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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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生产安全条例2022

山东生产安全条例2022

山东生产安全条例2022山东省生产安全条例(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山东省内生产活动的监管,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提高生产安全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从事生产、加工、储存、使用、运输、销售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生产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行分级管理、分类监管的制度,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体系。

第二章生产安全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并进行岗位安全责任培训。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监督。

第六条整个生产过程中,每个岗位及个人都应当履行安全责任,严禁违章操作和违规行为。

第三章危险作业和危险物品安全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危险作业和危险物品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八条对从事特种作业(如高处作业、爆破作业等)的职工,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危险物品泄漏、火灾和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证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火、防爆、防毒、防尘等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一条凡是涉及到有害物质的生产活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有害物质对职工和环境的危害程度,如引风设备、排尘设备等。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第五章隐患排查和事故应急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设备、工艺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并进行应急演练。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青政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7]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高度,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1.把安全生产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2.把安全生产作为执政为民、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

将安全生产作为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落实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中,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充分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

3.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标准。

坚持把实现安全发展作为关系全局的一件大事来抓,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应对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着力加强。

二、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严格政绩、业绩考核4.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

各级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切实抓好基层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对农村规模以下建筑工地、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

5.各级政府部门是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具体实施单位。

青岛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排除。

山东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山东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管理等部门。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第六条工人、职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工作场所和工作过程安全。

同时应当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

第七条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保护环境,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等。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安全操作要求、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责任和任务,严格按照预案和方案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和事故调查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的安全。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
十一、信息报告和公开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公开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事故应急预案等信息。
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附则
1.本条例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公开下列安全生产信息: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及使用情况;
(4)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5)重大危险源及其管理情况;
(6)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处理和整改情况。
十九、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1.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程序、应急措施和应急设备等。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十四、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工艺,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一、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安全生产监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监管力度,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同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员工参加各类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减少事故发生。

四、安全生产奖惩。

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激励他们继续努力,为安全生产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形成震慑,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五、安全生产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同时,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创新,提高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总结。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实施,将有力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措施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管辖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播发公益性广告、开办专题栏目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7日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24年2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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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护、维护和促进青岛市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一、总则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等目标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

二、安全生产责任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的安全生产责任。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三、安全生产监管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

政府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督导,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政府还要加强安全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责任追究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对于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等。

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人未履行职责,导致严重事故的,要进行追责追究。

五、安全生产奖惩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强调了安全生产的奖惩措施。

对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益建议、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和荣誉;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处罚和惩戒。

同时,对于长期连续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整顿和停产整治。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提出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政府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媒体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报道力度,及时发布安全事故的信息,提供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建议。

总之,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是为了保护、维护和促进青岛市的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各单位和个人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青岛市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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