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四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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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1.理论对比09年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新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

这对于接受中国法学教育并且习惯了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的人们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

对于参加09年司法考试的广大考生来说也是面临全新的问题。

这里介绍一下三阶层递进理论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不同,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我建议听一下指南针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刑法课,以掌握的更准确。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第一,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该当性中包括了一、“主体”即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行为”,即危害行为,行为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三、“行为对象”即犯罪对象、行为客体。

行为的对象首先是物与人。

四、“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第二,违法性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

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也不成立犯罪。

违法性判断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第三,有责性,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即非难的可能性。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的责任时,其行为才成立犯罪。

所谓主观责任,是指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或过失、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才能对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个人行为非难。

有责性中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的判断,故意责任、过失责任。

有责性的阻却事由,一、违法性认识错误二、缺乏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故意杀人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是什么

故意杀人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是什么

Some people appear just to open our eye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故意杀人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是什么1、客体上,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客观上,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同时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3、主体上是一般主体。

4、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一、故意杀人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二)、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

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

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

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之不足

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之不足

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之不足试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之不足——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适用为例一、在具体的个案中观察四要件理论的不足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是当代刑法理论中的核心内容,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在我国,普遍被刑法学界认同,并被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从前苏联传入的“四要件”论。

该理论以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为基础,认为每一种犯罪都是犯罪主观要件与犯罪客观要件的辩证统一,必须同时具备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不构成犯罪。

多少年来,四要件理论指导着我们正确立法和司法,对正确认定犯罪、准确惩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理论也暴露出了许多不足,亟待修正与创新。

试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赃物犯罪条款的具体适用为例。

窝藏、销售赃物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类常见案件,其具体罪状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

”此类案件由于涉及到本罪与前罪,且本罪的构成以前罪的成立为前提,更能够全面考量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备程度。

先考察一起现实案例,然后再展开理性分析:2002年3月至6月,不满16周岁的张某某多次入户实施盗窃行为,盗取电视机、VCD机、手表、衣物等,累计数额达1.1万元,所盗物品均拿回家中藏匿。

张某某父亲张某明知系盗窃所得,非但不进行制止,反而帮助张某某藏匿和对外销售所盗物品。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窝藏、销售赃物罪,关键在于其所窝藏、销售的财物是否系“犯罪所得的赃物”,亦即张某某的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张某某盗窃罪成立,则足以认定张某窝藏、销售赃物罪成立,反之,则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对张某窝藏、销售行为以犯罪论。

那么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以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进行分析。

“四要件”中的主体要件包括责任能力与身份,主观要件包括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形态,客观要件包括具体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客体要件则被界定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违法构成四要素

违法构成四要素

违法构成四要素
违法构成四要素是指构成违法行为所需要具备的四个基本要素,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

1. 主体:主体是指进行违法行为的人,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客体:客体是指违法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可以是人的生命、财产、名誉等权益,也可以是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盗窃行为的客体可以是财物,故意杀人的客体可以是人的生命。

3. 行为:行为是指主体进行的违法行动,它可以是实际的行为(例如杀人、抢劫)或者是不作为(例如故意不提供救助)。

4. 结果:结果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可能是已经发生的实际结果(例如人员伤亡、财物损失)或潜在的结果(例如未导致实际损失但存在安全隐患)。

只有当这四个要素齐全,即主体以某种行为针对某种客体产生了一定的结果时,才能认定为构成了违法行为。

论述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

论述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

论述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是指组成刑事犯罪的各个必要条件。

明确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对于法律界、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相关从业人员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它对犯罪成立与否、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对应的刑罚等方面有着直接的影响。

本文将从犯罪形态和构成要素的角度,对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进行论述。

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通常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这四个要素合起来构成了犯罪事实,从而形成了刑事案件。

首先是犯罪主体,即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犯罪主体通常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自然人,即普通个人;另一种是法人,即企业、机构等组织。

自然人犯罪主体又可以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年满十八周岁的正常人,他们具有全部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但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在法律上承担一定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碍等原因而无法理解和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他们不具备刑事责任。

与自然人不同,法人对刑事责任的承担通常是以罚金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进行。

其次是犯罪客体,即犯罪行为的对象。

犯罪客体可以是物质的,如财物、人身安全等,也可以是精神的,如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等。

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对应着不同的犯罪客体,例如盗窃犯罪的客体是财物,伤害犯罪的客体是人身安全。

不同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犯罪客体也决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和刑罚。

然后是犯罪行为,即犯罪主体所实施的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而被认定为犯罪的一系列行为,如杀人、抢劫、贩卖毒品等。

犯罪行为通常需要具备两个基本要素,即客观方面的行为元素和主观方面的犯意。

行为元素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的具体行动,例如实施暴力、窃取财物等。

犯意则是指犯罪主体在行为时的主观意图和目的,例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只有在犯罪主体具备犯罪行为的行为元素和犯意时,才能构成犯罪行为这一构成要素。

最后是犯罪结果,即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包括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包括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包括
犯罪构成要件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素,对犯罪行为的界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主要包括主体、客体和行为的要素。

主体要素
主体要素是构成犯罪的主要主体,包括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参与者等。

主体要
素一般涉及到犯罪的主体的身份、意图、能力等方面的要素。

在主体要素中,要区分犯罪的主体是行为的主观能动者还是客体。

有些犯罪需
要特定主体才能成立,比如“公务人员受贿罪”需要犯罪主体是公务人员,否则构成
犯罪。

另外,犯罪的参与者也是主体要素的重要部分,法律对不同参与者的刑事责任有所不同。

客体要素
客体要素是构成犯罪的对象,包括人、财产、社会秩序等。

客体要素一般涉及
到犯罪行为对客体的危害程度、方式等。

在客体要素中,要区分犯罪的客体是人还是物。

不同犯罪所涉及的客体有所不同,需要法律明确定义。

比如“盗窃罪”的客体是财物,而“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人
的生命。

行为要素
行为要素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实施的具体行为、行为的方式、行为的结果等。

行为要素一般涉及到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形、方式等。

在行为要素中,要考虑犯罪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要求。

比如“故意杀人罪”要求犯罪主体具有明确的杀人意图,实施了明显的杀人行为,并导致了被害人
的死亡。

行为要素是犯罪定性的关键。

总的来说,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包括主体、客体和行为三个方面,每个方
面都有各自的要素,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

只有当主体、客体和行为的要素齐备时,犯罪构成要件才得以成立。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作为犯罪判断与证成的思维作业模式,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并为近代刑事法治文明的支柱。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过去60年间,不仅作为中国刑法学术研究的基础平台,产生了深远的理论价值,而且成为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操作指南,发挥了积极的实践意义。

Part 1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把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称为:“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也就是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构成是不法与责任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类型,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德日没有犯罪构成这一说法,只有犯罪的成立条件一说。

犯罪构成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还是法学家研究的结果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刑法总则与分则作为有机整体统一规定了犯罪构成,也就是刑法明确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要素。

这是谁也不能改变的,刑法理论将这种规定概括为犯罪构成。

也就是说犯罪构成的法定的,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围绕犯罪构成进行的研究就是是犯罪构成理论,我们说的四要件、三要件和两要件便是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就成为认定犯罪的工具,至于哪种理论好用,就看是否合理是否科学。

首先认清楚下面几个概念:1.犯罪构成=犯罪的成立条件2.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构成要件(不法要件)3.构成要件也是违法类型。

Part 2犯罪构成的机能(1) 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罪刑法定要求刑法明文明确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

因此犯罪构成使罪刑法定主义得以实现。

罪刑法定是法治在刑法中的体现,也是保护法益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

(2) 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对刑事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a.对区分罪与非罪(人权保障机能)b.对区分此罪与彼罪c.区分一罪与数罪d.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Part 3犯罪构成理论的争鸣1、传统四要件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耦合式的结构。

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犯罪构成要件是衡量罪刑的基本标准之一,其主要作用在于确立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

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目前普遍的分法是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这两种分法各有优缺点,下面就进行详细比较。

一、三要件说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是指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为、结果和过失三个要件。

这三个要件构成的犯罪行为才能成为犯罪行为。

1.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经过既定的行为方式,否则不能构成犯罪行为。

行为方式包括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指明了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行动背景,使得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界限分明。

2.结果要件犯罪行为的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如人的生命、财产、身体安全等,必须明确,并与行为要件紧密结合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结果要件。

3.过失要件过失要件是指犯罪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具有过失,即没有完全避免或未尽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了危险的发生,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过失要件与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紧密联系,一旦因疏忽或不当而导致了犯罪危害,就将构成犯罪行为。

二、四要件说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即在三要件的基础上增加一项客观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对象),认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结果、过失和客体四个要素。

所谓犯罪客体,就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如偷窃的财产、谋杀的人命等。

1.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是四要件说独有的要素,指明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即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通常包括生命、财产、身体安全、公共资源等。

2.行为要件行为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包括犯罪人的主体行为和客观行为。

3.结果要件结果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如人的生命、财产等受到损害。

4.过失要件过失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危害发生的过失行为。

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的比较1.构成要件个数三要件说只包括行为、结果和过失三个要素,而四要件说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客体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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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
*犯罪行为的认定:制造或增加一般人不应该承担的风险。
*考虑犯罪构成时先考虑客观方面(行为),行为成立时,再考虑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先行行为造成作为义务: 只有“正当防卫”行为不引起救助义务,其他引起“危害或者风险”的行为产生救助义务(先行行为),不履行救助义务的构成“不作为”。(注意,构成不作为不一定构成不作为犯罪)
*正当防卫特例: 财产形犯罪,在能够挽回损失的前提下,在既遂的前提下可以正当防卫。
* 非法占有者也可以正当防卫。
* 过失犯罪也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
其他正当行为
* 我要抓你去派出所。公民扭送。
*被害人承诺。只要对自己付出什么有正确认识,即成立,不要求对得到的有正确认识。
* 对生命和重伤害的承诺无效。出题老师认为对性,轻伤害,自由的承诺有效。
因果关系
* 服从自然界的规律;
* 常识中有因果不一定成立刑法上的因果;
* 常识中不成立因果,刑法中一定不成立因果;
* 极其偶然的因果关系,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多因果理论(同时起作用),多因共同导致结果,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等值理论,多因果不按份,而是承担同样责任;(40%和60%的投毒,都算投毒)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1、构成要件该当性;
2、违法性;
3、有责性。
旧的犯罪构成四要素分别是:
1、犯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
3、犯罪的客观方面;
4、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犯罪构成四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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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四要素
刑法里通常提到的四要件之说应该指的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说,而现在新的学理研究已经以新的三阶层来代替通常四要件之说。
这三阶层分别是:
* 没有防卫意图(碰巧),是偶然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是合法的(虽然有违法的外衣),其构成要件:1.侵害有现实的危险;2.避险人不得已;3.避险人损害了他人的有不法侵害,否则肯能是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特例:入室杀人、强奸把门踹开一刻虽然没有着手,但是已经可以正当防卫。
*等值理论,“不作为”要和“作为”的危害相当才能认定“不作为犯罪”。(一般人看到大火不报火警,构成“不作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法定救助义务,该救不救构成过失犯罪。
*
结果加重犯
* 故意伤害,抢劫,强奸致人死亡。
*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
* 危害结果必须和犯罪行为有因果。
*
* 自救行为没有时间限制,但必须穷尽国家帮助。
*
想象竞合
* 想象竞合只有一个行为,定罪从一重。

司法考试_刑法_犯罪构成_主观方面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罪过形式
认识到行为必然发生某结果
希望
直接故意
。。。。。可能。。。。。
希望
直接故意
。。。。。可能。。。。。
放任
间接故意(没有未完成形态)(做好了接受坏结果的准备)
*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一定构成犯罪。(还要看犯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是否满足)
*介入因素足够异常且足够导致危害结果,切断刑法上的原因果关系。
* 抢劫致人跳楼死亡,抢劫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要看抢劫的“暴力”(关键词)是否逼迫被害人跳楼。
* 故意杀人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成立。
* 结果加重犯(重刑主义),需要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犯罪结果。否则多个行为是多个罪。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 对象错误(打击客体种类错误。如,想打人,实际打了狗)
* 打击错误(打击的客体错误。如,想打甲,实际打了乙)
*故意犯罪要求主客观相一致。(主客观相统一是中国刑法学的基本原则)
* 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要求主客观相一致么?
司法考试_刑法_犯罪构成_客观方面
考虑犯罪是否成立
*考虑犯罪顺序:客体(被侵害的法益) -> 客观方面(行为) 注意:在讨论“行为”时不考虑主观方面。(思想犯不罚)-> 因果 -> 主观方面 -> 主体。
* 毁尸灭迹(一般人能想到的后期行为)致人死亡不切断因果关系。否则是多个罪。
*
违法性阻却事由(白送分)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1.有非法侵害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造成原因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2.非法侵害有紧急、暴力性(+盗窃);3.非法侵害在实施期间;4.防卫针对实施侵害人本人;5.有阻止侵害的主观目的(否则构成偶然防卫)。
。。。。。可能。。。。。
轻信
过于自信的过失
没有行为会发生某结果
大意
疏忽大意的过失
认识因素
* 分则中对认识的特殊要求: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需要知道自己卖的是淫秽物品。
* 分则中对认识的特殊要求:嫖宿幼女罪,要知道对方是幼女。
考虑犯罪是否成立
*考虑犯罪构成问题:客体(被侵害的法益) -> 客观方面(行为) 注意:在讨论“行为”时不考虑主观方面。(思想犯不罚)-> 因果(客体的被侵害结果与客观方面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主观方面 -> 主客观一致性(法定一致)->主体。
*
主客观相一致
*主客观相一致只要求法定符合。(如,主观上有杀人想法,客观上有杀人的行为,产生了主客观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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