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钟法哲学(拉德布鲁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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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德布鲁赫《五分钟法理学》研究

拉德布鲁赫《五分钟法理学》研究

拉德布鲁赫《五分钟法理学》研究拉德布鲁赫是新康德主义法学的著名代表人物之一。

①由于二战的惨痛经历和纳粹的种种暴行,使得他对自己先前的理论予以反省,并开始认可自然法学派中的某些思想。

在《五分钟法理学》中,拉氏对法律实证主义提出质疑和批判,并提出新思想。

他的法律思想甚至影响到联邦德国法院在战后对纳粹战犯的审判中,一些意义重大的案件的判决。

西方法学界公认拉德布鲁赫在二战后的改变,对战后新自然法学说的兴起了重大推动作用,下面简要分析这五分钟。

一、第一分钟第一分钟里最令人印象深刻的便是“哪里有强权,哪里就有法”。

乍一看,不免让人觉得强权即法律。

此句放在文中,最具时代意义。

作为在战后担任过魏玛共和国司法部长的拉德布鲁赫,在经历纳粹的极端迫害后,发出对强制力与法律关系的质疑,可谓是发自肺腑的感慨。

奥斯丁在19世纪喊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命令比法律便利甚至更有效,用命令取代法律,是之后近两个世纪很多地方不断发生的现象。

法律离不开强制力,但强制力不等于法律。

法律的强制力不在于法律背后的权力大小,而在于法律本身彰显的内容和精神内涵,是否公平与正义。

受实证主义命令说的影响,希特勒统治的“第三帝国”法律成为纳粹施行暴政、迫害他人的法律依据。

实证主义认为支撑法律的背后权力没有问题,具有合法性,便自然具有正当性。

这种错误的法律观念为纳粹的残暴行为披上了美丽的外衣,误导了人民大众。

而事实真的如此吗?强权即公理吗?从文中可以看出,作者是不认可这种荒谬的实证主义观点,他认为法律必须包括人类追求的理念在内,如若不然,如何解释人类为何创制法律。

拉德布鲁赫公式之一,便是法的安定性原则高于正义性。

他认为,法律所追求的不是一种价值,而是三种价值:正义、公共利益(功利)和秩序(确定性),即法应具安定性要求,即法律制度本身应足够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即使满足了事实上的“安定”,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也不能证明其在理念上的满足,必须得到法的正义性和合目的性的检验。

法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教义学(【德】考夫曼 着)

法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教义学(【德】考夫曼 着)

法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教义学3[德]阿图尔・考夫曼 郑永流译一 法哲学与法律教义学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而不是法学的子学科。

但人们也不可将法哲学视为(一般)哲学的一个特殊种类。

哲学一直并以所有形式,与人的此在,卡尔・雅斯贝尔斯称之为“包容”①的这一基本问题相连,质言之,这总是关涉哲学中的“究竟”问题。

法哲学与哲学的其它分支相区别,不在于其有什么特殊性,要害是,它以哲学的方式去反映、讨论法的原理和法的基本问题,并尽可能给出答案。

通俗地说,法哲学是法学家问,哲学家答。

因此,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哲学家必须兼通法学,哲学两门学问,对于那个经常被提到的问题:是“纯哲学家”的法哲学和还是“纯法学家”的法哲学哪个更糟,应该说,二者都不怎么样。

法哲学并非法学,更非法律教义学。

据康德,教义学是“对自身能力未先予批判的纯粹理性的独断过程”,②教义学者从某些未加检验就被当作真实的、先予的前提出发,法律教义学者不问法究竟是什么,法律认识在何种情况下,在何种范围中,以何种方式存在。

这不意指法律教义学必然诱使无批判,但即便它是在批判,如对法律规范进行批判性拷问,③也总是在系统内部,并不触及现实的体制。

在法律教义学的定式里,这种态度完全正确,只是当它以不必要、“纯理论”、甚至非科学为名,拒绝法哲学和法律理论的非教义学(超教义学)思维方式时,危险便显示出来。

当然,这也不意味着,哲学,法哲学能完全无条件地开展研究。

人们自能明了那个被帕斯卡在《波尔・罗亚尔的逻辑学》(1662)一书中形容为无法获得的“完美无缺的方法”:不允许使用未被明确定义的概念,不允许提出其真实性未经证明的主张。

在此,无须赘述,这两个要求无法实现,因为它们必定导致无穷复归。

但不同于教义学,哲学至少必须尝试对科学和体制的基本问题和基本前提,(象今人喜欢3 本文是德国著名法哲学家阿图尔・考夫曼与其学生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共同主编的《当代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导论》(第6版)一书的导言。

“拉德布鲁赫公式”的理论解读-法哲学论文-法学论文

“拉德布鲁赫公式”的理论解读-法哲学论文-法学论文

“拉德布鲁赫公式”的理论解读-法哲学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拉德布鲁赫公式的理论解读【引言】拉德布鲁赫公式的再次认识引言【1.1 1.2】分析拉德布鲁赫公式原文的含义【1.3】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理论【第二章】拉德布鲁赫公式的应用【第三章】对批评者的回应【第四章】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意义【结论/参考文献】拉德布鲁赫公式的真实意蕴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摘要20 世纪中叶以来,拉德布鲁赫公式成为法理学界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并重新唤起了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围绕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展开的新一轮论辩。

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由于拉德布鲁赫公式中涉及对不正义法律的效力进行,因此是自然法学派恶法非法思想的延续。

正因如此,拉德布鲁赫公式受到了以哈特为首的实证主义学者的严厉批评。

针对这些批评,笔者从《法律的不法和超法律的法》的文本出发,通过对法(Recht)和法律(Gesetz)、非正当法(unrichtigesRecht)和法律的不法(des gesetzlichenUnrechts )、法律的不法(desgesetzlichenUnrechts)和不追求正义的法等概念的辨析,对拉德布鲁赫公式进行重新解读,并认为实证主义法学派对拉德布鲁赫公式做出了错误的解读,而其对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批评正是建立在这种错误的解读之上。

笔者认为,不可忍受性公式不涉及对法律效力的,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运用不可忍受性公式实质上是一种在承认实在法效力的基础上实现司法衡平的手段。

而在极端情况下,法院才应运用否认性公式而非不可忍受性公式来实在法的效力。

通过分析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理论,我们也可以找到支持笔者观点的论据。

另一方面,拉德布鲁赫针对《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一文中的四个案例分别采用了不同的解决思路。

普特法尔肯案在不纳粹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在实在法的框架内寻求判决结果。

助理行刑官案与普特法尔肯案一样,严格依照纳粹法律从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角度做出判决。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法理基础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法理基础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法理基础摘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对我国宪法序言规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其实践的一个法理解释。

从“朋党”意识与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本质差异和西方政党的局限性看,中国共产党与其它政党存在本质上的差异。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法理问题主要是党与法律的关系、党政现实与执政理念的差距问题。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社会实践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具体表现形式,也是中国共产党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规律的法理学阐释。

关键词:三个代表,法理学,中国共产党,西方政党胡锦涛同志在20XX年“七一”讲话中强调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牢牢把握这一点,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衡量有没有真正学懂、是不是真心实践“三个代表”思想最重要的标志。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丰富了“三个代表”的科学内涵,揭示了中国共产党的本质和执政规律。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它又是对我国宪法规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进一步阐释,在世界各国政党发展史上具有独特的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

一、从“三个代表”的宪法思想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法理回顾“三个代表”概念的形成过程,可以说它是从党的方针政策上升到法律的全国人民意志的时代体现。

20XX年2月2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同志在广州市主持召开党建工作座谈会,面对新情况新任务,指出: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总是代表着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

20XX年7月,在庆祝党的80周年纪念会上,江泽民正式提出了“三个代表”的理论。

20XX年11月,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中国共产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三个代表”思想的诞生也引起了外国学者的热烈评论。

拉德布鲁赫刑法名言

拉德布鲁赫刑法名言

拉德布鲁赫刑法名言
拉德布鲁赫的刑法名言有:
1. “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实行报复开始,国家就承担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报复。


2. “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


3. “人是目的,人不能纯粹是手段,所以我们禁止残酷不人道的刑罚。


4. “在刑法领域,我们不单需要严厉,也需要仁慈。

我们不能忘记刑罚的目的是教育,而不是惩罚。


5. “刑法不应该只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还应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6. “刑法不是万能的,我们不能单纯依赖刑法来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7.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更重要的是通过刑法来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而不是单纯地追求惩罚犯罪。


8. “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那些被犯罪所伤害的人和家庭,为他们提供支持和帮助。


9. “刑法不应该被用来侵犯人权,而应该用来保护人权。


10. “在制定和执行刑法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不能过于理想化或者简单化。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拉德布鲁赫的原著或相关文献获取更多名言。

柏林墙射手案审判启示

柏林墙射手案审判启示

柏林墙射手案审判启示时间:2015-10-20 10:53 点击:157次1990年,东西两德统一,于德国而言,恢复了完整的国家主权,是为盛事,但是也存留了不少问题,比如经济问题,法律问题。

其中法律问题的突出点在于柏林墙射手案,如何审判守墙士兵击杀越墙青年的行为成为人们关注的要点。

在柏林墙射手案审判过程当中,延续了1990年,东西两德统一,于德国而言,恢复了完整的国家主权,是为盛事,但是也存留了不少问题,比如经济问题,法律问题。

其中法律问题的突出点在于柏林墙射手案,如何审判守墙士兵击杀越墙青年的行为成为人们关注的要点。

在柏林墙射手案审判过程当中,延续了纽伦堡审判的僵局,即士兵依照长官的命令与国家的法律所进行的“违法行为”完全是有法可依,是正当的,那么士兵是有罪抑或无罪。

这也使人们思考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即遵守恶法是否是正当的,更进一步而言,恶法是否是法。

1991年,柏林墙倒塌后,守墙士兵因格·亨里奇受到了审判。

在柏林墙屹立期间,该士兵射杀了企图翻墙而过的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其律师辩解,士兵开枪杀人是在执行命令,他别无选择,是无罪的。

但是法官西奥多·赛德尔却不赞同:“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准是无罪的。

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

当法律和良知冲突之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不是法律。

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

”最终,士兵因格·亨里奇被判有罪,且不予假释。

这一段话的真实性有待考察,但是无可否认,这段话为法理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思维,为研究柏林墙类似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实际上在柏林墙存立的几十年间,先后有300多人在守墙士兵的枪口下丧生,两德统一后,联邦对柏林墙枪击事件进行了6500次调查,5900人被判无罪,100人被定罪。

柏林射手案是最具代表性的一起。

论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自然法化

论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自然法化

论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自然法化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历来是法理学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并且也被公认为是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之间具有根本分歧的地方。

从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分歧中留给了人们这样一个印象: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密不可分,而实证主义法学派则坚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分离,这几乎已成了法学史认识上的一个定论。

但事实上实证主义法学经历了从奥斯丁、凯尔森到哈特再到拉德布鲁赫这样一个过程,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明{眵是在向自然法靠拢的一个过程。

在19世纪以前,由于自然法学在社会上占绝对的统领地位,所以他们所极力主张的道德的合理性是法律合法性的最终来源、法律对道德具有依附关系这样的理论学说一直在是社会的主流学说。

但是,当法学慢慢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之后,法律依附于道德这一理论就显现出缺陷,给人感觉法律的发展并无独立性可言。

另外,这一学说也开始受到各方面的怀疑与批判。

如果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道德的合理性的话,一方面会让人们误以为当今所颁布实施的法律都是符合道德、正义的法律,以至于人们只知道遵守而降低对现有法律的怀疑力度,不利于法律制度本身的发展与完善;另一方面又会让人们以现有法律不合乎道德为由而拒绝服从遵守,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乃至出现无政府主义状态。

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会产生不利的后果。

而在这些反对的声音当中,最具有影响力的当数实证主义法学。

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对自然法学的发展几乎给予了致命的一击。

一、奥斯丁与凯尔森的“分离学说”奥斯丁作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把康德的法学区分为应然和实然两种类型的法学二元论思想发展到了极端,把真正的法律限定在实在法,而排除其他一切法的存在,为此从不过问法律的本质、正义、道德、理性等应然问题,而全力研究实在法规范。

他坚持:法与道德不存在必要的或概念上的联系,否则就容易产生隐晦无知和困惑。

他认为一个法规,尽管在道义上十分邪恶,只要是以适当的方式颁布的,就是有效的。

“拉德布鲁赫公式”对违法命令难题的解决及其局限

“拉德布鲁赫公式”对违法命令难题的解决及其局限

“拉德布鲁赫公式”对违法命令难题的解决及其局限作者:陈聪来源:《社会科学动态》2018年第09期摘要:“拉德布鲁赫公式”通过“不能容忍公式”和“否认公式”的区分,将“不具效力的法”和“不法”进行了分开处理,以此逃避了学术史上针对“恶法非法”的理论批评。

“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提出在学术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在后来的德国法院的判决中也多次被援引和重申,为恶法及违法命令难题的司法解决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

这似乎说明了该公式已成为解决相关疑难案件的万能钥匙。

事实上,拉德布鲁赫“不能容忍公式”中的“不具效力的法”,与“否认公式”中的“非法”,在逻辑上是无法完全区分开的。

这种处理,既是“拉德布鲁赫公式”在理论上能够取得成功的关键原因,同时也恰恰是其理论弱点所在。

关键词:“拉德布鲁赫公式”;违法命令;效力;实在法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982(2018)09-0083-05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自然法学派复兴的理论代表,拉德布鲁赫对违法命令的效力难题有着独到的分析,其理论范式被总结为“拉德布鲁赫公式”。

“拉德布鲁赫公式”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恶法及违法命令难题的司法解决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但其是否真正解决了法与命令的效力关系,尚需进行理论分析。

一、纽伦堡审判中“服从命令”的难题及其解决方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上,一些被审判的战犯以执行上级的军事命令作为自己行为的抗辩理由①,其声称:自己只是奉“上级命令”而行事,不应当承担相关犯罪的后果。

②这一辩护理由背后的逻辑是,“希特勒手下的德国人依据‘领袖原则’行事,在‘领袖原则’的概念里,领袖有绝对的权威。

元首怎么命令,他的下属就应当怎么执行。

这些下属的命令,更下级的人也必须执行,一级一级由上而下,形成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

如果允许被告用‘上级命令’的理由辩护,那么,他们就只能给希特勒定罪,而希特勒已经死了。

”③在这一逻辑的掩护下,对于具体执行命令的个人来说,由于其在执行命令时无法预见他们的行为将会导致刑事责任的承担,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就构成了刑法的溯及适用,是不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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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钟法哲学拉德布鲁赫
第一分钟
对军人而言,命令就是命令。

对法律职业人来说,法律就是法律。

然而,当军人懂得命令的目的在于犯罪或违法时,他有义务和权利中止服从;但自从大约一百年前最后一批自然法学者从法学家群体中消逝以来,法律职业人就再也认识不到法律的效力和臣服法律的相同例外。

法律之有效,只因为它是法律;而且,只要在一般情况下有权力来贯彻执行的话,它就是法律。

对法律及其效力持上述观点(我们称之为实证主义学说),使法律职业人连同整个民族均无自卫能力,来抵抗如此专横、如此残暴、如此罪恶的法律。

(按:此处指希特勒统治的“第三帝国”法律)它们最终把法与强权等同起来:哪里有强权,哪里就有
法。

第二分钟
有人想以下一句话来补充或取代上述的一段话:凡对人民有利的,
就是法。

这意谓着:任性、背约、违法,只要对人民有利,就是法。

这实际上是说:掌握国家权力者自认为对社会有益的事,独裁者每一次的突发奇想和喜怒无常的脾性,没有法律和判决的惩罚,对病弱者的非法谋杀,如此等等都是法。

还可能意味着:统治者的自
私自利被当作为公共利益看待。

故此,将法与臆造的或杜撰的人民利益相提并论,就把法治国家变成了一个不法国家
不,不是必须声称,所有对人民有利的,都是法;毋宁相反:仅仅是法的东西,才是对人民有利的。

第三分钟
法意图趋向正义。

正义不过是指:不管是谁,一视同仁。

如果谋杀政治对手的行为被推崇,谋杀异类的行为被愿求,以相同的行为对待自己志同道合之人,而处以最残忍、最羞辱的刑罚时,这既不是正义,也不是法。

一旦法律有意拒绝去趋向正义,譬如根据任性承认和否认人权,那么这样的法律就缺乏有效性,人民对此就不承担服从的义务,法律职业人也就必须鼓起勇气,否定这些法律具有法的本性。

第四分钟
的确,除了正义,公共利益也是法的一个目标。

的确,法律,即便恶法也还总有某种价值——对法保持怀疑的价值。

的确,人的不完善性不会总能将法的三种价值即公共利益、法的安定性、正义和谐地统一起来。

故此,人们只能权衡:要么为了法的安定性而宣扬恶的法律、有害的法律或不公正的法律有效,要么因为法的不公正性或危害公共性而否认其有效。

必须给整个民族和法学
家的意识本身深深打上这样的烙印:可能有些法律,其不公正性、公共危害性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它们的效力,它们的法的本性必
须被否定。

第五分钟
也有一些法的基本原则,它们的效力比任何法律规则更强而有力,以至于,一项法律,若与它们相矛盾,就变得无效。

人们将这些基本原则称为自然法或理性法。

确实,它们在具体方面还包含若干疑点,但几个世纪的努力已经塑造出了这样一个稳固的实体,而且广泛协调地融于所谓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之中。

至于说它们的某些方面,也还只能由于有心里的疑问而保持怀疑。

在宗教信仰语言里,相同的思想以圣经的两句话写下来。

其中一句写着:应当顺从掌握你们权柄的人。

另一句写着: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这不只是一个虔诚的愿望,而且也是一个有效的法的规则。

不过,这两个圣经语句之间的紧张关系(张力)不能通过第三句话来化解,比方说通过箴言“恺撒的事当归给恺撒,神的事当归给神”来化解,——因为这句箴言使人对(神俗)界限表示怀疑。

更确切地说:应该诉诸上帝的声音来解决,而上帝声音只是面对特殊的情况在个人良心里向人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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