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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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1963]法文字第7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3.04.24

【实施日期】1963.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1963]法文字第7号 1963年4月24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自从我院和国家档案局在1960年7月23日联合发出《关于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以来,大多数地方的人民法院都在当地档案管理机关的指导下,逐步地改善了自己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了必要的制度,较为妥善地保管了所有的司法档案。不少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也加强了领导,抓紧检查督促,交流了经验,改进了档案管理工作。

但是,也还有一部分人民法院对档案工作不够重视,手续制度混乱,人员调动频繁,管理的情况很不好。有的法院的部分案卷没有及时归档,已经归档的,有的材料也不齐

全;有一部分档案被虫蛀鼠咬损坏霉烂;有的法院甚至发生丢失大批案卷的严重情况。如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对全区各基层人民法院自建院以来所保管的司法档案进行了检查清理,发现都有丢失档案的情况,有的几十件,有的几百件,锦西县法院就丢失了700件。全区共丢失刑、民事档案2122件,已找回369件,尚缺1753件,占归档总数的1.9%。这种情况在其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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