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体系规范正式版
安全监控体系规范

安全监控体系规范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监控目标和范围:明确安全监控的目标和范围,确定需要监控的对象和监控的内容,例如网络安全、物理安全、人员安全等。
2. 监控策略和原则:制定监控的策略和原则,包括监控的时机、频率、方式等,确保监控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3. 监控设备和技术:选择合适的监控设备和技术,包括视频监控摄像头、入侵检测系统、安全门禁系统等,确保监控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 监控管理和运维:建立监控管理制度和运维规范,包括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等,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持续改进。
5. 监控数据和隐私保护:确保监控数据的安全和隐私保护,包括数据的存储、传输、访问权限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6. 监控报警和应急处理:建立监控报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流程,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确保安全监控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7. 监控评估和改进:定期评估监控体系的有效性和运行情况,及时改进监控策略和措施,提高监控效果和安全水平。
以上是一些通用的安全监控体系规范内容,具体的规范内容还需要根据不同行业和组织的实际需求进行定制。
安全监控体系规范

安全监控体系规范
是指在组织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时所需遵守的各项规定和标准。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安全监控体系规范中的要点:
1. 目标和原则:明确安全监控体系的目标和原则,确保其服务于组织的安全需求。
2. 组织结构:确定安全监控体系的组织结构,包括职责和权限的划分,以便有效管理和运营。
3. 人员要求:制定对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的要求,包括培训、资质和背景调查等,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4. 设备和技术:确定适用的安全监控设备和技术标准,包括硬件、软件和网络要求,以确保设备和系统的效能和安全性。
5. 数据保护和隐私:制定保护安全监控数据和个人隐私的措施,确保数据保密、完整性和可用性,并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6. 运维管理:制定安全监控系统的运维管理规范,包括设备维护、故障处理、备份和恢复等,以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连续性。
7. 事件响应:规定安全事件的响应程序,包括报警、调查和应急处置等,以迅速发现和应对安全威胁。
8. 审计和评估:制定安全监控系统的定期审计和评估规范,以确保其合规性和效率,并进行必要的改进和完善。
9. 合作与协调:确定安全监控体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和组织的合作和协调机制,以实现信息的共享和协同作业。
10. 变更管理: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变更管理程序,包括对系统和设备的变更进行评估、测试和控制,以确保变更不会导致安全风险。
以上仅是一些可能包括的要点,具体的安全监控体系规范需要根据组织的特定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1+3安全监控体系规范标准

淮安市“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消除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淮安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1”是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以下称监控法);“3”是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动态管理机制、持续改进机制、系统评价机制(以下称三项机制)。
监控法是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监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的方法,三项机制是监控法有效实施运行的保障。
第四条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保障生产安全。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群防、群控、群治”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单位应当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和安全机构。
第二章监控法内容第八条监控法是单位构建“群防、群治、群控”的安全生产网络,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运用现代安全管理的理论、方法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有效监控,防范各类事故和职业危害发生的工作方法。
第九条单位应在下列场所确定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并设置标牌。
(一)有爆炸、易燃、易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二)有触电伤害危险的场所;(三)有中毒和窒息危险的场所;(四)有人员高空坠落危险的场所;(五)有机具、物件挂、绞、碾、碰、挤、压、切、撞、割刺危险的场所;(六)有灼烫、透水、淹溺、坍塌等危险的场所;(七)有落物、崩块伤人危险的场所;(八)粉尘超标和环境污染的场所;(九)存在噪音、低温、高温、振动、辐射、生物毒性危害危险的场所;(十)因雨、雪、风等自然因素和其他容易致人伤害、发生事故频率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场所。
安全监控体系规范文(三篇)

安全监控体系规范文第一章引言1.1 目的本规范旨在建立和规范一个可靠、高效的安全监控体系,旨在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并对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和监控。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具备一定规模和需求的组织。
1.3 定义1) 安全监控体系:指由安全监控设备、监控中心、安全防护措施等组成的一套完整的安全管理和监控体系。
2) 安全监控设备:包括视频监控设备、报警设备、出入口控制设备等。
3) 监控中心:指安全监控设备的集中管理与监控的中心。
第二章基本要求2.1 安全监控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功能:1) 实时监控:能够实时监控被监控区域的情况,包括人员活动、物体移动等。
2) 录像存储:能够将监控画面录像并进行存储和备份,以供需要时进行回放和调查。
3) 报警功能:能够实现对异常情况的报警,并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机构。
4) 远程监控:可以通过网络远程连接,实现对监控设备的远程监控和管理。
2.2 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和布局应符合以下原则:1) 覆盖范围:根据实际需求,将监控设备合理布置,确保被监控区域的全面覆盖。
2) 视野清晰:监控设备的安装应避免遮挡和干扰,以保证监控画面的清晰度和准确度。
3) 视角适宜:监控设备的摄像头应选取合适的视角,覆盖到位、无死角,并能够实现必要的调整和变动。
4) 防护措施:安全监控设备应设置在安全可靠的位置,防止被非法破坏或篡改。
第三章监控中心建设3.1 监控中心的功能和要求:1) 实时监控:监控中心应能实时监控被监控区域的画面,保证对异常情况的及时发现。
2) 录像存储:监控中心应配置专门的录像设备,并有足够的存储空间和备份设备,用于存储监控画面的录像。
3) 报警管理:监控中心应配备报警系统,能及时对异常情况进行报警,并能对报警进行处理和记录。
4) 远程监控:监控中心应具备远程监控的能力,可以通过网络对各监控设备进行远程访问和管理。
5) 数据管理:监控中心应能对监控数据进行管理和分析,为决策提供支持和参考。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为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安全监测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的系统。
第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使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机构第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
第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符合专业要求的管理人员,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
第六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各岗位责任,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第七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培训,提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意识。
第三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与维护第八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机构应当确保系统设备的良好状态,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九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并备有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系统运行记录,包括监测数据、故障记录等,保留相应的备份,并定期进行归档。
第十一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进行系统升级和维护,确保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规定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范围和监测区域应当明确,并在公众可见的地方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限制在必要范围内,不得泄露、滥用、篡改监控数据。
第十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由专人负责,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擅自操作。
第十六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定期进行审计和检查,确保使用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安全监控体系规范

安全监控体系规范安全监控体系规范一、前言随着社会不断进展,人们对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
而企业和机构的安全监控体系更是至关紧要的。
安全监控体系规范的显现,正是为了保障企业和机构的安全。
本文将重点从安全监控体系的建立、实施、完善等方面,对安全监控体系规范进行阐述。
二、安全监控体系的建立1.确定监控范围企业和机构的安全风险特别多样化,如火灾、盗窃、攻击等。
因此,监控范围的确定是安全监控体系的必要步骤,只有确定了监控范围,才能明确安全监控的目标。
2.订立安全监控计划确定监控范围后,企业和机构需要订立实在的安全监控计划。
安全监控计划可以包括以下方面:(1)监控点的设立:企业和机构需要依据本身的安全情况,在需要监控的地方设立监控点。
(2)监控设备的选购:企业和机构需要依据监控点要求,选购相应的监控设备。
(3)监控设备的安装:对于监控设备的安装,需要依照设备的安装要求,进行相应设置。
3.确定监控流程安全监控体系需要建立科学的监控流程,包括监控设备的开启、监控点的检查、监控数据的收集、监控数据的处理等。
同时,还需要配备专人负责监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并定期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和调整。
三、安全监控体系的实施1.监控设备和监控点的管理安全监控设备的管理特别紧要。
需要订立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在使用前进行充分测试和检查。
另外,监控点的管理也需要特别关注。
对于一些需要保密的地方,企业和机构需要实行额外的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2.数据的备份和存储监控数据是安全监控体系中特别紧要的一部分。
为了防止监控数据丢失,企业和机构需要实行相关的备份和存储措施,确保监控数据始终可用。
3.数据的审核和分析企业和机构需要对监控数据进行分析和审核,确保监控数据的完整性和精准性。
同时,需要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处理和分析监控数据。
四、安全监控体系的完善1.不断完善监控体系监控体系是长期性的工作,需要不断地完善。
企业和机构需要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对不足之处进行改进,在实际使用中渐渐完善监控体系。
2024年安全监控体系规范

2024年安全监控体系规范一、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安全监控系统在保障社会安全、防范犯罪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安全需求,制订一套完善的安全监控体系规范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提出2024年安全监控体系规范,以进一步加强安全监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
安全监控体系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确保合法合规的运行。
2.科技先进。
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提高监控系统的智能化、信息化程度。
3.公开透明。
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监控系统的公开透明,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保护个人隐私。
在确保社会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控制监控范围,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三、基本内容1.监控设备标准化。
明确监控设备的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推行标准化生产和使用,提高监控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数据管理与隐私保护。
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确保监控数据的安全存储和传输。
加强个人隐私保护,严格限制监控数据的获取和使用权限。
3.应急处置与预警机制。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的应急处置与预警机制,提高应急事件的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智能化应用推进。
使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提高监控系统的智能化程度,优化资源配置和预警监测,提高工作效率。
5.网络安全保障。
加强监控系统的网络安全保障,防止黑客攻击和信息泄露,确保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
四、实施计划1.立法规范。
国家应尽快制定安全监控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监控的范围、权责分配和管理办法。
2.建设完善监控网络。
加强监控网络的建设和安全保障,提高监控系统的覆盖面和监测能力。
3.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加大投入,完善监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监控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推动智能化应用。
加强与科技企业的合作,引进先进科技,并在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重点部门进行试点应用。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2篇)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1. 概述安全监控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保护财产安全而建立和运行的一组设备、软件和管理机构。
本规定旨在规范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其有效运行和使用。
2. 系统运行管理2.1 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由指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机构应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2 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和测试,确保系统设备的完好性和稳定性。
2.3 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系统故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4 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系统性能进行评估,优化系统的工作效率。
2.5 管理机构应建立紧急情况处理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响应和处理。
3. 设备维护管理3.1 管理机构应建立设备维护计划,并按计划对系统设备进行定期维护。
3.2 维护人员应按照维护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3 维护人员应及时记录设备维护情况,包括维护时间、维护内容和维护结果。
3.4 管理机构应建立设备故障处理程序,确保设备故障能及时修复。
3.5 管理机构应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数据管理4.1 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管理规定,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2 管理机构应对数据进行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4.3 管理机构应建立数据访问权限管理制度,确保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系统数据。
4.4 管理机构应建立数据保存期限规定,对于过期数据进行及时清理和归档。
5. 人员管理5.1 管理机构应对安全监控系统的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教育。
5.2 操作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5.3 管理机构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表现。
5.4 操作人员应严守信息安全和保密规定,不得私自泄露系统数据。
6. 违规处理6.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6.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管理机构可采取停职、降职、开除等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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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安全监控体系规范正式版安全监控体系规范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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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消除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淮安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1+3” 安全监控工作体系:“1”是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以下称监控法);“3”是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动态管理机制、持续改进机制、系统评价机制(以下称三项机制)。
监控法是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监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的方法,三项机制是监控法有效实施运行的保障。
第四条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保障生产安全。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群防、群控、群治”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单位应当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和安全机构。
第二章监控法内容第八条监控法是单位构建“群防、群治、群控”的安全生产网络,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运用现代安全管理的理论、方法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有效监控,防范各类事故和职业危害发生的工作方法。
第九条单位应在下列场所确定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并设置标牌。
(一)有爆炸、易燃、易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二)有触电伤害危险的场所;(三)有中毒和窒息危险的场所;(四)有人员高空坠落危险的场所;(五)有机具、物件挂、绞、碾、碰、挤、压、切、撞、割刺危险的场所;(六)有灼烫、透水、淹溺、坍塌等危险的场所;(七)有落物、崩块伤人危险的场所;(八)粉尘超标和环境污染的场所;(九)存在噪音、低温、高温、振动、辐射、生物毒性危害危险的场所;(十)因雨、雪、风等自然因素和其他容易致人伤害、发生事故频率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场所。
第十条单位应按下列标准划分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监控等级。
(一)A级(红色监控区域):易发生群死群伤,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可能发生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对单位造成重大影响。
(二)B级(橙色监控区域):易发生多人伤害,财产损失较大,或可能发生较大职业危害事故,对单位造成较大影响。
(三)C级(黄色监控区域):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小,伤害程度较轻,财产损失较小,或可能发生一般职业危害事故,对单位造成一般影响。
第十一条单位应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进行排查评估、分级建档监控。
(一)单位应层层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依靠职工群众,组织人员,深入生产现场,分析排查。
(二)单位应组织有分管领导、安全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评估小组,对排查的问题进行评估,确认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并根据上述监控等级划分依据,确认其监控等级。
任何级别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均应先行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三)根据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监控级别,分级登记建档。
(四)凡通过评估,列入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的监控点统一设置分色标志牌,标明监控点名称、危险等级、易发生事故的种类、预防措施、控制要求、紧急处理预案、责任人、检查周期等,组织职工群众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章三项机制内容第十二条三项机制是单位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动态管理机制、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持续改进机制、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系统评价机制。
第十三条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动态管理机制。
重点是:(一)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点实时监控制度。
对已经被监控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点按照监控内容要求进行监控,因出现意外情况导致危险程度升高或通过采取技术、工艺等措施整改后,其危险性消除、降低,应及时进行评估,更新监控内容或进行动态清零;因单位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新产生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应进行排查评估,确认监控等级;对生产作业过程中移动危险源点,要采取跟踪监控,使监控点处于可控状态。
(二)建立事故预警制度。
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职业危害,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现场演练,熟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内容和方法。
(三)建立职工教育更新制度。
单位应对职工加强监控点管理、日常安全教育和现场安全教育,并对录用新人员,贯彻新法规,调换新工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情况及时进行职工安全知识更新教育。
(四)建立奖励制度。
对职工在监控过程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避免事故发生的,单位应当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持续改进机制。
重点是:(一)建立全员排查制度。
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发动职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排查,凡是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及时进行整改。
凡因工艺、技术等原因难以整改的,实行评估确认,分级分色预警控制。
(二)建立持续改进制度。
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点经常检查,形成排查、评估、确认、挂牌、检查、整改、效果评价持续改进的螺旋式循环。
(三)建立创新提升制度。
积极吸收安全生产新理念、新规范、新的技术手段、新的管理方法,不断丰富和完善监控工作方法,提升监控法的应用实效。
第十五条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系统评价机制。
(一)职工评价。
单位应组织职工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环境、人的行为和现场管理进行评价。
评价的方法主要采取“职工每日评价,班组每周评价,分厂(车间)每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岗位监控点控制情况进行评估。
(二)技术评价。
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或聘请中介机构、安全专家进行评价。
(三)监管评价。
各级安监、工会、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单位安全生产的运行状况、“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开展情况、事故发生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四章作业场所要求第十六条单位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重点监控岗位有监控牌(卡);(二)作业现场安全警示标志齐全醒目;(三)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正确;(四)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消防、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配置齐全完好;(五)岗位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齐全;(六)岗位安全台帐记录完整。
第十七条单位作业场所应设置“三图五卡”。
三图是安全监控工作体系流程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组织网络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示意图,并公布在醒目处。
五卡是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评价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整改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应急救援处理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职工权利义务告知卡。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单位职工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一)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二)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有对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四)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五)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六)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七)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
第十九条单位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职业危害检测设备,明确专人定期对存在噪音、有毒有害、粉尘超标和环境污染等场所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告知所在岗位职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登记造册。
第六章工作要求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制定《“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实施办法》和有关工作制度。
职工应熟知本岗位安全监控要求,每班必须对本岗位进行安全检查评价,做好记录,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及时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向上级领导汇报,做好记录。
单位分厂(车间)应明确专人每日对本分厂(车间)的安全生产进行巡查,做好记录。
单位安技部门应将“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每日对本厂(公司)内的生产岗位进行巡查,做好记录。
单位工会应积极配合行政部门做好“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推行工作。
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实施工作。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实施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各地、各部门应制定“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制度,对所属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总工会适时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落实情况进行指导。
第七章奖惩第二十五条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将“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对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对推行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范由淮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各县(区)、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实施办法。
交通运输、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分别由市交通局、建设局、公安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贯彻实施。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