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部分市医疗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
序的通告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0.08.20
【实施日期】2010.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
为维护全省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医疗活动有序进行,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犯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毁医疗机构财物。
二、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要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侵犯患者的合法权益,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改善服务态度,讲究医德、医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诊疗护
理规范,提高诊疗技术水平,努力减少、杜绝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保障医疗安全。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鲁卫规财字[2010]88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卫规财字〔2010〕88号)各有关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扎实推进“卫生强基工程”,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要求,进一步做好东部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医疗卫生工作,全面提高我省西部地区医疗卫生水平,现结合全省卫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医改的有关政策要求,围绕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针对我省东西部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坚持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以增强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为目标,以卫生人才和技术帮扶为主要手段,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开展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着力解决我省东西部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问题,为加快卫生强省建设,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每三年为一对口支援周期,通过全方位的支援与合作,不断完善对口支援工作制度,全面提高西部地区医疗卫生水平,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通过一段时间的对口支援,做到受援的市级医院在诊疗技术、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等方面全面提高,成为本地高水平医疗服务中心;受援的县级医院急危重症病人抢救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能够充分发挥县域医疗卫生中心作用;受援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及时对疑难杂症进行正确识别、处理和转诊,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受援的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相关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均有新的提高。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14•【文号】卫办医政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自《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实施以来,我国医疗美容行业不断发展,医疗美容服务逐渐规范。
但是,部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仍存在擅自扩大执业范围、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威胁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部决定在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的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的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该方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与我部医政司联系。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张文宝、李大川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附件: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附件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整顿、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秩序,规范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美容服务。
二、整治目标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对现有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净化医疗美容服务行业,并以此为契机,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依法执业管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医疗美容行业管理长效机制。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39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我厅制订了《山东省〈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山东省卫生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日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和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镇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鲁政办字[2014]151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5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7日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环境保护部总量减排核查组的要求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鲁政发〔2013〕12号),严格执行我省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通过对全省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分类制定环保整改措施,规范环保管理,督促达标排放,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三、工作依据(一)《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四)《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41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4号);(五)《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3),《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
卫生院开展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改治工作自查自纠情况汇报五篇

卫生院开展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改治工作自查自纠情况汇报为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根据《开展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本院积极安排部署,扎实开展了自查自纠活动,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为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以院长李和为组长,院中层干部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整改等各项工作。
并组织全院职工召开了动员大会,使职工认识到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从而确保了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严肃纪律。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紧紧围绕工作重点,严格执行纪律,定期开展了督导检查,并通过设立意见箱、发征求意见表、设举报电话等多种方式接受社会监督,针对发现的问题,严格追究了相关科室和个人责任。
二、自查情况(一)药品及医用材料购销方面1、从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以来,药品及材料采购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规定的品规和流程采购,无采购非中标药品、高于中标价采购药品、违规加成出售等问题,严格执行药品零利润销售。
2、无个人或少数人确定本院用药品种和规格,随意采购未经备案药品的现象。
3、在设备采购过程中无违反规定、违规操作,收受公司返利或变相返利、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收受回扣的现象。
(二)医疗服务及收费方面1、医疗服务中无滥检查,开单提成、收受或索要“红包”,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单位赞助的学术、外出考察等情况。
2、无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用药信息、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有偿转诊、科室出租承包,将医疗收入直接与个人收入挂钩等情况。
3、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湖南省物价局下发的收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价标准,无自立项目、分解收费项目、重复计费等问题。
三、存在的问题(一)在诊疗过程中,由于部分医生用药不合理,存在门诊次均费用超标偏高的现象。
(二)少数医务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对待病人态度生硬,影响了医院整体形象。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纲要》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鲁卫医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纲要》的通知(鲁卫医发〔2010〕7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纲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更好地保障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方便群众就医,现提出指导纲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公立医院改革的部署要求,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的实际出发,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坚持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率,形成比较科学规范、充满生机活力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为推进卫生改革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总体目标。
到2011年底,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全省公立医院选择确定重点项目,积极探索,创新体制,激活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率,建立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管,公立医院规范运营,医疗质量与服务持续改进,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内部运行机制。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鲁卫医字[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医字〔2011〕34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研究,我厅指定山东省临床检验中心作为山东省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组建技术审核专家组,受我厅委托对申请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开展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
二、申请设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医疗机构,须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厅提交《山东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申请书》(附件1),由我厅委托山东省临床检验中心进行技术审核。
三、山东省临床检验中心受我厅委托组织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时,需严格按照《山东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附件2)和《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技术标准进行。
四、山东省临床检验中心受我厅委托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检查时,参与检查的工作人员需佩戴由我厅统一发放的证件。
未按照要求出示证件的,医疗机构可拒绝接受检查。
附件:1.山东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申请书2.山东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附件1:山东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申请书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日期:希望审核时间:山东省卫生厅印制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山东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申报材料目录1.医疗机构设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正式申请;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3.拟设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设置平面图;4.拟设置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医院的医疗卫生资源状况、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需求情况以及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5.检验报告样单(2份);6.实验室技术审核相关表格;7.实验室相关程序文件和标准操作程序(SOP);8.其它有关质量文件名称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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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部分市医疗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督查情况
的通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鲁卫医字[2009]4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6.22
【实施日期】2009.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部分市医疗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鲁卫医字〔2009〕46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促进我省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关于对医疗机构整顿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鲁卫医函〔2009〕10号)要求,自3月份以来,我厅成立由医政管理和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组成的督导组,对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泰安、德州、莱芜8市及所辖部分县(市、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
督查的重点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公示、备案;注册登记现场审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名称和诊疗科目核定及校验;审批部门、审批权限确定划分;审批程序制定及落实;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情况
等情况。
本次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随机抽查医疗机构审批档案、召开座谈会、现场考核医疗机构审批人员、暗访医疗机构等方式,共抽查医疗机构档案405份,考核审批人员46名,实地暗访并检查医疗机构98家。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成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各项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环境,逐步实现了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多数市、县卫生局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清理整顿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部署安排整顿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所属医疗机构加强整改落实,有力推动了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
通过清理整顿,共注销(含撤并村卫生室)医疗机构1275家,更改医疗机构名称477家,更改医疗机构类别78家,更改核准诊疗科目294家,纠正其他审批项目272家,结合打击非法行医共查处违法违规医疗机构1309家。
㈠注重制度建设,审批工作制度基本建立。
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登记注册、变更及校验审批工作程序,严格规定各项审批时限,维护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莱芜市政府印发了《莱芜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5-2010年)》,并按照规划要求严格辖区内医疗机构审批。
枣庄市卫生局印发了《枣庄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枣庄市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地规范了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医疗服务要素准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集中受理、限时办理、统一发证、廉洁高效”的原则,建立了行政审批集中受理、集中发证的“一站式”服务制度,制定出台了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负责制度、审批行为准则、行政许可工作指南等一系列规范和服务机制,提高了审批效率。
部分卫生行政部门实行了行政审批的“五公开制度”,即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开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等内容,使管理相对人充分
了解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许可准入的相关事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有效防止了行政审批的滥用。
淄博市通过卫生局门户网站将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情况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受到广泛好评。
大部分卫生行政部门都能够按照《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