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新康德主义法学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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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尔堡学派和西南德意志学派
新康德主义学派分为马尔堡学派和以德国西南的巴登市为基地的西南德 意志学派。前者在康德哲学的基础上,认为存在着一些独立于经验的范畴即纯 粹理性的内在逻辑上的法,以耶林(Rudolf von Jhering,1818-1892)、柯亨 (Hermann Cohen,1842-1918)、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1856-1938) 和卡西雷尔(Ernst Cassirer,1874-1945)等为代表。后者则围绕独立的价值 观念,论证文化表现的统一性,包括狄尔泰(Wilhelm Dilthey,1833-1912)、 文德尔班(Wilhelm Windelband,1845-1915)、李凯尔特(Heinrich Rickert,1863-1936)、耶利内克(Georg Jellinek,1851-1911)和拉德布鲁赫 (Gustav Radbruch,1878-1949)等学者。其中,拉德布鲁赫认为,价值观念 是独立存在的和不可证明的,法学所能做的仅仅是促使法律价值观念与一些个 人的、团体的或创造性的主要价值观念的协调发展。但是施塔姆勒却反对这一 法学中的“不可知论”,承认内在于实定法的“正当法”的合法性。施塔姆勒 和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对美国的影响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除此以外,凯尔森 (Hans Kelsen,1881-1973)也建立了自己独特的新康德主义法哲学体系。另 外,意大利法学家乔治奥· 德尔· 韦基奥(Giorgio Del Vecchio, 1878—1970), 尽管其理论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基于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1762-1814) 多于康德,但也属于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 日本新康德主义法学的特征
日本新康德主义法学除了上述特征外,在哲学上还形成 了自己的特色。德国新康德主义法学认为,当为(ought) 和存在(is)属于不同的范畴,当为命题与存在命题是在完 全不同的秩序中成立的,因此在论理上从存在不能推导出当 为。日本新康德主义法学则认为,当为和存在不是没有联系 的,相反,只有以存在为前提,在与存在的密切联系中,当 为才具有妥当性。换言之,在历史的世界中看不到存在与当 为的矛盾对立,想不到通过实践得以成立的存在与当为的辩 证统一,就不能把握历史世界的本质。日本新康德主义法学 的这一主张,在哲学基础上已经不再停留在德国新康德学派 的学说上了,而是受到了新黑格尔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深刻 影响。
《康德及其哲学》PPT课件

用这个标准来衡量形而上学,看它究
竟有没有资格被称之h 为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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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对理性能力的批判一分为三:
《纯粹理性批判》主要考察理性的认 识能力,康德称之为“理论理性”;
《实践理性批判》考察理性的实践能 力或者说意志能力,康德称之为“实 践理性”;
《判断力批判》考察的“判断力”则 是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起沟通作 用的中间环节。
康德终生独身,一生活了8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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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哲学著作如下:
《纯粹理性批判》(1781、1787年) 《未来形而上学导论》(1783年)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1785年) 《实践理性批判》(1788年) 《判断力批判》(1790年) 《单纯理性范围内的宗教》(1793年) 《道德形而上学》(1797年)
1740—1746年,康德在哥尼斯贝格大 学读书,由于家境贫寒,没有进行学 位论文答辩就离开学校到家乡附近做 家庭教师,直到175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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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5年6月,康德以《论火》、《对形 而上学知识的基本原理的新解释》等 论文而成为哥尼斯贝格大学哲学系的 编外(无薪)讲师,开始了长达41年 之久的教学生涯。他先后讲授过数学、 物理学、地理学、人类学、逻辑学、 形而上学、伦理学、自然神学、教育 学、要塞建筑术和烟火制造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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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哥白尼式的革命
康德登上哲学舞台的时候,正是以启
蒙主义为主导精神的近代哲学陷入困
境之时。康德批判地继承了启蒙主义
的基本精神,并且将启蒙主义推向了
一个新的阶段。康德哲学被誉为哲学
史上的一场革命,通常被人们称之为
“哥白尼式的革命”。哲学上的革命意
味着哲学方向的转变,而康德的确扭
转了哲学的方向。
领域的时候,不仅自由而且人本身的
《康德的义务伦理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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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的道德真理具备如下要求
1.必须具有逻辑的前后一贯性, 就是说,不能像“圆是正方形” 之类陈述那样自相矛盾 ;
2.必须具有可普遍性,就是说, 必须能毫无例外地应用于一切情 况,而不是仅能应用于一些情况 甚至大多数情况;如“所有三角 形都有三条边”这一陈述就是个 例证,因为它没有任何例外。
系统阐述了“义务伦理学”的规则
非结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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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定不能诉诸外在于人的理 性,否则就是他律 (heteronomy ),而必须基于 理性所形成之法则,只有如此才 能保障自由和正义,对康德而言, 所谓自由把个人特殊的欲望和喜 好从属于普遍的道德律之下的能 力。
康德是第一个将“责任”(duty) 这个概念当成道德的核心概念的 哲学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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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禁止作假的承诺
康德认为GM(a2)不可能是一个自然法 则,因为如果将“当任何人需要借贷时, 作假承诺”视为一个自然法则,会隐含 一个自我矛盾,也就是说,在这样的事 务状态下,一方面每一个人缺钱时都以 假承诺借钱,另一方面没有人可以借由 作假承诺借到钱,因为承诺总被违反, 没有人会借钱给他人
这就是说,该实验程序是为了有 关人士——在本案例中是儿童— —的治疗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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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而非意向
出于义务感遵从这种规则
康德说,每个人都有按某些方式行动的意向。
这就是说,每个人都倾向于做种种事情,例 如捐助穷人,恋床不上班,强奸某人,或 友善儿童。
根据康德的说法,因为意向是非理性的、情 感性的,因为我们随意向而行时似乎皆出 于一时兴致而非出于理性,所以人们必须 强迫自己出于义务感行道德之事。
康德的义务伦理学
曾勇
康德ppt课件共37页PPT

例二:
假如有个人看见别人受苦而不去帮助, 心想:这干我什么事呢?让各人随他的天命 受苦吧;我不抢他的东西,不羡慕他的福气, 我也不想出力去增加他的福利。康德认为, 这个人所遵循的规则不能被普遍化,所以是 不道德的。他产生如此想法的意志一定会导 致自相矛盾,——人的一生难免会遇到急需 他人同情和帮助的时候,此时你还同意“不 帮助人”的律令吗?
虽然康德为共和政体的即代议制的政府给 定的条件较为宽泛,但他强调必须以同意为基 础。
➢对待“得到同意”的政府和法律 (1)既强调服从的道德义务; (2)也承认反抗和革命的道德权利。
➢人们之所以有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 (1)在先前的选择阶段,一个政府可能得到 理性的同意,或者我们已经理性地选择了它。
(2)我们因享受了政府提供的好处而表示 了同意,而这些好处可能是他人做出牺牲的结 果,所以当轮到我们牺牲时,我们理应“义不 容辞”地服从。对于我指望别人服从的规则, 我自己却不服从,这是不公正的行为。
康德认为,公正法则是确保社会和平与 和谐的充要条件,它是在集体选择的情况 下,所有理性存在物都会同意并签署的 “社会契约”。
康德所说的“社会契约”,不是历史 的猜测,而是理性决定的理想模式。
社会契约无需假定为历史事实,实际上 它不是事实,并非我们的民族曾经实施过 此类行为,并且留下有关这一契约的口头 的或书面的文献。
求道德本身的目的而制定的道德原则。
“他律”—指依据外界事物或情感冲动、 为追求道德之外的目的而制定的道德原则。
意志—主体决定自己依照规律的概念去行 动的能力,实际上就是理性的自决实践能力。
目的----意志自决所依照的“规律的概念” 的根据,这个最终的根据就是目的。
康德认为,目的不是通常所说的主观目 的。如果目的是主观的,那就意味着它只是 行为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只是作为行为之 所以可能的条件而成立的。这种主观目的必 然是特殊的、偶然的、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 因而只属于实现更高目的的手段,作为实践 规则,它只是在同行为者的情欲的关系中表 现出价值,因而只有相对价值。
新康德主义

新康德主义早期形而上学派
黎尔: 批判的实在论:知识的客观实在性不应与主观观念形成问题不加区别, 康德的决定性成就在于区分了“先验的”和“心理的”这两个问题,把 知识的客观意义从知识起源的发生中区分开了。在黎尔看来,时空、范 畴纯形式只给被经验到的实在以普遍的、必然的形式,而其内容必须通 过直接的感性直观。这样后者就构成我们确信事物的实在特殊的根据。 黎尔把这种观点称之为“批判的实在论”。他进而认为,物自体与认识 的先天要素相结合,才是康德学说的结论。
作者中又极乏能干之才。十九世纪初期, 首先是那些伟大的唯心主
义体系, 以后是自然--哲学体系, 把康德哲学淹没了, 于是就发出了 回到康德去的庄重呼声, 以脱离那种在康德看来是不可能的哲学---这种哲学, 与促进自然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繁荣的唯物主义相 比较, 已越来越不能对德国文化生活作出有价值的贡献了。
念因素的秩序联系。“概念”是先定的,因为将表象的联结和秩
序联系加在某些东西上面时,那个概念就已经存在了。以同一个 经验既可以说是主观的又可以说是客观的,而它们又都是思维, 由此得出了“思维决定存在”。 所以他们认为认识的立足点应该 建立在思维上面,应当用思维来揭示规律。
先验方法
先验方法就是对科学知识进行逻辑分析,寻找 出论证科学事实所必要的和充分的构成因素和逻辑条 件。 而哲学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在于揭示一切科 学知识的逻辑结构。科学知识的统一在于逻辑结构, 先验方法可以通过数学关系研究这种逻辑结构。
新康德主义弗莱堡学派
新康德主义弗莱堡学派,又称价值学派或
历史学派。代表人物是文德尔班与李凯尔特。弗 莱堡学派着重在价值论、社会历史科学、哲学史 等方面的研究有重大进展。这一派有影响的人物 还有闵斯特贝尔格、拉斯克等。
哲理法学派(康德和新康德主义)

哲理法学派第一节哲理法学派概述一、哲理法学的特点及其在西方法学中的定位哲理法学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是由德国古典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开创的一支法学流派。
哲理法学的特点是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去研究法学课题,在哲学体系之下对法学课题予以重新考察,从而得出了一些哲学化的法学观点,使其更接近“法”这一事物的本质。
这是哲理法学的最大特色。
此外,它在论述其法哲学思想时,又贯穿着人本主义和主体性哲学思想,提出“人是目的”的主张,体现了启蒙思想和古典自然法思想的精神。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西方的法学流派划分为两大类。
一是研究对象侧重实然法、研究方法侧重经验主义的实证法学;一是研究对象侧重应然法、研究方法侧重理性主义的非实证法学。
依此标准,哲理法学则归属于非实证法学,其在西方法学流派中的定位可见下图: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学非实证主义法学哲理法学哲理法学派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两个阶段:早期哲理法学和晚期哲理法学。
二者在时间上间断了近一个世纪,但其哲学基础、研究方法是一脉相承的。
由此也可以看出哲理法学生命力的强大。
二、早期哲理法学早期哲理法学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康德、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762-1814)、弗里德里希·威廉·约瑟夫·冯·谢林(Friedrich Wilhelm Joseph von Schelling,1775-1854)、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和路德维希·安德列斯·费尔巴哈(Ludwig Andreas Feuerbach,1804-1872)。
早期的哲理法学派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流派。
其代表人物都首先是哲学家,而后才是法学家。
他们的哲学观自成体系,而其法学观点又是建立在各自的哲学体系之上的,故而有很大的差异性。
康德批判哲学 ppt课件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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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时期”从1781年开始,康德陆续出 版了:
《纯粹理性批判》(1781年第一版, 1787年第二版)、
《未来形而上学导论》(1783年)、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1785年)、 《实践理性批判》(1788年)、
《判断力批判》(1790年)、
《单纯理性范围内的宗教》(1793年)
德国古典哲学在哲学史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丰功伟绩, 它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来源之一,而且对20世纪 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当然,德国哲学 在将古代哲学的观念发挥到了极致的同时,亦彻底暴 露了古典哲学的局限性,因而这个时期既是形而上学 的体系化的时期,也是形而上学走向终结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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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结果不仅未能证明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而且使理性自 身发生了动摇,因为理性在证明科学知识的活动中显得无能为力, 于是18世纪哲学表现出了浓厚的经验主义、怀疑主义的色彩和反 形而上学的倾向。
当然,哲学未能证明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在人们看来或许只是 理论上的问题而不是实际上的问题,因为18世纪的人们坚信我们 的确有普遍必然的科学知识如欧几里得几何学和牛顿物理学,所 以哲学未能证明科学只不过是哲学的无能罢了。
当德国哲学登上哲学的舞台之时,古典哲学的潜力似乎尚未完全 耗尽,哲学家们仍然相信所有的哲学问题终究要以形而上学问题 的解决为其基础和前提,因而哲学家们把解决上述哲学难题的希 望寄托在了形而上学身上,并为此而向形而上学的顶峰发动了一 次最富有成效也是最后的冲击。
终版康德法哲学思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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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思想及成就
提出了“三大批判” ——《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 批判》、《判断力批判》,发动了一场哲学领域内的哥白 尼革命 ,结合了经验主义和理想主义的认识,主要关注认 识论和形而上学问题。在康德之前,唯理论和经验论持续 了几百年的论战,最终无法较好解决知识的来源问题。康 德的先验哲学则调和了经验论与唯理论,结束了这场耗时 长久的哲学之争。,彻底扭转了西方哲学的发展方向,使 哲学深入到了一个新的理论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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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理论
宪法上的重要权力: (一)、最高权力的权利、叛国、废除、革命和改革 (二)、土地权、征税权、财政、警察和检查。 (三)、对穷人的救济。 (四)、委派官吏权和授予荣誉的权利。 (五)、惩罚和赦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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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理论
民族权力包括:开始作战的权利,战争期间的权利,战争 之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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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思想
一、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二、私法理论 三、公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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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完整的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 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 意识的行为相协调。”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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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理论
两种意义的占有:感性的占有:可以由感官领悟的占有, 理解为实物的占有;理性的占有:可以由理智来领悟的占 有,理解为纯粹法律的占有。类似于现代占有权和所有权 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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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种东西,我们愈是时常反复的思 索, 它们就愈是给人的心灵灌注了时时翻 新、 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 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
—— 康德墓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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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法哲学的新康德主义的倾向
日本学者认为,新康德主义法学发端于马尔堡学派的施塔姆勒于 1888年发表的论文《关于历史性法理论的方法》、1896年出版的著作 《经济与法》和西南德意志学派的拉斯克(Emil Lask,1875-1915)于 1905年发表的论文《法哲学》。属于马尔堡学派的法哲学家还包括柯亨、 纳托尔卜(Paul Gerhart Natorp,1854—1924)等,属于西南德意志学 派的法哲学家还包括李凯尔特、拉德布鲁赫,迈尔(Max Ernst Mayer,1875—1923)虽然接近于黑格尔的客观观念论方向,但他的学说 主要是从西南德意志学派发展而成的,在广义上也属于这一学派。另外, 在向新黑格尔主义法学转变之前的宾德(Julius Binder,1870—1939)也 属于新康德主义法学派。凯尔森虽然对“存在”(is)与“当为” (ought)作严格区别,但他所依据的彻底的方法论主义,也是与新康德 主义法学派站在同样的位置上的。日本现代法哲学从诞生起就受到了德 国新康德主义法哲学的强烈影响,因此形成的日本新康德主义法哲学在 20世纪的日本法哲学中占有主流地位,日本法哲学的鼻祖恒藤恭 (Tuneto Kyô,1888—1967)、宪法学泰斗宫泽俊义(Miyazawa Tosiyosi,1899—1976)和法哲学的一代宗师尾高朝雄(Otaka Tomô,1899—1956)等学者都曾极力追随德国新康德主义法学,并在日 本建立了系统的、具有日本特色的新康德主义法学。
新康德主义法学
● 新康德主义法学派的形成
19世纪末叶,在德国的哲学界最引人注目的现象是对康德 (Immanuel Kant,1724—1804)哲学的复兴和发展。1865年,李普曼 (Otto Liebmann,1840—1912)提出了“回到康德那里去”的口号,于 是一呼百应,产生了“新康德学派”。这一思潮也影响到了法学领域, 形成了新康德主义法学。 新康德主义法学的基础是康德哲学。康德的哲学思想是唯心主义与 唯物主义调和与折衷的产物,它一方面承认在意识之外存在一个“自在 之物”(thing-in-itself),另一方面又认为这个“自在之物”是不可认 识的。他将本体世界,亦即自由与人的理性的世界视为一个真实的世 界——“自在之物”,而物理性质和因果关系的经验世界,在他看来,却 只是一种虚幻世界,亦即一种我们通过有色的、有缺陷的肉眼所看见的 现象世界。因此,西方有学者把康德看成“先验的唯心主义” 者。
● 马尔堡学派和西南德意志学派
新康德主义学派分为马尔堡学派和以德国西南的巴登市为基地的西南德 意志学派。前者在康德哲学的基础上,认为存在着一些独立于经验的范畴即纯 粹理性的内在逻辑上的法,以耶林(Rudolf von Jhering,1818-1892)、柯亨 (Hermann Cohen,1842-1918)、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1856-1938) 和卡西雷尔(Ernst Cassirer,1874-1945)等为代表。后者则围绕独立的价值 观念,论证文化表现的统一性,包括狄尔泰(Wilhelm Dilthey,1833-1912)、 文德尔班(Wilhelm Windelband,1845-1915)、李凯尔特(Heinrich Rickert,1863-1936)、耶利内克(Georg Jellinek,1851-1911)和拉德布鲁赫 (Gustav Radbruch,1878-1949)等学者。其中,拉德布鲁赫认为,价值观念 是独立存在的和不可证明的,法学所能做的仅仅是促使法律价值观念与一些个 人的、团体的或创造性的主要价值观念的协调发展。但是施塔姆勒却反对这一 法学中的“不可知论”,承认内在于实定法的“正当法”的合法性。施塔姆勒 和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对美国的影响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除此以外,凯尔森 (Hans Kelsen,1881-1973)也建立了自己独特的新康德主义法哲学体系。另 外,意大利法学家乔治奥· 德尔· 韦基奥(Giorgio Del Vecchio, 1878—1970), 尽管其理论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基于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1762-1814) 多于康德,但也属于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 新康德主义法学的生命力
新康德主义法学给19世纪中叶以来,在实证主 义法思想支配下陷于停滞和怀疑状态的法哲学带来 了新生,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成为导火索,引起了 20世纪关于法哲学的热烈议论。现在,在一般哲学 界中,新康德主义学派似乎已经成了过时的东西, 新康德主义法哲学在根本上也许被认为将与新康德 主义哲学共命运,但是在法学的特殊领域,与一般 哲学界中的情况不同,新康德主义法哲学的若干重 要思想成分和理论在今天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并有理由预见,它将不断持续下去。
● 张文显论新康德主义法学派的源流
张文显在《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一 书中认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新康德主义法学是以继承和发展康德的 法哲学为特征的现代资产阶级法学流派。19世纪末、 20世纪初由德国法学家施塔姆勒创立,主要流行于 德国、意大利等国。施塔姆勒之后的主要代表有拉 德布鲁赫。有些法学家也把以新康德主义哲学为理 论基础的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列入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但是张文显教授自己与有的学者一样把凯尔森的纯 粹法学看成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个支派。
● 日本新康德主义法学的特征
日本新康德主义法学除了上述特征外,在哲学上还形成 了自己的特色。德国新康德主义法学认为,当为(ought) 和存在(is)属于不同的范畴,当为命题与存在命题是在完 全不同的秩序中成立的,因此在论理上从存在不能推导出当 为。日本新康德主义法学则认为,当为和存在不是没有联系 的,相反,只有以存在为前提,在与存在的密切联系中,当 为才具有妥当性。换言之,在历史的世界中看不到存在与当 为的矛盾对立,想不到通过实践得以成立的存在与当为的辩 证统一,就不能把握历史世界的本质。日本新康德主义法学 的这一主张,在哲学基础上已经不再停留在德国新康德学派 的学说上了,而是受到了新黑格尔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深刻 影响。
● 新康德主义法学派的属性
我国早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李达则把康德划归为“玄 学派”。康德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现了以法国卢梭 (J.J.Rousseau,1712—1778)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的 思想,但又打上了当时德国资产阶级软弱性的烙印。马克思 (Karl Heinrich Marx,1818—1883)在1842年曾指出:“要 是能公正地把康德的哲学看成是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那么, 就应该把胡果的自然法看成是法国ancien régime(旧制度) 的德国理论。”康德的政治和法律思想具有自由主义、改良 主义的色彩。后世的新康德主义法学派以及工人运动中的一 些机会主义派别都曾经利用他的不可知论,以及他的自由主 义和改良主义观点来显示自己的特色。新康德主义法学派除 了利用康德关于现象与本质、现实与理想、“为我之物”与 “自在之物”相互对立的二元论以外,特别注重攻击康德的 “自在之物”所留下的唯物主义成分,力图用信仰主义加以 取代。
● 斯塔姆勒的“批判的法哲学”
○
斯塔姆勒其人
我国学者对施塔姆勒法律思想的介绍出现得较早。在20世纪80年代涌现 出的各种《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施塔姆勒的新康德主义法学”作为对德国实 证主义法学和历史法学的批判而兴起的批判法学,是无法省略和敷衍的一个法学 思潮。德国马尔堡学派的施塔姆勒将康德的批判论运用于法律的根本问题,建立 了“批判的法哲学” ,以“法的批判论”著称。斯塔姆勒出生于德国黑森省, 曾在马尔堡大学、柏林大学等担任法学教授。他的主要著作有《以唯物史观论经 济和法》(1896)、《正当法的理论》(1902)、《法学理论》(1911)、 《法与法学的本质》(1913)、《近代法律及国家理论》(1917)、《法哲学》 (1922)、《法哲学论文、演讲录》(1925)、《现代法学之根本趋势》等。 其中《正当法的理论》集中表达了他的法哲学思想。施塔姆勒的法哲学具有鲜明 的时代特征。19世纪后期,西欧的资本主义国家逐渐进入帝国主义时代,在法 律上出现的一个重要变化是法律的“社会化”趋向,即在立法中不仅注意保护个 人权利,而且越来越强调保护“社会利益”,从“私人财产的绝对权利”转变为 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从“契约的自由”转变为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到 20世纪初,出现了不少的“社会立法”,社会法学派应运而生。施塔姆勒的法 哲学思想是以康德哲学为基础的,属于哲理法学派,但也受到了法律社会化的巨 大影响,强调社会理想和社会观念的作用。
● 小结
从当代德国法哲学家的论著看,在谈论新康德主义法学的成就时, 施塔姆勒和拉德布鲁赫是出现频度最高的法哲学家。如科殷教授在《法 哲学》一书中评论新康德主义法学时,主要考察了施塔姆勒和拉德布鲁 赫的法哲学观点。阿图尔· 考夫曼等教授称施塔姆勒为“新康德主义者 鲁道夫· 施塔姆勒”并对拉德布鲁赫特别推崇,指出:“人们不能兼采 形式纯粹性和有重大表现力的内容。在现代法哲学家中,没有人比拉德 布鲁赫更好地意识到这一点,他是在形式主义的一般法的学说统治了一 百年之后,重新探讨法的内容的第一批学者之一。几乎在哲学被要求回 到‘事情自身’的同时,法哲学也重又走向‘法之事情’。” 可以说, 施塔姆勒是德国新康德主义法学形成时期的代表人物,拉德布鲁赫则是 德国新康德主义法学隆盛时期的代表人物。由于新康德主义法学对意大 利和日本有比较深远的影响,并在各该国家形成和发展了新康德主义法 学,因此本章在对“新康德主义法学”的人与思想的考察中,除了着重 考察施塔姆勒和拉德布鲁赫的法思想外,对日本新康德主义法学的代表 人物恒藤恭和意大利新康德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韦基奥的法思想也进行 必要的考察。
课间休息
清 粉彩百鹿如意耳尊 H 44.6cm 陈根发 藏
● 新康德主义法哲学的基本主张
新康德主义法哲学者认为,法实证主义者的态度抹杀了作为实践哲学的法 哲学本色,主张法的价值问题和法的目的问题才是法哲学的主要问题。另一方面, 他们也反对自然法学者所坚持的以正义为目的的永久普遍的法律体系这一独断的 态度,主张法哲学的研究应以弄清价值或目的的纯粹形式为范畴,而不应以其内 容和实质性的规定为对象。因此,他们与法实证主义者不同,可以说是关于“超 实定法”的法的价值和法的理念的考察。但是,他们却始终固执于价值论和规范 论的考察范围,回避了进一步确立法律世界观、并对法的价值和法的理念的存在 根据从更高层次的立场进行论证的努力。马尔堡学派和西南德意志学派在继承、 发扬康德哲学的侧重点和方向上是不同的。如在西南德意志学派李凯尔特的学说 中,“先验的”东西被阐释为价值、当为或规范,因此其认识论的方向是价值之 学;而对于马尔堡学派的柯亨来说,“先验的”东西则是纯粹意识在无限的连续 过程中建立、构成世界的方法、法则或形式,这一世界就是客观的文化的国家。 从数学和自然科学研究出发的柯亨,首先把康德看成一个数学方面的自然科学理 论家,在逻辑认识论的观念论体系这一意义上解释和发展了康德的哲学。在那里, 逻辑学是哲学的中心,并且其逻辑与数学的关系非常密切。与此相反,在西南德 意志学派那里,最初对历史和文化问题给予深刻关心的是文德尔班,他以价值论 为轴心,继承和发展了康德的先验的观念论,认为哲学是关于普遍妥当的价值的 批判性学问。因此,西南德意志学派的法哲学家多以文化价值为中心问题,提倡 “文化哲学”或“价值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