十一)提供良好的安全防护措施;(十二)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明确试验计划、完成期限等,及时将协议或合同、样品封样编号及产品名称、试验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预计启动和完成日期、试验地点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范文最新推荐------------------------------------------------------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8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这是小编提供的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试验。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还应当经农业部审查批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四条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1 / 22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试验单位认定第五条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同意申请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具有与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匹配的试验场所、环境设施条件、试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样品及档案保存设施等;(三)具有与其确立了合法劳动或者录用关系,且与其所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四)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和相应的试验与工作人员等;(五)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六)有完成申请试验范围相关的试验经历,并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运行六个月以上;(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药登记试验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试验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试验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农药登记试验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考核标准农药登记试验良好实验室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体系,确保实验过程可控、数据可靠。

三、考核内容1.实验室基本情况考核–实验室规模、人员配备、设备设施等情况;–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实验室安全管理措施及记录;2.实验室实验能力考核–实验室完成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特殊情况的应急处理能力;3.实验室服务质量考核–实验室服务态度;–项目进展情况及报告准确性;–对样品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四、考核程序1.通知函发放–主管部门提前通知实验室进行考核;2.考核准备–实验室整理相关资料、检查设备设施;3.考核实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实验室进行实地考核;4.考核总结–主管部门形成考核报告,对实验室进行评定;5.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及时通知实验室,提出改进建议;6.考核成绩备案–将考核结果纳入实验室档案,用于后续评估。

五、考核结果处理1.优秀–对表现优秀的实验室给予表扬和奖励;2.合格–合格实验室继续保持,并建议有所改进;3.不合格–主管部门责令实验室整改,并进行复核考核;六、附则1.实验室考核周期不得超过一年;2.实验室应当积极配合考核,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3.实验室需定期开展内部评估,提升自身实验能力和管理水平。

结语农药登记试验良好实验室考核是对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评估的重要手段,希望通过本管理办法的落实,能够推动实验室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为农药登记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管理办法

附件: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是为评价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而进行的试验(详见附件1)。

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考核、委托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方可承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

具备A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附件1中全部试验,具备B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附件1中第一、二部分试验,具备C级资质的单位只能承担附件1中第一部分试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试验机构可以自愿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请承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得到独立法人的授权,具备承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工作条件的科研和教学等单位。

(二)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的实验室应符合《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规范》(NY/T 718)的相关要求。

(三)申请承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的单位技术人员应熟悉《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GB 15670)。

第五条申请承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单位概况和实验室基本情况;(二)实验设施;(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主要试验人员情况,包括职称、学历、专业、培训情况、工作能力和简历等;(四)动物使用和动物实验室合格证书;(五)相关仪器设备清单及使用情况;(六)近五年相关工作总结和典型试验报告;(七)管理制度及其它参考资料;(八)自身诚信情况申明。

第六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初审。

对资料齐全的,组织专家考核组进行技术考核(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

对资料不全或不具备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考核第七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聘请相关领域有资质的技术人员建立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考核专家库。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考核领域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技术考核,与被考核机构有利害关系的考核人员应当回避。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6.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439号•【施行日期】2021.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439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经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审,批准天津永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17家单位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有效期五年。

经资料审查和综合评审,批准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卫生检测中心)化学品毒性评价中心等7家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信息变更。

特此公告。

附件:1.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及试验范围2.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信息变更名单农业农村部2021年6月18日附件1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及试验范围认定试验范围产品化学试验:理化性质测定试验、产品质量检测试验/储存稳定性药效试验:卫生用农药试验(卫生杀虫剂)残留试验:代谢试验(动物代谢)、加工农产品残留试验药效试验:农林用农药试验(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残留试验:农作物残留试验(室内检测、田间试验)药效试验:农林用农药试验(杀虫剂、杀菌剂)药效试验:农林用农药试验(植物生长调节剂)、卫生用农药试验(卫生杀虫剂)毒理学试验:急性毒性试验产品化学试验:(全)组分分析试验药效试验:农林用农药试验(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试验:农作物残留试验(室内检测、田间试验)残留试验:农作物残留试验(室内检测、田间试验)产品化学试验:理化性质测定、产品质量检测/储存稳定性试验药效试验:农林用农药试验(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毒理学试验:急性毒性试验药效试验:农林用农药试验(杀虫剂、除草剂)产品化学试验:理化性质测定试验、产品质量检测试验/储存稳定性试验残留试验:农作物残留试验(室内检测、田间试验)残留试验:农作物残留试验(室内检测、田间试验)加工农产品残留试验(油料)药效试验:农林用农药试验(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药效试验:农林用农药试验(杀虫剂、杀菌剂)药效试验:农林用农药试验(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试验:农作物残留试验(田间试验)附件2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信息变更名单序号申请单位名称批准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信息变更变更前信息变更后信息1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卫生检测中心)化学品毒性评价中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变化瞿红鹰胡世杰2 天津市植物保护研究所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名称变化天津市植物保护研究所天津市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变化王万立程奕3天津市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名称变化天津市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天津市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变化郭永泽程奕4 伊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变化任忠亮魏文彬5 浙江德恒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变化纪立新范东升6 北京绿城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变化蒋红云胡浩7 北京依科世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变化何明远沈以新。

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申请承担农药登记环境试验的单位(以下称申请承担试验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环保、科研、教学等从事农药环境试验工作的单位。
(二)环境实验室无污染源(粉尘、烟雾、震动、噪声、辐射等),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防毒、防火、防爆等)。
(三)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占工作人员的85%以上,其中中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0%);能熟练掌握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有独立完成农药环境试验工作的经验;有一定的外语基础,了解国内外有关信息、动态;有严格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确保试验结果科学、真实。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审查通过的续展申请,报农业部批准后,换发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委托证书。
第十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对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要求和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等有关规定完成农药环境试验。
第十五条 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年终应以书面形式对全年的环境试验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委托试验资格;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泄露企业要求保密的技术资料、试验内容和试验结果的;
第五条 申请承担试验单位可以分别或同时申请承担环境行为和环境毒理试验资格。申请承担试验单位应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实验室设施和办公条件情况;
(二)相关仪器设备清单及使用情况;
(三)相关实验材料的种类及标准化情况;
(四)完成相关工作的历史资料总结;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6号令)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6号令)
及有关杂质组成 的产 品 .可含有少量必需 的添加剂 和 适 当的稀释剂
行。
2 0 1 7年 6月 1日之前 . 已经取得 的农药 临时登记
证到期不予延续 :已经受理 尚未作 出审批决定 的农 药 登记 申请 , 按照《 农药管理条例》 有 关规定办理 。
( 四) 制剂 . 是指 由农药 原药 ( 母药) 和适 宜 的助剂 加工成 的 . 或者 由生物发酵 、 植物提取等方法加工 而成
登记试验
备下列条件: ( 一) 具有独立 的法人资格 , 或者经 法人授 权 同意 申请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具有与 申请承担登 记试验范 围相 匹配 的试 验
场所 、 环 境设 施条件 、 试验设施 和仪 器设备 、 样 品及 档 案保存设施等 : ( 三) 具有与其确立 了合法 劳动或 者 录用关 系 , 且
第三章 试验备案与审批
( 五) 试验场所 、 试验设施 、 实验室等证 明材料 以及 仪器设备清 单 : ( 六) 专业 技术 和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 ( 七) 按 照农 药登记试 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运行 隋 况 的说 明 . 典 型试验报告及其相关原始记 录复印件 申请资料应 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 电子文档 第七 条 农业部 对 申请人 提交 的资料进行 审查 . 材料 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 当场或者在 五个工作 日内一次告 知 申请者需 要补 正的全部 内容 : 申请 资料齐全 、 符合 法定形 式 . 或者按 照要求 提交全部
与其所 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 围相适应 的专业技术 和管
理1 人员:
申请农 药登记 的 . 应 当按 照本办 法进行
开展农 药登记试 验 的 . 申请 人应 当报试验所 在地 省级人 民政府 农业 主管部 门( 以下 简称省级农业部 门) 备案: 新农 药的登记 试验 , 还应 当经农业部 审查批 准 第 三条 农业部 负责新农 药登记试 验审批 、 农药 登记试 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 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 由农业 部所属 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 的机构承担 省 级农 业部 门负责本 行 政 区域 的农 药 登记 试验 备案及 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 由省级农业部 门 所属 的负责农 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 四条 省级农业部 门应 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监 督管理信 息化建设 . 及 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 督管理信 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 管理 信 息 平 台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3号令)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3号令)
第 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生产 、 经营、 使用 的农药 . 应 当取得农药登 记
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 有关具体要求 . 由农业部另行 制 定。
第 九条 农业部根据 农药助剂 的毒性 和危 害性 . 适 农药登记时 , 应 当提交相应 的试 验资料 第 十条 农 药产 品的稀 释倍 数或 者使用 浓度, 应 当与施药 技术相匹配
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 的农药
第二章 基本 要求
境 内企业 。 向中国出 V I 农 药的企业 ( 以下简称境外企 业) . 是指将在境外生产 的农药 向中国 出口的企业。新 农 药研制者 ,是指在我 国境 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 国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多个主体联合研 制的新农药 . 应 当明确其 中一 个
据 申请 登 记的 . 按照新农药 登记 申请 第 十 八条 使用 。 按照《 农药管理条例》 第十 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 资料 的 .由受让方凭双方 的转让合 同及符合登记资料 要求 的登记资料 申请 农药登记 第 十几条 农业 部或 者省 级农 业部 门对 申请人 提交 的 申请 资料 , 应 当根据 下列情 况分别作 出处理 : ( 一) 不需 要农药登 记 的 . 即时告知 申请者 不予受
发生变化
登 记试验单位 出具 .也可以 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 门签 署互 认协定 的境外相关 实验室 出具 : 但 药效 、 残留 、 环
境影 响等与环 境条件 密切相关 的试验 以及 中国特有生 物物种 的登记 试验应 当在 中国境 内完成 第 十七条 申请新 农药登 记 的 . 应 当 同时提交新 农药原 药和新 农药制剂登记 申请 , 并提供农药标准 品 自新农药 登记 之 日起六年 内 . 其他 申请人 提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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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是为评价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而进行的试验(详见附件1)。

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考核、委托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方可承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

具备A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附件1中全部试验,具备B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附件1中第一、二部分试验,具备C级资质的单位只能承担附件1中第一部分试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试验机构可以自愿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请承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得到独立法人的授权,具备承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工作条件的科研和教学等单位。

(二)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的实验室应符合《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规范》(NY/T 718)的相关要求。

(三)申请承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的单位技术人员应熟悉《农
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GB 15670)。

第五条申请承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单位概况和实验室基本情况;
(二)实验设施;
(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主要试验人员情况,包括职称、学历、专业、培训情况、工作能力和简历等;
(四)动物使用和动物实验室合格证书;
(五)相关仪器设备清单及使用情况;
(六)近五年相关工作总结和典型试验报告;
(七)管理制度及其它参考资料;
(八)自身诚信情况申明。

第六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初审。

对资料齐全的,组织专家考核组进行技术考核(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

对资料不全或不具备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考核
第七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聘请相关领域有资质的技术人员建立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考核专家库。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考核领域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技术考核,与被考核机构有利害关系的考核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技术考核按照组织机构、人员、设施、仪器设备和试验系统、质量管理、试验工作等内容分为若干单项,分项打分。

考核合
格的标准为总分不得低于80分,单项得分不得低于额定分的60%。

具体考核内容和指标见附件2。

第九条考核组应在完成技术考核工作后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交考核结果和综合评审意见。

考核组对考核结果和综合评审意见应保密,不得作为他用。

第十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考核组的考核结果和综合评审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符合资质要求的,报农业部批准,公布有关试验单位的名单,并颁发证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期限与续展
第十一条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的委托有效期为5年。

期满需继续承担该试验的单位,应在委托有效期满前6~9个月,按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资质续展。

未按期申请资质续展或续展考核未通过的,所委托的资质到期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申请资质续展应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和以下资料:
(一)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工作总结及今后工作计划;
(二)资质有效期内单位发展和人员变化情况;
(三)试验报告的管理情况及其它与试验工作有关的资料;
(四)自身诚信情况评估。

第十三条资质续展和新增试验项目资质的申请、考核和委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考核专家和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承担单位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对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承担单位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在委托有效期内进行抽查考核。

对于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通报、暂停试验委托业务、限期整改,甚至取消委托资质。

第十六条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执行相关规定和要求,完善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试验能力,保证试验工作的质量和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承担单位在接受农药生产者委托开展毒理学试验时,应与委托方签订试验协议。

第十八条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承担单位在接受和保存样品时,应遵守《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农药登记试验样品的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要求和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标准及有关规定开展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工作。

试验结束后应及时完成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客观、真实。

试验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承担单位应及时将所接受的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的有关信息(包括委托企业、试验药剂名称、试验
项目、试验计划、协议等内容)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承担单位每年年底前应汇总本年度的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工作情况,将有关材料上报至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第二十一条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承担单位在资质有效期内,组织机构、相关人员、主要实验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及时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委托资质。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承担单位在开展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造成经济纠纷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一)泄露企业要求保密的技术资料、试验内容和试验结果的;
(二)编造或修改数据,提供假报告的;
(三)代签其他单位和人员试验报告的;
(四)无特殊原因不履行试验协议,逾期不向企业提交试验报告,延误企业申办农药登记的;
(五)其它违反试验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项目
第一部分
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2、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3、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4、皮肤刺激性试验
5、眼刺激性试验
6、皮肤致敏性试验
第二部分
7、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Ames试验)
8、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9、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10、哺乳动物显性致死试验
11、哺乳动物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12、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13、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14、微生物农药致病性试验
15、亚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16、亚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17、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
第三部分
18、致畸试验
19、两代繁殖试验
20、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
21、慢性毒性试验
22、致癌试验
23、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
24、毒物代谢动力学试验
25、人群接触毒性
附件2: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资质考核内容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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