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

2023年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架空索道的监督检验工作,保证客运架空索道的安全运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或改建的客运架空索道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监督检验的目的是确保客运架空索道的运行安全和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保障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索道基本情况审查、索道工程质量检验、索道设备安全检查、索道运行状态评估等。
第五条监督检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不得有任何干预、操纵或徇私舞弊行为。
第六条监督检验工作应当注重科学性、严谨性和公正性,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合理评估,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二章监督检验的程序第七条监督检验工作由索道运营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监督检验期限一般为每两年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酌情调整。
第八条监督检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索道基本情况审查:对索道的设计图纸、批准文件、验收记录等进行审查,确认索道的基本情况和建设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二)索道工程质量检验:对索道的支座、桥塔、吊车室、绳线等关键部位进行检验,确保索道的结构安全可靠,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三)索道设备安全检查:对索道设备包括牵引设备、制动系统、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检查,确认设备运行状况良好,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四)索道运行状态评估:对索道运行过程中的车速、运行时间、乘坐舒适度等进行评估,确认索道的运行状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监督检验结果根据整改情况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种,通过表示索道的运行状况良好且未发现严重问题,未通过表示索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未通过监督检验的索道应当立即停止运营,由索道运营单位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监督检验。
第十一条监督检验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索道运营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公示于索道站内以提醒乘客和工作人员。
客运索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客运索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一、安全管理制度1. 客运索道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制等。
2. 客运索道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二、设备维护管理1. 客运索道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索道设备和周边设施进行巡检和检修,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 企业应配备专业的设备维护人员,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并建立设备档案和维护记录。
三、人员培训管理1. 客运索道企业应建立健全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对索道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2. 企业应建立索道设备操作人员的档案,包括培训记录、技术资格证书等,并建立定期复核机制。
四、安全生产监管1. 客运索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
2.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台账,对安全生产问题进行记录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能够及时得到排查和处理。
以上标准为客运索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基本要求,企业在评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和评定,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客运索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五、应急救援能力1. 客运索道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能力,包括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和设备,并与相关应急救援部门建立紧密合作关系。
2. 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做出救援响应。
六、安全生产信息管理1. 客运索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对事故隐患、安全事故和相关信息进行及时记录和汇报,确保信息畅通。
2.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档案,对事故隐患和事故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日后参考和借鉴。
七、技术装备水平1. 客运索道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设备,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验收,确保技术设备水平符合规定要求。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2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9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客运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索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推行客运索道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二章制造第五条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客运索道设计完成后,设计文件应当由制造单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制造。
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委托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购零部件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与本单位质量体系的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客运索道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客运索道新产品、新部件,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
第九条客运索道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以部件出厂的应提供部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图纸及说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无损检测报告等。
客运索道管理制度

客运索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客运索道的管理,保障索道运行的安全和正常运营,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风景区、滑雪场等地的客运索道。
第三条管理制度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索道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管理部门负责对客运索道进行监督管理,索道运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执行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索道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确保索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六条索道运营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安全管理和技术操作培训,持证上岗,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城市、风景区、滑雪场等地的客运索道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注册和备案,取得营业许可证方可开展运营。
第八条索道运营企业应定期将索道设备进行检测与维护,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第九条索道运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对索道营业场所和设备,索道运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场所的卫生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索道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索道运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索道设备和运行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索道运营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索道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避免设备故障对客运造成影响。
第十三条索道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索道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对设备运行安全的监测和管理。
第十四条客运索道的日常巡检工作由索道运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确保索道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索道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紧急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客运索道运营企业应当对索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客运索道运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建立安全档案,确保索道设备和运行的安全。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八条客运索道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索道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索道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索道的运营计划,合理安排索道运行时间和客流量。
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

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一、引言客运架空索道是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广泛应用于旅游景区、城市交通等场所。
为了确保客运架空索道运行的安全可靠,保护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客运架空索道的监督检验工作,确保其运行符合标准要求,保障运行安全。
二、检验范围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 设备检验:包括索道车辆、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等的检验; 2. 运行检验:包括索道车辆的运行情况、线路布置、运行规程等的检验; 3. 安全检验:包括索道车辆的安全设施、事故应急措施、操作员培训等的检验。
三、检验对象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对象包括既有客运架空索道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客运架空索道。
既有客运架空索道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新建、改建、扩建的客运架空索道应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检验。
四、检验程序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收集相关资料、制定检验计划、组织检验人员等; 2. 设备检验:对索道车辆、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查其技术状态和安全性能; 3. 运行检验:对索道车辆的运行情况、线路布置、运行规程等进行检验,确保运行符合规定要求; 4. 安全检验:对索道车辆的安全设施、事故应急措施、操作员培训等进行检验,确保安全可靠; 5. 检验报告编制:根据检验结果,编制检验报告,包括检验结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等; 6. 检验结果处理:对检验结果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合格,如存在问题需整改,并制定整改措施;7. 检验验收:对整改后的客运架空索道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正常运营。
五、检验要求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应遵循以下要求: 1.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2. 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在检验过程中应认真、细致、客观地进行工作; 3. 检验应全面、全面地覆盖各个方面,不遗漏重要环节; 4. 检验结果应及时、准确地反馈给相关单位,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2024年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

2024年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客运架空索道的监督检验,确保其安全运行,适应新时代的需求和技术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客运架空索道的监督检验工作,包括索道设备、支承结构、运行装置、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等方面。
第三条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决杜绝任何违规操作和不安全行为。
第四条监督检验工作应注重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坚持真实、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报告编制和结果评估。
第二章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第五条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索道设备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可靠性检验;(二)支承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检验;(三)运行装置的性能、系统控制和安全保护检验;(四)运行管理及维护保养情况的审核。
第六条监督检验的要求如下:(一)索道设备的检验应包括检查传动装置、支撑装置、牵引装置、应急制动装置、限位保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等各部分,并通过检测仪器检测各项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二)支承结构的检验应包括力学强度、稳定性和抗震性等方面的检验,确保支承结构能够正常承载索道设备的运行负荷。
(三)运行装置的检验应包括动力系统、制动装置、控制系统、安全保护装置等方面的检测,确保运行装置能够正常运行并保证乘客安全。
(四)运行管理及维护保养情况的审核,包括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事故处理记录等方面的审核,确保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符合要求。
第三章监督检验的程序和方法第七条监督检验的程序如下:(一)客运架空索道运营单位应提前向监检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二)监检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指定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检验。
检验过程中应与运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了解索道设备的运行情况。
(三)检验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运营单位反馈,并提出必要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客运索道运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团体标准

客运索道运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团体标准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指导书、岗位责任制等,确保各项规范得到有效执行。
3. 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和教育计划,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4. 安全设备和设施:对索道运营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维修和更新,确保其安全可靠。
5. 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建立事故预防机制和应急救援预案,提前制定和演练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6. 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确保索道运营的安全性。
7. 安全生产记录和统计: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记录和统计工作,对事故、隐患等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供依据。
8. 安全监督和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机构,负责对索道运营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9. 安全生产宣传和文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文化建设,营造安全生产的氛围和理念,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10.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
全生产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罚。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9号颁布时间:2016-02-25实施时间: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客运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索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推行客运索道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二章制造第五条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客运索道设计完成后,设计文件应当由制造单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制造。
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委托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购零部件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与本单位质量体系的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客运索道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客运索道新产品、新部件,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
第九条客运索道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以部件出厂的应提供部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图纸及说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无损检测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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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客运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索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推行客运索道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二章制造第五条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客运索道设计完成后,设计文件应当由制造单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制造。
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委托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购零部件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与本单位质量体系的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客运索道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客运索道新产品、新部件,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
第九条客运索道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以部件出厂的应提供部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图纸及说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无损检测报告等。
客运索道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应当明示使用条件、技术参数、操作规程、试运行检查项目、人员要求、设备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受力部件检测和易损件更换的周期和方法等。
第十条客运索道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向质检总局申报,由质检总局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质检总局批准,方可投入制造、使用。
第三章安装、改造、修理第十一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客运索道安装单位在客运索道安装施工前,应当确认设备基础、预埋件等符合客运索道安装和土建工程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将相关情况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告知作业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作业,加强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客运索道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文件、监督检验证明、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竣工报告、调试及试运行记录、自检报告等安装、改造、修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第四章使用第十七条客运索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客运索道报废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注销。
第十九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停用客运索道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并到登记部门办理相关停用手续。
第二十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客运索道。
第二十一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负责。
使用单位负责人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第二十二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二)做好本单位客运索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三)对客运索道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四)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协助事故调查处理;(五)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六)督促落实技术档案的管理;(七)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配备作业人员,并加强对服务人员岗前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应急技能,协助作业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守则;(二)负责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对日常检查、日常维护保养、故障排除情况如实记录,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三)每次运行前应当对保护乘客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四)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五)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六)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一)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二)安全操作规程;(三)日常检查与定期自行检查制度;(四)维护保养制度;(五)定期报检制度;(六)作业和服务人员守则;(七)作业人员及相关服务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八)应急救援演练制度;(九)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十)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对每条客运索道建立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管理。
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一)出厂文件;(二)监督检验报告;(三)使用登记相关文件;(四)改造、重大修理技术资料和文件;(五)年度自行检查记录;(六)定期检验报告;(七)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八)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记录;(九)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记录;(十)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客运索道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年度检验,客运架空索道和客运缆车在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期间的两个年度,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
客运拖牵索道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
第二十七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如实记录。
对日常维护保养和试运行检查等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者开展大型活动等客运索道乘坐人员高峰期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客运索道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人员、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客运索道等待乘坐区域设置乘客引导标志,及时做好乘客引导工作,保证乘客出入畅通。
在客运索道的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应当张贴乘客须知、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内容应包括乘客适应范围、禁忌事宜等,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悬挂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专项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以及相应数量的营救设备、急救物品。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条客运索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经试运行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客运索道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客运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客运索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索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要求,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六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使用单位,是指从事客运索道经营管理,向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单位。
维护保养,是指根据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对客运索道设备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试、紧固连接件、更换易损件等,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和性能参数的活动。
修理,是指通过设备部件拆解,更换、修复主要受力部件,以恢复设备功能或者提高设备的安全性能,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重大修理,是指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通过设备整体拆解,进行检查维护、无损检测或者零部件更换,以确保客运索道所有主要受力部件得到安全检查,但不改变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改造,是指通过改变客运索道主要设备结构及其布局、传动方式、制动方式、运行参数、线路设计、电气控制系统等,致使客运索道主体结构、性能参数发生变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