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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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篇一:技术服务补充协议

技术服务补充协议

甲方:成都法斯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方:

1、本技术服务项目名称:四川移动无线音乐运营中心产品开发技术人员服务;

2、本技术服务项目起始、终止日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工作时间为上午9:00~下午18:00;午休时间为:12:00~13:00

3、本项目由乙方提供开发设备,支付给乙方设备使用费为:200元/台/月。

4、本项目如果每人每月加班时间在10小时内(含10小时),则不计算加班费。超出10小时按照主协议约定加班费来执行。

5、项目结束前15天,甲乙双方协商确认是否续约,以便乙方做好人员后续工作安排。

6、技术人员等级认定说明:

乙方技术服务人员最终等级确认以用人方(四川移动)的等级评定为准。注:用人方(四川移动)每3个月对技术服务人员重新评级。

7、乙方应确保技术服务人员的稳定,如技术服务人员因各种意外或其他突发事件突然脱岗,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后备技术服务人员通过面试并上岗工作。期间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的损失由

乙方负责承担。8、到甲方现场开发、服务的乙方技术人员的人月单价如下: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及人月单价一览表(可附表)

甲方:成都法斯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授权代表(签字):法定/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篇二:技术服务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六、如有必要,可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受托方(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项目(“项目”)进行[]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1技术服务的目标:[]。

1.2技术服务的内容:[]。

1.3技术服务的方式:[]。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联系方式:

2.1技术服务地点:[]。

2.2技术服务期限:[]。

2.3技术服务进度:[]。

2.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2.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3.1提供技术资料:[]。

3.2提供工作条件:[]。

3.3其他配合协作事项:[]。

3.4甲方提供上述技术资料、工作条件和配合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4.1技术服务费总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该等费用已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报酬和所需的全部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4.2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支付技术服务费,并按以下第[]种方式向乙方付款:

(1)一次性支付

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

(2)分期支付

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

4.3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4.4若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第五条保密

5.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内部有知悉保密资料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5.2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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