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养护细则
隧道养护规范

隧道养护规范隧道养护规范是为了保障隧道的安全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提高交通运输的效率和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隧道养护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隧道巡视和检测1.定期进行隧道巡视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排查和处理。
2.巡视和检测的内容包括隧道结构、排水系统、通风系统、照明设施、消防设备等。
3.巡视和检测应采用专业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评估。
二、隧道修复和维护1.及时修复和维护隧道内的结构损坏、漏水、裂缝等问题,确保隧道的结构完整性和稳定性。
2.定期进行涂料更新、补充和维护,保持隧道内的照明、标志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3.隧道内的电气和通信设备应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三、隧道安全管理1.建立隧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责任和权限。
2.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事故应对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3.建立隧道事故处置和救援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四、隧道清洁和卫生1.定期清理和清洗隧道内的垃圾、污物和积水,保持隧道内的清洁和干燥。
2.切勿在隧道内乱扔垃圾和燃放烟花爆竹,以免引发火灾和其他事故。
3.定期清理和维护隧道内的通风系统和照明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隧道通风和照明1.隧道通风系统要满足交通安全和健康环境要求,确保隧道内的空气质量良好。
2.隧道内的照明设备要保持良好的照明效果,确保驾驶员能够清晰地看到道路和交通标志。
3.隧道内的通风和照明设备要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总之,隧道养护规范是为了保障隧道的安全运行和质量,并延长其使用寿命。
各项措施包括巡视和检测、修复和维护、安全管理、清洁和卫生、通风和照明等方面,要求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评估。
隧道养护规范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交通运输的效率和质量,确保交通安全。
隧道养护细则范文

隧道养护细则范文第一章绪论隧道是现代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隧道养护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效率。
为了加强对隧道养护工作的规范和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隧道养护的目标和原则隧道养护的目标是确保隧道的安全运行和持续使用,保持隧道的良好状态,提供安全、顺畅、舒适的交通环境。
隧道养护的原则是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施策、全过程等。
第三章隧道养护工作的内容1.隧道结构养护:包括隧道洞身、洞顶、洞壁、洞底、进出口等部分的检查、清理和维修,以及钢梁、支撑结构、照明设施等的检修和更换。
2.隧道排水养护:包括隧道排水系统的检查、清理和修复,防止水涝和积水,确保道路干燥。
3.隧道通风养护:包括隧道通风设施的检查、清洁和维护,保证隧道内空气流通,减少污染物的积累。
4.隧道设备养护:包括隧道照明、信号、通信和监控设备的检测、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隧道清洁养护:包括隧道内部的垃圾清理、道路标志和标线的维护,保持隧道整洁有序。
6.隧道环境养护:包括隧道周围的绿化和环境保护工作,提高隧道的景观效果和环保水平。
第四章隧道养护的方法和技术1.定期巡检:根据隧道的使用情况和养护计划,进行定期巡视,检查隧道各部位的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2.仪器监测:利用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技术,对隧道的结构、排水、通风等进行实时监测,提供科学依据。
3.维修施工:根据隧道巡视和监测的结果,制定维修计划,进行必要的维修施工,确保隧道的正常运行。
4.养护培训:加强对养护人员的培训,掌握先进的养护理论和技术,提高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隧道养护的管理和监督1.设立专门的养护管理机构,负责隧道养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协调各方面资源,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2.建立隧道养护档案,记录隧道的养护情况,包括巡视报告、维修记录、设备检测报告等,便于后期分析和评估。
3.进行养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养护中的问题和隐患,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详细全面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和隧道(以下合称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第六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各市(州、地)和县(区、市)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各级公路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各市(州、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上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收费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隧安全运营.高等级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费在其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国道、省道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中列支;农村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中列支.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及其工作职责按照“责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第九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隧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隧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第十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各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如下:一、农村公路:桥隧的管养单位为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小桥及中、短隧道的监管单位为市(州、地)交通主管部门;特大、大桥及特长、长隧道的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二、国省干线公路:中、小桥及中、短隧道的管养单位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特大、大桥及特长、长隧道的管养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三、高速公路:管养单位为经营管理单位,监管单位为省高管局.— 2 —第十二条公路桥隧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分别明确负责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十三条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技术工作.(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第十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桥梁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二)组织审查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3 —(五)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六条县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桥梁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市(州、地)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省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市(州、地)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四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第四章隧道养护人员岗位责任制第十八条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隧道养护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九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检查与评定,上报检查报告;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中断交通进行检查的隧道申请报告;组织编制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的对策措施.(二)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隧道— 4 —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限运输车辆和运送危险品的车辆通过隧道的有关技术工作.(三)组织并参与隧道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四)负责所管辖隧道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隧道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隧道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隧道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第二十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隧道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二)组织审查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三)监督隧道各项检查工作,并按一定时段对检查报告进行抽查;复核土建结构特别检查、专项检查,机电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应急检修、照明设施定期检修,通风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消防与救援设施的定期检修的检查检修评定结果.(四)参与制定重要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其他重要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五)监督并协助管养单位开展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工作.(六)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技术业务培训.第二十一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按专业设置隧道养护人员.县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 5 —市(州、地)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高速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省级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市(州、地)级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第二十二条隧道养护人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隧道养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按专业核发上岗证.隧道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其中,供配电设施等特殊工种上岗前应作专门培训,并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经考核持证上岗.第五章桥梁检查与评定第二十三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 6 —第二十四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第二十五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为每两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第二十六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七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第二十八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7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监管单位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由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评定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应将评定结果报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备案.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第二十九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第六章隧道检查与检修第三十条公路隧道检查与检修根据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的内容而不同.检查与检修要求严格按《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执行.第三十一条土建结构的检查工作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四项.日常检查是对土建结构的外观状况进行的日常巡视检查.检查频度应不少于1次/月,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少于1次/周.定期检查是按规定周期对土建结构的基本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频度应不少于1次/年.新建隧道应在交付使用1年时进行首次定期检查.—8 —特别检查是在隧道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事件后,对遭受影响的结构立即进行的详细检查.专项检查是根据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结果,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判断需要进一步查明某些破损或病害的详细情况而进行的更深入的专门检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结果分为S、B、A三类.其中,S类为情况正常;B类为存在异常情况,但不明确,应作进一步检查或观测以确定对策;A类为异常情况显著,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采取处治措施或特别对策.专项检查的结果分为B、1A、2A、3A四类.其中,B类为结构存在轻微破损,现阶段对行人、行车不会有影响,但应进行监视或观测;1A类为结构存在破坏,可能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准备采取对策措施;2A类为结构存在较严重破坏,将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尽早采取对策措施;3A为结构存在严重破坏,已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对策措施.对专项检查结果达到1A类的破坏,管养单位要将检查结果上报监管单位,并由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对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结果达到A类,专项检查达到2A类以上的破坏,管养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管单位并由监管单位报厅;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后,再将复核结果报厅.管养单位应将“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专项检查记录表”和相应的检查报告提交监管单位;“监管单位每年应至少对管养单位的“日常检查记录表”、“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进行一次大检查,监督管养单位的检查频率和检查深度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并将督查报告报厅.第三十二条机电设施主要指为隧道营运服务的相关机电设施,包括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消防及救援设施、监控设施等.机电设施的养护维修分为日常检查、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9 —和应急检查.其中,供配电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解性检修;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通风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解性检修;消防及救援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监控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日常检查是指在巡视车上或通过步行目测对机电设施外观和运行状态进行的一般巡视检查,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小于1次/日,其他各级公路可按1次/1~3日进行.经常性检修是指通过步行目测或使用简单工具,对设施仪表计数、运转状态或损伤情况进行的检查,可按1次/1~3月进行;对破损零部件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定期检修是指通过检测仪器对仪表进行的标定,和对连接及装配状态等机电设施运转情况和性能进行的较全面检查的维修,可按1次/年进行.分解性检修是指通过对设备分解拆卸而进行的重点检修,可按1次/3~5年进行.应急检查是指公路隧道内或相邻处发生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后对机电设施进行的检查,没有固定周期,可配合土建检查一起进行.机电设施养护应按月制订养护计划,设施故障应按月填报故障记录月报表.第三十三条环保设施、房屋设施等其他工程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齐全;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工程设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养护.第七章桥隧养护工程管理第三十四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继续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10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研究提出具体的车辆通行和交通管制方案,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第三十五条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市(州、地)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隧道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工程应根据检查结果,针对病害产生原因,按照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方案 .对专项检查结果达到1A类以上的破坏,其病害处治工程由管养单位根据监管单位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报监管单位验收;其中,专项检查达到2A类以上的破坏,实施完成后应将处理结果报厅备案.第三十七条隧道机电设施检查与检修中发现的故障,按规范须立即排除的应立即处理,对不能立即处理的要有计划地安排维修.第三十八条对纳入养护年度计划需要加固、改造的桥梁或需要进行病害处治的隧道,管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大桥、特大桥的加固、改造,要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再根据检测情况进行施工图设计.第三十九条当桥梁加固、改造资金达到或超过新建一座类似规模桥梁投资的60%(中、小桥达到50%)时,设计单位应将加固、改造方案和拆除重建方案进行论证比较,择优选用.第四十条施工图设计由业主单位组织审查,并负责组织实施.桥梁设计文件须符合《公路桥梁加固设计规范》(JTG/T J22-2008)、《公路桥梁加固施工技术规范》(JTG/T J23-2008)的规定,隧道设计文件须符合《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T H12-2003)、《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的规定.—11 —第四十一条养护作业时,应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的规定);质量管理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及隧道病害处治工程完工后,应由批准机关会同业主单位和管养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按挡案管理规定归档.工程实施后的桥隧技术状况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桥梁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二类.第四十三条桥梁大中修、改建工程和隧道土建结构及机电设施设备采购等工程达到《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模要求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因抢险需要,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等特殊原因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经集体研究确定,形成含有确定被委托人的条件和议事规则的书面决定文件.第四十四条桥隧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参照国家、省内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隧养护工程市场.第四十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隧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合理组织交通,尽量采取半幅施工等方式保证通路通行;桥隧养护作业不中断交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并减少对交通的干扰.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隧道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国道上断交施工的桥隧养护工程应报厅批准,断交信息应及时按《交通部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的规定报交通部备案.第四十六条桥隧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12 —。
隧道养护规范

隧道养护规范
隧道养护是有必要的,它可以有效地提高洞室和洞口的维护和保养状况,减少运营风险,延长使用寿命,使其成为一个安全可靠的交通系统。
为了保证隧道的安全运营,国家根据不同条件制定了隧道养护规范。
一、隧道内部养护
隧道内部的养护主要包括洞室的清洁、检查和修理,以及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等。
1.洁:洞室中存在的污秽物应在及时清除;
2.查:应定期检查隧道内部的洞室、设施、设备等,以及道路表面的损坏情况;
3. 修理:如果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
4.施维护: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设施的维护,以确保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5. 保养维护:应定期保养维护洞室内的设施,以确保其功能无损害。
二、隧道外部养护
隧道外部的养护主要包括洞口缘的检查和修理、道路表面及边缘带的修复等内容。
1.查修复:定期检查隧道外部洞口缘的病害,并及时修复;
2.路表面及边缘带的修复:定期检查道路表面及边缘带的病害,并及时修复;
3.面的保养:应定期对隧道墙面进行保养,以防止渗水和病害的发生;
4.口绿化:需要定期对隧道洞口绿化带进行保养,以确保洞口处处于良好的状态。
三、其他养护内容
1.道环境:应定期监测环境温度、湿度、气味等,并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2.持续性:应及时完成养护工作,以确保隧道内部设施的可持续性使用;
3.测报告:应定期提交养护报告,以反映隧道内部及外部的养护状况。
综上所述,隧道养护工作不仅要满足现有的养护要求,还要持续改善隧道设施和环境,及时发现并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以确保养护工作的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的交通网络。
时,还要制定完善的保养工作制度,定期编制有关报告,以保证隧道的安全运营。
【青海】高等级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青海】高等级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隧道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隧道安全。
第五条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
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各高等级公路养护单位负责隧道的具体养护、结构安全检查等工作。
监控分中心、隧道监控所负责隧道机电具体监控及养护。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七条全省高等级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及其工作职责按照“责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隧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隧道养护管理单位。
第九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交通主管部门和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为管养单位为经营管理单位,监管单位为省高管局。
第十一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分别明确负责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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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XX省公路桥梁和隧道(以下合称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XX省高速公路XX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21)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21)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XX省交通运输厅负XX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XX省公路局负XX省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XX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XX市(州、地XX县(XX市)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XX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各级公路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XX市(州、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XX省干线上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隧道养护施工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隧道养护施工作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工区隧道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范机电设施清洁、检修、维修作业及抢险应急等非交通性作业行为,提高各种公路养护施工活动的作业效率,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工区管养范围内的隧道。
第三条公路养护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确保畅通”的原则,具体施工作业按有关规范及操作规程执行。
第四条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作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施工作业的种类第五条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内容(一)隧道机电设施清洁维护;(二)隧道机电设施检修;(三)隧道机电设施维修;(四)隧道机电设施检查;(五)应急处置。
第六条养护施工作业按占用路面时间长短所分的种类(一)移动性作业(作业地点不断变化,作业范围不超过1个车道);(二)临时性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三)固定式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超过4个小时,包括单侧整幅封闭施工)。
第七条隧道经常性、定期性检查应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施工作业的申请与审批第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公路管理部门提交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及施工图纸,需经审查同意,并以此作为组织公路施工作业前提条件。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需向所辖路段公路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书和施工现场图纸,并应组织现场勘察。
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施工项目名称、内容;(二)施工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方向);(三)交通安全标志、锥筒的种类、数量及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方向);(四)安全保障措施(需明确施工现场负责人);(五)施工期限;(六)应急处置预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方案)。
第十条对于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申请,路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予以审批,相关手续的办理均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完结,即审批时限均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隧道养护细则

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东段) 隧道养护细则编制:复核:审核:成都龙光二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16年03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第三章隧道养护人员岗位责任第四章隧道检查与评定第五章隧道检查与检修第六章隧道养护工程管理第七章技术档案管理第八章超限车辆及危险品通过隧道管理第九章隧道安全与应急处置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东段)隧道(以下称为“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证隧道运行畅通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东段)隧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隧道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保证隧道土建结构、运营期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行。
第四条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隧道养护工程师制度, 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
第五条隧道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15)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隧道技术状况和隧道土建结构、运营期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隧道安全运行。
第二章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第六条本项目设置专职的隧道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项目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高速公路隧道管养单位的隧道养护工程师的主要职责:㈠熟练掌握本项目隧道技术状况,负责组织隧道的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认真记录和分析检测数据,编制检查报告。
做好全线的隧道养护工作,及时掌握全线隧道技术状况。
㈡按照隧道养护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隧道养护技术管理档案资料。
㈢负责隧道养护管理和技术管理有关报表的上报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
㈣协助养护施工安全工程师制定隧道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助组织预案实施;㈤负责监督隧道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和大中修工程实施及有关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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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东段) 隧道养护细则编制:复核:审核:成都龙光二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16年03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第三章隧道养护人员岗位责任第四章隧道检查与评定第五章隧道检查与检修第六章隧道养护工程管理第七章技术档案管理第八章超限车辆及危险品通过隧道管理第九章隧道安全与应急处置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东段)隧道(以下称为“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证隧道运行畅通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东段)隧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隧道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保证隧道土建结构、运营期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行。
第四条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隧道养护工程师制度, 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
第五条隧道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15)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隧道技术状况和隧道土建结构、运营期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隧道安全运行。
第二章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第六条本项目设置专职的隧道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项目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高速公路隧道管养单位的隧道养护工程师的主要职责:㈠熟练掌握本项目隧道技术状况,负责组织隧道的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认真记录和分析检测数据,编制检查报告。
做好全线的隧道养护工作,及时掌握全线隧道技术状况。
㈡按照隧道养护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隧道养护技术管理档案资料。
㈢负责隧道养护管理和技术管理有关报表的上报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
㈣协助养护施工安全工程师制定隧道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助组织预案实施;㈤负责监督隧道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和大中修工程实施及有关验收工作。
㈥协助养护施工安全工程师做好隧道维修保养及专项工程等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
㈦协助部门领导编制隧道工程年度养护计划及检查计划,并组织检测实施。
㈧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隧道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隧道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第九条隧道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隧道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核发上岗证。
隧道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三章隧道养护人员岗位责任第十条隧道养护人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管养单位每一年组织对隧道养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后,按专业核发上岗证。
隧道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其中,特殊工种上岗前应作专门培训,并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经考核持证上岗。
第四章隧道检查与评定第十一条隧道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隧道洞门、结构、路面和附属构造物等各方面的影响进行技术状况的评定。
第十二条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隧道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隧道技术状况等级。
第十三条专项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隧道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隧道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第十四条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应符合《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隧道管理系统数据。
第十五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
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隧道,应立即安排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隧道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隧道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
其检查周期为每三年一次,专项检查隧道应每年一次。
第十八条专项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第十九条专项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隧道结构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
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隧道的专项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依据检查结果,隧道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隧道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隧道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结构部位有起层或部分错台、脱落等,但隧道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结构部位有较严重裂缝或部分有严重倾斜等,影响隧道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隧道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隧道安全。
五类: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结构部位出现严重开裂或沉陷等,影响隧道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隧道安全。
第二十一条公路隧道技术状况由隧道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
第二十二条特长隧道及长隧道、特殊结构部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㈠在洞口端地质相对复杂的边、仰坡及结构部位必要时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㈡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专项检查。
第五章隧道检查与检修第二十三条公路隧道检查与检修根据土建结构、运营的内容而不同。
检查与检修要求严格按《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土建结构的检查工作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和专项检查四项。
㈠经常检查是对土建结构的外观状况进行的日常巡视检查。
㈡定期检查是按规定周期对土建结构的基本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的频度应不少于1次/年。
新建隧道应交付使用1年时进行首次定期检查。
㈢应急检查是在隧道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事件后,对遭受影响的结构立即进行的详细检查。
㈣专项检查是根据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结果,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判断需要进一步查明某些破损或病害的详细情况而进行的更深入的专门检测。
㈤经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的结果分为S、B、A 三类。
其中,S类为情况正常;B类为存在异常情况,但不明确,应作进一步检查或观测以确定对策;A类为异常情况显著,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采取处治措施或特别对策。
㈥专项检查的结果分为5类。
1类:完好状态。
无异常情况,或异常情况轻微,对交通安全无影响。
2类:轻微破损。
存在轻微破损,现阶段趋于稳定,对交通安全不会有影响。
3类:中等破损。
存在破坏,发展缓慢,可能会影响行人‘行车安全。
4类:严重破损。
存在较严重破坏,发展较快,已影响行人、行车安全。
5类:危险状态。
存在较严重破坏,发展迅速,已危及行人、行车安全。
㈦本项目应将“定期检查记录表”、“应急检查记录表”、“专项检查记录表”和相应的检查报告提交监管单位。
第六章隧道养护工程管理第二十五条隧道养护保养工程分:小修、中修、大修。
㈠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隧道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
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隧道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继续扩展,影响隧道安全运营。
㈡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隧道,应及时研究提出具体的车辆通行和交通管制方案,保证安全,并依据隧道专项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等。
㈢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隧道,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隧道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工程应根据检查结果,针对病害产生原因,按照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方案。
第二十七条对专项检查结果达到1A类以上的破坏,其病害处治工程由管养单位根据监管单位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报监管单位验收;其中,专项检查达到2A类以上的破坏,实施完成后应将处理结果报交通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养护年度计划需要加固、的隧道或需要进行病害处治的隧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特长隧道、长、短隧道的加固,要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再根据检测情况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九条养护作业时,应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的规定);质量管理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隧道大修、中修工程及隧道病害处治工程完工后,应由本项目组织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按挡案管理规定归档。
工程实施后的隧道技术状况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隧道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二类。
第三十一条隧道大、中修工程应按龙光基业公司下发的《高速公路维修养护工程外委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因抢险需要、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等特殊原因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经公司研究确定。
第三十二条隧道养护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参照国家、省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隧道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隧道养护工程。
第三十三条工程养护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隧道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㈠在施工过程中,合理组织交通,尽量采取半幅施工等方式保证通路通行;隧道养护作业不中断交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并减少对交通的干扰。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隧道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
㈡隧道养护工程应报本项目公司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四条隧道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三十五条养护维修完成后,应适时进行跟踪观察和监测,了解并掌握信息动态。
第七章技术档案管理第三十六条应建立健全公路隧道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公路隧道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隧道技术数据,保证公路隧道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每次检查和养护维修结束后,公路隧道有关信息要及时更新。
第三十八条公路隧道技术档案应包括隧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隧道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㈠隧道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工程地质报告;㈡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㈢工程事故处理资料;㈣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㈤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㈥交(竣)工验收资料。
第三十九条隧道检查资料包括隧道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专项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第四十条专项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