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范本。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有关工作的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安全卫生等情况,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有关工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等。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和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工作地点,包括工作地点的具体地址和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和要求,履行在不同工作地点工作的义务。
三、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标准等情况。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和要求,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
四、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情况。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和要求,按时上下班,合理安排休息休假。
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安全卫生等情况。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和要求,做好劳动保护、维护劳动条件、遵守安全卫生规定。
六、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上述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共同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七、用人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实际情况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的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安全卫生等情况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劳动者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和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23版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版新《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法制定。
劳务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终止等劳动关系事项,适用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与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约定了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效力和期限第五条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即为有效:1.订立合同的双方均具有劳动合同的权利和行为能力;2.劳动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3.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不明确的。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继续劳动关系的,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1.劳动合同期满;2.双方协商一致终止;3.劳动者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5.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试用不合格;6.用人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死亡等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变更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1.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2.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3.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4.职业危害防护和劳动保护;5.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可以在上述内容基础上约定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14条

劳动合同法第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海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的理解

上海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理解《关于上海<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那些事儿》嘿,大家好呀!今天咱就来唠唠上海这地儿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事儿。
咱先说说这第十四条哈,它可真是个重要的玩意儿呢!就好像是给咱打工人的一把保护伞。
它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儿,让咱们工作起来能有点安心的感觉。
在上海这个繁华的大都市,找工作可不容易,要是能有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可就相当于给咱吃了颗定心丸。
咱不用整天提心吊胆,担心啥时候合同就到期被炒鱿鱼啦。
你说这第十四条吧,它就像是一个忠诚的卫士,守护着咱打工人的权益。
有了它,老板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咱给开了,得好好想想后果。
这就让咱干活的时候腰板都能挺直了些呢!记得我有个朋友,在一家公司干了好些年,一直兢兢业业的。
按照这第十四条,他本来是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结果公司想耍赖,不想给他签。
嘿,这可把我朋友气坏了,直接祭出了第十四条这个法宝。
最后,公司没办法,还是乖乖地给签了。
不过呢,这第十四条也不是万能的。
有时候啊,咱自己也得有点心眼。
不能就指望着它来保护咱,自己该努力工作还是得努力工作呀。
不然就算有了这保护伞,最后还是可能会出问题。
在上海这个竞争激烈的地方,咱得明白,劳动合同法是咱的武器,但咱也得不断提升自己的实力。
不然,就算有第十四条,咱也可能守不住自己的饭碗。
总之呢,这《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在上海可太重要了。
它让咱打工人能有点安全感,能更踏实地为了自己的梦想去拼搏。
当然啦,咱也不能掉以轻心,还是得时刻保持警醒,让自己变得更强大才行。
上海这么大的地儿,机会多,挑战也多,咱得好好利用这第十四条,为自己的未来保驾护航呀!愿大家都能在上海的职场上顺顺利利,开开心心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研究作者:张锦生:《法制与社会》xx年第03期摘要《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二倍工资请求权,但是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该请求权的适用却存在诸多分歧。
该文对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及计算标准、二倍工资请求权的仲裁时效、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有无二倍工资请求权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者简介:张锦生,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D922.5:A:1009-0592(xx)1-066-02《中华人民 __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无疑是出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惩戒用工单位普遍存在的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
但是,由于该规定略显粗糙,使得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存在诸多分歧。
有鉴于此,本文试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谈一些个人浅见。
一、二倍工资的性质及计算标准厘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劳动合同法》,尤其是对于二倍工资请求权仲裁时效的确定,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目前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于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劳动报酬,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该项规定字面上直接采用“工资”的表述,这表明了立法者将二倍工资认定为劳动报酬的立法本意。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属于惩罚性赔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原因在于劳动报酬的特征在于其与劳动者提供劳动与否具有直接关系,有劳动有报酬,无劳动则无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应当在一个月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下面是一个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案例:
甲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在甲公司工作,但甲公司未在一个月内为乙缴纳社会保险费。
乙认为甲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甲公司未在一个月内为乙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应当为乙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这个案例说明,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一个月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否则,用人单位将面临法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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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法理学解读

一
、
引 言
( ) 人 单 位 初 次 实 行 劳 动 合 同制 度或 者 国有 企 业 改 制 重 新 二 用 订 立 劳 动 合 同时 , 动 者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且 距 法 定 劳
退 休 年龄 不 足 十 年 的 ;
19 年至 今 , 国经 济 结 构 已经 发 生 了很 大 的 变 化 , 国形 成 95 中 中
为 众 多 劳 动 者 和 企 业 共 同 关 注 的 焦 点 。《 动 合 同 法 》 十 四条 及 其 相 劳 第 关 具 体 实施 条 例 所 承 栽 的 立 法 愿 意 为 何 , 条 与 实 施 条 例 对 立 法 愿 意 法 的 贯 彻 是 否 准 确 , 照 国 际 惯 例 进 行 分 析 。 从 权 利 保 护 的 角 度 , 出 劳 比 指 动 合 同 法 的 疏 漏 , 一 步 加 强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劳动 者 的 权 利 保 护 。 进
必 须 与 劳 动 者订 立 无 固定 期 限 的劳 动 合 同 。此种 情 形 也 受 倍 受 诟
病 的 “ 饭 碗 ” 定 , 此 条 款 的 性 质 颇 多 争 议 。另 外 , 照 《 动 铁 规 对 按 劳 合 同法 实施 条 例 》后 简 称 《 施 条 例 》 的 第 十 一 条 、 二 条 规 定 , ( 实 ) 十 对 提 出 签订 无 固定 期 限劳 动 合 同作 出 具 体解 释 。 结 合 引 言所 提 到 的 中 国 目前 经 济 发 展 背 景 , 者 对 第 二 种 情 笔
原 意 而 言 , 一 种 情 形 追 求 了合 同 自 由平 等公 平 的原 则 , 人 单 位 第 用
与 劳 动 者 之 间 协 商订 立 无 固定 期 限合 同 , 可 订 立 固定 期 限 合 同 。 也 第 二 种 情 形 , 法 所 追 求 的 是 对 劳 动 者权 益 的保 护 , 迫用 人 单 位 立 强
劳动合同法全文更新版(2024)

劳动合同法全文更新版(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以实物或者货币形式替代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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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一、引言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是中国《劳动合同法》中的一条重要法条,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时享有的权益和应承担的义务。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内容如下:
第十四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已经领取的工资应当依法支付。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商定的可以提前解除的除
外的,应当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
公司因经营困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裁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
体职工发出裁员通知,并说明裁员的原因、范围和裁员后的安置等情况。
裁员时按照下列办法向被裁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1. 单位裁减岗位的,赔
偿金按照被裁员工在该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标准的赔偿金; 2. 被裁员工在该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其工龄按一年计
算。
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劳动者在提前三十日内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双方商定可以提前解除,否则应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当公司因经营困难或其他原因需要裁员时,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发出裁员通知,并明确裁员的原因、范围和裁员后的安置情况。
对于被裁员工,公司应按照一定办法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地说,对于单位裁减岗位的员工,赔偿金的计算按照员工在该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而对于在该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员工,其工龄按一年计算。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裁员自由。
通过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经济补偿的标准和程序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促进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四、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出台和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使得劳动者在遇到合同纠纷时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解决问题,避免了不必要的争议和冲突。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一定的裁员自由。
在公司遇到经营困难或其他原因需要裁员时,能够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既保障了员工的权益,又使企业能够有序地进行裁员,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强调了工会的作用和全体职工的权益。
在裁员时,公司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发出裁员通知,并说明裁员的原因、范围和安置情况。
这一措施有助于保障工会和全体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促进劳动关系中各方的平等和谐。
五、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权益和用人单位裁员方式的规定。
通过明确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程序等,该条款旨在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然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仅是一部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仍需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