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界定标准(通用版)
煤矿三违标准

二、二类“三违”界定标准1. 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
2.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造成事故的。
3. 现场存在隐患,不听检查人员劝阻,并和检查人员发生争执的。
4. 未按规定配戴护目镜的。
5. 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点或睡岗的;未经现场负责人同意,擅自撤除警戒的。
6. 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帘)的。
7. 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携带长柄工具或火工品的。
8. 人为破坏综合防尘设施的。
9. 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时间进行验炮的;当班未处理完的瞎炮未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的。
10. 炮眼内有异常时装药的;炮眼深度和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的。
11. 爆破前爆破母线不扭成短路的;爆破后不将发爆器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成短路的。
12. 雷管炸药同时混放在炸药箱内的。
13. 烧焊结束后,未安设专人留守看护或留守看护时间不足1小时的。
14. 推车时放飞车的。
15. 起吊设备时,人员站位不符合措施规定的。
16. 斜巷停车装卸料时,斜巷下平段未安设专人警戒的;车辆未使用锚链或卡轨器固定的,或卡轨器距离车轮超过200mm的。
17. 绞车司机骑绳操作小绞车或前面、侧面开车的;带电自行处理爬绳的;斜巷不带电松车的。
18. 绞车运行期间或斜巷停车时,绞车司机睡岗或待岗的;发现钢丝绳受力异常或不明信号未及时停车处理的。
19. 斜巷“一坡三档”设施不齐全或钢丝绳锈蚀严重、断丝超限时进行打运的。
20. 信号把钩工未检查绞车提升绳及保险绳是否挂好压好、车辆装封车情况、车辆连接情况、斜巷内及警戒区域有无人员就发出打运信号的。
21. 斜巷上口绞车不运行时,钢丝绳余绳超过摘挂钩地点的。
22. 违规处理斜巷掉道的。
23. 电机车抵车范围内有人开车的,或抵散车的;绳式推车机作业区间内有人时开动推车机的。
24. 双司控电机车司机不在前方的司控室开车的,或超速行驶的。
25. 电机车充电工配置电解液前防护用具穿戴不齐全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doc 25页)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doc 25页)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
(开、停工牌)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3篇)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一、一般“三违”界定范围(一)、共性方面1、井下不按规定正确佩戴矿灯、自救器的;2、乘罐、乘车不按规定排队的;3、井下作业粉尘较大时不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4、工作时间干私活,看书(专业书籍除外)、看报的;5、井下不戴安全帽、脱靴子、关闭矿灯、自救器不随身携带的;6、井下不正确使用矿灯,背后甩灯,灯绳打结的;7、“三违”人员拒绝检查或谎报单位、姓名的;8、井底车场未按照规定路线行走的;9、井底车场及主要大巷随地大小便的;10、井上下把钩工未按规定负责把钩、搜身、开关罐门、目接送罐等工作的;11、井下临时停车地点未按规定使用便携式阻车器或掩车的;12、巷道内推矿车过巷道交叉口、弯巷及前方有人时不吹哨的;13、上下罐人员擅自打开、关插罐门的;14、井下没有系矿帽帽带的,升井未冲刷胶靴的;15、人车内吃饭的、乱扔垃圾的;16、井下坐高压注浆管的;17、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二)、采煤专业:1、人员进入煤墙工作时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2、液压管路接头未按规定正规使用“U”型销子的;3、泵站需要加乳化油时,未使用专用油桶和油泵;4、非紧急情况,使用紧急停机开关的;5、采煤机停机时离合器手把未打到停电位置;6、刮板运输机超负荷时,反复打倒车的;7、乳化液泵工不会使用折光仪的;8、更换液压元件没有停止乳化液泵的;9、工作面上下隅角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没有按要求进行卸顶板锚杆螺帽的;10、工作面在采用单体支柱调整支架时,没有使用双防倒绳或采用远距离进行供液的;11、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三)、开拓掘进专业1、使用耙装机时,用锚杆或撬杠代替操作手把的;2、使用耙装机时,闸皮用螺丝帽或其他东西垫起来的;3、耙装机停用停电后,手把未摘除的;4、耙矸机照明不正常使用的;5、耙矸机攀橛用顶、帮锚杆代替的;6、喷浆时,在矿车里拌喷浆料的;7、工作面风管、水管接头用铁丝代替“U”型卡或“U”型卡穿单腿的;8、用活口扳手紧锚杆的;9、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煤矿三违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
(开、停工牌)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二零一九年目录特别严重“三违”(安全红线)界定标准 (1)集团公司“四条禁令”.................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2)一、通用部分 (2)二、采煤部分 (3)三、掘进(修护)部分 (4)四、机运部分 (4)五、“一通三防”部分 (6)一般“三违”界定标准 (7)一、通用部分 (7)二、采煤部分 (8)三、掘进(修护)部分 (10)四、机运部分 (11)五、通防部分 (14)轻微“三违”界定标准 (17)一、通用部分 (17)二、采煤部分 (18)三、掘进(修护)部分 (19)四、机运部分 (20)五、通防部分 (21)特别严重“三违”(安全红线)界定标准对触及1—15条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触及16—30条的主要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
1.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
2.皮带检修或清理机头、机尾传动及张紧部位未进行停电闭锁挂牌;皮带运行期间,清理皮带或进入非人行道侧。
3.绞车、皮带运输机机头、机尾未按措施固定好就投入运行。
4.井下带电作业;擅自摘牌送电。
5.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6.各类绞车运行期间,人员进入运行区间及跑车范围。
7.无计划、无措施烧焊。
8.瓦斯超限作业;脱岗造成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事故;隐瞒瓦斯超限。
9.人为造成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功能失效。
10.人为破坏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
11.监测监控、瓦斯钻孔、瓦斯抽采、瓦检员及防突员检测、水害治理工程、岩性探查等造假。
12.防突、防治水头(面)超掘超采。
13.探放水时,未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
1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伤害。
15.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未安排停工撤人。
16.无规程(措施)施工。
17.擅自截短锚杆、锚索。
18.掘进工作面循环进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19.罐笼装运大件、特殊车辆不使用定车装置。
20.防爆电气设备失爆。
煤矿通防专业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通防专业三违界定标准煤矿通防专业“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322、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
323、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
324、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325、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326、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
327、局部通风喝循环风的责任人。
328、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329、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330、违反规定的串联风。
331、瓦斯异常区为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332、井下烧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烧焊的。
333、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
334、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335、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
336、井下巷道粉尘堆积的。
337、工作地点有煤尘堆积的。
338、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的。
339、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
340、开拓设计、开采方案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
341、盲巷封闭不及时地责任者。
34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343、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344、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的。
345、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
346、出现瓦斯误报警的责任人。
(二)一般“三违”347.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
348.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
344.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345.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346.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347.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的。
348.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悬挂和校对的。
349.永久密闭前不设置检查箱的。
350.永久密闭无压差计的(盲巷闭除外)。
顾北煤矿一般“三违”界定标准

附件3顾北煤矿一般“三违”界定标准一、通用部分(一)为“三违”人员说情的。
(二)对他人“三违”行为视而不见的。
(三)一般岗位班中睡岗(包括设臵睡铺、靠背)的。
(四)岗位工未持证上岗的。
(五)规程措施未及时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不签字或代签的。
(六)班队长、岗位工未执行“手指口述”的,不填写交接班“手指口述”安全确认表或填写不认真的。
(七)井下作业人员将矿灯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特殊规定除外)。
(八)接尘作业人员在产尘作业时未佩戴防尘口罩的。
(九)无险情随意打开或人为损坏自救器的。
(十)交叉作业达不到规定的安全距离(有措施规定的除外),或交叉作业中人员争抢施工,或人为遗留安全隐患的。
(十一)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定处理而使用的。
(十二)井下存放、使用的油漆、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盛装容器密封不严、无专人运送、不按规定放臵的。
(十三)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不按规定配齐完好灭火器材的。
(十四)非工作人员(检查人员除外)进入要害场所的。
(十五)不遵守交窑秩序的。
(十六)井口附近清理环境,向井筒内丢弃垃圾、杂物的(情节严重的,按较严重“三违”查处)。
(十七)乘座架空乘装臵、人车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
(十八)携带超长、超重物件乘坐架空乘人车或平巷人车的。
(十九)携带锋利工具未戴防护罩的。
(二十)私自拆卸矿灯的。
(二十一)大型硐室施工不按标准架设建筑支架而进行作业的。
(二十二)高层工作平台上施工不设行人梯及多层平台间不设行人通道的。
(二十三)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现场监护时间达不到措施规定的。
(二十四)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二十五)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及其它有禁烟规定的要害场所吸烟的。
(二十六)距易燃、易爆物品20m范围内吸烟的。
(二十七)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m以上的。
(二十八)氧气瓶、乙炔瓶用同一列车运输时,分别装载氧气瓶、乙炔瓶的矿车距离达不到5m以上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xxxx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共性部分“三违”行为界定(一)严重“三违”行为1.无安全措施施工或不按措施施工。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
3.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
4.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5.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
6.酒后下井上岗。
7.固定岗位脱岗。
8.穿化纤衣服下井。
9.井下随便拆卸矿灯。
10.不戴矿灯、自救器入井。
11.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12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
13.携带手机等非防爆电器设备下井。
(二)一般“三违”行为1.班中睡觉;班前、班中喝酒。
2.安排交接班而不执行。
3.上下井不排队候候车,抢上抢下。
4.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
5.未按规定配备瓦检员。
6.跨越胶带运输机,不走专设过桥。
7.不按规定发送信号。
8.井下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
9.人行车超员。
10.乘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
11.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
12.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13.井口、下井人员及地面特殊作业场所不戴安全帽或随意脱掉安全帽。
14.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
15.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
16.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17.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
18.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
19.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
20.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升井。
21.使用不合格防护用品。
22.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
23.消防器材不按规定安设。
24.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
25.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
26.高空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
27.不按要求参加公司安排的健康监护(体检)。
28.提前升井。
29.安排不适合井下岗位人员上岗作业的。
30.人员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
31.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三违”界定标准(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煤矿“三违”界定标准(通用版)一、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
(开、停工牌)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33.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34.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
35.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36.装火车皮试、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的,绞车超挂车的。
37.焊接人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3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39.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40.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41、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
42.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43.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
44.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
45.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46.不沿专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
47.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
4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49.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50.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
51.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轻微“三违”52.井下脱帽休息的。
53.进入井口安全文化走廊不戴安全帽的或者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的。
52.下井携带物品在井口登记,上井未及时消户的。
53.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54.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队的。
55.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道档行走的。
56.在架空乘人索道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或乘坐索道不文明、不规范的。
三.采掘专业(一)严重“三违”57.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前探梁的。
58.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59.空顶作业的人员。
60.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61.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
62、扒装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
63.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64.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
65.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66.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67.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
68.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69.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70.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二)一般“三违”71.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放炮平行作业的,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72.拉移转载机时,两股受力链两侧及锚固站周围4米范围内有人的。
73.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封闭的。
74.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75.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
76.机掘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
77.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煤机司机。
78.掘进机前扶棚与掘进机维修平行作业的。
79.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5棵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的。
80.采煤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的。
81.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3米范围(溜子挡煤板除外)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82.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泵站司机。
83.采面顶板来压,或老塘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
84.切顶排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85.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责任人。
86.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
87.炮采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尘飞扬严重的。
88.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上岗的。
89.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个棚距超过标准规定,又不采取措施的。
90.煤机、掘进机、扒装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
91.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的。
92.采煤机上未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
93.两巷超前维护支柱初撑力连续3棵低于规程要求的。
94.掘进迎头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
95.扒装机少挡绳栏而使用的责任人。
96.扒装机无照明灯作业的班组长。
97.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98.井下施工中对电缆等没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
99.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
100.不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
101.未对起吊架棚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
102.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
103.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
104.岩巷迎头锚杆连续3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岩面的。
105.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5棚前后错差大于200mm以上,悬臂不一致的支护。
106.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的(离操作点5米之外的)。
107.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108.高档工作面临时支柱不按规程支设的支护工。
109.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110.在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
111.用扒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的。
112.上下山迎头牵移扒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勾头的。
113.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
114.高档工作面貌有人进入机道工作时,5米范围内动棚的。
115.用单体生根不拴安全绳的。
116.乳化液泵吸空的司机。
117.不在指定修理峒室检修电钻的。
118.电钻电缆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
119.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
120.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不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
121.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122.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时,距煤机距离不足10米的(高档面)或综采面不足15米的。
123.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124.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
125.采煤工作面用溜子运送物件时,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不停溜子取料的。
126.高档工作面调整支架时,一人单独操作的。
127.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128.回采工作面回柱20米范围内平行作业的。
129.用顺槽溜子、装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的或回撤单体支柱、棚梁的。
130.以工作面机头时,开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责任者。
131.延伸工作面溜子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
132.采煤工作面采用放炮回撤单体支柱的。
133.喷浆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
134.喷浆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35.锚杆安装时的预应力连续三棵不符合作业规定的。
136.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或倾角大于30度的上山支护施工,没有脚手或没搭工作平台的。
137.炮采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责任人。
138.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
139.开扒装机、综掘机不开灯的。
140.用千不拉回撤单体支柱时,将绳套拴在活柱体上的。
141.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
142.用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员工作的。
143.多台电钻同时钻眼时,交叉作业的。
144.锚喷巷道前探梁安装卡环的锚杆,有3棵最大外露长度超过规程规定的。
145.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架间喷雾的。
146.综采工作面运输机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责任者。
147.采掘工作地点未采取个体防尘措施的。
148.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
149.工作面或两巷超前维护连续2-4棵单体不拴安全绳的。
150.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
151.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
152.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
153.回采工作面中,随意丢失顶煤或底煤的责任者(规程规定的除外)154.采煤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3棚均不铰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