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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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试题1

模拟试题1

1、国家对申请进口废物原料(废船舶除外)境外供货企业实行( ),凡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企业,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注册。

A、注册管理 B.登记管理 C.供货许可制度 D .资质核准制度标准答案: a2、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有效期为( ),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A、1年B、2年C、3年D、4年标准答案: c3、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的,检验检疫机构视情节轻重作降类处理。

降类企业完成整改后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对企业进行重新评估。

A、10个工作日内B、15个工作日内C、20个工作日内D、30个工作日内标准答案: c4、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超过( )未出口产品的的,检验检疫机构视情节轻重作降类处理,调整其监管方式,加严检验监管。

A、3个月B、6个月C、1年D、3年标准答案:c5、新的《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于公布,并于( )实施。

A、2009年6月1日B、2009年7月1日C、2009年8月1日D、2009年12月1日标准答案: c6、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进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供货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合格的,境外供货企业自《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A、3个月B、6个月C、1年D、3年标准答案: b7、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有效期为( ),期满要求续延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 )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

A、5年;6个月;B、2年;2个月C、1年;1个月D、3年;3个月标准答案: d8、《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有效期为( ),期满要求续延的,收货人应在有效期满前(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

A、5年;6个月;B、2年;2个月C、1年;1个月D、3年;3个月标准答案: a9、已获注册的境外企业向我国输入废物原料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中发现一次安全、卫生、环保不合格并造成严重后果,经查确属境外企业责任,被国家质检总局取消资格的企业,()不受理其申请。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第一节法律体系简介我国对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是行政执法行为,其执法依据大致涉及大致包括下述五个层面的法律条文。

1.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经我国人大通过)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其他工作部门发布的规则。

令、公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通知、警示通报等等。

4.法律解释一般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

5.条约与约定主要指涉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外国人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

第二节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第十一条、十二条对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报检及检验作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

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实行什么制度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实行什么制度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制度。

供货商、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我国海关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A.备案登记
B.注册登记
C.申报登记
D.免于登记
正确答案:B
从国家质检总局官网获悉,我国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向我国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供货企业必须向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的书面申请,并提供近年来的出口货物环保、质量状况和相关证明等有关文件,经质检总局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方可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

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管理,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从事废物原料进口的收货人,都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

收货人凭登记证书及相关材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

申请进口国家规定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由废物进口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废物进口申请。

经审查批准,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从2005年起用新版自动许可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许可证代替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申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后才可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包括13类:骨废料、冶炼渣、木制品废料、废纸或纸板、废纤维、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五金电器、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废塑料、废汽车压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31•【文号】国质检检函[2007]731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8月31日国质检检函[2007]73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保护我国环境,提高进口废物原料质量,规范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总局发布了《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2007年第52号公告),现将《已获得登记资格的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信息表》 (以下简称“信息表”)印发你局,并就执行该公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执行2007年第52号公告的规定,对未获得总局登记的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不再受理其进口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

二、进口废物原料报检单位提供的报检资料中须包含由总局颁发的《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复印件,其证书号、国内收货人企业名称以及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名称应与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中第1、3栏(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信息表、对外贸易合同、提单的相关信息一致;对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除第4条所列情况外),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暂不予受理该企业的报检申请。

三、代理单位报检时,应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合同订立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内填写登记证书编号。

四、为方便企业通关、避免国内收货人登记制度实施初期在口岸可能造成的进口废物原料积压情况,对登记证书有误需等待总局重新制证的、已通过审核尚未收到登记证书的收货人,设置1个月的过渡期 (9月1日至10月1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通过信息表查询其审核结果,若信息表显示该企业已通过审核,可先接受报检,证书复印件后补;对登记证书列明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名称与实际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名称不一致的收货人,设置1个月的过渡期(9月1日至10月1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先接受报检,对相关货物实施100%掏箱的加严检验,并责成国内收货人立即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变更申请。

海关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海关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海关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对取得海关总署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时,收货人应对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实施依据:(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直属海关负责所辖区域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直属海关负责所辖区域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实施机构:广州海关五、法定办结时限:直属海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同法定办结时限。

七、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结果样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附件2);(三)《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一)具有合法进口经营资质的加工利用企业;(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检测能力;(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四)具有对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及加工利用的措施和能力,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废物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废物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废物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01.12
•【文号】环发[1999]11号
•【施行日期】1999.01.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废物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1999]11号)
根据近来在废物进口审批和管理等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废物进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保部门应指导进口废物企业,认真填写《进口废物申请书》。

自即日起,《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一经颁发,不得变更各项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二、每份《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进口口岸按就近到港的原则,限制在五处以内。

三、自1999年2月1日起,废物进口审查登记费一律汇至(交至)国家进口废物环保审查登记费帐户:
户名:国家环境保护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开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亚运村支行
帐号:
210—0149248073
四、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掌握废物利用单位的加工利用能力,使废物进口审批量符合实际需要,并切实加强废物进口后的监督管理。

国家环保总局
1999年1月12日。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第五条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二)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五)具有对所供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保证其所供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六)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设施及检测能力;(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欺诈等问题。

第二章受理、审查和批准第六条申请人应当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并在网络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向海关总署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通过申请系统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3张以上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和场地实景的照片;(五)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者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六)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制度的有关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国质检检函[2004]1050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4.12.29【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制度的有关通知(2004年12月29日国质检检函[2004]105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进口废物原料监督管理,保护我国环境、人民健康和工农业生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内地地区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供货企业采取了注册管理措施,公布了予以注册的企业名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59号和第202号公告)。

为保证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2005年1月1日(以提单或运单的签发日期为准)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只受理外贸合同卖方为已注册境外供货企业的报检,所申报的进口废物原料种类必须是已经批准的类别。

二、在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正式使用前,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进口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时,应根据供货企业的注册资料(见附件2),对境外供货企业的注册证书编号、企业名称、申报H.S.编码是否属于批准注册产品种类涵盖范围(见附件1)进行核对。

2005年2月1日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必要时可要求报检人提供境外供货企业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在2005年1月1日(以提单或运单的签发日期为准)后至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正式使用前的阶段,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到本局报检的列入《需实施重点查验的注册供货企业名单》供货企业(见附件3)的第一至第三批货物实施100%掏箱检验。

如未发现环保和质量问题,则转为正常检验水平。

四、2005年1月1日后,各局上报《进口废物原料不合格情况报告单》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供货企业注册证书编号,属于集装箱承载的应列明不合格货物的集装箱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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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2009年第91号2009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现将实施细则及有关施行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国内收货人”)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事宜。

二、国内收货人可以通过我局“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在网络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国内收货人应将全套书面注册登记材料寄送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

通过网络申请注册的国内收货人在电子提交注册申请成功后,可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本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注册登记资格后的监管状态。

三、自2009年9月30日起,国家质检总局不再受理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200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附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废物原料进口的国内收货人,都应取得注册登记。

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注册登记证书(或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五条国内收货人不自行开展加工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应当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给《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单位,如实记录货物流向,并保存货物的交付凭据。

第六条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四)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以下简称“现场评审记录表”,见附件1)中的评审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制度;(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

第二章受理第七条国内收货人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打印填写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二)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于已经获得ISO9001等质量体系认证的,还应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彩色复印件;(六)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加盖公章的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国内利用单位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准予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相关文件证明,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

第八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自收到注册登记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的决定:(一)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

(二)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4),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5)。

(三)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受理通知书;资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专家评审组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将专家评审组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评审和批准第十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分为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两部分进行,以验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查证国内收货人企业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评估其保证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能力。

第十二条评审组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评审以及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组由国内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由2~5人组成,并可视情况邀请主要进口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参加,必要时可根据申请人进口废物原料的技术特性和实际需要,邀请具有一定资质的系统外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责任制。

评审组组长负责评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经对申请人所提交书面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进行书面评审后,评审组应填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书面评审记录》(见附件6),并做出书面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经书面评审符合要求的,书面评审合格;不符合要求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见附件7)。

第十五条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评审组应当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程序》(见附件8)和现场评审记录表中的评审要求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组应当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并在现场评审实施日期前15日内通知申请人。

评审过程中应注重收集相关证据,认真做好评审记录,并对评为“不符合”的评审项目填写不符合项报告。

第十六条经评审组现场评审,可以对申请人做出以下三种评审结论:现场评审合格;现场评审有条件通过;现场评审不合格。

第十七条被判为现场评审有条件通过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存在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申请人整改完毕,经评审组跟踪评审通过后,现场评审合格;否则,现场评审不合格。

评审组在书面评审或现场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反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事实的,应终止评审,并判为评审不合格。

第十八条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写现场评审报告,提交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十九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条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9)编制证书号,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10),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二条对书面评审不合格、现场评审不合格或者新发现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况的,不予注册登记,签发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情况可对评审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四章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第二十四条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一)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本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二)所代理国内利用单位发生变化的,提交本细则第七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收到国内收货人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国内收货人的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国内收货人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内收货人应及时提交变更说明。

第二十七条国内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资格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七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生产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内收货人名称、办公及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二)国内收货人生产经营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三)证书有效期内进口废物原料的情况,国内收货人自行加工利用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利用废物原料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国内收货人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监管管理中,发现其在本辖区已存在或可能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监督管理工作联系单》(见附件11)通报签发注册登记证书的直属检验检疫局。

经查实国内收货人确有违法事实的,由签发注册登记证书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相关国内收货人予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

需要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协调的,由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国内收货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核查国内收货人有无违反我国进口废物原料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二)抽查验证国内收货人是否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相应的国内利用单位;(三)掌握注册登记国内收货人环保项目不合格废物原料的退运情况;(四)抽查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正常、有效;(五)上级机构交办的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口的废物原料实施90日全数检验:(一)进口的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申报不实,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二)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变更手续的;(三)一年内首次发生进口废物原料环保项目检验不合格,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四)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五)撤销注册登记资格后重新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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