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资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核准郑达杰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核准郑达杰任职资格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银保监局
•【公布日期】2020.07.02
•【字号】厦银保监复〔2020〕105号
•【施行日期】2020.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核准郑达杰任职资格的批复
厦银保监复〔2020〕105号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准郑达杰厦门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的请示》(厦国银字〔2020〕247号)已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查,核准郑达杰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
上述拟任人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报告到任情况。
若拟任人未在3个月内到任,则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此复。
2020年7月2日。
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同意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沧

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同意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沧政务中心支行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厦银监复[2014]126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9.18
【实施日期】2014.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同意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沧政务中心支行开业
的批复
(厦银监复〔2014〕126号)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上报的《厦门农村商业银行关于海沧政务中心支行开业的请示》(厦农商行﹝2014﹞301号)和《厦门农村商业银行关于申报高国伟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厦农商行﹝2014﹞306号)收悉。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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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银监局关于核准林海滨任职资格的批复

厦门银监局关于核准林海滨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1.14
•【字号】厦银监复[2011]7号
•【施行日期】2011.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厦门银监局关于核准林海滨任职资格的批复
(厦银监复[2011]7号)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报送的《关于对林海滨同志进行高管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虔银字20111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现核准林海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你行上述拟任人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报告到任情况。
若拟任人未在3个月内到任,则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此复。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陈湘源任职资格的批复-厦银保监复〔2021〕117号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陈湘源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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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陈湘源任职资格的批复
厦银保监复〔2021〕117号
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陈湘源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海峡保险发〔2021〕198号)收悉。
经审查,陈湘源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7月5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核准毕军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核准毕军任职资格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银保监局
•【公布日期】2021.05.08
•【字号】厦银保监复〔2021〕82号
•【施行日期】2021.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核准毕军任职资格的批复
厦银保监复〔2021〕82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报送的《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毕军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建总函〔2021〕180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核准毕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上述拟任人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报告到任情况。
若拟任人未在3个月内到任,则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此复。
2021年5月8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国际银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国际银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函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国际银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函厦门国际银行:你行总裁吕耀明先生2004年8月5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一、批准你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你行在华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成将以下文件资料报送所在地银监局:(一)中国银监会关于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授权文件和承诺函;(三)拟开办衍生产品的品种说明;(四)衍生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你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遵守《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国银监会及所在地银监局报送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你行从事与外汇、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你行应加强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定期检查业务开展情况,并将业务办理中出现的重大风险事项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及所在地银监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结束——。
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保税

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保税港支行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厦银监复[2014]134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9.28
【实施日期】2014.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保税港支行开业的批复
(厦银监复〔2014〕13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你分行上报的《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保税港支行开业的请示》(农银厦发〔2014〕196号)、《厦门农行关于申报于淼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农银厦发〔2014〕166号)收悉。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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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文字号】厦国资稽[2007]545号【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12.06【实施日期】2007.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国资稽〔2007〕545号)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市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六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所出资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根据国资监管工作和所出资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活动。
第三条聘请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践诺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公布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第五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和管理第六条市国资委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并根据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分类。
第七条中介机构进入市国资委备选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在厦门市境内注册或虽在外地注册但已在本市有关部门登记(备案),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二)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执业质量,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记录;(三)按国家职业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组织执业人员继续教育,特定事项须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