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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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基本原则有哪些

劳动合同基本原则有哪些

劳动合同基本原则有哪些劳动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需要遵守⼀定的条件,符合⼀些规则,那么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为了解答⼤家的疑惑,店铺⼩编整理了下⾯这篇⽂章,欢迎⼤家阅读,希望⼩编的资料可以帮助有需要的⼈。

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①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和⽤⼈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决定是否缔约,平等地决定合同的内容。

任何⼀⽅可拒绝与对⽅签订合同,同时任何⼀⽅都不得强迫对⽅与⾃⼰签订合同。

②⾃愿原则⾃愿原则是从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

当事⼈地位的平等性要求双⽅对于劳动合同的订⽴不得享有任何特权。

当事⼈订⽴合同只能出于其内⼼意愿。

⽤⼈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订⽴劳动合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都⽆权强迫劳动者订⽴劳动合同。

③协商⼀致原则协商⼀致原则要求当事⼈双⽅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致意见后,劳动合同才成⽴。

可能双⽅当事⼈都有与对⽅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但在具体条款上,如⼯作期限、劳动报酬等问题上往往意见不⼀,这时合同就不能成⽴。

④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所说的法律、法规,根据劳动部1994年9⽉5⽇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若⼲条⽂的说明》的解释,既包括现⾏的法律、⾏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的法律、⾏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的法律、法规。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这⽅⾯的知识,当然在现实⽣活中情况往往⽐较复杂,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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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年最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年最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遵循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依法实行平等自愿原则,不得有强迫、欺诈等非法手段。

2.公平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符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保护性原则: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保护,限制雇主的权力滥用情况。

4.安全性原则: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

5.合同诚信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行为。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确定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主要条款: 1.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明确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3. 劳动报酬:约定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奖金等劳动报酬方式和标准。

4. 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

5. 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6.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和终止条件。

7. 其他约定事项:双方在具体劳动合同中可约定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签订。

为了保证劳动合同权益的有效行使和保障,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通过方式订立劳动合同:1.双方当事人面谈并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通过招聘广告、公开招聘等方式,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或者签订劳动合同书。

3.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双方在合同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自愿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自愿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双方的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制另一方订立劳动合同。

三、合法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四、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隐瞒。

五、平等协商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

用人单位不得采取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平等协商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不得采取不平等的手段。

六、直接面谈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直接面谈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直接面谈,而不是采取其他形式。

七、劳动合同期限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明确、具体,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案例一、引言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劳动合同法的解读与案例分析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全面评估,结合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深入理解该法律的内涵和适用。

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内容1. 立法背景与原则《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保障。

该法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为基本原则,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2. 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1)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订立书面,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性别平等等基本内容。

(2)劳动合同的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者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工作。

(3)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变更时,应当经劳动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劳动合同解除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际应用与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充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2018年上海一家外资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未明确合同期限,导致员工在一次解除合同后要求赔偿约定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员工败诉,用人单位不需支付违约金。

2. 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2019年北京某科技公司在没有通知员工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引发员工反感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员工的请求,认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个人观点与总结回顾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际应用中,双方需遵守合同的原则,并在劳动关系中相互尊重、平等对待。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主旨。

这里的平等,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其含义主要包括:第一,劳动者只要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就享有与他人一样平等的就业机会。

这种机会平等,不要求也不能要求当事人通过劳动合同最终取得的结果也是平等的,但是,劳动合同法可以依托劳动法的劳动基准规范,对差距过大的合同结果予以矫正,这也是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差别之一。

强调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能够促进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积极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能够促使雇主实现资本增殖,不断提高工资待遇水平和劳动生产条件。

第二,劳动者不应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和非法辞退,并不得降低劳动报酬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平等性原则不仅仅表现在缔约阶段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在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阶段,双方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尽管雇主对劳动力有管理权和支配权,但劳动者的人格权不受非法侵犯。

雇主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或强制方法强迫劳动者劳动,不得非法侵犯其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不得以不安全的生产条件和超过法定标准的职业性危害因素场所对劳动者健康和生命权构成侵害。

第四,平等性原则并不排斥公权力意志的强力干预,劳动关系双方实力差距的悬殊性和劳动关系的社会化特征,为公权力的干预提供了基础。

(二)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近代资产阶段国家民法确立了这项原则。

我国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否定合同自由。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特别是《劳动法》颁布后,逐渐引入了订立合同自由的理念。

但由于长期以来劳动法学界对劳动合同法的私法原则研究不够,劳动合同的自由原则的内涵和外延缺乏共性认识,因而,公权力意志对劳动合同的自由原则干预太多,造成了劳动关系国家设立或包办的局面,使现代企业制度在招工用人方面改革步伐太小。

劳动合同法确定合同自由原则,必然意味着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合意将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员工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员工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一、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且均能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均为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 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强迫对方接受不公平的条件。

3.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真实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愿,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者采取欺诈手段。

二、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充分协商,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工作内容: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应当从事的工作内容和岗位。

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

4. 劳动报酬: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5.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6.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措施等。

7. 违约责任:双方协商确定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8.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三、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采取以下手段:1. 欺诈: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误导对方签订劳动合同。

2. 胁迫: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劳动合同。

3. 乘人之危: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对自身权益保护能力较弱的情况下,迫使对方签订不公平的劳动合同。

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劳动合同、赔偿损失等。

简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关系的基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法律上可依据的框架,为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提供依据。

一、法律平等原则按照法律平等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不得具有任何特殊的资格。

此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必须遵守劳动合同等劳动法的规定,并尊重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公平的劳动权利。

二、完整原则完整原则是劳动法的主要原则。

按照完整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劳动合同,并尊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不可分割的合同责任。

同时,双方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履行劳动合同,严格遵守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并在涉及劳动法的规定中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三、自愿原则按照自愿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协商,自主选择,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自愿选择,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签订劳动合同,自愿接受工作安排,并自愿履行约定的义务。

四、保护原则按照保护原则,劳动法规定了一系列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劳动关系双方提供保护。

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充分的保护,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也有责任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协商原则协商原则强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关系中可能出现的纠纷。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加以解决,并应当维护劳动关系的正常和谐。

六、保护原则按照保护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义务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给予劳动者充分的保护;另一方面,劳动者也有义务遵守劳动法规定,尊重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平等原则、完整原则、自愿原则、保护原则、协商原则和保护原则,这些原则是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社会公正的支柱。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遵守这些原则,就可以保证劳动关系的正常和谐,也可以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信心,使社会秩序更加稳定。

简答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原则和合理原则。

1. 平等原则:劳动合同法要求雇主和劳动者在订立和执行劳动合同时应保持平等地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2. 自愿原则: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基于双方的自愿,雇主和劳动者都有权利自主选择对方作为合作对象,不得强迫或威胁对方订立劳动合同。

3. 公平原则: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订立和执行过程中应保持公平,双方应在均衡的信息、协商和平等的条件下达成共识。

雇主不得利用其相对强势地位欺压劳动者。

4. 保护原则:劳动合同法要求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方面的最低保障,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5. 合理原则: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合理,合理性包括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双方意愿、合理兼顾双方权益等要素。

合理性是平衡雇主和劳动者利益的原则,避免订立不公平、不合理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基本知识

•劳动合同法概述•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监督•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目录劳动合同法的定义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应当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原则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合同法应运而生。

我国劳动合同法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目前实施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的发展历程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订立原则订立主体订立程序订立形式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应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且双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并可以依法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变更030201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终止条件解除程序解除原因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劳动者的权利平等就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休息的权利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0203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根据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1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23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劳动合同的期限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订立工会和职工代表的监督社会监督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劳动合同法的监督检查机制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总结词详细描述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案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不公正待遇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

劳动法各个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劳动法各个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劳动法的各个基本原则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相互对应、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以下是劳动法各个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1. 平等原则与保护原则:平等原则要求对劳动者进行平等对待,而保护原则则是对劳动者进行特殊保护。

平等原则在保护原则的前提下发挥作用,即确保所有劳动者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 自愿原则与协商一致原则:自愿原则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基于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

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应当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两个原则相辅相成,共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3. 确定性原则与有限性原则:确定性原则指劳动合同应当有明确的期限和内容。

有限性原则是指劳动关系的维持应当有限制,避免长期无期限的劳动关系。

确定性原则和有限性原则相互补充,确保劳动关系的明确性和合法性。

4. 公平原则与合理原则:公平原则强调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力对等和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进行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

合理原则则要求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解决劳动争议等问题应当以合理的方式进行。

两个原则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共同保障劳动关系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之,劳动法各个基本原则之间相互关联,形成了统一而完整的法律体系,旨在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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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

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

下面是XX收集的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希望大家认真阅读!
我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兼具有管制与自治相结合
的特别合同法,与完全意思自治的民事合同不同,这是因为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的特殊性所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式平等,实质上无法达到平等的谈判地位所致。

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国情不同,我国劳资集体谈判比较弱。

在集体谈判比较强的国家,其劳动者在某种程度上说不具有弱势地位,很多利益都可以由集体谈判来解决,个人劳动合同反而作用很小。

而我国集体谈判力量弱且不具有普遍性,劳动者的利益几乎都要由个别劳动合同来规定,而大部分个体劳动者的谈判能力很有限,因此我国不得不由法律来管制个别劳动合同的内容,弥补劳动者的弱势谈判地位。

这也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管制较多的根本原因。

因此,在集体谈判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对个体劳动合同的适当管制是有必要也是合理的。

《劳动合同法》制定之初,确定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
原则。

之所以倾斜保护是因为大多数的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
位没有议价的能力,在劳动合同的谈判中属于弱势群体,无法平衡
合同双方的利益,从而不利于整个社会劳动力资源的良好发展。


斜保护原则在于弥补平等原则的不足,并通过矫正劳动关系事实上
的不平等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

通过倾斜保护,弥补劳动者的弱
势地位,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以实现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目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八年以来,经过实践的验证,
不是一点问题没有,在当今劳动者多层次的情况下,其中的最大问
题是没有作这种区分,而是全部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一
样的保护,没有对劳动者的多层次进行区分,比如对企业的高管也
一样倾斜保护。

《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弱者的社会法,对在
作为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提供了特殊的保护,使得弱
势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生活不致于因暂时失业、工伤等不
得己的情形而陷入困境。

通过规定解雇保护和劳动合同签订规则等
条款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来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利益。


业高管往往兼备法律知识、企业运营策略和管理经验,在求职中具
有很强的谈判能力,即使离职之后也很容易谋到高位,不具有特殊
保护的必要。

在雇佣中,企业高管是代表用人单位对普通劳动者进
行管理、考核及工作的安排,其工作时间不同于普通劳动者,高管
有比较高的自由度来支配自己每天的工作时间,具有灵活性和机动性。

其薪酬结构也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多为年薪或者另加风险收
入,已经不仅仅属于谋生的报酬。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谈判能力相当时,就没有倾斜保护的必要了。

如果过分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将会使通过倾斜保护劳动者
所建立起来的平等再度被打破,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在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倾斜保护的目的是改善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实现其与用人单位的实质平等,最终实现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失去了利益平衡的目标,倾斜保护就不符合正义的要求,就不具有正当性。

因此,修法应区分具有很强议价能力的劳动者与议价能力弱的劳动者,适用不同保护标准,以免已有的平衡被打破,出现新的不公平。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另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
在当今用人单位规模多样化的情况下,没有对用人单位履行的义务加以区分对待,而是一刀切的完全适用法律中的所有条款,从而产生很多新的失衡问题。

《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规定赋予了企业社会责任,
如保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照顾暂时失业劳动者的生活困难、照顾临近退休劳动者的续订劳动合同等问题,这都是应该赋予大型企业的社会责任,他们有能力也有条件做这些事情,而对于小微企业,没有能力也不应该赋予如此沉重的社会责任。

没有考虑到企业规模、行业性质,一视同仁地适用所有规定,就会产生对小微企业不公平的问题。

倾斜保护劳动者,并不会打破诚实守信签订与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修订就是要改变在实施中不
利于双方当事人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的那些不合理条款。

比如要尊重违约金具有一定惩罚性的原则,法律设立违约金的功能有三:一
是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二是补偿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三是制裁违约方。

违约金是对违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一种惩罚,对履行合同具有一定的担保作用。

在劳动合同中设立违约金也应该具有违约金相同的作用与功能。

例如关于服务期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
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这一条规定对用人单位而言具有不合理性。

违约金应该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但是该规定仅仅具有补偿性,没有达到对违约者的惩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增长了劳动者的技能,使得劳动者在就业市场具有了优势。

只有让那些违反约定的劳动者受有一定的惩罚,才能对这种培训合同具有约束力,促使劳动者诚信履行合同。

适当倾斜保护劳动者,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要求。

然而,基于比例原则之精神,在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亦不可掩蔽和淡化对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保护。

任何非此即彼,矫枉过正以及非均衡化的法权
配置,都会导致制度设计的非正义。

例如《劳动合同法》中的解雇保护条款和劳动者辞职权条款都颇受争议,对解雇保护过于严格,而对劳动者的辞职权过于宽松,不利于企业灵活用工和劳动者遵守合同的约定。

按照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基于解雇保护理
念,有必要对用人单位的解雇权利进行一定限制。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相对比较严格的解
雇保护,尤其当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任何过错也要给予劳动者合同终止的补偿金,这加大了用人单位的合同终止的责任,赋予了用人单位较重的负担,也限制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

另一方面给劳动者过于宽松的辞职权,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过于随意,不利于遵守约定履行合同,违背了合同应该严守的基本原则。

总之,《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已经是大势所趋,但不
应急躁,需要时间调查研究其中争议条款的合理与否。

加大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让劳动者在改革中享有更多的成果,分享企业盈利的部分利润,让劳动者与企业成为一个共同体,这才是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也是国际劳工组织所倡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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