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学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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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倡导大学生积极参与科技文化创新、技术开发、技能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等活动,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完善创新学分的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实行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学分制度,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创新学分的用途与记载、评定范围、原则与标准

第二条创新学分是对大学生在第一课堂外开展的一系列科技文化创新实践活动,以及所取得的创新成果,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给予一定的学分。

第三条凡积极参与各类课外科技文化创新活动,或取得突出成绩、优秀成果的在校大学生,除按《聊城大学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第九章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之外,均可申请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

第四条学生取得的创新学分,可以冲抵培养方案内公选课的学分,但冲抵总学分一般不超过8个;超出部分的创新学分,可作为超修学分予以记载。

第五条获得的创新学分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并记载为“创新奖励学分”,成绩一律记为“优秀”。

第六条创新学分优异的学生在评选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免试推荐研究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条创新学分获取途径

1.参加以“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竞赛”等为主的各级各类大学生竞赛类活动:如“挑战杯”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挑战杯”创业设计竞赛,“挑战杯”网络竞赛,数学建模、力学、电子设计、英语竞赛等。

2.参加以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开发、发表论文或文学艺术作品等为主要内容的非竞赛类活动并取得成果:(1)参加大学生科技文化艺术节组织开展的科技知识讲座、报告等;(2)参与各种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3)参加“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项目”工作;(4)各专业根据专业特点认定的创新实践活动等。

3.取得创新成果:(1)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2)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文学艺术作品;(3)科技制作、发明创造等。

第八条创新学分评定标准与原则

1.根据“各类创新活动学分评定细则”(见附件1),以及学生参加不同类型活动的结果及所发挥作用等进行创新学分评定。

2.必须是以学校名义及学校参赛者身份参加的各类科技竞赛获奖,或以学校为作者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等才可计创新学分。

3.同一项目(如发表论文、某项大赛等)不累计加分,只取最高项学分;同一内容获不同成果奖励(课题、论文、大赛等)的不累计加分,只取最高项学分;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或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奖励学分只取最高值计分,不重复记分。

4.所有奖项或成果均按项记分。若每个奖项或成果由多人完成,由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根据每个成员贡献大小分配奖励学分。每人所获学分之和不能大于总学分。

5.大学生科技创新型项目中的优秀项目,经评定可以取代毕业论文(设计)。取代毕业设计(论文)的项目,成果形式为论文的项目要求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成果为其他形式的项目要具有社会公认的相应证书或证明;项目成果必须符合《聊城大学毕业论文(设计)基本规范》。

第三章创新学分的管理

第九条创新学分经评定、认证、复核后备案,获得学分具体情况记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十条创新学分的评定程序

一、每学年末,申报学生填写《聊城大学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学分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对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给予严肃处理。

二、各学院组织学术委员会对学生创新学分获得情况进行评定,按学年进行汇总登记,并将创新学分成绩单(一式三份)报实验管理中心。

三、实验管理中心组织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及专家进行复核、评定、批准。

四、创新学分成绩批准后反馈各学院,由各学院负责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实验管理中心会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此文件不符者,以此为准。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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