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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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不良行为的惩戒,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不良行为,多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被纳入“黑名单”并受到相应限制和惩罚的名单。

第三条安全生产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安全生产领域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中。

第四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不良行为的描述及相关证据材料;2. 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或个人;3. 不良行为的惩罚措施;4. 不良行为的限制措施;5. 不良行为的期限;第五条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限制措施:1. 停产整顿,暂停生产经营活动;2. 取消或限制企业或个人从事相关行业的资格和证照;3. 罚款,追缴违法所得;4. 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巡查,加强监管力度;5. 全面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要求进行改正和整改;第六条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认真对待,积极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应当注重信息的公开和公正,确保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安全生产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及时更新和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以根据单位或个人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解除限制。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生等。

所有从业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实习协议前,需明确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二、管理标准1.黑名单建立1.1 企业将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设立黑名单。

1.2 黑名单分为两个级别:重大违规黑名单和一般违规黑名单。

1.3 重大违规黑名单用于记录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违规行为,一般违规黑名单用于记录一般违规行为。

1.4 黑名单的建立需经过企业法务部门的评估与审批。

2.违规行为认定标准2.1 重大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故意隐瞒、虚报安全隐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严重影响生产安全;•多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累计违规超过三次。

2.2 一般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严格执行生产安全要求;•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疏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3.黑名单处理程序3.1 违规行为发生后,由相关部门进行事实调查及证据搜集。

3.2 调查完毕后,相关部门将调查结果提交给法务部门。

3.3 法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况,决定是否将违规行为列入黑名单。

3.4 黑名单制定人员应及时将黑名单信息登记并保存,确保信息有效性和完整性。

3.5 违规行为涉及的从业人员应及时通知,并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机会。

3.6 根据听证和陈述申辩的结果,法务部门进行最终裁决,并将结果通知相关部门。

3.7 相关部门按照黑名单管理程序,对列入黑名单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示教育、禁止担任特定职务、降级或辞退等。

4.黑名单管理措施4.1 黑名单应定期向企业内部公示,供全体员工查阅。

4.2 企业内部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对黑名单上的从业人员不进行提拔或晋升。

2023年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2023年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2023年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名单的建立与管理第一节建立名单1.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将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企业、个人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2.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结果已经确认的企业,在事故责任追究结果确认之日起,自动列入名单,不论是否存在其他因素导致事故。

3.针对特定行业、特定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创建专门的名单。

第二节名单的管理1.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名单的建立、调整和管理工作。

2.及时收集、整理和核实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确保名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建立违法企业信息数据库,对列入名单的企业进行登记并公开其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三章名单的解除与申诉第一节名单的解除1.对于存在一定期限的惩罚措施的企业,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名单。

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可以解除名单。

2.对于严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结果调查清楚,排除责任,可以解除名单。

第二节申诉程序1.被列入名单的企业可以提交申诉材料,申请解除名单。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

3.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作出解除名单或者维持名单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四章名单的影响和责任追究第一节名单的影响1.列入名单的企业将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负面影响较大。

2.列入名单的企业将被限制参与相关招投标、扶持政策、信用评级等活动。

3.相关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将停止对列入名单的企业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二节责任追究1.列入名单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列入名单的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争取尽快解除名单。

第五章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本制度的解释和修改权归属。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和惩戒,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诚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和公示。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所有在安全生产领域开展活动的主体。

三、违规记录和分类1. 违规记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2)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3)隐瞒、虚假报告安全事故的行为;(4)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行为;(5)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行为;(6)其他损害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2. 违规行为分类:(1)一般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轻微违反或违反次数较少的行为;(2)重大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重大违反或违反次数较多的行为;(3)严重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定有严重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违规记录管理和公示程序1. 违规记录管理:(1)各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违规记录的登记管理制度,并将信息及时汇总到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数据库中;(2)违规记录应包括违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具体违规事实、处理结果等内容;(3)违规记录管理工作由专门的部门负责,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 公示程序:(1)一般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30天,重大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60天,严重违规行为公示期限为90天;(2)将违规记录公示在相关单位、部门和互联网平台上,确保公示的及时、全面和可查阅;(3)公示内容应包括违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违规事实和处理结果,同时着重强调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

3. 违规记录申诉:(1)违规单位或个人对在“黑名单”上公示的违规记录有权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并给予答复;(2)申诉结果将向公众公开,确保申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违规行为处理和失信名单制度1. 违规行为处理:(1)一般违规行为将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2)重大违规行为将采取罚款、责令整改、停产整顿等措施进行处理;(3)严重违规行为将采取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进行处理。

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一、制度的背景及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进展,各行各业对生产安全越来越重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不时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广阔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青岛市政府订立了《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旨在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协调开展。

制度的意义重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1.有助于加强安全监管“黑名单”是指某些企业或个人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而被列入不良名单,接受严格监管。

订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将有助于加强安全监管力度,使违规企业和个人在违规后必需承当更多的责任和惩罚,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动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2.有助于推动企业自我管理“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明确了企业管理责任,同时还规定了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的惩罚措施。

企业假如想要避开列入“黑名单”,就必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加强自我管理,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真正大力推行安全生产。

3.有助于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所努力探求的目标,不仅仅是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更紧要的是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只有企业真正认得到身负社会责任,守规定和守底线才能使工人们在安全的生产环境下安心工作。

二、制度的内容(一)黑名单的确定订立“黑名单”应当遵从的原则:凡是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重点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或者多次显现违规行为且不适时改正的企业或个人,均有可能被列入“黑名单”。

(二)黑名单的公布与取消1.黑名单的公布应当经过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公示。

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的名称、行业、违法事项、处理结果等信息。

2.取消原则: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者个人假如获得了安全生产标准的认证,得到了肯定的管理和运营阅历,证明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改善,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解除“黑名单”状态。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黑名单的定义及范围1. 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行为,被依法列入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名单。

2. 黑名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或个人:(1)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2)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或个人;(4)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或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的单位或个人;(5)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或个人;(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依法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

三、黑名单的列入与解除1. 列入黑名单:(1)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核实;(2)经调查核实,确属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列入黑名单的建议;(3)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将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列入黑名单。

2. 解除黑名单:(1)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2)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调查核实,符合解除黑名单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解除黑名单的建议;(3)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将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从黑名单中解除。

四、黑名单的管理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黑名单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黑名单的收集、整理、公布、更新、解除等。

2.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黑名单内容。

3.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定期公布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五、责任追究1.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并限制其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2. 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是指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个人纳入黑名单,并对其实施一系列限制措施,以推动企业和个人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该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黑名单库:政府部门建立一个集中管理的黑名单库,对违法依法被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失信主体信息进行统一整理和管理。

2. 限制市场准入: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以约束其行为。

3. 信用信息公开: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失信行为,应当在特定媒体平台进行公开,并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实现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4. 联合惩戒措施:政府部门可以与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等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实施限制、撤销资质等措施。

通过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该制度也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其他企业和个人要遵守法规,保证安全生产,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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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1.目的本制度旨在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或个人实施约束和惩戒。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3.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1)黑名单的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纳入黑名单库。

(2)黑名单的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黑名单库进行管理,定期更新和公示。

4.黑名单的内容(1)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2)违规行为描述:包括违反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企业管理制度,以及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和风险。

(3)行政处罚情况:包括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4)其他相关信息:如参与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情况等。

5.黑名单的效力(1)对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管和检查力度,对其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特别关注和强化检查。

(2)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不能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竞赛、评奖等。

(3)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参与涉及安全生产活动的相关会议和合作活动。

6.申诉和复核(1)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有权对认定结果提出申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处理申诉。

(2)申诉受理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审查,并依据复核结果做出相应决定。

7.违约责任任何企业或个人如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制裁。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备注:以上制度仅为一种范本,具体制度可根据各地区、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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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制度(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通用
版)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精神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1〕2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建设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运用社会监督功能,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省驻青生产经营单位、市属生产经营单位。

各区(市)可参照本制度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和辖区内三资企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按照市级监管与各区(市)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正、及时、准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重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连续两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连续多次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三)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等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四)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
(六)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谎报、瞒报事故或逃逸的;
(七)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组织实施程序
(一)信息采集。

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收集核实,并记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三)讨论审定。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单位,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审定。

(四)信息公布。

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名单,由市政府安
委会办公室通过市级主流新闻媒体及安全监管局网站对外发布。

(五)信息解除。

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其从“黑名单”中解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严格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向所在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主管(监
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根据企业存在的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

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可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相关政府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直至消除隐患。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区(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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