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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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人事档案管理水平,保护和利用档案,为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三条人事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管理;(二)分级管理;(三)安全与保密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的支持性文件为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

第三章内容与分类第六条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的内容与分类如下:(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学历、学位、成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考绩表、审批材料等);(五)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及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等);(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材料;(七)奖励材料(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模范争先事迹);(八)处分材料(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九)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会议代表登记表等;(十)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七条制作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人事档案的副本,副本为正本(不含一、十类)材料的复印件。

第四章管理第八条人事档案管理包括:收集、鉴别和整理人事档案材料;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人事档案的统计、保密、安全、保护工作。

第九条收集、鉴别和整理(一)收集公司人员的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以及本人填写的履历表、本人自传、组织鉴定等材料。

(二)对收集的材料进行鉴别。

对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手续完备的归档材料进行归档,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归档。

对需要销毁的材料,销毁前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进行。

(三)整理档案材料统一使用16K规格(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单位人事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事管理活动,包括档案的建立、保管、利用和销毁。

第三条人事档案是对人事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人事档案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安全、保密。

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的任务是保持和利用人事档案,加强与其他管理活动的配合,为单位的人事管理提供科学、及时、可靠的信息。

第五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坚持依法、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坚决杜绝个人崇拜和不正之风。

第六条人事档案管理由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明确人事档案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并落实国家关于人事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做好档案管理的宣传工作。

第八条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各级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协调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条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人事档案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规范,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档案建立第十一条档案建立是人事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

档案建立是指对职工的各类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处理,形成职工的档案。

第十二条职工的档案应当包括基本个人情况、工作经历、培训记录、绩效评价、奖惩记录等信息。

第十三条档案建立的程序应当遵循实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档案建立所需的证明材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档案建立应当及时进行,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登记和归档。

第十五条档案登记应当对职工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学历、专业、工作单位等基本个人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档案归档应当对职工的各类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整编,形成完整、清晰的档案。

第十七条档案建立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职工,提供档案证明,并告知职工档案管理的相关事宜。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单位对人事档案管理的要求,确保办公室对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人事档案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人事档案应按照严密、准确、完整、保密、方便检索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档案的建立与保存第五条单位应依法对职工的人事变动情况进行记录,并于劳动者入职时开始建立和保存劳动者的人事档案。

第六条人事档案应包括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入职材料、合同、考核记录、培训记录、绩效评价、离职手续等内容。

第七条人事档案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保存,纸质档案应存放在单位的专门档案室内,电子档案应保存在单位的电子档案系统中。

第八条人事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保存。

第三章档案的借阅与使用第九条劳动者有权查阅和复制自己的人事档案,并有权申请查阅或复制与其有关的其他人事档案。

第十条劳动者查阅和复制他人的人事档案,应经被查阅人同意,并在保密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一条劳动者查阅和复制人事档案应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单位在借阅和使用人事档案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人事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档案的移交与销毁第十三条劳动者离职前,应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并由单位办理相应的人事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劳动者离职后,人事档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存,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五条人事档案对于失效的,单位应及时进行销毁,销毁过程应记录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五章档案的保密与安全第十六条单位应建立健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人事档案的保密责任和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人事档案应存放在封存的柜子或设备中,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点。

第十八条单位应建立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措施,防止人事档案被非法获取和损坏。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故意销毁、篡改、泄露人事档案的,单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精选3篇)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精选3篇)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精选3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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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终稿)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终稿)

公司(ɡōnɡ sī)人事档案管理(guǎnlǐ)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员工人事档案(dàng àn)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组部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北方(běifāng)股份实际情况(qíngkuàng),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部门在人员招聘、调配、任免、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有关材料。

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和了解员工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人事档案必须按中组部档案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做好员工人事档案的达标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保管的法规和制度,确保人事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员工(yuángōng)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人力资源部指导(zhǐdǎo)下,由专职或以人事档案工作(gōngzuò)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fùzé)日常管理,同时(tóngshí)接受上级组织、人力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六条公司应专设档案室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自动离职、出国不归或除名、辞退等原因,其档案滞留在本公司的,可由本公司档案室暂时代为管理。

第八条档案管理员工作要求和职责(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严格执行保密守则,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员工人事档案内容。

(四)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条例,管理好本单位员工人事档案,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参加业务培训。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单位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提高人事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便于查询和利用,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事档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海关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干部职工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具体文件。

第四条人事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保密、便民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章人事档案的建立第六条人事档案应当按照本单位的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责划分为单位级、部门级、科室级和个人级,分层次建立和管理。

第七条人事档案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八条人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民族、学历、毕业院校等;(二)工作履历,包括工作单位、职务、任职时间、是否受过党纪国法等方面的处分等;(三)考核评价,包括年度考核结果、奖励记录、惩罚记录等;(四)培训记录,包括参加过的培训班、培训内容、培训成绩等;(五)任免决定和调动决定,包括任命、辞职、调职、任免等各种决定文件;(六)其他与人事管理相关的记录和文件。

第九条人事档案的建立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人事档案应当与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密切配合,实现电子化管理和查询。

第三章人事档案的保管第十一条人事档案应当设置专门的保管场所,配备必要的保管设备和保管人员,确保人事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人事档案保管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保证人事档案不受损失或泄漏。

第十三条人事档案应当按照一定的级别和密级进行分类、编号和封存,建立相应的档案目录和索引。

第十四条人事档案的保管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将档案外借或泄露给无关人员;(二)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三)及时修整和整理档案,防止档案的损坏和翻阅困难;(四)定期备份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备份和恢复能力。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四篇.doc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四篇.doc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四篇第1条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司人事档案管理,提高人事档案管理水平,促进人事档案管理标准化、体系,根据国家和神华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和职责公司人事档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集中管理。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按本规定管理公司人事档案,并配备政治上可靠的、负责任的党员作为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二)档案员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由上级档案管理人员(或主管领导)保管。

第二条人事档案管理职责(一)保存人事档案;(2)采集、识别和整理人事档案;(三)建立人事档案清单,对于人事档案的存取、收发;(4)注册人员岗位变动、工资;(五)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及时清点档案,并履行交接手续;(六)为有关部门提供人员;(七)做好安全人员档案、保密、保护工作;(八)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条人事档案的整理人事档案应认真识别、分类准确、排列有序、目录详细、装订整齐、统一格式。

(a)人事档案材料应按以下类别分类:1。

简历材料;2.自传材料;3.鉴定、评估、调查材料(包括各种评估、调查、述职、鉴定材料);4.专业技术职务教育与评价(包括学历、学历、学业成绩、培训完成情况报告表和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成绩评价、审批材料)、专业技能鉴定材料;5.政治、历史回顾材料(包括筛选、回顾材料和基于材料的回顾材料、党员、工作时间等问题);6.入党材料、共青团、民主党派;7 .奖励材料(包括各类荣誉称号奖励、立功表现奖励、先进人物和模范事迹登记表材料,以及科技奖励、业务工作奖励材料等));8.处置材料(包括筛选、复审等材料,处置意见、违法犯罪判断等免除处置。

);9.工资、聘用、任免(聘用)、工作变动、待遇、出国、退休(休假)休假、辞职材料,各代表将代表登记表等材料;10 .供组织参考的其他材料。

(2)人事档案应按照上述十类的顺序排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至第四类、7类、10类材料,同样的问题按形成时间顺序集中排列,以最后一次为标准。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精选3篇)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精选3篇)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精选3篇)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篇1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员工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及《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员工的档案均由人力资源部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不能保管本人的档案。

第三条员工失踪或死亡后满三年,其档案应移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保存。

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公司档案室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员的职责(一)、保管员工档案;(二)、及时索要、收集、鉴别和整理员工档案材料;(三)、办理员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四)、登记员工工作、工资、奖惩情况;(五)、为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员工的情况;(六)、做好员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七)、定期向档案室等部门移交档案;(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条人事档案的内容及分类归档(一)、本人历年填写的个人简历、履历、登记表;(二)、本人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成长历史等自传材料;(三)、本人,组织鉴定材料;对员工的考察、考核、评价材料;(四)、政治历史审查及甄别复查材料;(五)、员工参入党、团材料;(六)、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及各种先进;(七)、入伍、退伍、辞退职、出国等材料;(八)、处分、取消处分的材料;(九)、任免、工资、职称等材料;(十)、学历和评定的技能等材料;(十一)、其它有较大价值的可供参考的材料。

第六条人事档案材料的分类严格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人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一、调动和录用入公司的员工,应在办理手续前调阅档案,在其报到一个月内立档。

对调入或新建立的档案都应造册登记。

二、对员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三、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

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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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员工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干部履行表、个人简历表,干部、工人、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不含学习成绩)等各类人员登记表及更改姓名的材料;
第二类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鉴定(含自我鉴定),调动、任免的考核材料,后备干部的考察材料,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指国家教委认可的学历、学位及学习成绩,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考核、审批材料,报考院校志愿表,毕业生登记表,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标;培训结业内容、考试成绩以及“培训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第五类政审材料:指入党入团、应征入伍等各类政审材料及更改民族、年龄、国籍、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六类参加及退出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入党入团志愿书、申请书、转正报告,取消预备党员及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团材料,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科技、业务及政治等方面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处分材料:处分决定、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及个人提供的有关材料,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形成的判决书等材料;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含劳动合同书)、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体检表、评残材料、法院审判的离婚判决书,员工逝世后的有关材料,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四章档案的整理
第十条整理员工人事档案,必须做到档案材料认真鉴别,分类准确,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达到每卷档案完整、真实、条理、精练、实用的要求。

第十一条每卷档案材料应根据材料内容的内在联系和材料之间的衔接或材料的形成时间排序,并在每份材料的右上角上编写类别号和顺序号,在其右下角编写页码。

第十二条档案材料目录是查阅档案内容的索引,要认真进行编写,具体要求如下:
(一)题目与材料相符,太长的可简化,但要反映材料的主要内容,无题目的可自行拟题目;
(二)材料形成时间一般采用材料形成的最后落款时间;
(三)档案材料页码按图书编页法进行编页,凡有文字页面均为一页,已印有页码的材料应如数填写。

第十三条档案材料统一使用十六开(184X260毫米)规格办
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纯兰或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五章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四条员工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等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十五条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文字清楚、手续齐备。

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第十六条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认真履行登记手续并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粉碎销毁。

第十七条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盒的样式、规格应统一使用中组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

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六章档案的提供和利用
第十九条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人事档案应填写审批表,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批,方可查阅。

(二)在查阅时必须保证两人以上,且至少有一人是中共党员。

(三)人事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

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涂改、抽取、撤换档案。

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档案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才可复制办理。

第七章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条员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工作交接并办清所有手续后,如无特殊情况,档案室应将其人事档案封存好,待其持调档函后转入新单位。

第二十一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转出的档案,必须填写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并密封包装。

(二)对转出的档案材料,应齐全,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三)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单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单立即退回。

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档案丢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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