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钟法哲学读后感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读后感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读后感读了关于法哲学中价值与事实的论述后,那感觉就像是在一个神秘的法律迷宫里探险。
咱先说说价值这玩意儿。
在法哲学里,价值就像是法律这个大蛋糕上的精美奶油装饰。
它可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代表着人们心中对公平、正义、自由等高大上概念的追求。
比如说,我们觉得一个罪犯应该得到公正的审判,这个“公正”就是一种价值判断。
就像看超级英雄电影,我们内心默认超级英雄是正义的化身,这种正义就是一种价值,而且这种价值会影响到我们怎么看待法律对不同行为的规定。
如果一个法律条文在大家看来违背了这种基本的正义价值,那这个条文就像是长在健康法律体系上的一颗毒瘤,让人觉得别扭。
然后再看看事实。
事实在法哲学里就像是蛋糕的蛋糕胚,是实实在在的东西。
它是那些已经发生的、可以被证明的事件。
比如说,有人在大街上偷了别人的钱包,这个偷钱包的行为就是事实。
法庭上那些证据,证人的证言,监控录像之类的,都是为了证明这个事实存在。
这时候,事实就像是构建法律判决大厦的砖头,如果没有这些砖头,法律这座大厦就会摇摇欲坠。
不过呢,价值和事实在法哲学里可不是各玩各的。
它们俩就像一对欢喜冤家,有时候互相合作,有时候又互相拉扯。
比如说,在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的时候,我们得先确定事实,有没有证据表明他做了坏事。
但同时,我们也得考虑价值,这个惩罚是否符合我们对正义的追求。
如果一个人偷了一块面包是为了养活快要饿死的家人,从事实来看他确实偷东西了,但是从价值上考虑,他是为了家人的生存,这时候法律该怎么判决就变得复杂起来。
我感觉这就像在玩一个超级复杂的跷跷板游戏,价值和事实分别坐在跷跷板的两端。
有时候价值这边重一点,法律就会偏向人性化的考量;有时候事实这边重一点,法律就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则严格执行。
读了这些关于法哲学价值与事实的内容,就像是给我这个法律小白开了一个天眼。
让我明白原来法律不是那么简单机械的东西,它背后有这么多弯弯绕绕的哲学思考。
这也让我在看社会上的法律事件时,不再是单纯地看个热闹,而是能试着从价值和事实这两个角度去思考,为什么会这样判决,背后的逻辑到底是什么。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读后感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读后感读了关于法哲学中价值与事实相关的论述后,我感觉就像是被拉进了一个充满神秘规则和深刻思考的大漩涡。
一开始,我觉得价值和事实就像两个住在不同星球的生物。
事实嘛,就像是摆在眼前的石头、树木,实实在在的东西,是那种你一脚踢上去会疼得嗷嗷叫的客观存在。
比如说,“这个屋子里有三把椅子”,这就是个事实,简单、直接,容不得争辩,就像太阳每天都会升起一样,不管你高兴不高兴,它就是这样。
但是价值就不同啦,价值像是一个调皮的小精灵,在每个人的心里跳来跳去。
拿“美”这个价值来说,有人觉得蒙娜丽莎那种含蓄的微笑是美的极致,可也有人会觉得自家墙上挂的抽象画才是最有韵味的美。
这时候价值就变得很主观,就像一道菜,有人觉得辣得过瘾,有人却辣得涕泪横流大喊受不了。
在法哲学的世界里,价值这个小精灵可不得了,它在法律的构建中到处乱窜。
比如说,什么是“公平”的法律?不同的人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就会有不同的看法。
穷人可能觉得把富人的财富分一点给穷人的法律才公平,而富人可能觉得按照市场规则、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才是公平的。
这就像是一场拔河比赛,两边都在朝着自己认为的价值方向用力。
我也意识到价值和事实又不是完全隔绝的。
法律不能只建立在价值的云端,没有事实依据的法律就像是没有根基的大楼,风一吹就倒。
就像在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我们不能只根据“这个人看起来像坏人”这种价值判断,还得有事实,像有没有证据表明他实施了犯罪行为,有没有人证、物证之类的。
法律是要在价值的理想追求和事实的坚实基础上找到一个平衡的支点的。
这就好比走钢丝,一边是价值的主观深渊,一边是事实的客观悬崖。
法律得小心翼翼地在这个钢丝上前进,要是太偏向价值那一边,可能会导致法律变得随意、不公正,因为每个人的价值都不太一样;要是太偏向事实,又会变得冷酷无情,缺乏人性的温度,毕竟法律也是要维护一些基本的人类价值的。
读完这些内容,我感觉自己像是在法律这个大森林里迷了路,但是又在迷路的过程中发现了很多有趣的宝藏。
辨证法初体验—读《法哲学原理》有感

辨证法初体验——读《法哲学原理》有感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对我来说实在是一本艰涩的著作,其中许多精妙的哲学思想我还难以把握,不过无处不在的辩证法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普遍与特殊的和解黑格尔在导言部分对自由进行了深刻的论述,并把意志的自由区分为三种类型:抽象的否定自由,经验的任性自由,以及理性的自我决定的自由。
对第一个阶段,黑格尔这样解释——“意志包含着纯无规定性或自我在自身中纯反思的要素。
在这种反思中,所有出于本性、需要、欲望和冲动而直。
看这的确是一种自由,但黑格尔看到了另一面——为所欲为恰恰是人受其自然性奴役的表现。
同样的逻辑,在自我决定的自由中,人虽然是受到了限制,但这种限制是自身自觉给出的,并使自己从自然冲动中解放出来,实现更高程度的自由。
除了对自由的分析,书中的许多其他部分也都隐含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和解。
比如在市民社会部分,“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
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
但是特殊目的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
由于特殊性必然以普遍性为其条件,所以整个市民社会是中介的基地。
在这一基地上,一切癖性、一切秉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又在这一基地上一切激情的巨浪,汹涌澎湃,它们仅仅受到向它们放射光芒的理性的节制。
受到普遍性限制的特殊性是衡量一切特殊性是否促进它的福利的惟一尺度。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市民社会中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个体的特殊性只有在普遍性的中介上才能得以实现,而普遍性如果没有特殊性构成它的内在,就会变得空洞和无意义。
否定之否定黑格尔在抽象法的最后一章论述了不法——这就是从肯定的法转到了否定的法——并把不法分为无犯意的不法,欺诈和犯罪。
在无犯意的不法中,“他的不法只在于他以他所意愿的为法”,也就是说法是被承认并且被追求的,不法只是无心之过,因此黑格尔也没有提到要对此进行惩罚。
法哲学批判导言读后感(2)

法哲学批判导言读后感(2)法哲学批判导言读后感篇三一、问题的引入马克思在开篇说道:“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
关于宗教问题,马克思说,“国家、社会产生了宗教即颠倒了的世界观,因为它们本身就是颠倒了的世界。
”这大概就是唯物主义之体现,认为宗教是由国家和社会的状况决定的,而它们其实是现实缺陷的产物。
“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
就是说,宗教是那些还没有获得自己或是再度丧失了自己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
但人并不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
人就是人的世界”。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对宗教的信仰,或者可以在本质上看做是一种对人自身的信仰,毕竟宗教也是由人创造出来的。
对人自身的信仰,这个理念虽然在马克思的学说中可以视作与唯物主义历史观一脉相承,却也与我国的传统文化相吻合。
我国早在元明时期就盛行“儒、释、道、三教合一”:儒学崇尚“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首先强调的就是自我的修养;道教也看重对自我的精神和肉体进行自我控制以“得道”;佛家更是注重“相由心生,境由心造”,释迦牟尼甚至在初到人间时说“天上天下,唯我独尊”,这便是强调每一个人的自我创造。
二、批判的必要基于宗教批评的前提,所以“彼岸世界的真理消逝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宗教批判结束之后,批判的矛头就应该指向法和政治了。
这便是进行新的斗争和批判的原因之一。
在进行反抗和改变时,先要有现状的批判,正如马克思所说,“为了激起人民的勇气,必须使他们对自己大吃一惊”。
以往的被统治者是愚昧的,他们要承认自己“被支配、被统治、被占有的事实,而且要把这说成是上天的恩典”,而历史的悲剧性就在于“旧制度本身还相信而且也应当相信自己的合理性”,这也就是进行批评和反思的原因之二。
而且,这种现状的批判应该是基于制度而不是基于人的个体。
“既然个人不受国界的限制,那么整个国家就不会因为个人获得解放而获得解放”。
个人获得解放是徒劳无功的,因为国界限制不了人口的流动,即使有部分人被解放,只要制度不变更,还会有更多的人受到奴役。
法哲学原理读后感

法哲学原理读后感《法哲学原理》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代表作之一,它系统地阐述了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深刻地揭示了法的本质、法的发展和法的实现。
在阅读这部著作时,我深受启发,对法的理解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首先,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出了法的本质是自由的具体化。
他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具体表现,是人类自由的产物。
法的存在和发展是为了保障人类的自由和权利,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观点深刻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和意义,使我对法的理解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法的存在和发展是为了保障人类的自由和权利,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因此,我深信法是自由的具体化这一观点是正确的,它为我对法的认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
其次,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阐述了法的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是通过对抽象法的否定和肯定而实现的。
他认为,法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否定和肯定的过程,是通过对抽象法的否定和肯定而实现的。
这一观点使我对法的发展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它使我明白了法的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的。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法的发展确实是一个历史过程,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因此,我深信法的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这一观点是正确的,它为我对法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认识和理解。
最后,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出了法的实现是通过国家来实现的。
他认为,国家是法的最高体现形式,是法的实现和保障者。
这一观点使我对国家和法的关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它使我明白了国家是法的最高体现形式,是法的实现和保障者。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确实是法的最高体现形式,是法的实现和保障者,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是在国家的监督和保障下进行的。
因此,我深信国家是法的最高体现形式这一观点是正确的,它为我对国家和法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认识和理解。
综上所述,《法哲学原理》是一部极具价值的著作,它深刻地揭示了法的本质、法的发展和法的实现。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读后感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读后感篇一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读后感最近读了这本《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哎呀,真的是让我感触颇深呐!一开始,我以为这书会超级枯燥,就像那些让人昏昏欲睡的法律条文一样。
可没想到,读着读着,我发现它就像一个神秘的宝藏,越深挖越有惊喜。
书里讲的那些法哲学的理论和方法,也许对于很多人来说,就像是天上飘着的云,看着好看,却摸不着。
但我觉得吧,它们可能就是我们生活中的隐形守护者。
比如说,法律到底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还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这问题就像个迷宫,让我绕来绕去,我觉得可能两者都有吧,可又不确定哪个更重要。
想想看,生活中有时候我们会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就会想到法律。
可法律真的能给我们一个完美的答案吗?也许能,也许不能。
这让我想起之前看到的一个新闻,有人被冤枉了,最后虽然真相大白,可失去的时间和名誉能找回来吗?这时候我就会想,法律是不是也有它的局限性呢?不过话说回来,这本书也让我看到了法律的魅力所在。
它就像一把神奇的尺子,试图去衡量世间的是非对错。
但这把尺子是不是绝对精准呢?我觉得可能不是。
毕竟,社会那么复杂,人的心思那么多变,怎么可能用一套固定的规则就搞定一切呢?读这本书的过程,就像是在大海里航行,一会儿觉得自己找到了方向,一会儿又被海浪打得晕头转向。
但不管怎么说,这一路的探索真的很有意思,让我对法律这个看似严肃的东西有了新的认识。
你们觉得呢?篇二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读后感哇塞,读完《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我这脑袋里简直像开了一场热闹的派对!说真的,刚开始翻开这本书的时候,我心里直犯嘀咕:“这能看懂吗?别又是那种让人头疼的高深理论。
”谁知道,读着读着,我居然被它给吸引住了!书里提到的那些关于法的思考,让我觉得自己好像走进了一个充满谜题的城堡。
比如说,法到底是人为制定的规则,还是一种自然存在的秩序?我一直在想,也许它既是又不是?就像我们每天吃饭睡觉,这好像是自然而然的规律,但又有人规定了什么时候该吃、该睡。
拉氏《法哲学》之读后感

拉氏《法哲学》之读后感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矣。
知天之所为者,天而生也;知人之所为者,以其知之所知以养其知之所不知,终其天年而不中道夭者:是知之盛也。
虽然,有患。
夫之有所待而后当,其所待者特未定也。
庸讵知膏所谓天之非人乎?所谓人之非天乎?-《庄子﹒大宗师》曾震撼于雕塑-思想者。
恢宏的宇宙,苍翠的大地,暗蓝的夜空,总能使人从喧嚣中安静下,或心往神驰,或心存敬畏。
人作为一种存在,或许思、想能在人和世界之间架起一道桥梁;或许通过思想,我们能理解所谓事物的"本质",进而找到自身存在的意义。
"我思想,所以我存生"。
拉德布鲁赫作为一位法哲学家,无疑运用了哲学视角审视法律国度中的概念、规那么和制度,这使我们不仅可以从另外一个维度看我们日常习以为常的相关范畴,而且也使我们领略到了他的思想魅力,通过他的世界中的法律国度的面貌,去体味思想的厚重深远。
拉德布鲁赫以其相对主义法哲学,而被誉为"二十世纪最后一位古典法哲学家"。
他一生经历坎坷,无时不生活在矛盾和抉择之中,这使他信奉二元论,学会了在二律背反中作出抉择,培养了尊重和斗争的相对主义品格,这对于其相对主义法哲学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在《法哲学》中,正像许多学者说的一样,拉氏主要运用理性主义和经历主义为工具,对一系列法学的概念、规那么和制度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的理论根底是源自康德的二元方法论和新康德主义的价值论,且贯穿渗透于本书的始终。
本书正文共二十九章,每篇文章篇幅不长,但内蕴的思想具有相当的独特性,这在其他的相同的法哲学书中并不多见。
以现象和价值为切入点,拉氏对法哲学作为法律价值的思考、方向和法律的概念等一系列问题展开论证。
在第一章中他解决了法哲学的一般性哲学前提。
拉氏认为现象和价值首先应进展区分,并且确定了区分的标准。
正像他所说的:"法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所以,在这里有必要首先说明一下法哲学的一般哲学性前提。
法哲学范畴研究读后感

法哲学范畴研究读后感一开始接触这本书的时候,心里直犯嘀咕,想着这法哲学范畴,听起来就很“高大上”又神秘,会不会像天书一样难懂呢?真读进去了,发现还是挺有意思的。
书里探讨的那些法哲学范畴啊,就像是一个个性格各异的小伙伴。
比如说“权利”这个范畴,它简直就是法律世界里的小明星。
作者把它的来龙去脉、各种形态分析得透透彻彻。
我就感觉像是在看这个小明星的成长纪录片,从它最初在法律概念里的萌芽,到逐渐长成影响巨大的核心概念,真的是丰富多彩。
这让我突然意识到,我们日常生活中常常挂在嘴边的“权利”,背后原来有这么深厚的理论渊源。
每次说“我有这个权利”的时候,就不只是一句简单的话了,而是背后有着庞大的法哲学体系在撑腰呢。
还有“义务”这个范畴,感觉就像权利的小跟班,但又不可或缺。
就像两个人在跳交谊舞,权利在前面领舞,义务就在后面紧紧跟着,两者相互配合,才能让法律的舞蹈顺利进行。
作者分析义务的时候,那些严谨的论证就像一把梳子,把义务这个有点杂乱的头发梳得整整齐齐,让我清楚地看到它在法律结构里的位置和作用。
在阅读过程中,我发现作者像是一个超级导游。
带着我在法哲学的各个景点(范畴)之间穿梭。
每到一个地方,就详细地给我讲解这个景点的特色、历史和重要性。
有时候讲得很深入,我得停下来慢慢消化,就像在爬山途中需要歇一歇喘口气一样。
不过这个过程并不枯燥,反而有一种探索未知的兴奋感。
这本书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它把那些看似高高在上、离我们很遥远的法哲学概念拉到了我们面前。
以前觉得法哲学就是那些法律专家在学术塔里研究的高深学问,和我们普通人没多大关系。
但读完这本书后才知道,其实这些法哲学范畴就像空气一样,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时刻都在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从我们签合同、遵守交通规则,到在社会上争取各种权益,背后都是这些法哲学范畴在默默起作用。
当然啦,这本书也不是完美无瑕的轻松读物。
有些地方真的很烧脑,就像突然进入了一个布满机关的迷宫,得小心翼翼地寻找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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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钟法哲学》简洁明朗,在质朴的语言中,读者能清晰把握作者拉德布鲁赫对法律内涵的一种剖析。
带着矛盾、带着期待当然也带着清醒去向哪里?又与谁同行?
第一分钟,从军人命令和法律的比较入手引出法律和强制力的关系。
当强调感觉经验、排斥形而上学传统的实证主义学说,占据或者说统治整个社会主流哲学观点的时候,法学人士以及这个民族都缺乏思考法律内涵和意义的动机,这就很自然地认同了,法律之所以有效,因为它就是法律,往往就是由于存在强制力执行它,即得到认同。
再进一步分析,处于此种状态下的社会和民众,主流意识对法哲学的不加约束,将会使得国家的强制力无限制扩张,对内的专制也好对外的战争也罢。
总之,一系列连锁反应,从自然法的衰退和消失,到逐渐的整个民族都丧失对残暴、罪恶法律的抵抗。
第二分钟,从逻辑学的角度论述了,“法者,于民众有益之物也”命题的内涵。
一方面,对民众有益之物的标准存在不确定性,当将法和臆想的或者自称的民众利益等量齐观,会造成权利掌有者的独裁、程序的缺失、社会价值的歪曲等等问题,法治国的理想成为泡影。
另一方面,“只有法,才是对民众有益的”命题,表达了作者对未来法律发展的殷切期望,那些经得起历史考验,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契合社会现实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才是我们真正应该追求的,真正对民众有益的。
第三分钟,主要谈论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当正义的内涵被扭曲对异族人的杀戮视为正义;法律对正义的追求存在瑕疵或者法律有意识地否
认对正义的追求时,那么一方面民众就没有义务来服从这些法律,另一方面作为法学人士还必须鼓起勇气来否认这些本不属于法律的特性。
第四分钟,论述对法律内涵的经典解读,基于人类的不完善,使法所有的价值不能和谐统一。
为了作者认为的法存在的第一大任务法的安定性,即秩序和安宁,我们需要在某种程度上认为那些恶的、有害的或者不公正的法律应该是有效的,比如既判力原则。
当然,对于超乎必要限度的非正义性和公共危害性的法律,我们也要毫不犹豫地去否认它。
第五分钟,总结性地谈到理想和实践的差距。
存在一些法律原则,它们比其他的法律规章更具有效力,以至于其他任何法律都不能与其相悖,人们将之称为自然法或者理性法。
然而,拉氏在其法哲学思想中是否认终极价值存在的,在这里我们仅仅看到的是,作者繁琐用词艰难承认的,经过几个世纪的努力形成的一个稳定规模,广泛协调集中在所谓的人权和公民宣言之中的价值,但是,这并非相当于承认理想的现实化,也只不过是历史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