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伦理之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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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害事件案例分析之--齐二药事件

药害事件案例分析之--齐二药事件

“齐二药”事件 案例陈述
调查结果显示, 该公司的药品采购、保管、 检验等有关人员均存在渎 职和失职问题。江苏省食 品药品监管局已采取措施 对假丙二醇的源头进行了 有效控制,贩卖假丙二醇 的嫌疑人王桂平已被江苏 省公安部门采取行政强制 措施。
“齐二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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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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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事件 案例分析
我想答案应该是:有,但形同虚设!每 个通过GMP认证的药厂都有完备的物料管理制度, 供应商审计制度更是少不了的。
供应商审计制度是为了从源头上保证药 品质量,强调的是对供应企业的质量考察、资质 审核,重要的还需要进行实地考察。而绝不是像 齐二药这样,通通电话发发传真,看看三证是否 齐全,连必要的证件核实,样品检验,出厂检验 报告都没有,就草率审核通过了一家供应商。
5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 定此药为假药,并立即责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暂停该企业“亮菌甲素注射液”的 生产,封存齐二药的所有库存药品共计118万支。
“齐二药”事件 案例陈述
药害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对此事十分重 视,很快展开了行动,后续的发展和调查结果又如 何呢?
“齐二药”事件 案例陈述
它让一个欣欣向荣的企业走向了毁灭让一个个爱厂如家的员工失去了生活的保障它所制造的假药像一张张血盆大口吞噬了无辜百姓的生命让多少曾经幸福的家庭在悲戚它让人们对国药准字产生信任危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给人民的用药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隐患
药害事件案例分析之
“齐二药”事件
“齐二药”事件 案例陈述
“齐二药”事件 案例陈述
该院立即组织专家会诊,怀疑可能是患 者新近使用了“亮菌甲素注射液”引起的。广 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接获医院上 报的情况后,组织省内著名肾病专家进行再次 会诊。专家初步认为该事件与药物的毒副作用 有关。

透析齐二药假药风波

透析齐二药假药风波

透析“齐二药”假药风波曾钊【热点背景】2006 年 5 月上旬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 在广东省发现部分患者使用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齐二药 ") 生产的 " 亮菌甲素注射液 " 后 , 出现严重不良反应。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责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该企业 " 亮菌甲素注射液 " 的生产 , 封存了库存药品。

截至 5 月 16 日 , 广东因使用 " 齐二药 " 产品死亡患者人数增至5 人。

目前 , 在全国范围内已全部停止销售和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药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对 " 齐二药 " 生产的 31 种、 121 批次的药品进行全面检验。

贩卖假丙二醇 ( 生产 " 亮菌甲素注射液 " 的药物辅料 ) 的嫌疑人王桂平已被江苏省公安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齐二药 " 涉案的药品采购、保管、检验等有关人员也已被当地警方监控。

【理论分析】1. 生产和经营活动必须遵循经济规律。

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 齐二药 " 生产假药这一违背客观规律的做法 , 在严重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同时 , 也将使自身失去市场 ,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2.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 要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管。

" 齐二药 " 生产假药的做法 , 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 , 扰乱了社会秩序 , 理应受到相关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制裁。

3. 单一的市场调节存在缺陷和弱点 , 需要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

" 齐二药 " 生产假药是市场调节自发性的表现 , 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利用经济的、法律的 , 或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药品市场进行监管。

4. 企业经营者要树立良好的形象和信誉。

最新齐二药假药案典型案例

最新齐二药假药案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齐二药假药案的教训1.案件回放2006年4月19日,广州中山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传染科(以下简称中山三院)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中心的规定,开始改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二药)生产的中标药品——“亮菌甲素注射液”。

该药属于肝病用药。

在胆道感染治疗方面,能促进胆汁分泌,松弛胆管末端括约肌,降低十二指肠的紧张度,从而对胆道系统压力起着极好的调节作用,使胆汁顺利进入十二指肠。

促进郁积的胆汁排出至肠道。

对于各种类型的胆道疾病,它的总有效率达92.4%。

2006年4月22~30日。

中山三院传染科发现重症肝炎病人中先后出现多人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无尿,血肌酐等明显升高)。

医院紧急组织肝肾疾病专家会诊,怀疑可能是由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引起,在随后的日子里,共有11人由于使用了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引起死亡。

同年5月9日通过广东省药检所的反复检验和验证,初步查明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中含有了该药中不应该含有的二甘醇。

在此次事件中,齐二药共被查出由5个品种、7个规格,16个批次的假药流向了全国8个省份。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据此吊销了齐二药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撤销其获得的129个药品批准文号,收回其GMP认证证书,并对齐二药共处罚没款1920万元。

2.对“齐二药“假药案的查处2.1.联合调查组调查意见按照国务院的指示,2006年5月20日,由监察部牵头,公安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的调查工作组,会同黑龙江和江苏省政府,对齐二药制售假药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

经查,江苏省泰兴市不法商人王XX以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泰兴化工总厂的名义,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于2005年10月将工业原料二甘醇假冒药用辅料丙二醇,出售给齐二药。

齐二药采购员钮XX违规购入假冒丙二醇,化验室主任陈XX等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未将检测图谱与“药用标准丙二醇图谱”进行对比鉴别,并在发现检验样品“相对密度值”与标准严重不符的情况下,将其改为正常值。

药害事件案例分析之__齐二药事件

药害事件案例分析之__齐二药事件

“齐二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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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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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事件 案例陈述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向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和《听证告知书》,对该企业 进行了如下处罚:没收查封扣 押的假药;没收其违法所得238 万元,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1682万元,罚没款合计1920万 元;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 证》,撤销其129个药品批准文 号,收回GMP认证证书,至此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不 复存在。
2006年5月3日,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对该注 射液进行质量检验。结果显示,齐二药用二甘 醇取代丙二醇生产亮菌甲素注射液。
5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此 药为假药,并立即责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暂停该企业“亮菌甲素注射液”的生产, 封存齐二药的所有库存药品共计118万支。
“齐二药”事件 案例陈述
药害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对此事十分重视, 很快展开了行动,后续的发展和调查结果又如何呢?
“齐二药”事件 案例陈述
事件发生后,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在 全国范围内停止销售和使用齐 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 的所有药品,同时要求各地药 监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就地查 封、扣押。同时,派出调查组 分赴黑龙江、广东等地进行调 查,随后又赴江苏追踪调查生 产原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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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事件 案例分析
但凡这世界上假的 东西都会披上真的外衣, 狼要想吃羊,必定要先 披上羊皮。假丙二醇也 有件貌似合法的外衣: 伪造的三证——药品生 产许可证、药品注册证 和企业营业执照。
“齐二药”事件 案例分析

关注“齐齐哈尔假药案”

关注“齐齐哈尔假药案”

关注“齐齐哈尔假药案”近日发生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案件,造成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5月22日,据中山大学附属三院最新统计,被认定注射过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假药“亮菌甲素”共有64人,其中包括出现中毒反应的11人,当中有5人已死亡。

同时根据“亮菌甲素事件工作进驻小组”的跟踪调查和分析,余下的53人中也有13人已死亡,其中4个死亡病例很明显与注射假药“亮菌甲素”有关。

所以目前确定“亮菌甲素”假药已导致9人死亡。

目前正在中山大学附属三院救治的5名“亮菌甲素”假药受害患者中,两人病情持续恶化,情况危险。

事件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因注射该药造成的肾功能衰竭病人,确保患者生命安全,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近日,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1、要查封流入各地的假药,并公诸于众,保障群众生命安全;2、由监察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派出工作组会同黑龙江省政府对这起事件进行彻底调查,追究直接责任和监管责任;3、药品市场秩序混乱,必须下决心整顿。

事件回放4月22日、24日,广东某医院重症肝炎病人中先后出现2例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

4月29日、30日,出现多例相同症征病人,紧急组织肝肾疾病专家会诊,怀疑可能是患者新近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引起。

5月1日,医院停止使用该药。

5月2日,医院上报省卫生厅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5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来自广东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责成黑、粤、陕三省食药监局(该批产品的销售地)查封了该批产品。

责成黑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齐二药的生产并进行产品抽检。

要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

5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员前往广州中山三院,实地调查并向卫生部通报此事件。

齐二药假药案

齐二药假药案

Part3 行政法律责任
辅料销售者
根据《药事管理法》第73条,未取得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 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 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和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 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 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药监机构
根据《药品管理法》,应由上 级主管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责令 收回违法颁发的证书、撤销药 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齐二药 假药案
目 录
CONTENTS
Part 1
Part 2
Part 3
案件简介
分析
行政法律责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Part1
案件简介
2005年9月,齐二药违反相关规定,采购物 料时没有对供货方进行实地考察,也未要求 供货方提供原、辅料样品进行检验,购进一 批假冒“丙二醇”的“二甘醇”;发现药品 原料密度超标后,也没有进一步检测,直接 非法出具了合格的化验单。2006年3月28日, 该公司用假丙二醇辅料生产了大批规格为 10ml/5mg、批号为06030501的亮菌甲素注 射液并投入市场使用,导致了13人死亡的严 重后果。
Part2 分析
生产 原料购买
药品原料提供商没有按照规定,提供假 冒伪劣的原材料属于假药范围,违反了 《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当被告知 “药用丙二醇”相对密度超标, 授意检验师出具虚假的合格检 验报告书,致使该批假冒丙二 醇被投入生产,违反药品生产 质量管理规定
检验
检验员检验时,发现“药用丙二醇”相 对密度超标,被授意出具虚假的检验合 格报告书,导致工业用丙二醇和二甘醇 被投入了药品生产。违反了从事药学相 关工作的人员的学历等各方面工作的要 求。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之齐二药事件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之齐二药事件

齐二药事件‎事件简介:2006年‎4月底,广东中山三‎院传染病科‎先后发现多‎例急性肾功‎能衰竭,于是,院方立即组‎织多学科的‎专家会诊,结果发现,所有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都注射过同‎一种药物——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

这一信息报‎送到了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省药监局稽查分局立‎即对涉案的药品进行‎了控制,并且进行抽样送药检所检‎验。

省药检所的‎工作人员连‎夜对齐药二‎厂这一批次‎的样品进行‎检测分析。

省药检所所‎长谢志洁说‎,在厂家提供‎的处方配比‎里,有两种辅料‎是用量最大‎的,一个是丙二醇,一个是聚乙二醇四百。

丙二醇是注射剂里经常用的‎辅料,聚乙二醇四百则比较‎少用。

因此集中排‎查聚乙二醇四百的毒性‎。

可是,经过五天五夜排查,没有发现证‎明聚乙二醇四百有毒性‎的东西。

经过相关人‎员的努力下‎,终于找到了‎聚乙二醇四百可能降‎解的产物里‎有二甘醇,这个二甘醇是能带来肾毒性的。

聚乙二醇四百在降解‎过程中会产‎生微量的二甘醇,但是,二甘醇在注‎射液中的含‎量不应该高‎于聚乙二醇‎四百的含量‎,然而经检测‎,这批注射液‎二甘醇的含‎量却高于聚‎乙二醇四百‎,这一发现为‎最终找到原‎因打开了突‎破口。

“这个时候我‎们就怀疑它‎可能用二甘‎醇代替了丙二醇。

”通过进一步‎的红外光谱仪‎观测分析,广东药检所‎最终确定齐‎药二厂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里含有大量‎工业原料二‎甘醇,导致患者急性肾衰竭‎死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封杀齐二药生产的所有‎药品。

经药监部门‎调查确认,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里的‎工业“二甘醇”来自江苏省‎泰兴市失河镇一个‎叫王桂平的人。

目前王桂平已经被刑事拘留,他承认了销‎售假冒丙二‎醇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事实。

事件后果:医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此类不‎合格的亮菌‎甲素,使得患者出‎现不良反应‎,以至于失去‎生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不紧‎急封杀齐二‎药生产的所‎有药品。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之齐二药事件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之齐二药事件

齐二药事件事件简介:2006年4月底,广东中山三院传染病科先后发现多例急性肾功能衰竭,于是,院方立即组织多学科的专家会诊,结果发现,所有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都注射过同一种药物——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

这一信息报送到了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省药监局稽查分局立即对涉案的药品进行了控制,并且进行抽样送药检所检验。

省药检所的工作人员连夜对齐药二厂这一批次的样品进行检测分析。

省药检所所长谢志洁说,在厂家提供的处方配比里,有两种辅料是用量最大的,一个是丙二醇,一个是聚乙二醇四百。

丙二醇是注射剂里经常用的辅料,聚乙二醇四百则比较少用。

因此集中排查聚乙二醇四百的毒性。

可是,经过五天五夜排查,没有发现证明聚乙二醇四百有毒性的东西。

经过相关人员的努力下,终于找到了聚乙二醇四百可能降解的产物里有二甘醇,这个二甘醇是能带来肾毒性的。

聚乙二醇四百在降解过程中会产生微量的二甘醇,但是,二甘醇在注射液中的含量不应该高于聚乙二醇四百的含量,然而经检测,这批注射液二甘醇的含量却高于聚乙二醇四百,这一发现为最终找到原因打开了突破口。

“这个时候我们就怀疑它可能用二甘醇代替了丙二醇。

”通过进一步的红外光谱仪观测分析,广东药检所最终确定齐药二厂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里含有大量工业原料二甘醇,导致患者急性肾衰竭死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封杀齐二药生产的所有药品。

经药监部门调查确认,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里的工业“二甘醇”来自江苏省泰兴市失河镇一个叫王桂平的人。

目前王桂平已经被刑事拘留,他承认了销售假冒丙二醇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事实。

事件后果:医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此类不合格的亮菌甲素,使得患者出现不良反应,以至于失去生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不紧急封杀齐二药生产的所有药品。

此事件造成9人死亡,给社会家庭带来沉痛打击,更是一场严重的用药事故。

事件分析:药品原料提供商王桂平:没有按照规定,提供假冒伪劣的原材料属于假药范围,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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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伦理之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案姓名:学号:论企业伦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案企业伦理是企业在处理企业与员工,顾客,社会及其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人的同时,还要承担对自己员工,对社会,对环境的责任。

包括遵守商业道德,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

一个企业平时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可以看出这个企业的伦理道德。

然而在当今社会中,不遵循企业伦理的行为并不少见。

2006年5月的一起假药事件在全国范围内激起了千层大波,这便是有名的“齐二假药案”事件。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流入市场,导致多名患者肾功能衰竭,甚至严重致多人死亡。

具有强毒性的二甘醇竟然毫无阻碍的变身成为药物进入了市场,造成严重的医疗事故。

这既是企业伦理的问题,却又不仅仅是企业的问题,更是国家的问题,人民大众的问题,需要大家齐心协力共同解决。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6年4月到5月,多起因注射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亮菌甲素注射液”而造成的患者肝功能衰竭事故相继发生,也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药物恐慌。

据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传染病科主任高志良介绍,2006年4月29日和30日两天,传染病科的连续发生了群体重症肝炎病人突然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的情况,引起医生的警觉。

通过排查,传染病科另一病区也有两名病人出现类似情况,医生当天马上把病人所用过的药列出来,发现只有一种是病人唯一共有的,就是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

经检验,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含有不明成分的杂质,为假药。

14日下午,记者来到传染病区看到,正在救治的6名重症病人,其中有3名已上呼吸机紧张抢救,病情较重。

齐二药造假事件被公布后,齐齐哈尔警方先后对该公司14名涉案相关人员实施了控制措施。

5月15日,当地警方将假药案件卷宗移交给广州市公安局,5月16日,广州警方对包括企业法人代表、副厂长在内的多名涉案人员予以刑事拘留。

之后,包括采购员、总经理、技术副厂长、供应副厂长和检验室主任在内的5名责任人也一同被带到广州接受深入调查。

那么假冒的“亮菌甲素”究竟是什么呢?究竟是从哪里来?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二药)旗下的120多种注射液都已经通过了国家检验,都赫然标着“国药准字”的大印,按照国家规定,生产“亮菌甲素”的药物国家规定为要用丙二醇,而流入市面的“亮菌甲素注射液”的成分却是二甘醇。

在此案例中有一人是重要人物,此人便是向齐二药发售有毒原料的王桂平。

从记者获得的一叠交易发票与银行汇票显示,王桂平与齐二药之间共发生两笔交易,第一批为工业丙二醇,第二批则为低廉的二甘醇。

丙二醇是一种药用溶剂,无色黏稠,易燃低毒。

工业丙二醇与医药级的差别在于,后者比前者纯度更高。

以今年5月进口产品计,两者每吨价差达4000元左右。

二甘醇与丙二醇物理性质相似,区别在于,二甘醇为工业用溶剂,有很强的毒性。

发票和汇票均显示,王桂平两次出售的产品价格均为14500元/吨。

若以此为准,按二甘醇市价每吨7000元左右计,仅售往齐二药一吨二甘醇,王桂平则获利数千元。

来自当地药监部门的检验显示,齐二药有5种产品均使用了这两批二甘醇。

事后证实,齐二药未按国家规定,对药品从原料加工到成品的每个环节都实行检验,而且化验室11名职工无一人会进行图谱分析。

导致齐二药企业责任伦理缺失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我认为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一、内因事件的发生,最受争议的当属此事件的主角,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

先不管原料进入之前与药品流出之后的其他相关环节,此案中的罪魁祸首“亮菌甲素注射液”终究是在齐二药的生产线上流动了一圈才进入市场的。

从最初的原料采购,到最终的产成品售出,需要进行多个环节产品检验。

在这么多的检验工序中,有毒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依然能够流入市场,对于生产厂家齐二药来说,实在难辞其咎。

首先,从采购方面来说,按理说采购人员对于采购的检验过程应该再熟悉不过,但是,二甘醇替代了丙二醇,这么明显的错误,没有发现,要么是疏忽大意,是失职,要么,就是收受了卖方的好处,有意而为之。

其次,从产品加工个环节来说,齐二药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各环节实行检验,甚至,化学实验室了十一名员工竟然无一人会图谱分析。

然后,从产品出厂来说,产品质检人员在产品出厂时,也没有将有毒的药品检验出来,放任其流入市场,亦是一大失职,大大的失职。

最后,齐二药管理层的责任更是不可宽恕。

从原料采购开始,便已是抱着不负责任的态度,虽说齐二药初衷并不是想购买有毒的二甘醇,但其本意却是想用工业用丙二醇代替药用丙二醇。

再者,以上三点所述员工失职,亦是管理层管理不周造成,是管理层的失职。

而实验室无人会图谱分析,很明显这在药品检验过程必然会出现严重差错的重要环节,竟然忽视且放之任之,从此处看,其本身就没有对药品负责,对患者负责,是严重忽视企业伦理的行为。

那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情况?一是企业为利益所趋,被金钱蒙蔽了双眼。

企业为了省下每吨好几千块钱的原料费用,意图购买工业用丙二醇。

之后,丙二醇被替换后,明知被替换,却默不作声。

这样的现象在当今社会已经屡见不鲜了。

企业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纵容自己忽视企业伦理道德,忽视国家的发条法令,忽视人民的健康,在该有的环节漠然处置,对不该为的行为铤而走险。

二是企业及其管理者职业道德存在缺失。

齐二药属制药公司,药物不同与一般的商品,其好其坏关乎人命,若不是其管理者存在道德缺失,怎么会让有毒的原料进厂,又让这样有毒的药品流入市场。

若是管理者尚有一丝良知,前后环节可能出现管理不周,但是这个进厂到生产再到出厂,这么诸多检验环节,本就应该严格控制,认真对待。

再者,在任用人才的时候,一些关键技术不能忽视,这样也就不会出现一整个化学实验室没有一个人会进行图谱分析。

三是企业没能深刻的认识到企业伦理的重要性。

在现在这个社会,人们生活水平提高,有更多的闲情和时间去关心一些其他的事情,同时,各种多媒体的日渐完善也为人们获取信息提供了便捷的途径。

企业若单纯只为盈利,不去考虑企业的社会形象,社会影响,这样的企业必然走不长远,即使是百年企业也不例外,更何况是只有三十几年的齐二药。

企业伦理,已经不仅仅是一个遵守道德层面上的问题了,说得更通俗点,重视企业伦理,遵守伦理道德,实则是可以为企业获得更高的赞誉,最终赢得更大的利益。

二、外因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这个大环境,在社会中,总会有形形色色或多或少的因素在影响着企业的行为和决策。

齐二假药案事件的发生,综合来说,受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国家监管不严。

齐二药旗下的120多种注射液都已经通过了国家检验,都赫然标着“国药准字”的大印,其中也包括了此次事故的“亮菌甲素注射液”。

同时,齐二药是通过国家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大型正规企业。

就是因为这两条国家认证,齐二药名下的药品才成了百姓可以放心购买的药物。

但是,正是这样的一个企业,竟出了这么大的事故。

这跟国家药物监管有关。

国家应该严格监管企业的生产,更应该慎重发放国家认证级的标签,而对于已经发放的企业和产品,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确定这个国家认证标签的质量。

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企业有心违背企业伦理,在国家的强权下,许多损人利己的事情可以尽量减少的最低。

二是社会总体风气不正。

中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的经济落后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太远,国家为了鼓励发展,对很多生产环节放宽了要求;再者,由于国家的整体法律结构,经济结构不甚完善,对一些缺乏道德,甚至擦过法律线边球的行为,管理不到位是在所难免的。

在这样的环境下,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有意无意的开始进行一些不顾企业伦理的事情。

由于国家管理不到位,这种不良习气逐渐形成,即使是到了今天这个GDP在世界名列前茅的时期也难以改正。

不良风气的改正是需要时间的,但是很明显现在还不到那个时候。

虽然现在的这种不良风气较之从前已有了很大改善,但是还有一些企业见缝插针,在一些众人看不到的地方搞些小动作。

三是人人都存着明哲保身的原则去行事。

在齐二假药案整个事件过程中,除了王桂平和齐二药的员工外,还有一些其他的企业部门会与此案有所关联。

在事件整个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可疑点,但是这些第三方均持着明哲保身的姿态对待这件事情。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发生像齐二假药案这样的事件实在不足为奇。

但是,单单一个“齐二药”,仅仅一个“亮菌甲素注射液”,其实并不可怕,这些都是“全国查封行动”就能解决的;问题是,全国各行各业这么多,国家监管范围力度始终有限,又有诸多的外因影响着,谁能保证只有一个“齐二药”,只有一个“亮菌甲素注射液”呢?为此,我们需要深思,我们还可以做些什么,去阻止悲剧的再次发生。

齐二假药案虽然已经过去了六年,但是其带来的影响确是巨大的。

它所带来的影响首先直接表现在给这起事故中遭遇了病痛甚至为此丧失生命的患者带来了血的代价,给患者及患者家属带来了终身难忘惨痛记忆;其次表现在齐二药这家有着38年历史的老店垮台,企业本身遭遇名誉上经济上的巨大损失,更为严重的是也给那些有着长远时间历史的老牌企业带来了信誉危机,但从正面看的话,兴许也可以成为其他企业的警示牌;最后,给“国药准字”也带来了信任危机,国家的信用也找到了质疑,“齐二药事件”通过其固有扩大效应传达给公众的,实际上是对整个“国药准字”体系的信任危机。

曾经不是问题的“国药准字可不可信”,开始成为问题。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伦理实体的社会责任被一再的忽视,企业一味地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不仅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同时也给企业自身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可见,无论是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还是企业的成长壮大都需要企业伦理的支撑。

而为了避免这样事件的再次发生,也为了消除这次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我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解决:首先,从国家角度来看:1、国家完善药品的监管体系,对药品进行更为严格的检验检查,尤其是对通过了“国药准字”药物更要严格把关。

2、国家完善企业的管理体系,企业内部管理存在的种种问题,国家应该负起责任对企业的管理进行管理。

3、国家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对于违法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做出更加严明的规定,并且更加有效有力的严格执行。

其次,从企业角度来看:1、企业管理人员首先要做到有社会责任感,遵守职业道德,严于律己,坚决不做损人不利己的事情。

在自己做到的前提下,要求职工也能做到。

为此,企业可以建立更加明确有力的企业文化,从精神层面上改变企业全体员工的社会责任感。

2、企业要进行更加科学有效的管理。

对于产品从进厂到出厂,道道工序都要做严格的规定,确保在每一个环节都不要出错,尤其是对于向药品食品这样直接关系到人们身心健康的产品生产。

3、企业的设备和技术要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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