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钟法哲学 评析
拉德布鲁赫《五分钟法理学》研究

拉德布鲁赫《五分钟法理学》研究拉德布鲁赫是新康德主义法学的著名代表人物之一。
①由于二战的惨痛经历和纳粹的种种暴行,使得他对自己先前的理论予以反省,并开始认可自然法学派中的某些思想。
在《五分钟法理学》中,拉氏对法律实证主义提出质疑和批判,并提出新思想。
他的法律思想甚至影响到联邦德国法院在战后对纳粹战犯的审判中,一些意义重大的案件的判决。
西方法学界公认拉德布鲁赫在二战后的改变,对战后新自然法学说的兴起了重大推动作用,下面简要分析这五分钟。
一、第一分钟第一分钟里最令人印象深刻的便是“哪里有强权,哪里就有法”。
乍一看,不免让人觉得强权即法律。
此句放在文中,最具时代意义。
作为在战后担任过魏玛共和国司法部长的拉德布鲁赫,在经历纳粹的极端迫害后,发出对强制力与法律关系的质疑,可谓是发自肺腑的感慨。
奥斯丁在19世纪喊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命令比法律便利甚至更有效,用命令取代法律,是之后近两个世纪很多地方不断发生的现象。
法律离不开强制力,但强制力不等于法律。
法律的强制力不在于法律背后的权力大小,而在于法律本身彰显的内容和精神内涵,是否公平与正义。
受实证主义命令说的影响,希特勒统治的“第三帝国”法律成为纳粹施行暴政、迫害他人的法律依据。
实证主义认为支撑法律的背后权力没有问题,具有合法性,便自然具有正当性。
这种错误的法律观念为纳粹的残暴行为披上了美丽的外衣,误导了人民大众。
而事实真的如此吗?强权即公理吗?从文中可以看出,作者是不认可这种荒谬的实证主义观点,他认为法律必须包括人类追求的理念在内,如若不然,如何解释人类为何创制法律。
拉德布鲁赫公式之一,便是法的安定性原则高于正义性。
他认为,法律所追求的不是一种价值,而是三种价值:正义、公共利益(功利)和秩序(确定性),即法应具安定性要求,即法律制度本身应足够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即使满足了事实上的“安定”,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也不能证明其在理念上的满足,必须得到法的正义性和合目的性的检验。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18世纪是哲学史上一个重要的时代,也是哲学家们开始
系统性思考和分析的时代。
黑格尔是18世纪最著名的哲学家
之
一,他的法哲学批判(Critique of Pure Reason)是黑格尔
自己的一部重要著作,也是一部历史上最重要的哲学主义作品之
一。
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主要是以批判理性的方法来考察哲学的根源,并试图从理性的角度来解释它们。
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的导言,主要探讨的是对理性的批判,以及人类对知识的追求。
黑格尔认为,理性在人类追求知识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它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限制和局限性。
他认为,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人类感官和思维的限制,因此,理性的批判只能达到一定的限度,人们不能只借助理性来解释一切现象。
黑格尔认为,人类对知识的追求,需要借助理性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以达到最佳效果。
因此,他认为,理性应该被看作是一种批判性的思维方式,而不是一种绝对的真理。
只有理性与实践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提示人们可能存在的真理。
总之,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以其对理性的批判和对知识追求的观点,对后来哲学史上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不
仅丰富了18世纪哲学的思想内容,而且也为后来的哲学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思维模式,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解释宇宙的本质。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每段的解读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每段的解读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背景和意义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来源之一。
在19世纪初,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提出了一套完整的思想体系,被称为“法哲学”。
这一哲学体系以国家、法律和道德为核心,阐述了国家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法律的权威。
然而,这一观点在当时的德国社会并未得到广泛认同,反而引发了一系列批判。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批判来自马克思和恩格斯。
二、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观点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观点是国家至上。
他认为,国家是绝对精神的体现,是个人自由的保障。
在国家面前,个人应当无条件地服从。
黑格尔还认为,法律是国家的体现,法律的权威不容置疑。
他主张,道德、伦理和法律三者相互依存,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国家是最高级别的存在,法律是国家的表现,道德则是法律的内在精神。
三、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马克思和恩格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他们对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国家至上观点提出质疑。
在他们看来,国家并非绝对权威,而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在不同历史时期,国家代表着不同阶级的利益。
因此,国家并非永恒不变的,而是随着历史发展而变化的。
2.他们对黑格尔法哲学中的法律观提出批判。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而不是普遍适用的。
恩格斯则指出,法律不能保障所有人的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的自由。
3.他们对黑格尔道德观提出批判。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道德观念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而不是绝对的、永恒的。
他们主张,道德观念应当与时代发展相适应,为人民服务。
四、批判后的启示和影响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批判黑格尔法哲学,马克思和恩格斯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他们对国家、法律和道德的批判,使我们认识到,国家并非永恒不变的权威,法律和道德也并非绝对正确。
相反,它们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
这一观点为后来的社会变革和法制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
拉德布鲁赫 超长读书报告

拉德布鲁赫开篇畅谈法哲学的一般哲学前提即认识现实与价值的关系。
所谓现实,与价值往往纠缠不清,现实中有太多价值与非价值的事物,而价值与非价值的区别往往来自于我们的意识。
要了解价值与现实的关系,就必须遵循一定的精神思考。
首先,将人的因素弱化,“退出”现实,从价值中区分出现实,这是精神的第一个行为。
精神在面对现实时,一方面既要抽离,另一方面又要将评判诉诸其中,抽离意识无视价值的态度体现自然科学思想,而评判则将思考引入系统的价值哲学中,在这一系统中要求利用逻辑学、伦理学和美学思考。
而在无视价值思考与评判价值之外,还出现了涉及价值的和超越价值的立场。
涉及价值的立场,如自然科学领域上的研究,因自然科学研究既包含了成就也包含了失误,诸如此类,还有道德文化等广泛的概念。
而超越价值的立场,比如宗教,宗教将所有的事物都视作等同的,无视事物的价值或非价值。
因而,从这四种基本观点出发,我们可以对法律进行定义,法律是“存在”,法律是涉及价值的文化现象即具有法律理念。
因此,对法律的思考不可脱离其价值,那么便有三种思考方式:1、涉及价值的思考——法律科学的本质;2、评判价值的思考——法哲学的任务;3、超越价值的思考——法律宗教哲学。
法哲学的任务即是评价价值的思考,那么思考的方法便值得商榷。
康德哲学言我们不能从“什么是”得出什么是富有价值的,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应该的,也不能从因为什么东西因为它现在是什么,或曾经是什么,或即将是什么,就能说明它是正确的。
因此,不能从实然中推出应然,也不能从“理”推论什么为正确的。
这意味着对实证法,进化论和历史主义的否定,因为这一哲学意味着不可避免的事情不一定是值得追求的,不可能的事情也并非是不正确的,故而从这一程度上也否认了“存在即合理”。
所以面对应然与实然的关系,现实与价值的关系时应当利用演绎法,使其建立在同类性质或其他原理之上,如此,才有推导应然定理的可能性。
按照这一观点,那么应然思考与实然思考即是不同性质的,那么应当是各自存在相互独立的。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名词解释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名词解释咱先来说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里的“法哲学”是啥。
你看啊,就像我上次去参加那个社区的宠物管理规则讨论,这事儿就有点法哲学的影子。
社区里有人说,宠物就得完全禁止在公共区域活动,这样能保证所有人的安全和卫生。
可另一些人就不干了,说宠物也是家庭的一员,应该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只要主人管好就行。
这两边争得不可开交啊。
这就像法哲学里探讨的,法律到底该怎么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
法哲学不是单纯地说某个法律条文是啥,而是研究法律背后的那些大道理,为啥要有这样的法律,它要达到啥目的,是保护大多数人呢,还是要兼顾少数群体的权益,就像在宠物这件事儿上,是优先考虑怕宠物的居民,还是养宠物的居民,这里面的弯弯绕绕可多了去了。
再讲讲“批判”。
我记得我小时候看我爸修车,那车老是打不着火。
我爸就开始各种检查,先看了火花塞,觉得可能是它的问题,就换了一个新的,结果还是不行。
然后又检查了油路,捣鼓了半天,发现是油管有点堵塞。
我爸一边弄一边嘟囔,这汽车设计得也不咋合理,有些地方检查起来太麻烦了。
这就有点像批判的感觉。
批判不是说完全否定,就像我爸不是说这汽车一无是处,而是找出它的问题所在。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里,就是找出黑格尔法哲学里那些不太对或者不太完善的地方。
不是说黑格尔的法哲学全是错的,人家那也是很厉害的思想体系,但就是有些地方可能不符合实际情况啦,或者在某些新的社会发展下需要调整啦,就把这些问题给揪出来,好好琢磨琢磨,看看能不能改进改进,就像我爸琢磨汽车为啥打不着火,然后想办法让它能正常运行一样。
最后呢,“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整个儿来说,就像是一群很有想法的人在挑黑格尔法哲学这个“大蛋糕”的毛病。
就好比我们家装修房子,设计师设计了一个方案,看着挺高大上的。
但是我们住进去才发现,有些地方不太实用。
比如说衣柜设计得太大,占了太多卧室空间,走路都不方便。
这时候我们就会对这个设计方案进行批判,然后想办法修改。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也是这样,大家研究黑格尔提出的法哲学,发现有些概念在现实社会里实行起来有困难,或者有些理念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不太合适了,就开始讨论、分析,试图找到更好的理解和运用法哲学的方式,让法哲学能更好地和社会发展相匹配,就像把装修方案改得更实用,让家更舒适一样。
德国战后法哲学的发展

德国战后法哲学的发展来源:液压扳手/在法学发展史上,德国法哲学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
西方现代法学思潮的流变,都或多或少与德国上一个世纪以来法哲学的发展,有着不易剪断的联系。
至少在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前,德国一直是整个世界法哲学研究传播的中心,受世人所瞩目。
然而,二战的发生,不仅改变了世界政治经济的格局,而且也从主要方面对世界文化、精神资源作了一次重新分配。
德国由此而丧失了其“强势文化”的地位,揖手让位于英美“文化世界”。
战后,除了南美(巴西、阿根廷)、东亚(日本、南朝鲜、中国台湾)、北欧(丹麦、芬兰、瑞典)以外,其他地区的法学家们对德国法哲学已失去了往日的热情。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中国大陆的法学家对德国法哲学的系统研究,中断了近40年。
近年有数种评述现(当)代西方法哲学(或法理学)的著作问世,但大都回避德国、法国、意大利、北欧诸国法哲学的进展,不可不谓一桩憾事。
法理学界提出我国法理学要走向21世纪,立意高远。
但要落到实处,除着力研究我国本土现实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外,尚须追踪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哲(理)学的最新发展动态。
正是基于此一信念,笔者不揣学浅,梳理有限的德语文献,对战后德国法哲学发展路向,予以概述。
一、德国法哲学五十年历史的阶段划分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从1945年开始,至今已有整整50年的历史。
对这50年发展的历程,到底如何作具体的阶段划分,即使是德国的法学家们也没有一个总体的归结。
笔者根据法律学说的兴衰、重要法学家的相互传承关系,结合德国政治、经济及人文科学整体发展诸因素,将上述历史大体上划分为三个阶段:(一)自然法学的复兴与法哲学的重建(1945年至60年代中期)像其他领域的建设一样,德国的法哲学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废墟上恢复建立的。
从1945年到60年代中期这一阶段,德国法哲学发展的主要特点,表现在法哲学的重建和自然法学的复兴。
纳粹德国发动的侵略战争,不仅给欧洲和世界经济和文化造成极大破坏,而且给德国自身带来深重的灾难。
五分钟的法哲学

五分钟的法哲学五分钟法哲学在我们忙碌的生活中,时间显得尤为宝贵。
我们常常希望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最大的收益,从而提高生活质量。
于是,五分钟法哲学应运而生。
五分钟法哲学,顾名思义,是指利用短短的五分钟来实现某种目标或获得某种收益的方法。
它的核心思想在于有效地利用时间,将短暂的片刻变成有意义的时刻。
五分钟法哲学强调时间的价值。
我们常常会觉得五分钟太短,无法完成什么有意义的事情。
然而,如果我们能够找到合适的方式,将这五分钟用于某种有意义的活动,那么这五分钟就会变得非常宝贵。
比如,我们可以利用五分钟阅读一篇文章,学习一项新技能,或者进行简单的体育锻炼。
尽管这些活动在短时间内可能无法完成,但是它们积少成多,能够为我们的成长和提升带来巨大的效益。
五分钟法哲学注重效率和专注。
在五分钟内,我们需要专注于某个任务或目标,尽量避免分散注意力。
专注于一个事物能够提高我们的效率,使我们能够更好地完成任务。
比如,我们可以利用五分钟来整理思绪,制定一个明确的计划,然后全身心地投入到这个计划中。
只有在专注的状态下,我们才能够真正地发挥自己的潜力,获得更好的结果。
五分钟法哲学鼓励持续行动。
五分钟虽然短暂,但是如果我们每天都坚持五分钟的行动,长期累积下来,将会产生惊人的效果。
比如,我们可以每天花五分钟进行一项自我反思,总结当天的经验和教训,从而不断提高自己。
或者我们每天花五分钟学习一门外语,积累起来,会让我们的语言能力得到明显的提升。
只有持续行动,我们才能够不断进步,不断超越自我。
五分钟法哲学需要我们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
在五分钟内,我们需要清楚地知道自己要实现什么,该如何行动。
我们可以在每天开始之前,花几分钟来制定一个简单的计划,列出当天要完成的任务和目标。
这样,我们在五分钟内就能够有针对性地行动,而不是盲目地浪费时间。
只有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利用五分钟,取得更好的成果。
五分钟法哲学是一种高效利用时间的方法,它强调时间的价值,注重效率和专注,鼓励持续行动,并要求我们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
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经典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他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进行分析和解读,旨在加深对这一著作的理解和探讨。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黑格尔首先提出了他对法哲学的理解和看法。
他认为,法哲学是对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的哲学研究,同时也是对法律内在本质和规律的思考和探讨。
在这一理解基础上,黑格尔开始深入分析了法律的起源、本质和发展。
他指出,法律的产生是社会的产物,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规范和制度。
法律又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和实施方式,是国家政治权力的保障和约束。
这一观点为后续的思考奠定了基础,也为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提供了重要线索。
黑格尔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对法律和自由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阐述。
他认为,法律和自由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联系和相辅相成的。
在一定程度上,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是为了保障和促进人的自由,而自由的实现和发展也需要法律的保障和约束。
法律和自由是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二者并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而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
这一观点为我们理解法律和自由的关系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也为我们探讨法律和自由的复杂关系提供了重要方法和途径。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是黑格尔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涉及了法律、自由、道德和国家等多个重要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和分析。
通过对这一著作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也为我们对法律和社会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希望本文对读者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有所启发,也能为读者对法律哲学问题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和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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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德布鲁赫的“转向”——《五分钟法哲学》评析来源:吴越法学网郭飞2009年02月03日 16时37分“如传单般简明扼要”的《五分钟法哲学》完成于1945年,彼时的德国还没有从纳粹的巨大阴影中完全走出来。
这篇明显针对纳粹法律的“战斗檄文”立刻受到了人们发自内心的热情欢迎,并在广播中持续播放,产生了广泛影响。
但是,这篇文章中对法律实证主义的严厉指责也招致了学界的议论:战前持守实证主义法律观的拉德布鲁赫,是否为了迎合和安慰人们受伤的心灵,而改变立场走向了自然法学派?拉德布鲁赫的这篇短文和影响了纽伦堡审判的《法律的不公正和超越法律的公正》一起,被很多法学人士视为战后自然法学派的复兴的标志。
而思想大家如施米特,也在其名文《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增补后记”中不无怨恨地指责拉德布鲁赫:正是这位在战前宣称“谁能够使法律得以实施,谁就有能力制定法律”的法学界领袖和两任司法部长,才是纳粹上台的真正帮凶;而他(施米特)坚持保卫魏玛政治,却被送上了纽伦堡审判的法庭,这是何等的不公?!事实果真如此吗?拉德布鲁赫1932年版的《法哲学》是他的代表作品,施米特的指责也是针对的这部书。
施米特认为这部对他进行了不少正面引用的作品是一种实证主义的立场,事实上,当时的很多学人都这么认为。
因此,若想了解二战前后,拉德布鲁赫是否真的转变了立场,就必须从《法哲学》中的法律思想谈起。
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建基于康德“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之上,他认为,事实和价值的关系在经验中有四种表现形式:自然科学——无视价值;宗教——超越价值;价值哲学——评判价值;文化——涉及价值。
由此,法律必须在涉及价值的立场中才能得到理解。
因为,法律是人为的,是人对自身的照料,因而必然牵涉到目的和价值,但是又不能评判价值本身。
所以,法律作为人类的作品,必须视为一种文化事实。
在拉德布鲁赫看来,法律必须包含人类自身追求的理念在内,如若不然,就不能解释人类为何创制法律。
法律的理念有三种:其一是正义,即“平等的平等对待,不平等的不平等对待”;其二是合目的性,即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其三是安定性,即必须保障人民俗横祸秩序的安宁,法律不得变动不居。
这三个方面都是服务于“法律乃是人的自我照料”这一品质的。
但是这并不等于在说,现实的法律就可以同时满足法律理念的这三个方面。
因为在通常情况下,这三个方面往往是彼此冲突的,能够同时达到这三方面的完美无瑕的法律,基本上无法在人世间看到。
从上面的简要介绍看来,拉德布鲁赫与实证主义的法律理论相去甚远,至少,实证主义坚持法律与价值理念的两分,是不会讨论法的理念的。
另外,尽管在这部作品中,拉德布鲁赫重点强调的是法的安定性,甚至认为法官应该违背个人良心来遵从法律,但是这却并不就是实证主义法律观“法律自然具有有效性”的立场,因为还有其他两个方面作为支撑和限制。
实际上,我们在《法哲学》中也看到,法律并不因为其得到强制实施就有效,而是因为它首先满足了法的安定性,它才有效。
并且由于坚持事实与价值的两分,人们自然会从拉德布鲁赫那里看到,强制实施只是事实状态,也就是说,仅是一种必然而非应然;而从事实中,永远得不出应然。
这就是他的相对主义法哲学的中心命题。
有了这样一种理论基础并联系德国的政治社会历史,回过头来看《五分钟法哲学》,我们就会更加清楚地理解,拉德布鲁赫在1933年之前强调法的安定性,正是基于对当时纳粹党人要公然夺取魏玛民国政权并破坏议会民主的法治基础的现实判断,而在1933年至战后,拉德布鲁赫则更为强调法的正义性,也是基于对纳粹党人不正义的“法律”的现实判断。
在“第一分钟”里,拉德布鲁赫认为实证主义应当为纳粹期间的德国人民的“整体无抵抗力”负责。
因为实证主义相信,法律由于享有使自己得到施行的权力,所以法律的效力也就被证明了。
如果仅仅从事实的角度来说,这种解释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拉德布鲁赫当然也看到了这一点,但是,实证主义的这种法律观不仅极容易误导群众,认为支撑法律的背后权力是没有问题的,只要有合法性,便自然有正当性;另外,这种法律观念也为那些在纳粹期间害怕希特勒的残暴落到自己头上的人找了一把“正当理由”的伞。
拉德布鲁赫的批驳,正是针对的实证主义与纳粹法律秩序的内在亲和,也就是说,这种法律观念为人性中的恶——自私、贪欲、怕死等等——提供了一个避风的港湾。
由此看来,即使一种法律满足了事实上的“安定”,可以得到有效的实施,也不能证明这种法律在理念上的满足。
法律的事实上的“安定”,必须得到法的正义性与法的合目的性的检验。
在“第二分钟”里,拉德布鲁赫驳斥了纳粹“为民众的利益”的谎言。
是不是所有宣称“代表人民”、“为民众的利益”的法律或者意识形态,都是真正对人民有益的呢?“人民”的具体指代,到底是什么呢?表面上的富丽堂皇有无掩盖私人的野心和贪婪呢?这些都不是能够仅从一种口号式的“民族神话”中推导出来的,因而也必须得到法的正义性和法的安定性的检验。
只有通过了其他两方面的检验,我们方才能说,这种法必然是对人民有益的,而不能说,凡是对民众有益的,就都是法。
在讨论了纳粹法律片面强调法的有效性和宣称“对公众有益”的巨大陷阱之后,拉德布鲁赫在“第三分钟”正面提出法律的守护神:正义。
在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中,尽管正义不是法律的唯一理念,但是正义这一人类的价值追求本身就可以退出法律的概念。
由此,否定正义,就是否定法律本身。
虽然在法的正义性与法的安定性、合目的性的冲突中,其地位有的时候必须被削弱,但不可有意识地否定正义。
纳粹法律否认异族人的人格和基本人权,显然是有意识地否认法的正义公式:无论是谁,一视同仁。
为此,拉德布鲁赫宣称,有意识地否定正义的法律,自然就缺乏有效性,也便不是法律。
这种观念在1946年的《法律的不公正与超越法律的公正》一文中再次得到更加详细的阐述。
前面三分钟,拉德布鲁赫分别讨论了法理念的三个方面。
到了“第四分钟”,他将这三个方面放在一起讨论。
拉德布鲁赫认为,我们必须首先承认一个事实,那就是人类的不完善性,如果人类是完善的,人类不必制作出法律这样的作品来。
由此我们也必须承认,法律理念的三个方面在现实的法律中并不总是能够和谐统一的。
那么我们就必须对现实做出最明确的决断,以便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强调相应的方面。
如果是在纳粹时期,面对“不能容忍的”、“明显的不正义”,就必须否认其法律的有效性。
如果文章仅仅到此为止,拉德布鲁赫不过是重新申明了他在《法哲学》(1932)中的法哲学立场,并对其强调的重心做了随社会历史变化而变化的调整:从强调法的安定性到强调法的正义性。
但是人们自然会问,这种对社会历史的判断由谁做出?如何做出?换言之,有没有一种终极的价值可供人们遵循?对于坚持相对主义法哲学的拉德布鲁赫来说,是不存在任何终极价值的。
不管是个人主义的还是超个人主义的立场,无非都是一种信仰罢了。
如果真是如此,一生致力于反对个人主义的自由观念的施米特的指责就还是很有道理——一种没有终极价值的学说,当然也就没有真正的敌人,因为他看山是山,看水是水,而没有想要改造山和水的念头,当然也没有这个能力。
如果坚持这样的法律观念,纳粹党人宣称的民族主义当然也具有其合理性,而在议会民主制下,纳粹党人当然可以“合法”地上台。
但是在“第五分钟”,拉德布鲁赫展示出他对于这个问题的重新思考。
如果说在《法哲学》中他还没有想到过这个问题,那么无疑,纳粹借助民族神话对人权的压制让他有所警醒。
他在《社会主义文化论》的“后记”中曾经非常痛切地写道:“永远都不可以再说,你什么都不是,你的人民才是一切!”由此,拉德布鲁赫的反思走向了基本人权。
但是这种反思并没有走向自然法,因为自然法追求的是绝对的终极价值,而拉德布鲁赫对人权的思考,却并非如此。
在“第五分钟”里,对于“在上有权柄的人,人人当服从他”,这显然是强调法的安定性;“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则显然是强调法的正义性,因为神是正义的。
顺从人间有权柄的人,还是顺从至高无上的正义的神?这种紧张关系是无时不在的。
拉德布鲁赫认为不能仅仅从“凯撒之物当归凯撒,上帝之物当归上帝”来解决此间的矛盾。
因为这种“当归”仍然需要人来判断,而且也仅能依靠个人的良心。
而在人世间,信仰纳粹超个人主义的国家观的人和信仰议会民主的个人主义观念的人,仍然无法判断孰是孰非。
为此,必须有一种更高的东西凌驾于这种个人的信仰之上,以便既阻止国家对个人的残酷压迫,也阻止无政府主义的倾向。
这种能够对社会共同体做出指导的东西是什么呢?拉德布鲁赫无法像自然法学派那样举出哪怕一种至高无上的终极价值来,因为拉德布鲁赫不相信人间有终极价值。
所以我们自然而然地看到,拉德布鲁赫在这里是矛盾的,他一方面承认,存在有一些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原则,违背了它们,法律就失去其有效性,这等于是承认了自然法或者理性法;但是,细细看下去,拉德布鲁赫所说的某些集中在所谓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的法律原则,不过是“经过了几个世纪的努力而形成的一定的稳定的规模”,也就是说,拉德布鲁赫在这里闪烁其词想要说明的是,这些所谓更高效力的法律原则也不过是社会历史的产物。
在笔者看来,短文最后对人权的强调,除了安慰人们受伤的心灵之外,并不能给相对主义法哲学带来新的突破。
然而,理论上的“画蛇添足”,却更显示了拉德布鲁赫对社会历史现实的准确判断。
这样一路分析下来,如果说拉德布鲁赫在二战前后有过自然法方向的立场转变,那么这种说法显然是不成立的。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他的相对主义法律观在面对纳粹的触目惊心的历史时,也并不能提供出有效的对策来,而只是颇为无奈地走向了对一种历史主义的人权观念的强调。
——如果硬要说有所谓“转向”的话,相较于1932年的自信,这最后的洞察和悲凉才是真实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