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违法用地典型案例剖析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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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违法用地典型案例剖析和启示

光伏电站违法用地典型案例剖析和启示

“补贴拖欠”、“弃光限电”及土地问题是光伏行业的三大痛点,其中电站用地牵涉的法律问题最为复杂,已成为业内企业最大的风险源之一。

从管理体制上看,国土、草原、林业、水利等部门政出多门、监管尺度不一,项目用地需同时满足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实属不易。

从现行法律政策体系的适用性看,光伏电站新型用地政策“供给”不足,对于“农光互补”等新型用地方式各地操作和掌握各不相同;从用地税费负担来看,规则并不明朗,各地差异明显,可调整空间过大,企业投资测算风险较大。

今天,阳光时代(上海)律师事务所葛志坚、沈玉洁律师撰文,提醒光伏开发企业应认真总结光伏用地案例教训,全面控制企业法律风险。

案例一、违法占用河道滩地:河南兰考200MWp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案情概况】郑州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19.77亿元利用黄河滩地建设200MW 光伏电站。

该项目于2014年4月1日获得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复核核准,并原则上列入2014年建设规划和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项目规模。

但直至项目主体工程于2014年年底完工之时,仍未获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2015年5月23日,黄河水利委员会叫停该项目。

【法律分析】水利行政部门叫停该光伏项目法律依据主要是:根据《防洪法(2015修正)》(主席令第23号)的规定,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根据《河道管理条例(2011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的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光伏用地难究竟难在哪儿?

光伏用地难究竟难在哪儿?

光伏用地难究竟难在哪儿?日前,国土资源部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回复关于光伏发电用地有关事项的函中表示,对于使用农用地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所有用地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履行规划、计划、转用、征收、供应手续,其中农用地的类型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的面积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核定。

甘肃自然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李世民告诉记者,此函进一步强调了光伏方阵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光伏用地难的问题可能会更加凸显。

事实上,目前一些地方的农业光伏项目并没有严格将场内用地流转为建设用地,如此一来,这些农业光伏的发展或将受到限制。

据了解,光伏电站之所以出现用地难的问题,主要还是因为一些瓶颈导致。

接下来,该如何破除这些瓶颈呢?瓶颈一光伏发展与土地紧缺矛盾近两年来,我国光伏产业实现了迅猛发展,随着西部光伏装机趋于饱和,并网与消纳矛盾突出,中东部地区发展光伏成为必然趋势。

然而,由于东部土地资源紧缺,光伏农业、渔业等日渐受到重视。

但在发展过程中,光伏电站挤占耕地资源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假光伏农业”现象时有发生。

“目前许多企业打着光伏农业的旗号建设光伏电站,结果却是电站建成后并网发电,农业项目则形同虚设。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往往从光伏角度出发,将光伏装机量最大化而导致农业生产受损。

二者结合之后,土地利用率必然下降。

这也是业内很多光伏农业项目沦为“鸡肋”的原因。

由此,可以想象,农业光伏违规用地的案例必然会发生。

如今年5月,占地2000亩的福建最大农光互补光伏项目———漳浦绿领农业科技大棚光伏电站,因为违规用地问题被当地国土部门公开通报,除了被罚款14万元之外,还被要求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

对于地面电站来说,少则几十兆瓦,大则上百兆瓦,这么大的电站不是一亩两亩的地可以满足的,需要占用大量土地。

那么,哪些土地可以使用?哪些土地使用时必须要办理征用手续?对此问题,不少农民、项目实施企业,甚至基层政府干部都不太清楚,这也是光伏违规用地事情发生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

光伏电站违法用地典型案例剖析和启示概要则

光伏电站违法用地典型案例剖析和启示概要则

光伏电站违法用地典型案例剖析和启示概要则近年来,光伏电站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成为了发展太阳能产业的重要领域。

然而,在一些地方,一些光伏电站存在着违法用地等问题,给当地环境、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带来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对光伏电站违法用地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并探讨其启示作用。

一、案例剖析1. 案例一:南宁市光伏发电项目违法用地案南宁市那坡县曾有一家公司在道路两旁建设了一座无证光伏发电站,项目建设占用的道路、河道等部分土地均未经官方审批同意。

2018年4月,那坡县政府对该光伏发电站进行了关停,该公司也被政府责令停产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 案例二:山东省章丘光伏发电站违法用地案山东省章丘市某光伏发电站项目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政府规定,未经规划审批和土地使用手续,违法占用并改变农用地性质建光伏发电站。

项目建设后,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用地需求和农业生产水平,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019年3月,章丘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暂停光伏电站建设的通知,并采取严厉措施对违法建设光伏电站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3. 案例三:湖南省益阳市某光伏电站非法使用林地案湖南省益阳市某光伏电站项目未经审批,违反法律规定,在益阳市公益林内建设了光伏电站,非法占用了国家公益林资源。

经益阳市环保局、林业部门等部门联合执法,对该光伏电站进行了取缔和处罚,并要求该公司恢复原状。

二、案例启示光伏电站作为一种新型的清洁能源利用方式,发展前景广阔,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营中的违法用地问题,给环境和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下面是一些针对上述几个案例的总结和启示。

1. 意识要树立,法律要严格执行在光伏电站的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各级政府和企业要切实加强法律意识教育,重视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执行。

同时,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惩罚和追责,形成法律威慑力。

2. 审批管理要规范,执法监管要严格对于光伏电站的审批和管理应该遵循严格的流程和规范的标准,严格审核土地使用手续,防止光伏电站以不正当的方式占用土地。

光伏建设中的划拨土地法律风险解析及地面集中式电站项目法律风险指引

光伏建设中的划拨土地法律风险解析及地面集中式电站项目法律风险指引

光伏建设中的划拨土地法律风险解析及地面集中式电站项目法律风险指引划拨土地是项目建设中一项重要用地方式,在光伏项目建设中,利用划拨土地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实践中经常会有利用划拨的矿场、盐场、垃圾填埋场等土地建设光伏项目的情况,也有一些分布式光伏项目租用的屋顶房屋的土地属于划拨性质。

一些光伏企业通常认为划拨土地具有权属清晰、权利主体资信较好、土地成本较低、使用期限长等优势,对于利用划拨土地建设光伏项目持较为乐观的态度,但实际上确实如此吗?今天,记者对光伏建设中的划拨土地法律风险进行逐一详解,并提出相关实务建议。

一、国家有关划拨土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梳理我国较早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土地划拨制度,《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等法律对划拨土地管理做出了相应规定,早在1992年就制定了规范划拨土地管理专门规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另外,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资委以及地方政府均出台相应的划拨土地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划拨土地有关法律纠纷处理,多次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

主要内容摘要如下:二、划拨土地的几大特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相对于其它性质用地而言,划拨土地的使用有以下几个特点:处置划拨土地具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划拨土地只有达到一定条件后才能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并且具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未经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抵押。

使用划拨土地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划拨土地出租时,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需要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划拨土地处置时需要缴纳出让金划拨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的,应当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在光伏项目建设中利用划拨土地应关注的法律问题(一)核实划拨土地权属在签订划拨土地转让和出租合同之前,光伏企业应当核实划拨土地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证。

关于光伏电站林地,土地使用办法

关于光伏电站林地,土地使用办法

关于光伏电站林地使用办法【1】光伏电站建设进入了2015年时代,土地资源目前已经超越了以前的社会资源成为了目前光伏电站建设的首要瓶颈。

所谓的非法占用林地,一般有三种表现形式:(1)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林地。

建设需要土地,而且是大面积的土地,而国家对土地实行的是最严格的控制措施。

虽然光伏电站一般选择在荒山、荒漠地区建设,但还是避免不了与土地联系在一起。

据介绍,目前情况下,建设10兆瓦的地面光伏电站,需要占用的平整土地是250亩左右,山坡地的话理想状态下缓坡在400亩左右,一般实际占用需要450亩。

与一般人印象中不同的是,专业上讲,林地是指一切长有树木的土地,包括密林、疏林、灌木林等,有时也包括完全无林但以前曾有林而现在未作他用的土地在内。

在国土部门,一般区分为基本农田、非农地、建设用地等几种形式,而林业部门可能将国土中的未耕地规划为宜林地。

简单地说就是,在国土部门那里是荒山未利用地,在林业部门那里可能就是宜林地。

事实上,在光伏电站建设上,遇到土地问题并不少见,业内众所周知的案例就是,在云南就曾经有过类似情况,最后是通过土地调规,更改土地使用情况,使该项目得以合法顺利进行。

与此同时,在电站建设中,对土地的使用,国家支持的是征租结合的方式,即必需的管理用房、建筑用房等实行征用,而支撑电池板所使用的土地则采取租用模式,一般不改变原有土地的使用模式。

按道理建设光伏电站需要的土地手续相对比较严谨,一般需要土地部门和林业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完成项目立项和开工建设,正泰项目早就已经开始发电,一般不会缺少这个程序,最可能的情况是,占用土地的面积和批准的面积不符合。

光伏电站事故案例剖析与预想要点总结

光伏电站事故案例剖析与预想要点总结

光伏电站事故案例剖析与预想要点总结近年来,随着光伏电站逐渐普及和发展,光伏发电已成为清洁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事故事件,引起人们对光伏电站安全性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了解光伏电站事故的原因和意外预测,本文将从事故案例剖析和预想要点总结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光伏电站事故案例剖析1. 温度过高引发事故在光伏电站运行过程中,温度过高是一种常见的问题。

事故案例中,许多光伏电站事故都与电池组温度过高有关。

温度过高可能会导致电池表面熔化、短路、电池老化等问题,最终引发事故。

因此,光伏电站管理者应加强温度监测和冷却系统的维护,以预防温度过高导致的事故。

2. 雷电引发事故雷击是光伏电站事故的常见原因之一。

当雷暴天气到来时,光伏电站往往成为雷击的主要目标。

事故案例表明,雷电击中光伏电站可能导致电池组受损、逆变器故障以及火灾等严重后果。

因此,在光伏电站建设中,必须考虑到雷击防护措施,如安装避雷针和雷达监测系统。

3. 设备故障引发事故光伏电站中的设备故障是引发事故的另一主要原因。

例如,逆变器故障可能导致电流波动,从而引发火灾;组串箱故障可能导致漏电,存在触电风险。

因此,及时的设备检修和维护是预防事故的关键。

光伏电站管理者应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

二、光伏电站事故预想要点总结1. 精准的监测系统光伏电站应配备精准的监测系统,及时监测温度、湿度、风速等关键参数。

通过实时数据的收集,可以及早发现异常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2. 完善的安全培训和操作规程为了提高光伏电站运维人员的技能水平,培训和教育工作必不可少。

运维人员应接受专业的安全培训,了解光伏电站运行原理和设备操作规程,加强应急处置能力。

3. 强化维护保养定期维护保养是预防事故的有效手段。

光伏电站管理者应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和保养标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建立健全的设备巡检、维修和更换制度,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寿命。

光伏项目用地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光伏项目用地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光伏项目用地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光伏项目用地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资源稀缺:随着光伏发电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稀缺。

特别是在一些土地资源有限、人口密集的地区,光伏项目的用地问题更加突出。

2. 土地性质不明确:在一些地区,土地的性质并不明确,这给光伏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如果土地性质属于生态保护、林地、草地等,那么在这些地方建设光伏项目可能会受到限制。

3. 土地权属复杂:在某些地区,土地权属关系复杂,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方。

这给光伏项目的用地谈判和协调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增加了项目的成本和风险。

4. 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在一些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存在大量的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

这为光伏项目的发展提供了机会,但同时也需要采取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规划和管理:政府应加强光伏发电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确保光伏项目用地得到有效保障。

2. 推进土地制度改革:政府应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简化土地审批和流转程序,降低土地成本,为光伏项目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

3.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光伏项目的投资和建设,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4.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光伏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5. 加强宣传和教育: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光伏发电的认识和接受程度,为光伏项目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社会环境。

注意!安装光伏电站必须做到这些否则违法

注意!安装光伏电站必须做到这些否则违法

如今,因国家政策的支持和老百姓得到的实在收益,光伏项目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更多人相继加入。

然而在大家看到光伏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也应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规避风险。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光伏项目在投资、建设过程中的法律常识。

除了屋顶资源,农用地不能随意占用
用户除在自家屋顶安装光伏外,想在农业大棚等农光互补模式下进行光伏电站开发的,应当提前向当地国土部门咨询具体事项。

此外,还想占用其他农用地开发光伏项目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避免日后出现法律风险。

民营投资的光伏项目发包必须要招标
民营企业投资光伏电站,一定要依法进行项目招标。

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进行招商,而是采用直接的签约模式,双方将承担因“应招标而未招”而导致的合同无效等风险。

租用业主屋顶要签订补充协议
目前,许多用户会采取租用业主屋顶的方式来投资光伏电站。

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投资人一定要注意通过第三方征信机构对业主做信用评估,降低风险。

此外,建议投资人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法律手段,来降低业主拖欠电费的风险。

原标题:注意!安装光伏电站必须做到这些否则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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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违法用地典型案例剖析和启示“补贴拖欠”、“弃光限电”及土地问题是光伏行业的三大痛点,其中电站用地牵涉的法律问题最为复杂,已成为业内企业最大的风险源之一。

从管理体制上看,国土、草原、林业、水利等部门政出多门、监管尺度不一,项目用地需同时满足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实属不易。

从现行法律政策体系的适用性看,光伏电站新型用地政策“供给”不足,对于“农光互补”等新型用地方式各地操作和掌握各不相同;从用地税费负担来看,规则并不明朗,各地差异明显,可调整空间过大,企业投资测算风险较大。

典型案例一、违法占用河道滩地:河南兰考200MWp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案情概况】郑州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19.77亿元利用黄河滩地建设200MW光伏电站。

该项目于2014年4月1日获得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复核核准,并原则上列入2014年建设规划和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项目规模。

但直至项目主体工程于2014年年底完工之时,仍未获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2015年5月23日,黄河水利委员会叫停该项目。

【法律分析】水利行政部门叫停该光伏项目法律依据主要是:根据《防洪法(2015修正)》(主席令第23号)的规定,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根据《河道管理条例(2011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的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豫政〔1992〕64号)的规定,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必须报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的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未按本规定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河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二、违法占用水面及管理范围:江苏滨海光伏发电项目【案情概况】2015年10月,江苏某太阳能科技公司因违法占用海堤河被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督办。

自2013年5月起,江苏某太阳能科技公司未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占用江苏省滨海县某村境内海堤河水面及管理范围,南北长2200米,东西宽79米,总面积260亩,建设光伏发电设施。

该海堤河水面均属于江苏里下河地区管理,里下河地区分属江苏省盐城、淮安、扬州、泰州、南通5市,面积21000多平方公里,曾经是淮河流域性洪水的入海通道。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法律分析】水行政主管部门督办查处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修正)》(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6号)的规定,湖泊保护规划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从事水产养殖、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开发、利用活动。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跨湖、穿湖、穿堤、临湖的工程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根据江苏水利厅2015年出台的《关于里下河湖区光伏电站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一是要强化项目审批前期工作,里下河地区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时应审慎选址,征询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二是要依法履行水行政许可手续,在里下河湖区保护范围内建设的光伏电站等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三是要依法查处涉湖违法光伏项目,各地应进行全面排查,对辖区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在建、已建涉湖光伏项目,责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整改,切实加强里下河湖区管理与保护工作,科学有序利用湖泊资源,保障区域防洪安全。

三、违法占用耕地:河北涉县20MWp光伏发电项目2014年9月,某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涉县某村耕地建设办公楼和维护站,占地面积6.56亩。

2015年1月8日,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立案查处,3月17日依法下达《处罚决定书》: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6.5696万元。

某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2015年11月30日,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目前,已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法律分析】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主席令第28号)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的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甘肃永昌100MWp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案情概况】2013年12月25日,国家林业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18个严重违法占用林地项目,其中之一为甘肃省永昌县河清滩10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

甘肃永昌100MWp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自2012年5月以来,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在永昌县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944亩。

违法责任单位为浙江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的规定,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根据《森林法(1998修正)》(主席令第〔3〕号)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五、违法占用天然牧草地:青海共和光伏园区道路【案情概况】2014年4月,青海省共和县某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光伏园区道路,占地面积为883.26亩,均为天然牧草地,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用地。

2015年5月23日,共和县国土资源局对其立案查处。

2015年5月30日,共和县国土资源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共和县某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对非法占用土地883.26亩(58884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共计588840元”;限期补办相关用地手续。

2015年6月24日,涉案单位缴纳了全部罚款。

【法律分析】本案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即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总结与启示一、高度重视包括国土部门在内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程序光伏电站占用森林、河道、草原等特殊类型土地时,除了应履行国土部门的审批程序之外,还应根据草原、水利、林业等单行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缺少任一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程序,都有可能导致光伏项目用地违法违规风险。

此外,由于国土部门与林业、草原等部门数据并未完全联网,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国土部门和林业部门(草原部门)对土地性质的认定标准不同,导致某些项目在国土部门的规划中被划为“未利用地”或“荒地”,而在林业部门的规划里则变成了“规划林地”或“宜林地”,在草原部门被认定为“基本草原”的冲突混乱局面。

光伏电站企业应加强与上述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避免违规风险。

二、高度重视农光互补等新型用地方式合规性光伏农业大棚、光伏养殖、渔光互补等不同形式农光互补光伏电站成为光伏行业投资建设的热点。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均须将农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转为建设用地后方能予以开发利用。

但是,上述新型光伏用地方式(光伏大棚、渔光互补等)特殊之处在于:光伏电池板矩阵架设在农田、草场、鱼塘或温室大棚之上,并不直接改变土地用途;这种新型用地方式是否属于“占用农用地”仍存在争议,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如《合肥市光伏发电用地指导意见》规定:“光伏发电项目电池组件列阵架设若不破坏地表状况,且不影响地面原使用功能(包括种植、养殖功能)的,可采取地役权方式用地。

)国土资源部网站2015年11月27日答网友提问(光伏用地占用农用地可否在基本农田上开展?)中回复“按现行政策,光伏用地占用农用地的,包括占用设施农业、农业大棚,均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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