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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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审核中需注意几个问题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审核中需注意几个问题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审核中需注意几个问题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审核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中国质量新闻网 -09-10 09:55:09□ 陈平张海娟尹继先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是一项非常敏感的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目前,我国在资源保障、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从资源保障角度来看,我国可利用原生资源相对匮乏,资源总量严重不足而进口废物原料由于成本低、利润高,经过适当加工作为我国工业生产的补充原料,可以有效地缓解我国资源紧张和环境污染的压力但如何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防止国外有毒有害废物危害我国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是检验检疫机构责无旁贷的重任,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号令的规定,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监管工作实行国外发货人、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制度;装运前检验制度;到货口岸检验检疫制度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因此,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的四个环节中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书面审核和现场评审工作是强化对国内收货人监督管理,保障口岸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口废物原料需求量的大幅增长,从事废物原料贸易和加工利用行业的利润率较高而且投入成本较低,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涉足此行业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应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即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这种注册登记制度是国家为了保证进口废物原料的环保质量而采取的市场准入措施,也是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但在实际现场审核中我们常发现一些问题:国内多数申请企业规模相对较小,没有通过等质量体系认证,且以代理进口业务为主;企业对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不熟悉,特别是对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实行现场评审的程序和要求认识不全面,提供的申请材料达不到评审要求;对于代理国内利用单位的进口企业,不能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和加盖公章的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及国内利用单位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准予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相关文件证明等;审核中还发现一些企业在采购、交付、验收、搬运、储存利用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规定不全面和缺少质量记录等现象笔者经过多年质量审核实践认为,要切实把住进口废物原料质量关,有效提高进口废物原料的把关力度和成效,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审核是第一步在审核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重点:一、申请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所在国家合法的进出口经营资质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3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4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中的评审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制度5具有相对稳定的国外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二、申请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应提供的材料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有6个方面,依据国家质检总局XX年第91号公告规定,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打印填写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于已经获得等质量体系认证的,应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6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加盖公章的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国内利用单位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准予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相关文件证明,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在申请材料的审核中要注意复印件与正本证书的核对,以防复印件作假,这6项申请材料缺一不可三、现场评审需注意的几个要点。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第一节法律体系简介我国对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是行政执法行为,其执法依据大致涉及大致包括下述五个层面的法律条文。

1.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经我国人大通过)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其他工作部门发布的规则。

令、公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通知、警示通报等等。

4.法律解释一般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

5.条约与约定主要指涉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外国人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

第二节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第十一条、十二条对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报检及检验作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

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实行什么制度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实行什么制度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制度。

供货商、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我国海关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A.备案登记
B.注册登记
C.申报登记
D.免于登记
正确答案:B
从国家质检总局官网获悉,我国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向我国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供货企业必须向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的书面申请,并提供近年来的出口货物环保、质量状况和相关证明等有关文件,经质检总局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方可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

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管理,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从事废物原料进口的收货人,都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

收货人凭登记证书及相关材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

申请进口国家规定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由废物进口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废物进口申请。

经审查批准,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从2005年起用新版自动许可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许可证代替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申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后才可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包括13类:骨废料、冶炼渣、木制品废料、废纸或纸板、废纤维、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五金电器、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废塑料、废汽车压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31•【文号】国质检检函[2007]731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8月31日国质检检函[2007]73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保护我国环境,提高进口废物原料质量,规范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总局发布了《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2007年第52号公告),现将《已获得登记资格的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信息表》 (以下简称“信息表”)印发你局,并就执行该公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执行2007年第52号公告的规定,对未获得总局登记的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不再受理其进口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

二、进口废物原料报检单位提供的报检资料中须包含由总局颁发的《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复印件,其证书号、国内收货人企业名称以及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名称应与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中第1、3栏(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信息表、对外贸易合同、提单的相关信息一致;对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除第4条所列情况外),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暂不予受理该企业的报检申请。

三、代理单位报检时,应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合同订立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内填写登记证书编号。

四、为方便企业通关、避免国内收货人登记制度实施初期在口岸可能造成的进口废物原料积压情况,对登记证书有误需等待总局重新制证的、已通过审核尚未收到登记证书的收货人,设置1个月的过渡期 (9月1日至10月1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通过信息表查询其审核结果,若信息表显示该企业已通过审核,可先接受报检,证书复印件后补;对登记证书列明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名称与实际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名称不一致的收货人,设置1个月的过渡期(9月1日至10月1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先接受报检,对相关货物实施100%掏箱的加严检验,并责成国内收货人立即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变更申请。

总局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_疫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_疫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8.21第119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第五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

进口废物原料报检时,收货人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和预警通报制度。

第二章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

第八条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IOS体系等认证;(五)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六)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八)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09•【文号】国质检检函[2014]438号•【施行日期】2014.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9月9日国质检检函[2014]43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装运前检验机构:自1996年质检总局依法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检验检疫监管以来,进口废物原料的环保质量稳步提升,近期总局组织开展的专项督查和业务检查发现的问题反映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和口岸到货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检验检疫部门的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从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落实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和装运前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GB 16487)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实施装运前检验和口岸到货检验检疫。

三、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将保证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放在第一位,严格执行质检总局关于先检验后出证的规定,加强装运前现场检验、结果审核、证书签发等关键控制点的质量管理,采取措施保证装运前检验证书内容与施检货物对应,对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负责。

四、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严格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SN /T 1791)要求进行开箱、掏箱检验检疫,严禁擅自放宽检验标准;严格核查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货物运输单据等进口报检单证的真实性、齐全性、一致性,要求境内收货人提供全部的真实的货物运输信息等资料。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第一节法律体系简介我国对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是行政执法行为~其执法依据大致涉及大致包括下述五个层面的法律条文。

1(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经我国人大通过, 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其他工作部门发布的规则。

令、公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通知、警示通报等等。

4(法律解释一般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

5(条约与约定主要指涉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外国人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

第二节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第十一条、十二条对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报检及检验作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

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直属海关负责所辖区域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进口废物原料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先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第五条收货人应当依照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进口等活动。

收货人所进口的废物原料,仅限用于自行加工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

收货人及其关联机构不能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

第六条申请收货人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进口经营资质的加工利用企业;(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检测能力;(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四)具有对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及加工利用的措施和能力,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二章受理第七条申请人应当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并在网络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通过申请系统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二)环保部门批准从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八条直属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书面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30天内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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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
人登记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
【发文字号】国质检检函[2007]731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7.08.31
【实施日期】200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8月31日国质检检函[2007]73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保护我国环境,提高进口废物原料质量,规范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总局发布了《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2007年第52号公告),现将《已获得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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