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doc

服务指南编号:26006.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发布日期:2019年1月实施日期:2019年1月发布机构:江门海关1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四之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注: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一)具有合法进口经营资质的加工利用企业;(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检测能力;(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四)具有对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及加工利用的措施和能力,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一)首次申请。
申请人应当凭以下材料办理进口废物原料收货人注册登记:1.注册登记申请书;2.环保部门批准从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证明文件。
指南文件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制与审核指南(试行)前言本指南是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19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91号公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起草的文件编制指南,可作为申请注册登记的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编制体系文件和提交申请材料的指导性文件,也可作为注册登记审核人员文件审核的参考指南。
——本指南为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建立和保持提供指导,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仅包括质量手册,还包括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表格、计划、规范、外来文件、记录等文件。
——本指南也为检验检疫机构审核人员审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和质量体系文件等提供指导和参考。
——本指南增加了“作业指导书”、“表格”等术语和定义。
本指南的附录A和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指南由山东检验检疫局提出并解释。
本指南由山东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
引言国家之间总局2009年发布的119号令和91号公告要求将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
本指南鼓励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采用过程方法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改进其有效性。
为使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作,必须识别和管理众多相互关联的活动。
通过使用资源和管理,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活动可视为过程。
通常,一个过程的输出直接形成下一个过程的输入。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组织内诸过程的系统的应用,连同这些过程的识别和相互作用及其管理,可称之为“过程方法”。
过程方法的优点是对诸过程的系统中单个过程之间的联系以及过程的组合和相互作用进行连续的控制,同时也可据此界定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类型。
如:贸易型申请人是指只进口不加工利用废物原料的企业;生产型申请人是指进口后只自己加工利用而无其他加工利用单位的企业;贸易生产型申请人是指进口后既自己加工利用又有其他代理加工利用单位的企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08.27•【文号】[1997]外经贸管发第518号•【施行日期】1997.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涉及进境废旧物资、肉类、水果检验检疫管理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518号)公安部,机械部,冶金部,内贸部,海关总署,轻工总会,总后勤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部委直属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进口管理的指示和《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4年第3号)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对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可再生利用物资的进口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
现将有关部门、地方经营上述五种废旧物资的公司名单(见附件)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部门、各地方进口上述五种商品均可委托核定的公司代理进口;核定的地方公司仅限代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上述商品的进口。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自用的上述五种进口商品,暂按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规定及办法办理。
三、来料加工的进口经营管理暂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经济特区进口本区自用上述五种进口商品的外贸公司,由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自行核定后报外经贸部备案。
所核定的公司必须是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五、特殊情况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的核定公司,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取消核定公司经营资格。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
未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入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转关手续废纸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试题9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1929年,工商部( )商品检验局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局。
A、北京B.南京C.上海D.广州2、( )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A.1986 B.1988 C.1989 D.19913、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并于( )年4月成立,这就是统称的“三检合一”。
A.1997 B.1998 C.1999 D.20004、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对相关的国外生产企业的( ),是采用符合国外通行的技术贸易壁垒的做法,以合理的技术规范和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和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与合法权益。
A.注册登记B.监督管理C.注册登记与监督管理D.既不用注册登记,也不用监督管理5、为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对外信誉,只有对重要的出口商品实施必要的( )检验检疫,才能保证质量、规格、包装等符合进口国法规要求。
A.强制性B.一般性C.集中性D.服务性6、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 )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
A.装运前B.装运后C.报关时D.加工时7、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行危包出口质量( )制度,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能生产和使用。
A.许可B.登记C.卫生注册D.卫生登记8、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 )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A.环境保护控制标准B.危险品C.《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D.《食品卫生法》9、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由( )A.国家质检总局制定B.国家发改委C.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D、国家发改委、财政部10、对商品进行归类时,品目条文所列的商品,应包括该项商品的非完整品或未制成品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这些非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 )A.基本功能B.相同用途C.本质特征D、核心组成部件11、出境货物受理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 )随附单据。
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一、进境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一)适用范围国家对申请进口废物原料(废船舶除外)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指合同的卖方)实行注册管理。
凡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企业,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注册。
未获注册的境外企业的废物原料,不允许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
(二)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外企业的注册管理工作。
(三)注册条件与申请1、申请注册的境外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企业;(2)有固定的办公或加工场所,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3)熟悉、掌握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并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4)应建立质量保证或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获IS0 14000证书);(5)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6)近3年内未发现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2、境外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中英文对照文本。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注册申请:(1)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2)提供的材料不实或弄虚作假的;(3)近三年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经查实属供货企业责任的;(4)出口废物原料弄虚作假夹带危险或禁止进口货物或有欺诈行为经查实属供货企业责任的;(5)因环保检验不合格需退运,不积极退运造成严重影响的;(6)对不合格货物进行弃货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7)对已退运的不合格货物变换口岸再次进口的;(8)伪造装运前检验证书的;(9)出口规模较小无法保证到货质量的;(10)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评审与批准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注册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后组织评审人员对申请的境外企业进行考核。
考核分文件审核和现场考核两部分进行。
国家质检总局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予以注册,并颁发《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授予编号。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地点探讨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地点探讨摘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入境在口岸报检,进行卫生、动植物检疫和环保等项目的检验,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通关后,报检人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品质检验。
该流程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产生了冲突,导致检验地点在理解上的困难。
关键词: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地点;检验内容中图分类号:d99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13)02-0116-01一、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定义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指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无偿提供、捐赠等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含废料)。
根据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物理形态及生产方式可分为:一是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是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是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是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报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运抵口岸时,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口岸检疫机构报检,接受检验检疫。
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口岸办理报检时除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应按规定提供以下证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装运前检验证书》《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限制类)以及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的纸质和电子单证。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废物原料,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备注项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检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和《检验检疫证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7•【文号】国质检检[2009]475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10月27日国质检检[2009]47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境外有毒有害物质及病虫害等传入我国,总局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和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一定要从政治高度认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做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认真及时地组织好对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补充要求”)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执行。
二、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要大力向国内收货人、国外供货商及相关单位宣传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使其充分认识到遵守管理办法是保护环境、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处置和防止欺诈行为的重要措施,要严格遵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贸易。
三、各直属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局应由一名局领导统一组织、协调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各环节的工作,强化各检验检疫机构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性和有效性,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补充要求中的规定,实施好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严把到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环节,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行之有效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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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
登记申请书
申请形式初次申请续延换证
登记变更重新申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填写须知
一、登记申请应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
二、申请书填写要求:
(一)本申请书需打印填写。
申请表格中限于该栏目篇幅大小而需要另页列明的应注明“详见附页”。
(二)各栏目填写要求:
1. “初次申请”:首次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的填写此项。
2. “续延换证”:所申请的登记证书到期,需换证的填写此项。
3. “登记变更”:因企业地址、代理加工利用企业等有关信息发生变化,需对原登记证书中相关项目进行更改的填写此项。
4. “重新申请”:登记申请未被批准,再次提交登记申请,或获证企业因故被取消登记资格,并满足时限等有关重新申请规定要求,提出重新申请的填写此项。
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1~4申请形式对应的“□”中以打“√”的形式选择一种。
5. “申请编号”:申请人无需填写,由评审机构填写。
6. “企业名称”:填写申请企业的中文名称。
7. “企业省份”:填写申请企业所在的省份(自治区、直
辖市)名称。
8. “联系人”:填写申请企业的联系人名字;不能通过代理人申请。
9. 联系电话”:填写固定电话(含地区区号)或移动电话号码。
10. “企业名称(中文)”:同第6条。
11. “企业名称(英文)”:填写申请企业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和在提单中使用的英文名称。
12. “企业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工商登记文件的注册地址以及实际办公地址。
13. “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准确填写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
14. “法人代表”:填写申请企业法人的名字。
15. “联系电话”、“传真”:填写申请企业电话和传真号码,并写明地区区号。
16. “邮编”:填写申请企业所在地的邮编。
17. “从事进出口贸易日期”:填写申请企业首次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具体年份和月份,使用“年-月”格式填写。
18. “首次进口废物原料日期”:填写申请企业首次从事进口废物原料的具体年份和月份,使用“年-月”格式填写。
19. “前次登记证书编号”:如申请企业曾申请并获得登记许可,应填写证书号,如从未申请或获得许可,无需填写。
20. “登记变更内容”:已获得登记资格的企业申请变更,只能变更地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
变更加工利用企业的,需另附页(需法人代表签名、盖公章确认)。
21. “废物原料主要进口口岸”:填写到货口岸的名称。
22. “废物原料主要供货企业”:填写主要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的名称、注册证书号码。
23. “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必须填写收货人代理的全部加工利用企业(登记批准后,收货人只能代理进口这些加工利用企业的货物)。
如填写位置不够,可另附页(需法人代表签名、盖公章确认)。
24. “主要部门情况”:分别填写申请企业各部门的情况,填写各部门的名称、在职员工人数、部门负责人的名字、部门的联系电话或者部门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25. “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收货人是加工利用企业的必须填写,其他收货人不用填写。
主要填写生产加工和检测设备的相应情况,不包括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26. “质量管理认证情况”:企业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等情况。
上述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应随附。
27. “近两年进口废物原料情况”:填写近两年进口废物原料的有关情况,如未满两年按照实际进口年份逐年填写,从未进口的注明“未进口”。
例如:2006年9月份提交本申请表
的,填写2006年1~8月份,2005年全年的有关情况。
28. “随附资料”:除按照规定必须随附的8项材料外,其它需要予以具体说明的材料目录,如体系认证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申请表中有关栏目需特别说明的补充材料等,应一一列明。
29. “法定代表人签名”:须申请企业法人的原始签名和企业章,复印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