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挪用公款案经我团队律师辩护获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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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案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案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案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案2020年7月20日一、案件背景及涉案人员介绍本案涉及到一起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的严重违法行为。

被告人包括公安局原副局长李某、公安局原财务科科长王某以及公安局原巡警队队长张某。

他们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来共计贪污挪用公款人民币1千万。

二、案件经过及相关细节1. 2010年至2015年期间:案中的主要被告人李某先后担任公安局副局长和巡警队队长,作为公安行政管理单位的领导人员,他拥有巨大的权力。

李某利用职务之便,设立了一套完善的贪污挪用公款计划,以满足自己极高的奢侈生活需求。

他通过与王某和张某等人合谋,将公安局财务科审批的公款转到个人账户,并通过伪造的公章和审批单据,掩盖了其不法之举。

2. 2016年:一名内部人士向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了李某、王某和张某等人存在贪污行为的线索。

经过中央纪委监察部的调查,这一巨大的贪污案件逐渐浮出水面。

3. 2017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追缴了李某等人非法获得的巨额财产。

与此同时,由于被告人王某作为财务科科长在案件中的重要角色,被撤销了职务。

4. 2019年:李某等人在公安机关的审判过程中,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检方以犯罪嫌疑人滥用职权、受贿等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过一年的庭审,法庭最终判决李某、王某和张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三、律师点评这起案件反映了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大肆贪污挪用公款的恶劣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财产和人民的利益。

这些公职人员以自身掌握的权力为工具,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违背了公职人员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其他人,法律都将以严厉的态度进行打击和惩罚。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王某和张某因为其犯罪行为严重,将会面临长期的监禁和巨额罚款。

这起案件也将作为一个有力的警示,对其他公职人员构成打击和警醒。

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严密,充分彰显了法治的力量。

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格式

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格式

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格式尊敬的法官、检察官: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我在此为我的当事人提出辩护词,希望能够为他辩护并解释他的行为。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人XXX是一位勤勉尽责、品行端正的人。

他在工作中一直以来都是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为指导,对待公款一直保持着极高的谨慎态度。

然而,正是因为他对公款的重视,他才会陷入现在的困境。

被告人XXX的挪用公款行为并非出于个人私欲,而是出于一种无奈的处境。

在他担任财务主管期间,公司遭遇了一系列的经营困境,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和供应商的欠款。

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被告人XXX选择了挪用公款来暂时填补资金缺口。

然而,这并不是他的初衷。

他曾多次向公司高层提出解决资金问题的建议,但都未能得到重视和采纳。

在他无计可施的情况下,他才做出了这个决定。

他心存侥幸,希望能够在公司度过难关后及时归还挪用的公款,以弥补自己的过失。

被告人XXX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是他并没有牟取个人私利,也没有对公司和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失。

相反,他的行为实际上是在为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做出牺牲。

如果没有他的挪用行为,公司可能早已倒闭,员工和供应商都会遭受更大的损失。

在此,我要提请法庭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被告人XXX的个人品行和职业道德一直是良好的,他在公司的工作表现也一直得到了同事和上级的认可。

其次,他的挪用行为是出于一种无奈的处境,他并没有以个人私利为目的。

最后,他的行为并没有对公司和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的利益。

基于以上理由,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XX的判决能够从轻处理,不予刑事处罚。

我建议法庭可以考虑对他进行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刑事处罚形式的处理,以便让他有机会改正错误,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后,我要再次强调,被告人XXX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是他并没有以个人私利为目的,也没有对公司和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失。

他的行为是出于一种无奈的处境,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

挪用公款累计计算案例

挪用公款累计计算案例

挪用公款累计计算案例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负责管理或者保管公款的人员,擅自使用或者挪作他用公款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也构成了犯罪行为。

下面列举了十个以挪用公款为题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这一问题。

1. 某县财政局局长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部分公款挪用于个人投资项目,以谋取私利。

经审计发现,王某挪用公款数额高达100万元。

最终,王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某市政府某科级干部李某,利用其职务之便,频繁调取公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经过调查,李某挪用公款共计20万元,用于购买奢侈品和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最终,李某被免职并判处刑罚。

3. 某大学财务处处长张某为了解决个人经济困难,将部分学校资金挪用于赌博活动。

经过调查,张某挪用公款数额达到50万元。

最终,张某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4. 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贪图私利,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资金挪用于个人购房项目。

经过审计,王某挪用公款数额高达80万元。

最终,王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某国有企业的财务主管赵某,为了满足自己奢侈的生活需求,将企业资金挪用于购买豪车和高档消费品。

经过调查,赵某挪用公款总额超过200万元。

最终,赵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刑罚。

6. 某医院的主管医生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医院的公款挪用于个人投资项目。

经过调查,李某挪用公款总额达到100万元。

最终,李某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7. 某农村信用社的行长刘某,为了解决个人财务困难,将信用社的公款挪用于个人借贷和投资。

经过审计,刘某挪用公款总额超过150万元。

最终,刘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8. 某政府部门的主管领导张某,为了满足自己的奢侈生活,将部分公款挪用于购买房产和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经过调查,张某挪用公款总额达到300万元。

最终,张某被免职并判处刑罚。

9. 某企业的财务经理王某,为了个人投资需求,将企业的资金挪用于个人股票投资。

安徽省李某挪用公款案辩护词——二审成功辩护发回重审

安徽省李某挪用公款案辩护词——二审成功辩护发回重审

安徽省李某挪用公款案辩护词——二审成功辩护发回重审案情简介:安徽省XX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春利用担任XX镇城建指挥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三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城建资金”给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家属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不远千里从安徽老家前往北京与叶庚清律师接洽。

叶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第一时间寻找案件突破口:即涉案财产是否属于“公款”存在疑问,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李某春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接受被告人李某春家属的委托后,叶庚清律师迅速前往安徽省XX县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李某春,在及时与二审法院约见面谈、复制全案卷宗后,组织刑事业务团队骨干成员开展该案的研讨会,制定了详细的辩护方案和策略。

最终该案经过数小时的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当庭宣布本案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对这一仅次于无罪判决的结果,当事人及家属表示十分满意。

辩词节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李某春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多次会见了上诉人,对本案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片面截取证据,无视一审辩护人提交的有利于上诉人的证据材料,只是简单以“无关联性”为由未予采纳。

现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结合一审判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重视: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某春“挪用XX镇城建资金”,但一直回避所谓的“城建资金”来源及组成情况。

辩护人认为对于本案是否存在“城建资金”以及所谓的“城建资金”是否属于公款的事实不清,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严重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李某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XX镇政府在开发丁庄商业街过程中征用农民土地,从而产生了所谓的“城建资金”,但事实上XX镇政府并未征收或征用过丁庄商业街周边农民的土地,XX镇政府城建指挥部也没有与村民发生资金往来,“城建资金”无从谈起,不可能产生公款。

真实法律案例挪用公款罪(3篇)

真实法律案例挪用公款罪(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财政局会计王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起诉。

王某,男,45岁,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曾任某市财政局会计。

据调查,王某在担任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涉及金额巨大。

二、案件经过1. 挪用公款的事实王某在担任会计期间,负责管理财政局的大额资金。

2016年至2018年间,王某先后七次将财政局公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和消费。

具体如下:(1)2016年5月,王某将财政局公款50万元挪用,用于购买股票。

(2)2016年10月,王某将财政局公款3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购房。

(3)2017年3月,王某将财政局公款20万元挪用,用于支付个人信用卡透支款项。

(4)2017年7月,王某将财政局公款40万元挪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5)2018年1月,王某将财政局公款50万元挪用,用于支付个人消费。

(6)2018年4月,王某将财政局公款30万元挪用,用于支付个人子女教育费用。

(7)2018年7月,王某将财政局公款20万元挪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 案发经过2018年8月,财政局内部审计发现王某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

随后,财政局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并于同年9月将王某抓获归案。

三、案件审理1. 起诉王某被以挪用公款罪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 审理某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对王某进行了讯问。

王某对挪用公款的事实供认不讳。

3. 判决某市人民法院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没收被告人王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上缴国库。

四、案例分析1.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示范文书“中国式的无罪裁判”:免予处罚——河南巩某被控挪用公款罪一案辩护词

示范文书“中国式的无罪裁判”:免予处罚——河南巩某被控挪用公款罪一案辩护词

示范文书“中国式的无罪裁判”:免予处罚——河南巩某被控挪用公款罪一案辩护词——河南巩某被控挪用公款罪一案辩护词巩某被控挪用公款罪一案的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法接受巩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担任巩某、刘某富被控挪用公款罪一案二审阶段中巩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全面研究案卷材料、深入剖析案情经过、力争还原案件真相。

本着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善意诚恳、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本辩护词,敦请合议庭参考。

在展开叙述之前,请允许我们首先向贵院及各位法官表示诚挚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本案曾分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审判程序违法”为由,由贵院两次发回A县人民法院重审。

这是“以人为本”的直观体现,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是坚守法律底线的可贵品质,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最好注解。

本律师认为,巩某并无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更未实施挪用公款的客观行为,本案并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贵院将本案两次发回重审后,A县人民法院仍然依据同样的事实和证据作出有罪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纠正。

恳请贵院依法撤销(2011)X刑重X字第1XX号刑事判决,改判巩某无罪!我们的总体辩护意见如下:一、案发时,电影公司与刘某富的租赁关系并未确立,A县人民法院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二、电影公司并非涉案16.4万元的所有权人,该款并非公款(一)刘某富交付16.4万元给巩某时,租赁合同并未签订,租赁房屋并未交付,租赁关系并未建立,该款项因此并不属于公款。

(二)“涉案16.4万元由巩某保管”不能简单的等同于该款项是“电影公司的公款”。

(三)16.4万元所有权的转移有特别条件,条件未成就,所有权并未转移。

三、巩某并无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一)刘某富提出“借款”时,巩某多次拒绝,恰恰表明巩某并无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

(二)巩某的行为名为“借”实为退,A县人民法院将该行为认定为“借”与事实不符。

挪用公款罪无罪辩护词

挪用公款罪无罪辩护词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挪用公款罪无罪辩护词无罪辩护是指在刑辩律师为被告人进行的没有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的辩护,不管是怎样的犯罪都可能进行无罪辩护。

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将要为大家介绍的是挪用公款罪无罪辩护词的内容。

张XX挪用公款一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被告人张XX的委托和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以被告人的辩护人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向被告人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认真研究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详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所在。

根据立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三种情形: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二是以个人的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存在以上情形,因此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一、被告人不存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和其他自然人使用情形。

起诉书指控人:“被告将从法院领取的人民币363.7万元支票擅自入到张全喜个人使用的北京朝阳区亚华技工贸公司账户上,并将其中的人民币100万元挪用给张全喜个人用于经营活动。

”辩护人认为该指控与事实不符。

1、中广建投资的对方是亚华公司,不是张全喜个人或喜彪洁具公司。

根据检察卷宗提供的工商登记材料证明,亚华公司是企业法人,根据刑法和立法解释,属于单位,不属于自然人。

中广建公司与亚华公司建材经销部间发生的投资行为,是两个企业法人单位间的经济往来。

被告人作为中广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基于与亚华公司建材经销部长期合作关系与该公司发生的投资行为,不是与张全喜个人或喜彪洁具公司。

喜彪公司的企业性质与被告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无关,不能以喜彪洁具公司是张全喜私人企业,张全喜将中广建公司投资款用于喜彪洁具公司,就推定被告人将公款供张全喜个人进行经营活动。

财务人员法律案例题(3篇)

财务人员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中等,员工人数约200人。

公司财务部门共有6人,其中财务主管1人,会计3人,出纳2人。

财务部门在公司的运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确保了公司资金的合理运用和财务风险的防范。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业绩出现下滑。

为了扭转局势,公司管理层决定进行一系列改革,包括优化产品结构、降低成本、加强市场营销等。

在这个过程中,财务部门也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2019年,公司财务主管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调查,李某在担任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30万元,并挪用公司资金2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

此案引起了公司内部的高度关注,也暴露出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资金30万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2.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挪用公司资金2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3. 财务管理制度漏洞本案中,李某能够成功侵占和挪用公司资金,与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密切相关。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财务审批流程不规范。

公司财务审批流程过于简单,缺乏严格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导致财务审批权限过于集中,为财务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

(2)财务内部控制不健全。

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导致财务人员滥用职权,侵占和挪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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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荣刚律师2017年成功辩护案例选登(四)王某挪用公款案经我团队律师辩护获免于刑事处罚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案发时系某市某区某工程公司出纳,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指控事实如下:
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某工程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款95000元用于其丈夫所在的某管理局工程集资入股,进行营利活动,年息6厘。

另查明,王某于2016年5月9日、2016年8月19日已分别归还公款5000元和90000元。

二、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及时、细致、全面的进行了阅卷工作,并与委托人多次会谈,深挖案件细节,辩护人发现了多处有利于被告人的罪轻情节。

围绕案件细节,设计了循序渐进的发问提纲,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依照法庭调查的质证情况,辩护人当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王某之所以使用单位公款支付丈夫单位的集资款,主要是图方便,同时也是为了支持自己丈夫单位的工作,赚取利息不是主要目的。

被告人的丈夫刘某当时刚刚调任某某局,担任副局长职务,单位通知集资。

被告人为了支持丈夫在单位集资中发挥带头作用,
同意参与集资。

在决定参与时已是集资期限的最后一天,且集资账户是建设银行的,被告人担心用别的银行账户转款会来不及的情形下,用了自己名下唯一的一张建行卡,但这张银行卡平时被公司使用,被告人为了即时转款,便将公司的公款95000元挪作己用,作为集资款打入某某局的建设银行账户中。

由此可见,被告人只是在时间紧急的情况下贪图便利使用了公款,其挪用公款并不完全处于图利的动机,在量刑时应予从宽。

2、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与其工作单位某工程公司公款私存存在密切关联,这是一个客观因素。

某工程公司为躲避法院查封,自2014年开始,安排被告人将公司的公款存到个人名下一直由被告人保管。

因此给被告人造成错觉,只要公司的钱不少就行。

所以被告人在使用公司公款时,并未意识到是犯罪,事后被告人主动归还了使用的公款,而且还将属于自已所有的一张10万元的存单押放在自己的办公室,尽管这样不能改变其挪用公款的事实,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不愿使单位公款短缺的善良本意。

3、某工程公司对作为财务人员的被告人没有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单位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被告人本身法律意识淡薄,而WF市HT 区某工程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加强财务法律知识教育与培训也是导致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触犯刑律的原因之一。

4、被告人王某已于案发前主动归还了被挪用的公款95000元,情节轻微,可酌定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王某虽于2016年4月27日私自挪用公款95000元,但于2016年5月9日、2016年8月19日已分别归还公款5000元和90000元,鉴于被告人已主动归还本金,挪用时间短,且未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5、被告人王某一向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综合以上五方面的情节,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某从宽处理。

三、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

四、点评
本案事实基本清楚,辩护人着力点放在对被告人有利的罪轻情节上,力求发挥最好的辩护效果。

通过与委托人多次会谈、反复沟通,结合细致阅卷发现的被告人所在单位存在的公款私存现象等细节问题,辩护人设计了循序渐进的发问提纲,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判决书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终免于刑事处罚,保住了公职,达到了预期目标,对此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公款私存是很多公司和企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的现象,有的是为了规避纳税,有的是为了逃避法院的债务执行,目的多种多样,但通常都是把单位款项存在以财务人员(通常是出纳)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上。

这些存放单位款项的个人账户,有的是专户专用,没有个人资金往来,有的则是个人、单位资金混存,只凭账目来区分账户内单位资金的数额。

在公款以财务人员个人账户存储的情况下,持卡的财务人员动用账户内资金用于个人用途,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至少在主观认知层面存在模糊地带,也是诱发此类案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辩护人在办理本案中,重点指出这一因素,取得了法庭的认同,是被告人能获得免予刑事处罚这一理想结果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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