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基本原则有哪些

劳动合同基本原则有哪些劳动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需要遵守⼀定的条件,符合⼀些规则,那么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为了解答⼤家的疑惑,店铺⼩编整理了下⾯这篇⽂章,欢迎⼤家阅读,希望⼩编的资料可以帮助有需要的⼈。
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①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和⽤⼈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决定是否缔约,平等地决定合同的内容。
任何⼀⽅可拒绝与对⽅签订合同,同时任何⼀⽅都不得强迫对⽅与⾃⼰签订合同。
②⾃愿原则⾃愿原则是从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
当事⼈地位的平等性要求双⽅对于劳动合同的订⽴不得享有任何特权。
当事⼈订⽴合同只能出于其内⼼意愿。
⽤⼈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订⽴劳动合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都⽆权强迫劳动者订⽴劳动合同。
③协商⼀致原则协商⼀致原则要求当事⼈双⽅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致意见后,劳动合同才成⽴。
可能双⽅当事⼈都有与对⽅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但在具体条款上,如⼯作期限、劳动报酬等问题上往往意见不⼀,这时合同就不能成⽴。
④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所说的法律、法规,根据劳动部1994年9⽉5⽇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若⼲条⽂的说明》的解释,既包括现⾏的法律、⾏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的法律、⾏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的法律、法规。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这⽅⾯的知识,当然在现实⽣活中情况往往⽐较复杂,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你还有什么法律问题或者需要法律援助,都可以到店铺找律师寻求专业指导,我们平台的合作律师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律师#。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双方在合同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自愿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自愿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双方的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制另一方订立劳动合同。
三、合法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四、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隐瞒。
五、平等协商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
用人单位不得采取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平等协商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不得采取不平等的手段。
六、直接面谈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直接面谈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直接面谈,而不是采取其他形式。
七、劳动合同期限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明确、具体,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法及合同法学习

劳动法及合同法学习劳动法及合同法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法及合同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在学习劳动法及合同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其重要性,并对其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
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及与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 劳动者权益保护原则: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享有平等地位,禁止对劳动者进行侮辱、诽谤、虐待、体罚等行为。
2. 平等自愿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报酬保障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降低或者取消劳动者的工资。
4. 劳动条件保障原则: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5. 社会保险和福利原则: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失业、养老、疾病、工伤、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
6.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 合同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强迫或者欺诈对方。
2. 合同公平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平衡。
3.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有欺诈、胁迫等不正当行为。
4. 遵守法律法规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5. 合同效力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的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法的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法的履行原则是指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平等自愿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双方的自愿,不存在强迫、胁迫、欺诈等情形,保证劳动者的自由意志。
2. 公平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公平合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的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
4. 安全卫生保护原则: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5. 互信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需要双方建立互相信任的关系,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
6. 双向选择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享有相互选择权,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重新选择是否继续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履行原则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
关系的和谐稳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这些原则,共同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解读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解读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旨在维护劳动关系的平衡和稳定。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解读,以加深对该法律的理解。
一、平等自愿原则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平等自愿原则,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这一原则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劳动者也应当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劳动合同法的第二条规定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保障,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高度重视,要求用人单位切实履行保护职工权益的责任,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劳动待遇。
三、公平原则劳动合同法的第三条强调了公平原则,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应当公平对待、互相尊重。
这一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在聘用、解聘、晋升等方面不得歧视劳动者,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限制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四、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法的第四条规定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守信,不得以虚假、欺骗等手段损害对方利益。
这一原则强调了合同的诚实信用性,提醒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要诚实守信,避免因违约行为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五、合同自由原则劳动合同法的第五条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过程中应当自由选择、协商一致。
这一原则保障了劳动者的自由权利,使其能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工作和用人单位。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尊重劳动者的选择,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劳动者的自由。
六、合同平等原则劳动合同法的第六条规定了合同平等原则,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过程中应当平等协商、互利互惠。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主旨。
这里的平等,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其含义主要包括:第一,劳动者只要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就享有与他人一样平等的就业机会。
这种机会平等,不要求也不能要求当事人通过劳动合同最终取得的结果也是平等的,但是,劳动合同法可以依托劳动法的劳动基准规范,对差距过大的合同结果予以矫正,这也是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差别之一。
强调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能够促进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积极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能够促使雇主实现资本增殖,不断提高工资待遇水平和劳动生产条件。
第二,劳动者不应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和非法辞退,并不得降低劳动报酬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平等性原则不仅仅表现在缔约阶段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在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阶段,双方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尽管雇主对劳动力有管理权和支配权,但劳动者的人格权不受非法侵犯。
雇主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或强制方法强迫劳动者劳动,不得非法侵犯其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不得以不安全的生产条件和超过法定标准的职业性危害因素场所对劳动者健康和生命权构成侵害。
第四,平等性原则并不排斥公权力意志的强力干预,劳动关系双方实力差距的悬殊性和劳动关系的社会化特征,为公权力的干预提供了基础。
(二)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近代资产阶段国家民法确立了这项原则。
我国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否定合同自由。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特别是《劳动法》颁布后,逐渐引入了订立合同自由的理念。
但由于长期以来劳动法学界对劳动合同法的私法原则研究不够,劳动合同的自由原则的内涵和外延缺乏共性认识,因而,公权力意志对劳动合同的自由原则干预太多,造成了劳动关系国家设立或包办的局面,使现代企业制度在招工用人方面改革步伐太小。
劳动合同法确定合同自由原则,必然意味着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合意将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权益保障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权益保障劳动法是指用于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作为法律基础知识的一部分,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权益保障对于保护自身权益以及合法权益的追求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权益保障进行汇总,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
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劳动关系中普遍适用的核心原则,旨在维护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公平合理关系。
以下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强调劳动者享有平等的机会,并且不受任何歧视的待遇。
这意味着雇主不能因为性别、种族、宗教、国籍等因素而歧视或区别对待劳动者。
2.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强调劳动者有权自由选择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保障劳动者组织工会的自由权利。
这样的自由权利使劳动者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平衡劳动关系。
3. 保护原则:保护原则表明劳动法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
劳动者享有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合理的劳动条件以及公平的薪酬待遇等。
雇主有责任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4. 协商原则:协商原则体现了劳动关系中雇主与劳动者之间通过平等协商解决问题的重要性。
雇主和劳动者可以通过集体谈判、协议或与工会代表展开合理协商,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5. 合同原则:合同原则规定了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基础,要求双方建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合同应包括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主要内容,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
以上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支撑,为劳动关系的平衡发展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二、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法不仅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也致力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以下是劳动者的主要权益保障:1. 工资保障:劳动法规定了工资支付的最低标准,禁止雇主拖欠、少发工资,同时要求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资。
劳动者还享有工资透明度的权益,即有权了解工资构成和支付细则。
员工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一、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且均能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均为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 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强迫对方接受不公平的条件。
3.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真实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愿,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者采取欺诈手段。
二、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充分协商,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工作内容: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应当从事的工作内容和岗位。
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
4. 劳动报酬: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5.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6.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措施等。
7. 违约责任:双方协商确定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8.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三、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采取以下手段:1. 欺诈: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误导对方签订劳动合同。
2. 胁迫: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劳动合同。
3. 乘人之危: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对自身权益保护能力较弱的情况下,迫使对方签订不公平的劳动合同。
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劳动合同、赔偿损失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
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希望大家认真阅读!
我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兼具有管制与自治相结合的特别合同法,与完全意思自治的民事合同不同,这是因为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的特殊性所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式平等,实质上无法达到平等的谈判地位所致。
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国情不同,我国劳资集体谈判比较弱。
在集体谈判比较强的国家,其劳动者在某种程度上说不具有弱势地位,很多利益都可以由集体谈判来解决,个人劳动合同反而作用很小。
而我国集体谈判力量弱且不具有普遍性,劳动者的利益几乎都要由个别劳动合同来规定,而大部分个体劳动者的谈判能力很有限,因此我国不得不由法律来管制个别劳动合同的内容,弥补劳动者的弱势谈判地位。
这也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管制较多的根本原因。
因此,在集体谈判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对个体劳动合同的适当管制是有必要也是合理的。
《劳动合同法》制定之初,确定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
之所以倾斜保护是因为大多数的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没有议价的能力,在劳动合同的谈判中属于弱势群体,无法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从而不利于整个社会劳动力资源的良好发展。
倾斜保护原则在于弥补平等原则的不足,并通过
矫正劳动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
通过倾斜保护,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以实现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目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八年以来,经过实践的验证,并不是一点问题没有,在当今劳动者多层次的情况下,其中的最大问题是没有作这种区分,而是全部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一样的保护,没有对劳动者的多层次进行区分,比如对企业的高管也一样倾斜保护。
《劳动合同法》作为倾斜保护弱者的社会法,对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提供了特殊的保护,使得弱势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生活不致于因暂时失业、工伤等不得己的情形而陷入困境。
通过规定解雇保护和劳动合同签订规则等条款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来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利益。
企业高管往往兼备法律知识、企业运营策略和管理经验,在求职中具有很强的谈判能力,即使离职之后也很容易谋到高位,不具有特殊保护的必要。
在雇佣中,企业高管是代表用人单位对普通劳动者进行管理、考核及工作的安排,其工作时间不同于普通劳动者,高管有比较高的自由度来支配自己每天的工作时间,具有灵活性和机动性。
其薪酬结构也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多为年薪或者另加风险收入,已经不仅仅属于谋生的报酬。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谈判能力相当时,就没有倾斜保
护的必要了。
如果过分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将会使通过倾斜保护劳动者所建立起来的平等再度被打破,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在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倾斜保护的目的是改善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实现其与用人单位的实质平等,最终实现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失去了利益平衡的目标,倾斜保护就不符合正义的要求,就不具有正当性。
因此,修法应区分具有很强议价能力的劳动者与议价能力弱的劳动者,适用不同保护标准,以免已有的平衡被打破,出现新的不公平。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另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在当今用人单位规模多样化的情况下,没有对用人单位履行的义务加以区分对待,而是一刀切的完全适用法律中的所有条款,从而产生很多新的失衡问题。
《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规定赋予了企业社会责任,如保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照顾暂时失业劳动者的生活困难、照顾临近退休劳动者的续订劳动合同等问题,这都是应该赋予大型企业的社会责任,他们有能力也有条件做这些事情,而对于小微企业,没有能力也不应该赋予如此沉重的社会责任。
没有考虑到企业规模、行业性质,一视同仁地适用所有规定,就会产生对小微企业不公平的问题。
倾斜保护劳动者,并不会打破诚实守信签订与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修订就是要改变在实施中不利于双方当事人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的那些不合理条款。
比
如要尊重违约金具有一定惩罚性的原则,法律设立违约金的功能有三:一是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二是补偿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三是制裁违约方。
违约金是对违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一种惩罚,对履行合同具有一定的担保作用。
在劳动合同中设立违约金也应该具有违约金相同的作用与功能。
例如关于服务期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这一条规定对用人单位而言具有不合理性。
违约金应该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但是该规定仅仅具有补偿性,没有达到对违约者的惩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增长了劳动者的技能,使得劳动者在就业市场具有了优势。
只有让那些违反约定的劳动者受有一定的惩罚,才能对这种培训合同具有约束力,促使劳动者诚信履行合同。
适当倾斜保护劳动者,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要求。
然而,基于比例原则之精神,在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亦不可掩蔽和淡化对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保护。
任何非此即彼,矫枉过正以及非均衡化的法权配置,都会导致制度设计的非正义。
例如《劳动合同法》中的解雇保护条款和劳动者辞职权条款都颇受争议,对解雇保护过于严格,而对劳动者的辞职权过于宽松,不利于企业灵
活用工和劳动者遵守合同的约定。
按照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基于解雇保护理念,有必要对用人单位的解雇权利进行一定限制。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相对比较严格的解雇保护,尤其当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任何过错也要给予劳动者合同终止的补偿金,这加大了用人单位的合同终止的责任,赋予了用人单位较重的负担,也限制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
另一方面给劳动者过于宽松的辞职权,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过于随意,不利于遵守约定履行合同,违背了合同应该严守的基本原则。
总之,《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已经是大势所趋,但不应急躁,需要时间调查研究其中争议条款的合理与否。
加大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让劳动者在改革中享有更多的成果,分享企业盈利的部分利润,让劳动者与企业成为一个共同体,这才是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也是国际劳工组织所倡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