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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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课程的心得体会(2篇)

法学导论课程的心得体会(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学导论作为法学专业的入门课程,旨在为学生提供法学基本理论、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等方面的知识,为今后学习法学专业知识奠定基础。

在参加法学导论课程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学这门学科的魅力和重要性,以下是我对这门课程的一些心得体会。

二、法学导论课程的特点1. 知识面广:法学导论课程涵盖了法学的基本理论、法律体系、法律实践等多个方面,使学生能够全面了解法学的基本知识。

2. 实践性强:法学导论课程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形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3. 思维训练:法学导论课程要求学生运用逻辑思维、批判性思维等,培养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

4. 培养法律意识:法学导论课程使学生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三、法学导论课程的心得体会1. 法学的基本理论在学习法学导论课程的过程中,我了解到法学的基本理论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商法学等。

这些基本理论为我们理解法律现象、分析法律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

例如,法理学中的法律概念、法律特征、法律效力等理论,使我们能够从宏观角度把握法律的本质。

2. 法律体系法学导论课程介绍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等。

通过对法律体系的了解,我认识到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方面的作用。

同时,我也意识到我国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 法律实践法学导论课程通过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形式,让我们了解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在案例分析中,我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提高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此外,我还认识到法律实践的重要性,它不仅有助于提高法律素养,还能培养我们的社会责任感。

4. 法律意识法学导论课程使我认识到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一个具有法律意识的人,能够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学习过程中,我逐渐形成了以下法律意识:(1)尊重法律:认识到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尊重法律就是尊重国家意志。

法学导论笔记

法学导论笔记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导论复习资料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及其属性一、词源与词义(一)西方:公理、正义、先见、知识乌尔比安所下定义:神事和人事之知识,正与不正之学问(二)汉语:1.研究法律的学问已在先秦出现,被称为“刑名之学”或“刑名法术之学”2.当时所研究的主要是刑罚或刑法3.商鞅改“法”为“律”之后,汉以后的法学研究一般称为“律学”4.“法学”一词的使用最早见于梁启超的《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二、研究对象1.法学研究的是法律现象,但其他学科也可以研究法律现象法律现象内容包括:①静态的和动态的②现实的和历史的③本国的和域外的④行为、制度、机构或器物和思想观念三、属性1.专门性2.政治性3.科学性4.实践性5.批判性第二节法学的产生与历史发展一、产生及其形成条件1.产生条件:①法律现象②研究法律现象的人2.形成标志:①立法发达②有专门的教育机构和职业阶层③形成专门的逻辑体系④具有独立性二、发展过程19世纪,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亚里士多德:“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古典自然法学派对法学摆脱神学束缚发挥了巨大作用法学学派包括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的出现,标志着法学结束了它作为独立学科的形成过程三、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儒:重视道德礼教道:顺乎自然,无为而治墨:以天为法,循法而行法:强调严刑峻法律学的出现:以儒家思想取代法律,注释法律,出现在秦汉时期,使用在魏晋以后魏晋南北朝,律学研究繁荣隋唐步入成熟与发达时期宋代衰微,元代不复存在,明清出现私人注律。

律学是正统法学,但不是唯一的法学研究。

1904年,中国建立了第一所法律教育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中华民国制定的《六法全书》标志着中国法治开始走向现代化我国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来源:1.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借鉴历史上中国的法律精神和物质文明成果2.借鉴历史上苏联和其他资产阶级国家3.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4.传统法律文化四、马克思主义法学1.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2.马克思主义者3.马克思主义学者第三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1.在研究对象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2.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之一二、法学与伦理学1.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2.法学与伦理学的研究成果之间互相借鉴和吸收三、法学与政治学1.法学所研究的问题具有不同程度的政治性2.19世纪之后,法学与政治学分离开来,成为独立学科3.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法学才与政治学分离开来四、法学与社会学1.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也是社会学研究所关注的对象之一2.19世纪末以后,社会学与法学相互借鉴和吸收,产生了社会法学和法社会学五、法学与历史学1.法律现象既是人类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历史存在2.法学对法律现象不仅要追溯其过去,也要关注其将来3.不要用实证的描述法,还要用规范的分析法六、法学与经济学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七、法学与逻辑学1.离开了逻辑学的规范和运用,法学研究无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2.边缘学科“法律逻辑学”的形成八、语言学与法学1.法律的产生和制定不能离开语言,法律行为或活动都需要言辞的表达2.20世纪西方出现了“法学的语言学转向”第四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一、概念1.法学体系即法学的知识体系,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2.法学知识必须体系化才能形成法学,分支学科的形成及其体系化是法学形成和发展的成果和体现特点:①系统性②层叠性③实践性④开放性二、分科1.从类别:①国内: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②国际: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又称“三国法”)③法律史学: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④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2.从制定到实施:①立法学②法律解释学③法律社会学3.从认识论角度:①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史学等②应用法学:各部门法4.法学与其他学科:法学本科与其边缘学科(例如:法社会学、法医学、法律心理学、法律语言学)三、体系分类(一)理论法学:1.法学理论学科:研究法的概念、构成、运行、原理、规律、思想等2.法律史学:中外法律史学3.比较法学:运用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二)应用法学:1.国内部门法学:如宪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等。

读《法学导论》后的一些感想和启示

读《法学导论》后的一些感想和启示

读《法学导论》后的一些感想和启示摘要《法学导论》是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的代表作之一,是拉德布鲁赫《法哲学》之外最负盛名、最有成果的一部书,其以“科学的法律思想和诗人般的语言”著称于世,它是为“处于职业选择阶段的未来法律工作者们服务”的一本法律科学理论书籍。

本文是在阅读《法学导论》之后所的到的一些想法和启示。

关键词: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启示离出来。

19世纪的科学取向被历史法学派采纳后,法学家参与立法越来越多,习惯法逐步受到排斥。

这才使法律作为社会措施及社会目的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出现。

国家和国家法并不是两类不同事物,不是单纯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而是因为,观察视角的不同以至于得出的内容有所差异。

第二章以神圣罗马帝国为例,从欧洲宪法形式的开端—等级国家开始分析,围绕国家活动与公民自由界限的历史演变过程,阐述了立宪国家产生的过程。

从君主制国家到议会制国家、联邦制国家,以及后来的共和制国家。

拉德布鲁赫选取欧洲各国的典型政体的案例分析,其中重点以俾斯麦宪法向魏玛宪法的发展为例,做了大量比较分析。

从法律产生的根本来看,国家法是所有其他法律的源头。

但以历史的思考方法来看,这种关系恰恰相反。

涉及普通民众的相互之间的关系的规则总是有一个稳定的基础,相比之下国家法却会市场发生变化,这个基础就是私法。

拉德布鲁赫认为日耳曼法的基础是公法,而罗马法的基础是私法。

第三章对私法从文艺复兴的个人主义思想运动为切入点,以罗马法为基础,阐述了权利、权利主体等概念的出现,以及后来的物权、债权的分化和形式平等的法律秩序原则。

这就构成了后来私法体系的核心。

在私法领域中,有这么一批人,他们的根本目的就是如何最大化的攫取到属于自己的利益,并且会因此时常规避法律,这个群体就是商人群体。

第四章以商业的历史发展为视角,阐述了商号、惯例的出现。

商号使该名义与其创设人分离。

惯例奠定了契约自治的秩序原则。

这些就构成了后来商法体系的核心。

法学导论总结

法学导论总结

法学导论总结第一章法与法律规范性①特殊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②国家意志性主要表现在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③明确公开性公开性事前对公众发布在人们没有违反法律的时候④国家强制性在人们违反的时候由隐性转变为显性⑤普遍约束性⑥法的可诉性法所必备的为了判断社会纠纷的是非而使纠纷主体可诉求于法律公社的判段主体的价值一、意志主体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①阶级结构所决定(在社会主义社会中)②人民地位所要求③国家本质所制约④宪法制定所规定的法是一种独特的国家意志二、法是规范化的国家意志法是规范化的国家意志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作为国家意志主要体现在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存在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三、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第二章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①法律体系由宪法主导②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及其主导下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③法律部门往往是由主要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所构成的主体二、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国际法就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的范畴)英美法系普通法&衡平法大陆法系公法&私法1、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对象1、各法律部门中法律法规的数量问题2、人们对法律部门的归类习惯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内容上完备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第三章法律要素行为指导性法律规范适用性确定性可预测性涉人概念法律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公理性原则普适性真理性恒久性法律原则政策性原则针对性政治性时间性假定条件特定职务主体适用主体特定社会身份主体特定人身身份主体不特定的所有主体肯定性后果(奖励放任)法律后果否定性后果(制裁)))根据不同法律在强制性上的差异(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是强制性规范)(民商法中存在任意性规范提供更多好的自由空间发挥法律指引和激励作用)无须以说明无须以参照(表现)第四章 法律形式与效力依赖的物质生活条件立法 习惯 法理 学说 各种表现形式 成文法/制定法 不成文法/宪法和宪法性文件基本法律法律一般性法律行政法规 一般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 特殊地方性法规根本法&普通法 国内法&国际法 公法&私法 实体法&程序法 一般法&特别法 固有法&继受法(一)形式要件 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二)实质要件 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不与上位法相抵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社会需要又影响不大)生效 ②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社会影响大)③公布后等待一定条件①法律本身自己规定失效时间②有其他法定机关或文件宣告失效③新代旧使旧失效第五章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 ①为经济基础决定所决定 ②反作用于经济基础①总是以一定经济基础作为自己的基础 最终或者说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制约的 ②法积极地保护巩固和发展其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法还致力于消灭或改造过时的旧的经济基础 创建新的经济基础法还组织不利的经济基础的产生 抑制不利的经济基础的发展发总是通过经济基础的中介反作用于生产力P75-78存在时代不同 同属社会规范表现形式不同 经济基础相同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 一致性 价值评价趋同实施手段不同 功能相互补充违反后果不同 作用相互保障第六章法的发展P83P85一、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经济基础不同效力的范围不同二、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反映的意志不同历史使命不同三、从自发形成到自觉立法产生的方式不同存在时期不同实施的保证不同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产阶级法社会主义法/剥削阶级法社会主义法划分标准:法的经济基础阶级本质P86第七章法系①形式特点②历史传统/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典形式作为其显著标志的•古罗马法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十二铜表法》时期、“市民法”和“万民法”并存时期(万民法后来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历史渊源)、罗马法的“古典时代”、查士丁尼法典时期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普通法实际上就是判例法•衡平法是为了弥补判例法之不足而产生的所以衡平法的内容为一般的法律原则•17世纪发生的资产阶级革命确立了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和不成文宪法制法律形式有重大差异判例地位和作用不同法律适用的方法不同诉讼方法和程序不同法律的类别划分不同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法律概念和术语的差异中华法系一、以儒家学说为指导印度法系一、法律渊源的宗教性质二、司法隶属行政二、印度教的教义进入法律三、成文法为主要渊源三、强制性四、重刑轻民四、僧侣掌管司法五、诸法合体伊斯兰法系一、以伊斯兰教作为思想基础二、体现法律与宗教的高度合一三、以整体的宗教法状态存在四、以属人主义为效力原则第九章法律关系 P134一、法律关系是思想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由法律规范调整三、法律规范的特点法律调整性权利义务性强制保障性事件非物质财富行为。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5篇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5篇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5篇第一篇:《法学导论》读书笔记《法学导论》读书笔记书名:法学导论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7年7月版次:1997年7月第1版,2003年2月第2次印刷作者:【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译者:米健作者简介:①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1878年11月21日出生在德国北部小城吕贝克,先后在慕尼黑、莱比锡和柏林学习法律,1902年作为弗兰茨·冯·李斯特的学生,以论文《相当因果论》获得博士学位。

一年后,即1903年,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大学以论文《行为概念:其对刑法体系的意义——兼谈法学体系论》取得教授资格。

1904-1910年他在海德堡大学任助教,1910-1914年任非公立、非正式教授。

这期间他受到了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和哲学家埃米尔·拉斯克多方面的激励,并和自由法律运动的创立者之一赫尔曼·坎托罗维茨建立了终生的友谊。

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期间就开始参与政治,首先支持进步的民族党,后来支持社会民主党,而至迟从1913年在苏黎世参见奥古斯特·倍倍尔的葬礼之后,他就认为自己是该党的一员了。

《法学导论》和《法哲学大纲》就是他在这期间的科学著作。

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活动而中断。

拉德布鲁赫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司法部长。

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的卓越文件。

而《社会主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

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终极版

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终极版

《法學導論》知識點總結終極版第一章、法与法律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的表现形态:制度法、观念法、现实法3、法的基本属性:1、法的特殊规范性2、法的国家意志性、3法的明确公开性4、法的国家强制性、5、法的普遍约束性4、法的本质:一、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二、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三、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第二章、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1、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法律部门的划分:1、依据:根本依据: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法律调整方法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法律体系的建构:内容上完备、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第三章、法律要素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也被称为法律规则或发的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是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1、假定条件2、适用主体3、行为模式4、法律后果法律规范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指定一定主体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规定一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三、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第四章法律形式与效力法律形式:法律形式是法律存在的外在表现法律效力:法律作用的基本依据法律渊源:1、法律的终极来源,法律所依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2、法律的效力来源:包括立法习惯法理学说;3、法律的形式来源法律形式的种类:成文法、不成文法法律的效力形式:1、宪法和宪法性法律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国际条约法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1、根本法和普通法2、公法与私法3、国内法与国际法4、实体法与程序法5、一般法与特别法6、固有法与继受法法律效力:法律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于什么人什么事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效力的条件:1、形式条件:1、必须是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指定或认可的2、必须是公开公布的2、实质要件:不得与宪法抵触、不得与上位法抵触法律的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指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即指新的法律对其实施以前的行为或事项是否具有效力。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法学导论读书笔记范文一:不知道这个系列是怎么设计的,明明《民法》和《合同法》都是独立的章节,可是偏偏放在一起,弄得我头晕。

还有那些令人眼花缭乱的概念定义,看着就觉得心烦,特别是看到几处的时候。

比如说第一节“基本概念”这里,老师给了一段概念定义的提示语:“与通常所见的理解不同,本书采用了‘分类’而非‘实证’的方法……”,但后面紧接着又讲“实证分析”的意义在于便于进行比较研究……至于什么实证分析啊,“实证分析”啊,“法律分类”啊,这些词语,一听就让人头大,什么叫分类啊,什么叫实证啊,什么叫“实证分析”啊?!学这个干吗呢?完全不明白为什么要把它们都罗列在一起,也不知道这种胡乱堆砌会带来什么样的效果。

民法是最基础的法律,或许是因为初学者还没有能力深刻领悟其中的深奥思想吧。

就我自己来说,我觉得民法是难度最大的一部法律,各种概念、条款令人眼花缭乱,根本找不到头绪。

《法学导论》是本很好的入门书,可以帮助我们对整个法学有个基本的认识,但是正如老师所说,民法这本书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太过庞杂,不够简练,很多重点概念的内涵都没有完整地展现出来。

作者的写作风格很不错,感情充沛,言辞犀利,富有激情。

但是对于初学者来说,稍微觉得难懂了一点。

因为民法是一切法律的母亲,学习任何一部法律,首先都应该从了解母法开始,否则连自己要学什么都不知道,学到的就只能是零星的碎片了。

我个人是不太赞成学习刑法或者民法的,虽然它们属于基础性法律,但却并不适合我这种还未经过高等教育的初学者。

所以,对于民法,还是不要抱太大希望,努力学好它的配套法律——《合同法》,然后再从《合同法》开始,把法学之路慢慢走下去吧。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范文二:作者讲述了几个案例,将传统的法律观念与实际案例相结合,对于我这种初学法律的人来说,是一个非常有趣的读物。

法律条文枯燥乏味,概念更是专业化程度极高,不像小说或散文那样形象生动。

作者用生动幽默的语言和鲜活的实例来向我们阐释法律,使得原本死板的法律条文变得更加生动形象。

法制学习读书笔记

法制学习读书笔记

法制学习读书笔记【篇一:法制教育渗透学科教育学习笔记】《教师法制教育读本》——————教师学科渗透法制教育读书笔记阳长中学张怀喜第一次学习笔记:一、为什么要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一)是落实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必然要求。

(二)是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的具体要求。

(三)是教学体现教育性的客观要求。

(四)学科中客观存在法制教育内容、法制教育契机和法制教育便利。

(五)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具有人力、时间、载体上的优势。

学科教师是学校最大的群体,学科教学占据着最多的时间,学科有教学内容作为依托。

这是其他途径难以比拟的。

第二次学习笔记:(六)符合学生的心理活动,方法上具有优势。

由于需要渗透的内容和学科知识紧密关联,借助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内容上比较贴切,形式上比较自然,学生更加认同,更乐于接受。

(七)有利于丰富法制教育的内容。

学科知识的丰富性为拓展法制教育创造了有利条件。

由于受时空限制,学校不可能开展太多的法制教育专题活动和课外活动,只能择“重要的”进行,范围受到制约。

而学科凭借自身优势,完全可以把一些平时不好讲或讲不到、学生又应该知道的法制内容,顺势介绍给学生。

第三次学习笔记:二、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尊重教学、科学导入,分量适中、目标恰当,有机统一、一箭双雕。

简述如下:(一)尊重教学:即尊重《课标》,尊重教材,尊重教学活动,不破坏教材原意、教材内容,不破坏教学结构和教学程序,不打乱学科教学秩序,不占用过多教学时间。

(二)科学导入:即在教学过程中,因势利导,科学、巧妙地导入法制内容,使法制内容在教学中顺势而出、合情合理、贴切自然。

第四次学习笔记:(三)分量适中:即法制教育内容的分量恰到好处,既满足法制教育的需要,又不形成教和学两方面的负担,冲淡教学主题。

(四)目标恰当:尊重学生的认知能力,尊重学生的生活、社会经验,既满足学生成长和走入社会的基本需要,又不超越学生的接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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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读书笔记书名:法学导论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7年7月版次:1997年7月第1版,2003年2月第2次印刷作者:【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译者:米健作者简介:①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1878年11月21日出生在德国北部小城吕贝克,先后在慕尼黑、莱比锡和柏林学习法律,1902年作为弗兰茨·冯·李斯特的学生,以论文《相当因果论》获得博士学位。

一年后,即1903年,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大学以论文《行为概念:其对刑法体系的意义——兼谈法学体系论》取得教授资格。

1904-1910年他在海德堡大学任助教,1910-1914年任非公立、非正式教授。

这期间他受到了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和哲学家埃米尔·拉斯克多方面的激励,并和自由法律运动的创立者之一赫尔曼·坎托罗维茨建立了终生的友谊。

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期间就开始参与政治,首先支持进步的民族党,后来支持社会民主党,而至迟从1913年在苏黎世参见奥古斯特·倍倍尔的葬礼之后,他就认为自己是该党的一员了。

《法学导论》和《法哲学大纲》就是他在这期间的科学著作。

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活动而中断。

拉德布鲁赫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司法部长。

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的卓越文件。

而《社会主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

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1933年5月8日,根据这年4月7日的“关于恢复公职人员职位”的法律,拉德布鲁赫被免职了,因为他——正如在这个法律中第4条规定的——“按照他迄今为止的政治活动来判断”,他并没有真正做到“时时刻刻毫无保留地为民族国家”挺身而出。

此后,他留在德国继续进行有创造性的科学工作,然而他的著作只能在海外出版。

他的《费尔巴哈传》1934年发表于维也纳,1938年《刑事法学的优雅》发表在巴塞尔。

在德国,只有由卡尔·奥古斯特·埃姆格主编的《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还对他开放,并且也不允许他接受外国的聘用和出国的邀请。

不过拉德布鲁赫还是能够于1935年到1936年在牛津大学学院做了一年学术考察,这次考察的成果主要在他的著作《英国法的精神》中体现出来。

1945年拉德布鲁赫重新回到海德堡的教席。

然而出于健康的原因,他对战后法学发展的影响日益减少,但仍然撰写了一系列相关文章。

值得着重指出的是他的讲座摘要记录《法哲学入门》,在这本书中,拉德布鲁赫对他的法学体系做了1945年以后惟一的一次总结阐述。

1949年11月23日,他逝世于海德堡,享年71岁。

阿图尔·考夫曼在其传记中说,“拉德布鲁赫的梦想是到大城市去学习。

前往慕尼黑这个‘壮美的都市',那种外地风情、南德的感性气质和感性生活,尤其是慕尼黑德艺术及艺①参见[德]G·拉德布鲁赫著,王朴译:《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8-260页。

术家德生活都深深吸引着他。

”在米健、朱林翻译的《法学导论》开篇,对拉德布鲁赫是这样介绍的——“拉德布鲁赫的人生,是一个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的人生。

在当代法律思想史上,他已被公认为一代法学大师。

他以哲学上的二元论为出发点所阐发的实证相对主义法律思想,……他终其一声生都在现象公正和事实公正、表面理性和客观理性之间探求真正的公正和理性。

”阿图尔·考夫曼认为,当人们把拉德布鲁赫打上新康德主义者、实证主义者、相对主义者、现代主义者、自然法学或者其他印鉴时,那么就决不会获得完整的拉德布鲁赫形象。

舒国滢对拉德布鲁赫的评价主要有五个方面:其一、拉德布鲁赫的一生,为人、为学一体,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真诚地对待学问、视学问为生命的品质;其二、拉德布鲁赫从来都不回避现实,其理论视角往往直接关怀现实,以现实问题为出发点;其三、他对现实生活本身理性而又感性的关怀,“具体地说,感性主要表现在对纳粹德国的对抗上,至始至终都是正面应对,从来不妥协,不退让”,“理性主要表现在拉德布鲁赫研究问题时,总是用理性的思维方式去观察现实并进行思考”。

其四、拉德布鲁赫的理论视野很宏阔,视角从来都是多维度的、跨学科的,著作里面贯穿了法哲学、刑法学、历史学、文学、美学等等学科领域;其五、拉德布鲁赫的语言反映出很深厚的学养,其古典韵味十足的德语体现在书面中,简洁、明快,深入浅出,非常优美,时时可以让人感受到瞬间的智慧喷发的火花。

内容提要:《法学导论》一共分为12章,在篇幅不算很大的著作中,作者以简练优雅的文笔和深邃敏锐的思路,对法律思想的基本问题做了独到的探索和阐述,并且又在此基础上对主要法律部门的一般问题做了不落俗套、独具境界的研究。

本书在结构上以法律的概念为起点,粗略地表达了作者对于法律观念的理解,并且首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其独树一帜的关于法律价值相对性的相对主义思想,也为其在1932年发表的、最负盛名的《法哲学》的创作奠定下了基础。

自第二章起至第十一章,作者对一些重要的部门法进行了阐述,在读者面前铺开了一幅宏大的法学画卷。

第十二章,作者就法学这一科学本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从法律职业、法律解释、法律体系、法律结构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这样的结构,也是作者今后写作生涯所一直沿用的,在1《法律哲学概论》和《法哲学》两本著作中,作者亦是以抽象的法律观念的探讨为基础,进而通过对具体的部门法的解读,来阐释自己的观点。

此外,本版次的《法学导论》还收录作者的生平、主要著述列表、以及诸多版本的序言,更为重要的是,米健老师所写的“拉德布鲁赫的生平及其思想历程”一文也赋予正文之后,这为读者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思想内容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本书在内容方面,以优美的文字、精辟的论述以及独到的见解给读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这不仅要归因于作者本身所具有的诗人般的文笔与气质,更要将其归功于译者米健老师辛勤工作,将一部经典的法学著作呈现在读者面前。

名段摘抄:1.真实即使由于披盖着永远不可认识的面纱而依然未被科学所承认,亦会当然地发生效用。

以粗糙的俗世材料制成美好理想的印章,并用它做出不甚真切的拓印,丝毫无损于这种美好理想。

P32.外在的行为似乎只是置于法律的判决之下,法谚说道:不能因思想绞死任何人。

P43.由于一个人的法律义务不外是另一个人的合法请求的标的,所以,法律可以用外在的法律行为来满足,不过对于这另一个人它也同样可以有效,他的请求之所以得到满足——只是因为他也要予以履行!P64.道德只知道义务,不知道请求,仅知道责任,然却不知道何以有责任。

P65.道德不需要任何外在的立法者和陌生的法官,因为它不需要任何超个人的那类法则。

道德争议的完成并不在人与人之间,而是在欲望和良知之间静默的对话中,在我们那卑俗的和较好的自我之间,在我们胸怀中的创造物与创造者之间。

P76.在习惯中,是给予每一个别人以全体人的意志;在法律中,是给予所有人以一种统一意志;而在道德中,每个人都是自我。

P77.道德法则适用于实际或意识上的具体化个人,而法律法则适用于共同生活的、人的共同体的人类。

P78.虽然法律的专门化可能一如既往地深入发展,但在任何程度上,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规范的一般性都是法律的本质。

针对在“正义拘束(Binde der Justitia)中的人和事物的终极个别特性,我们形象地描绘这种欲然的法律盲目性,并称之为平等。

P79.法律与国家乃效力于个别人们——首先是效力,他们的社会福利,“普遍的幸福感受”,最后才是效力于他们的文化使命。

法律秩序关注的是,人类不必像哨兵那样两眼不停地四处巡视,而是要能使他们经常无忧无虑地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草木,举目所及乃实在的必然和美好,不间断的自我保存的呼救声至少有一段时间沉寂,以使良心的轻语终归能为人们所闻。

P1110.国家终止之地,始有必然之歌,即永恒和不可替代的智者。

P1211.自然法思想就曾是个错误,而且是能够想象到的最富有成果的错误。

这是一部古老的“世界史心计”(List der Weltgeschichte),它把想使之生效的法律冒充为已经生效,把想使之失效的法律冒充为已经失效,就这样,百年之久的启蒙运动在永恒且放之四海而皆有效的自然法错误旗帜下,取得了其法哲学挑战的胜利。

P2012.如果没有任何人能弄清什么是正义,那么就必须要有人对什么是正义作出规定。

P2013.法律的设置必须是服务于一种意志,对每一种与之背道而驰的法律观,都可能执行这种意志:对社会而言,表现为习惯法,对国家而言,表现为法则。

P2014.民主的因素和国家的因素常常因其政治观点而相互排斥,然后又由于民族目的而重新聚合在一起。

P3515.1789年《人与公民权利宣言》中宣称“在一个不确保人与公民权利和权力分立未予以规定的国家中,没有宪法可言。

”立宪国家奉为立国之本的自由,除了其积极一面,除了国民对国家事务的参与之外,还有其消极一面:即特定国家的国民自由,对国家来说就是不可能触犯的个人自由范围的保证,就是国家活动不可逾越的界限的承认。

P36-P37 16.人们一般承认,实行一种道义上的义务是与政治上的选举权不可分离,人们甚至再三要求以法律保障这种选举义务,于是,每一个选举党派的公民义务不外乎是这种义务,即选举权的行使不是基于一时情绪,而是基于一种对国家生活基本问题深思熟虑的和持之以恒的立场,它不外以正确的选举义务为终点。

P4817.两党制的前提条件是两个在政府中彼此替代更迭的政党相互共同拥有某种政策上的,特别是对外政策看法的相当内容。

否则,政府中政党党派的更迭就意味着一种无休止的建设和拆毁,再建设与再拆毁,而不是一个仅仅渐渐改变其风格形式的建设的继续。

P49 18.人们习惯于既不把它作为法律赋予的意志力量又不(如耶林)将其作为法律上保护的利益去理解:两种描述都是正确的,前者是就权利的法律实质而言,后者则是就权利的前法律实质而言;前者是就法律后果,即立法者通过权利的赋予而产生的后果而言,后者则是就法哲学动机,即在授予权利时指引给立法者的动机;权利是以其内容为正义意志开出了一趟确定驶向的空车,即使在执行这种意志时对个别人没有任何利益——即使是瞎子索回借出去的眼镜;立法者分配这种权利,差不都是授与者可以向承租人索回的权利。

因而,在多数情况下权利人有一种权利内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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