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
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管理办法

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省工业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按照《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26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制度,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定范围、条件第三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取得有关部门新产品鉴定3年以内,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1年以上,已形成一定批量,技术水平先进、性能可靠,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均可申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
第四条属于下列产品(含技术)之一的,不予评定:(一)不符合国家、省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二)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省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三)传统手工艺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规格、外观、包装的产品;(四)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五)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影响较大的产品;(六)已获得浙江省装备制造业财政专项资金奖励的首台(套)产品。
第三章申报和评定程序第五条申报单位向各市、县(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申报表》,并附项目鉴定(验收)证书、项目鉴定(验收)资料及当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单位年报各一份,由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推荐上报。
第六条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及当年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申报通知要求,对上报的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申报材料及其推荐评定意见进行初审。
企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鉴定会召开前1周内提交)
二、鉴定材料:
1、鉴定大纲(参考附件格式)
2、技术工作报告
3、技术研究报告
4、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5、用户使用情况报告(原则上不少于2份)
6、检测报告(副省级以上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
7、产品标准及标准化审查报告
8、查新报告
9、设计与工艺图表
10、其它需提供的资料(如:生产许可证,环保证明等)
三、鉴定会会议日程(参考附件格式)
四、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证书书面材料和电子版请于鉴定会结束后1周内提交)。
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加快自主创新进程,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改委第43号令,《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同时对完成该产品和技术所安排的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价。
第三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是技术创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新产品的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审查,提高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推进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措施。
新产品在正式投入批量生产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前,必须组织相应级别的鉴定验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的产品,或能替代进口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推进节能降耗等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列入国家、省、市项目主管部门计划以及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执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和主持全省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表填报说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填报说明*本表中“近3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3年(不含申报当年),以2009年为例,“近3年”即2006年、2007年、2008年。
企业成立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主营产品(服务)所属领域:1、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尽量不要选择“其他领域”。
2、如果主营产品所属领域判断不清晰,则可以根据与主营产品相关的技术(经营)活动来判别,同时结合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所属的领域。
*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数:1、申报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2、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须在中国境内注册。
3、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4、“其他”栏可填写企业的技术诀窍等核心技术,但需在附件中提供有力的证明文件使专家认可。
*人力资源情况:1、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
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填写2008年度数据。
2、“大专以上的科技人员数”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具有大专学历的人员。
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大专以上的科技人员数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才符合认定条件。
3、“从事研究开发人员数”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才符合认定条件。
*近3年每年销售收入、近3年每年总资产:1、第1年:指2006年;第2年:指2007年;第3年:指2008年。
2、填写时必须与审计报告中的数据一致。
用于计算成长性指标,各占指标中的10分。
*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1、指企业2008年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强化技术创新,促进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一般原则(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要加以引导和指导,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具体措施之一。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鉴定办法》的要求和程序,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技术指标、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生产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作出相应的结论,经审批形成鉴定证书。
(二)、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证书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企业批准产品投产,组织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中领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参加重大项目招标,申报奖励以及申请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三)、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究实效的原则,确保鉴定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
(四)、根据省政府《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苏政办发(2000)162号),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由省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能工作由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负责。
各市(含部分享有省辖市管理权限的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归门管理各市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二、鉴定类别及内容(一)、根据《鉴定办法》的规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企业自行开发,提出鉴定申请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
具体分为新产品投产鉴定、新产品样机(样品)鉴定、新技术鉴定。
(二)、上文所称的“列入国家和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主要是指列入国家和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和新产品试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实施项目计划过程中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
宁波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宁波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
用进口成套零部件或散装件组装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作为新产品。
第四条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宁波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第二章鉴定验收范围和原则第六条列入宁波市级工业新产品试产计划和新技术开发应用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第七条对于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注重质量、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
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精)

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川经贸 [1999]科技 229号四川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州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省级各主管厅(局、公司、总会 :为了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加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订了《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日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
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技术创新工程方案》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
或在结构、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技术原理、新技术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产品质量经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四川省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市面上、地、州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新 产 品 试 制 试验 鉴定 管 理 办 法

新产品试制、试验、鉴定管理办法1 目的本文件的目的是通过规定新产品试制、试验的管理,保证新产品试制的进度和质量;确保新产品试验工作的正确性;通过规定新产品鉴定的基本条件和基本程序,确保设计工作的正确性。
2 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新产品试制、试验的管理与控制。
适用于新产品、合同产品、老产品改进及变形产品的鉴定。
3 引用标准JB/T10136-1999《履带式吊管机》GB/T13330-1991《150t以下履带起重机性能试验方法》JG/T55-1999 《履带起重机结构试验方法》GB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495-2002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QC/T252-1998 《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范》GB/T6068.1~4-1985《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JB/T4030.1~3-2000《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997年第3号令)4 职责4.1 生产车间负责新产品的加工制造、装配、调试。
4.2 新产品试验过程的管理由技术质量中心负责。
4.3 技术部门负责现场技术服务。
负责试验过程中的技术服务,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编制试验大纲。
必要时试验大纲需经顾客同意。
4.4 质检部门负责配备检验人员及新产品的检查。
4.5 试验前总工程师组织成立新产品试验小组。
任命具有一定资格人员担当组长、副组长,成员由技术质量中心、生产管理部、生产车间等部门人员组成。
4.6 试验小组负责试验过程的质量控制,负责提供必备的试验仪器并确保试验仪器合格有效。
试验小组对试验工作质量负责。
4.7 生产车间负责协助试验小组完成试验。
4.8 技术质量中心负责组织产品鉴定工作及鉴定资料的管理工作。
4.9 技术质量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相关技术文件的提供与编制,并负责资料汇编与组织初审。
5管理内容与要求5.1 新产品试制的管理5.1.1 新产品试制的要求试制是在新产品研制阶段,依据设计工作图、工艺文件,通过加工制造的技术作业活动以及质量控制,使试制产品达到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