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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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律法规

旅游法律法规

旅游法律法规旅游法律法规一、旅游法律法规概述旅游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对旅游行业的管理和监管所颁布的法律与法规。

旅游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章主要介绍旅游法律法规的概念、分类、制定与修订等方面内容。

1.1 旅游法律法规的定义和分类旅游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用于管理和规范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旅游法律法规按其性质可分为宪法、行政法律、民事法律等。

1.1.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对旅游行业的管理与监管具有基本性质的规定。

宪法中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旅游政策、旅游法律法规的依据与法理依据等。

1.1.2 行政法律行政法律是由国家有关旅游管理部门制定,用于管理旅游行业的法律。

行政法律主要包括旅游管理法、旅游保证金管理办法、导游管理办法等。

1.1.3 民事法律民事法律是指对旅游行业中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

民事法律主要包括旅游合同法、旅游投诉与仲裁机构管理办法、旅行社责任法等。

1.2 旅游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旅游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是由国家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制定和修订旅游法律法规应充分听取相关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面的意见,并依法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二、旅游投诉与仲裁管理旅游投诉与仲裁管理是指国家对旅游纠纷的解决机制和程序的规定。

本章主要介绍旅游投诉与仲裁机构的组织与职责、投诉与仲裁的程序与规定等内容。

2.1 旅游投诉与仲裁机构的组织与职责2.1.1 旅游投诉与仲裁委员会旅游投诉与仲裁委员会是由国家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旅游投诉与仲裁事务。

其职责包括受理旅游消费者的投诉、调解旅游纠纷、认定旅游责任等。

2.1.2 旅游仲裁委员会旅游仲裁委员会是由国家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仲裁机构,负责处理旅游纠纷。

其职责包括受理旅游仲裁申请、组织仲裁听证、作出仲裁裁决等。

2.2 投诉与仲裁的程序与规定2.2.1 旅游投诉的程序与规定旅游投诉的程序一般分为投诉受理、案件调查、调解协议、行政处罚或仲裁申请等环节。

关于旅游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知识

关于旅游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知识

关于旅游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法律知识关于旅游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法律知识1. 旅游法- 旅游法是指规范旅游行业运作的法律法规。

旅游法主要包括旅行社管理、导游管理和旅游行为规范等内容。

旅游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旅游者的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2. 涉及旅游的民法- 民法涉及旅游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在旅游过程中,涉及到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权益的保护。

3. 涉及旅游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对旅游行业的管理进行具体规定,包括旅游企业的审批、监管和处罚等方面。

行政法规的目的在于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

4. 旅游地方性法规- 旅游地方性法规是指各地方政府为适应本地区旅游业发展的特点和需要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各地方性法规可针对不同的旅游区域特点,制定相关的规定和政策,推动本地区旅游的发展。

5. 涉及旅游的环境保护法规- 旅游业对环境的保护和管理非常重要。

涉及旅游的环境保护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旅游行业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旅游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注重环境保护。

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其他与旅游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税法、消防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在旅游行业经营过程中也会涉及到,需要注意遵守。

附件:- 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旅游法全文2. 民法相关法条3. 行政法规文件4. 旅游地方性法规清单5. 涉及旅游的环境保护法规归档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名词及注释需要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填写)1. 合同法:指规范和保护各类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旅游活动中涉及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进行。

2. 侵权责任法:指规范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涉及旅游活动中可能浮现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法规,涉及旅游活动中保护旅游者消费者权益的依据。

旅游政策法规

旅游政策法规

旅游政策法规1.旅行社出境旅游资质及申请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申请经营处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的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允许设立社在所在地的省(市、区)行政区划内及其分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不受数量限制。

3.旅行社经营限制《旅游法》4.门票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的价格。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该提前6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个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切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5.网络旅行社经营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表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6.旅游者与旅行社解除合同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职业技术学校《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二O一七年四月修订×××××职业技术学校《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一、课程名称《旅游政策与法规》二、适用专业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三、课程性质专业核心课程四、课程设计《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是中职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是职业技能训练的核心课程,是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证书课程。

本课程面向旅游管理与服务岗位,根据岗位工作内容,以职业能力形成为目的选择课程内容,通过在仿真或者真实的工作环境,进行旅游政策法规业务操作技能,训练学生的政策法律的运用能力。

五、课程教学目标(一)知识目标1.了解并领会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

2.了解民族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宗教政策和发展旅游的有关政策。

3.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规范。

4.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

5.熟悉旅游安全管理和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6.了解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7.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的相关知识。

8.了解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二)技能目标1.运用旅游法律法规解决实际带团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能力。

2.运用所学知识签订旅游合同的能力。

3.提高学生依法办事、自主创业的能力。

4.在导游工作中正确运用及宣讲国家方针政策的能力。

5.处理旅游者投诉的能力。

六、参考学时与学分学时:60学时七、课程结构八、资源开发与利用(一)教材编写与适用《旅游政策与法规》广东省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编世界图书出版社(二)数字化资源开发与利用本课程是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一门专业核心课程,市面上符合课程标准的教材较多,但版本偏旧,因此需专业科任教师集体备课,定期收集教案,实现数字化资源共享。

九、教学建议(一)教学方法1.项目驱动教学根据教学内容进行项目设计、实施、检查、评价,在此教学过程中,学生是主体,教师充当指导者的角色。

《旅游政策与法规》

《旅游政策与法规》

《旅游政策与法规》教学大纲课程编码:0311105802课程名称:旅游政策与法规学时/学分:32/2先修课程:《旅游学概论》适用专业:英语(旅游英语方向)开课教研室:应用英语教研室一、课程性质与任务1.课程性质:本课程是英语专业(旅游英语方向)开设的一门专业必修课。

本课程所传授的知识是学生毕业后从事旅游管理和旅游服务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法律知识。

2.课程任务:该课程的基本任务是向学生传授该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合理学生的知识结构,使学生对我国旅游业的法律、法规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和掌握。

了解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掌握基本规范,提高操作能力,为旅游业输送高素质的从业人员。

二、课程教学基本要求通过授课,使学生对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发展和现状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并对若干重要的旅游法规、文件有较为全面、准确的把握。

特别是通过对已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调解的典型案例的剖析和讨论,并能够运用旅游法规中的规定解决日常在旅游行业中出现的问题,促使学生能以所学的法律知识、以法律的眼光去认识正在不断完善、发展的旅游市场,注意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知识面和综合分析能力。

主要教学环节包括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小组讨论、课堂实训等。

其中以课堂讲授为主,研制电子教案和多媒体幻灯片以及CAI课件,在教学方法和手段上采用现代教育技术。

成绩考核形式:期终成绩(闭卷考试)(70%)+平时成绩(平时测验、作业、课堂提问、课堂讨论等)(30%)。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三、课程教学内容第一章绪论1.教学基本要求要求学生理解掌握我国旅游发展与旅游法律发展的关系;了解我国旅游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清楚我国涉外旅游与旅游法律法规间的关系。

2.要求学生掌握的基本概念、理论、原理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能准确理解旅游法的基本概念和调整对象。

掌握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和法律保护。

3.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是认识旅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掌握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和法律保护,了解旅游立法;难点是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和法律保护。

旅游法律法规-重点

旅游法律法规-重点

旅游法律法规重点一、名词解释1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确定、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都是具体行政行为。

)2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针对不特定的对象,预先作出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

(一般可以具体分为制定行政规章行为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

)3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5 要约邀请:如果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则该意思表示为要约邀请.6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受。

7 协商:是争议各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进行谈判、磋商,相互作出一定让步,自行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方法。

8 合法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指人的行为内容和方式都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并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具有法律效力。

9 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不作出法律规定所要求的行为.10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法律解释:是指有特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根据国家的统治意识、法理原则和政策观点,对现行法律或法律条文的含义所作出的解释和说明。

12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或现象。

13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法律事实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解答题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有哪些?市场混同行为、企业滥用独占地位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掠夺性定价行为、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11种)2 饭店对旅客的义务有哪些?①向旅客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②维护旅客人身安全饿义务③尊重旅客隐私权的义务④维护旅客财产安全的义务3 旅游景区人身侵害的来源有哪些?①因旅游设施问题造成的侵权②因缺乏安全保障措施造成的侵权③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侵害④旅游者自身原因造成的侵权4 如何预防旅游景区人身侵害的发生?①(理论工作者方面)法律界与旅游界合作,从法律的制定、实施、防范和救助机制的建立、推广等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为立法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支持。

旅游政策与法规

旅游政策与法规

1.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实现统治的工具。

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律是指由国家确定的立法机关制定,由国家强制力(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3.法规是宪法、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旅游立法分为国际旅游立法和国内旅游立法。

5.国际法:公约、条约、惯例、协定。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关于铁路旅客及行李运输的国际公约》、《关于旅行契约的国际公约》、《国际旅馆业新规程》、关于制止在航空器内犯罪等国际公约。

1975年5月,美国出台《全国旅游政策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并公布,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2016年11月07日发布修正法,其制定部门为国务院。

7.与旅游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8.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9.旅游法调整对象:旅游主管机构与旅游企业之间、旅游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旅游企业之间、旅游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旅游企业内部的关系;旅游活动领域中的涉外关系。

10.旅游法作用:旅游法明确规定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保证了旅游业的正常有序的发展,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11.《导游管理办法》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罚则等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导游出现强迫购物、吃回扣等行为时,最高处罚可以吊销导游资格证。

其规定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强迫游客购物---违反规定者,主管部门将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予以处罚。

其中,涉事旅行社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6章第2节合同法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6章第2节合同法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蔡正敏主讲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旅游政策与法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旅游出版社。

)第六章民事基本法律制度第二节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二、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其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1.要约(1)概念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条件①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必须是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即要约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③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3)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承诺(1)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条件①主要要件。

承诺人须为受要约人,且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③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相一致。

④承诺方式。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1.时间一般当事人双方就主要条款,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2.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缔约过失责任1.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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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点
–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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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缔约过失责任
• 1.概念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
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 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 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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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 1.概念 •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
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 定,须由第三人作出追认或者拒绝的意思 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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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型
• (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订立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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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特征
•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
•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和宗旨。
•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 一致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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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件
• ①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 ②要约必须是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即要约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 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③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订立合 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 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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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履行抗辩权
• 1.概念 • 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
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 求权,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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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型
•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 •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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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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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 1.合同的生效
– 合同的生效指的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 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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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的生效要件
•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 (2)意思表示真实。 •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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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人 蔡正敏 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
授课教材: 浙江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教材《旅游政策与法 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 旅游出版社。
第六章 民事基本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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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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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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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
• (1)概念 •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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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撤销合同
• 1.概念 • 可撤销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
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 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示撤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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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因(意志表示不真实)
• (1)受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非国 家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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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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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 其一,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 – 其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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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
• (1)概念 •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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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于1999年 3月15日由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1日起 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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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一)合同的概念 •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2)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 (3)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 (4)显示公平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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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撤销权消灭
•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
•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 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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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合同
• 1.概念
– 无效合同指已经具 备成立要件,但是 严重欠缺生效要件, 因而自始不发生法 律效力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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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因
•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
•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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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件
• ①主要要件。
– 承诺人须为受要约人,且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 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 人。
• ③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相一致。 • ④承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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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 1.时间
– 一般当事人双方就主要条款,意思表示达成一 致,合同即告成立。
的合同 • (3)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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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履行抗辩权
• (一)合同的履行 •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
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 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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