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条例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了加强对项目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指导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各项工作的开展,防范质量事故的出现,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质量管理的依据1.设计图纸与设计技术要求。
2.质量监理合同文件及监理规范。
3.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款。
4.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5.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质量检验办法。
63条质量管理原则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控制核心”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54条权责划分1.公司项目部负责按照质量标准开展施工工作,并接受工程部的监督。
2.公司工程部承担对工程开工前、中、后的各项工作质量的审核和内部监理职能。
第2章质量标准体系建立第5条工程部会同项目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其质量目标是保证承建工程质量满足合同条款、技术规范,以及设计各项技术要求。
第6条工程部为工程质量管理、开展质量检测,确保质量标准体系落实的专门机构。
第7条质量管理责任1.公司在合同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完成质量管理组织、质量检测机构的组建,完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编制,完成施工质量检查员、施工质量检测作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业务考核。
2.质量管理、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方法、检测内容与检查频率,将全部时间用于对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检测、检查和质量记录的管理,并接受第三方监理机构的检查与监督。
第8条公司质量保证体系、管理组织、质量检验机构、施工测量机构、施工质量检查员和施工质量检测机构操作人员的资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行业技术标准和任职资格标准,工程部负责此项工作的审核工作。
第3章开工前质量控制第9条工程开工前,工程部应对需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控制性施工进度计划、进场施工设备表、施工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等,进行审查,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修改。
质量管理条例

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高压胶管产品质量,加强工作责任心,减少质量损失,实现有效劳动和长效管理,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产品质量管理包括质量考核办法、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质量评选奖励的制度、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合理化建议和动技术改进管理办法、关于新产品试制和鉴定的规定、样机试制管理等。
第二章:质量考核处理条例第三条凡产品出厂前,因设计、计划、投料、加工而造成返修、报废的损失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责任部门承担15%,1000元以上承担10~15%,其中各责任部门所罚款项的80%落实责任者;凡是内外部质量损失,部门领导在收到质量通报后必须落实责任者并于二日内将落实结果书面送交质管处,否则,部门主要领导人负管理责任。
第四条加强让步率的控制:1、一分厂按加工产值计算,让步率控制在2%以内,每超1%,扣200元。
2、二、三、五、六分厂让步率应控制在0.7%以内,每超0.1%,扣200元。
五、二分厂每月的整机让步率应控制在15%,对超出部分,质管处汇同分厂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对严重超标进行罚款500~1000元。
3、四分厂按加工产值计算,让步率控制在14%以内,每月下降1%,直到2%止,每超1%,扣100元。
(让步率=让步吨位数×单价/全月实际完成产值),调质硬度不合格和淬火硬度不合格按1.3元/kg 计扣,渗碳硬度不合格按2.4元/kg计扣。
第五条加强产品检验,凡具备交检条件检验员应及时检查,严禁压检、错检,漏检。
如是过程检的责任扣所属部门,终检责任扣检计处。
过程检、终检员应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业务上属检计处领导,在问题处理上由检计处裁决。
跨部门的责任处理,不得私自处理。
必须通知相关部门领导,否则由所在部门承担责任。
1、对错、漏检而造成的损失每次扣责任者100~500元。
2、凡办理让步单尚未同意之前而流入下道工序则扣调度员100元。
3、凡零件完工后不经检查流入下道工序,则扣调度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提高国家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是: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分类管理、全面管理、从严管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质量监督检验、质量监督检测和质量监督评估。
第一节质量监督检验第五条质量监督检验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原材料及设备的检验;2. 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3. 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验收的检验。
第六条质量监督检验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检验人员。
第二节质量监督检测第七条质量监督检测是指通过实验室等检测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质量监督检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建设工程材料的抽查检测;2.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抽查检测;3.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的复检。
第八条质量监督检测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检测人员。
第三节质量监督评估第九条质量监督评估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的定期、定量评估,以评估建设工程的质量状况和质量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质量监督评估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承担。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能力和设备,并有相应的评估人员。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第十一条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指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的要求,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经济和使用功能的合理性。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性、系统性、现代性、综合性原则,注重质量目标的全过程控制,重点抓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任务是:(一)制定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制化建设;(二)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三)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四)组织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五)处置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事务;(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宣传和培训;(七)推动建设工程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八)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工程类型、规模、技术要求等确定合理的工程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责任,采取适当的技术、管理措施,确保工程质量的达标。
第七条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以及监理、试验、检测、验收等相关方面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和规定,采取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的全面控制。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的标准、方法,确保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杜绝假冒伪劣材料的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
质量管理条例

质量管理条例质量管理条例是指在一定范围、一定目的下,为规范和管控质量管理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下是一份具有代表性的质量管理条例,总字数约为:一、总则为规范企业质量管理活动,促进产品质量的稳步提升,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注册的各类企业。
三、质量管理原则企业应坚持以顾客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全员参与为保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坚持诚信经营,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四、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实施和维护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经过认证。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组织结构、质量责任、质量管理文件、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内部审核、持续改进、教育和培训等要素。
五、质量控制企业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和用户需求,通过控制质量过程,确保产品符合要求。
质量过程控制应涵盖从原材料购进、加工生产、成品检验到售后服务的全部环节。
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计划,并实施、监控和评价。
六、质量保证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和不合格品控制和处置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客户要求。
企业应对不合格产品及时控制、处置和追溯。
七、内部审核企业应对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内部审核,以确保体系的实施有效性和有效性。
内部审核应由经过培训的审核员进行。
审核内容应覆盖整个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定和标准,并应记录审核结果。
八、持续改进企业应组织开展持续改进活动,通过收集、分析、评估客户需求,不断改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质量问题的再次发生。
九、法律责任企业应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国家标准和法律规定。
如企业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召回或处理。
企业如因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应及时整改并向社会公开。
质量、安全管理条例1

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条例一、管理原则1、质量、安全管理人人有责,从项目经理到施工员、班组、分包均具有相关责任。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相关人员未尽其职责的,追究其相应责任;2、按照“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原则,实施前计划方案到位,实施中管理监督到位,实施后检查验收到位,对问题分析具体原因到位、改进措施到位。
二、管理流程1、计划方案:施工前项目部组织质检员、安全员及施工员针对质量、安全管理中主要问题、可能发生的主要质量通病、安全隐患编制专项方案,并向班组或分包单位进行书面交底,双方签字后保留交底记录。
方案内容:a)工序操作规程;b)关键控制点的检验标准;c)班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检验步骤。
d)必要时可实施样板先行。
2、过程控制:施工过程中,施工员严格按照图纸及施工方案组织班组施工,对混凝土施工等关键工序必须全程旁站监督,发现问题的及时向班组提出整改意见。
班组、分包单位必须保证有负责人全程现场管理,并听从施工员指挥。
若班组不听从指挥,施工员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并做书面记录,作为班组结账依据。
项目质(安全员)检员随时对施工过程进行抽查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向施工员提出,若不能得到及时整改,向项目经理汇报,并做书面记录,作为考核依据。
3、检验:工序完成后,班组首先进行自检,并作书面自检记录,合格后交施工员检验,施工员检验合格签字后,交项目质检员最终检验(内部),质检员检验合格并签字后,向监理报验。
对检验发现的问题,班组不积极整改的,施工员、质检员向项目经理汇报,并做书面记录,作为班组结账依据。
4、管理改进:对普遍发生的质量通病、安全隐患,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原因分析,针对具体原因制定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完善施工方案,并组织学习贯彻,以避免后续工程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5、奖惩措施:对甲方、监理、项目部领导发现提出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未发现或发现提出未及时得到整改并未及时汇报的,追究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责任;质检员提出施工员未整改的,追究施工员责任。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质量管理条例》一、外协入厂1、外协产品入厂必须由外检按照外协产品作业指导书执行抽查,一切外协产品必须经外检检查签字合格后方可入库,若出现不良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评审签字;若是外检失误造成生产车间不能正常生产,外检员处以10~200元罚款。
二、过程控制1、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批量不良品,首先由巡检员填写不良品报告单,然后按照不良品处理程序相关部门评审签字,生产部门必须按照评审意见执行,操作责任人处以1元/件罚款,责任巡验员处以0.2元/件罚款,若需翻修的必须在48小时内返修,48小时以外质检部门可做相应处理并对班长考核处理;2、在生产过程中,不按照工艺纪律,跳序加工产品者处以50元罚款(除特殊情况下,相关部门许可情况下);3、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漏序产品,对发现漏序员工给予2元/件奖励,对漏序责任员工处以5元/件罚款;若产生报废,对发现漏序员工奖励不变,对漏序责任员工对产品报废处理并追加罚款5元/件;4、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批量报废(≥20件)5、审查小组将随时对现场操作者首件纪录进行抽查,抽查一次不按首件制度执行处以20元罚款,巡检员发现未送首件批量加工者,处以20元/次罚款;6、巡检员在首件和巡检过程中误判造成的质量事故由责任检验员负全责;7、非本工序操作员工,在无班长特殊安排下不得私自加工产品,遭成的质量事故由个人完全承担,并追加100元/次罚款;三、总检1、在总检处发现返修品,由总检填写不良品返修单,且通知当班班长,巡检员,生产部门必须全力配合在48小时内返修,48小时以外质检部可做相应处理,并对班长做考核处理;2、在主机厂出现的批量返修、退货(未造成报废),总检处以50元罚款,责任巡检、责任操作工处以20元罚款(除相关部门评审处理的产品外);3、在主机厂出现批量报废且严重影响我公司质量声誉的,总检处以100~500元罚款,责任巡检、责任操作工按照过程检验第4条处理,其相关部门领导视情况处以100~1000元罚款处理;4、在主机厂出现的降点处理,责任巡检、责任总检和责任操作工处以20元/次罚款(除相关部门评审处理的产品外);四、退货评审1、常规退货,白班总检必须在48小时内评审通知生产部,生产部必须在72小时内对产品进行返修;解释权归总经办所有编制:会签:批准:。
质量生产安全管理条例

质量生产安全管理条例质量生产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质量生产安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与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管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和社会公众。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质量管理规范,对产品的原材料、加工工艺、装配工序、检验、试验等进行全程控制和监督检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对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工作环境等的检查和维护,防止事故和质量问题的发生。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产品质量责任制,明确质量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和反馈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提高产品质量。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和技术改进,提高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产品质量承诺,对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应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等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予以处理和整改。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应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加强质量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认识和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第十三条社会公众有权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和回复,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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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内部质量管理规定:
3.3.1 公司内部引起大批量报废,损失金额超过5000元,属内部重大事故,按3.2.4条进行赔偿。
3.3.2 公司内部引起批量报废,损失金额超过2000~5000元,属内部中等事故,按3.2.3条进行赔偿。
3.2.6 因交货引起的客户投诉或索赔,外购件引起的,由外协厂家负全责,同时物控部门责任人处50至200元处罚,批量问题质保部SQE
相关责任人处50至200元处罚。由内部生产引起的,相关车间责任人和调度各处50至200元处罚。由技术工艺或模具进度原因引起,技术部相关项目工程师或模具师傅处50至200元处罚。由于检验无法及时完成的(检验时间不低于4小时),相关质量主管处50至200元处罚。
5.3 检验责任原则
5.3.1批量不良,质保部负有责任。
5.3.2内部超过10%产品不良,质保过程巡检负有责任。
5.3.3外部超过5%产品不良,质保部过程巡检及成品检验有责任。
5.3.4全检产品出现不良,质保部成品全检负有责任。
5.3.5所有生产的不良品,生产部负有责任。
5.3.6客户加严公差检验或一直按老工艺生产,造成客户投诉,经公司报批后可酌情减免处罚。
生效日期:2020-03-01
文件名称:
质量管理条例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版本记录
版本
新增/修改内容
发布者
发行日期
A/0 首次发行李XX2020-03-01
部门会签:
部门
销售部
技术部
项目部
生产部
工程部
计划物流部
会签
部门
质量部
综合管理部
财务部
采购部
总经理室
会签
受控印章:
一、 目的:
为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升公司产品品质,明确个人管理责任;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强化质量控制措施;杜绝批量质量事故的发生,减少质量事故带来的风险;满足顾客的要求和期望,降低不合格产品流入下序,预防不合格品流出,减少客户投诉和抱怨,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
4.3生产部责任
4.31违反技术资料和工艺图纸;不按照技术工艺参数操作
4.32违反生产指令导致产品积压;不按照生产计划和调度安排生产。
4.33因个人疏忽导致漏工序;产品混料;质量舞弊
4.34设备保养不当导致加工误差责任;设备精度误差
4.35出货检验不仔细、漏检、未检、包装方式、数量、标示,质保书放置错误;
3.3.3 公司内部引起批量报废,损失金额超过500~2000元,属内部一般质量事故,按3.2.3条进行赔偿。
3.3.4对采购不合格物料、在正常采购周期内未采购到位导致生产停工、停产的,给予相关责任人50~200元处罚。
3.3.5对不按规定,私自变更工艺到外协加工或者擅自变更供应商,对调度员或相关责任人处50~200元处罚。
4.24检验规范和量具检具错误;量具检具设计不合理,检验规范和作业程序错误导致质量事故;
4.25检验不到位,检具使用不当、漏检、检验疏忽、导致质量问题留置客户;
4.26 检验时图纸看错,造成产品批量生产;
4.27 检验责任心不强,没有按照正常检验,造成批量产品出来时;
4.28发现问题没有及时的制止生产的,造成批量产品生产出来;
4.14 跟单卡没按规定填写、放置,引起的质量事故不能追溯责任;
4.15 没有填写发运单直接将毛坯出去加工,生产出不合格的产品;4.16 材料发错造成生产线上停工的;
4.2质保部责任
4.21材质检验报告错误导致生产现场批量质量事故责任;
4.22来料检验判定错误;检具使用不当、判定失误;
4.23外购出货检验错误;出货检验不到位、漏检;
3.3.6因加工产品不符合工艺要求导致内部批量返工、返修、挑选、报废,除免费返工外,给予20~50元行政处罚;
3.3.6公司员工出现以下行为时,公司有权给予10~50元的行政管理处罚:
a 漏加工引起下工序报怨或影响下工序加工;
b 原材料发放错误的;
c 违反工艺和操作规程;
d 违反产品流转规定;
e 质量舞弊、调换跟单卡或合格证;
请输入贵公司的名称
Please input your company name
质量管理条例
文件编号:GS/XZ-PD02-16-SC
受控状态:
分 发 号:
年月 日发布年 月日实施
请输入贵公司的名称
Please input your company name
文件修订与会签记录表
文件编号:GS/WD-PD02-16-SC
3.1.2质量事故引起客户客户投诉、退货、索赔金额2000-5000元,属中等外部质量事故。
3.1.3量事故引起客户客户投诉、退货、索赔金额500-2000元,属一般外部质量事故。
3.1.4量事故引起客户客户投诉、客户特采、顾客处全检索赔金额小于500元以下,属轻微外部质量事故。
3.2外部质量事故的管理规定
4.36 没有资料和工艺图纸私自操作的;
4.37 检验员发现产品不好,操作员私自生产的;
4.38 没有按照公司的正常流程操作检验的,生产出来的产品;
4.4技术部责任:
4.41技术图纸错误;图纸参数错误、图纸发放错误;
4.42工艺错误;工艺标准、工艺文件、工艺布置设计
4.43夹具、工装夹具、模具错误;材料设计错误;
f 违反现场产品摆放规定造成混料、漏加工;
g 未按规定做现场5S、未使用规定的产品放置箱或工位器具。
h、产品箱中不得混有其它规格型号的产品,手套,铁屑等杂物。
i 检验、试验判定失误;
3.3.7操作人员首件未确认合格者或首件提交后,检验员确认不合格且继续生产的,发现一次罚款10元,告知后不停止生产的罚款50元,报车间主任。经不合格评审产品不能生产,生产部门没有立即停机的,作业员、车间主任各处罚100元。
3.4.2每个车间(班组)可提名不超过5%质量好、效能高的员工成为公司的每月优秀员工,每名优秀员工,公司将给予每月50元奖励。
3.4.3质保部可提名不超过30%检验业绩好、效能高的员工(按班组分)成为公司的每月优秀员工,每名优秀员工,公司将给予每月100元奖励。
3.4.4每个部门部长可提名不超过30%工作业绩好、客户投诉少的主任(主管)、班组长,成为公司优秀管理干部,公司将给予每月200元奖励。
3.2.1轻微外部质量事故
a 产品经发往客户后,若客户特采,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并写书面检讨。
b、若造成退货,但可以返工使用的,加工者免费返工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各50元的罚款,并教育写书面检讨。
c、退货(不能返工)或顾客处全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损失在500元以下的,给予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
3.4公司质量管理奖励规定
3.4.1产品流入下工序后,下工序操作人员发现上工序(含外协产品)的质量问题(如漏工序、尺寸不对等)时,及时汇报向车间主任或检验员汇报并采取措施,经事实确认后,给予发现的操作员工奖励10元/次。批量产品奖励20~50元。同时给予出现不良的工序操作员奖励额度相同的处罚。(备注:5个以上按批量计算)
2.11违反现场产品摆放规定造成混料、漏加工;
2.12违反检验规定,不严格执行“三检”(首检、自检、巡检)制度;
2.13出现产品不良现象时不制止,对制止指令不执行者。
三、质量事故等级评定:
3.1外部质量事故
3.1.1质量事故引起主机厂配套停工、引起重大纠纷或索赔金额超过5000元,属重大外部质量事故。
二 、 质量事故的认定:
2.1人为质量控制方法的错误和控制工程的失误;
2.2产品加工的工艺错误;
2.3违反工艺和操作规程;
2.4不符合客户订单要求、包装标签错误;
2.5材料选择错误;
2.6检验、试验判定失误;
2.7图纸、工艺错误;
2.8技术资料认知错误;
2.9违反产品流转规定;
2.10质量舞弊、调换跟单卡或合格证;
3.2.3中等外部质量事故
客户投诉索赔金额损失在2000元至5000元的,有检验责任的:按损失价值的40%索赔;生产承担25%(其中部长承担6%,车间主任或班组长6%、操作人员各承担13%);质保部承担15%(其中部长承担5%,相关责任质量主管或班长承担5%, 检验员承担5%)。没有检验责任的:损失价值的30%索赔,其中部长承担8%,车间主任或班组长8%、操作人员各承担14%。
3.2.4重大外部质量事故
客户投诉索赔金额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有检验责任的:按损失价值的40%索赔;其中副总承担5%,生产系统承担20%(其中部长承担5%,车间主任或班组长5%、操作人员各承担10%);质保部承担15%(其中部长承担5%,相关责任质量主管或班长承担5%, 检验员承担5%)。
3.2.5在所有的外部质量事故中,如因技术或工艺出现以上投诉或索赔,责任承担比例和分配按质量系统一样。
3.4.5公司副总(总工)或总经理可提名不超过30%工作业绩好、客户
投诉少的部门部长(含副部长)成为公司优秀管理干部,公司将给予每月300元奖励。
四、质量事故责任:
4.1物控部责任
4.11采购不合格品,毛坯原材料不合格延误生产投入责任
4.12采购不及时影响生产,导致工序衔接失调,停工待料责任;
4.13采购不及时导致生产停滞,影响交货、订单延误责任;
d、如出现上述情况是批量产品,成品检验员和过程检验员也需各承担相当于责任人50%罚款(不包含相关责任人部分),如不是批量问题,有执行全检的,全检员承担相当于责任人30%罚款。
3.2.2一般外部质量事故
e﹑客户投诉索赔金额损失在500元至2000元的,有检验责任的:按损失价值的40%索赔;生产承担25%(其中车间主任或班组长7%、操作人员各承担18%);质保部承担15%(其中相关责任质量主管或班长承担5%, 检验员承担10%);没有检验责任的:损失价值的30%索赔,其中车间主任或班组长10%、操作人员各承担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