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2015年4月

目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日益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仍显欠缺。在

货币政策暂时偃旗息鼓时,4月9日,国家发改委连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

债券发行指导》等四个专项债券的发行指引,鼓励企业直接融资,这也是一些

经济学家所呼吁的降低融资成本的主要方向。

四个专项债券涉及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停车场和城市地下综

合管廊建设,均属于重点投资和消费领域。指引明确的优惠包括,将这四个领

域的专项债券列为加快并简化审核类债券,同时放松相关发债标准。并明确城

投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建设专项债券不受发债指标限制。放宽企业融资条件将促进相关行业的活跃度,从目前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偏高的角度看,加大以债券为代表的直接融资的支持

力度也是金融改革的方向之一。

国家发改委的发行指引称,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上述四种专项债,

均比照发改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同时放宽

相关发债标准。四个指引均明确,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

请上述领域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去年9月发布的

《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的

部分准入条件。

具体内容包括,不受发债指标限制,同时放宽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

负债率要求。《意见》规定,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

格控制。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而此次发布的四个领域若要发行专项债券,均不受《意见》中上述规定的

限制。

此外,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停车场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

行指引还明确,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

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

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

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

实施全程管理。

发改委明确表示,加大债券融资方式对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工程、

健康与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和水利、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

保障工程等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以及信息消费、绿色消费、住房消费、旅

游休闲消费、教育文体消费和养老健康消费等六大领域消费工程的支持力度,

拉动重点领域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

附件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市政公用管线,满足管线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的市政公用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为加快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保障城市安全运行,进一步扩大基础设施投资,发挥稳增长的积极作用,加大债券融资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力度,制定本指引。

一、鼓励各类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二、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一)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二)募集资金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三)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

(四)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五)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六)对于与新区、开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相配套的

综合管廊项目,若项目建设期限超过5年,可将专项债券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从现行的1年延长至2年。企业可在该期限内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自主择机发行。

三、发债企业可根据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和资金回流特点,灵活设计专项债券的期限、还本付息时间安排以及发行安排。

四、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积极制定投资分担、使用付费、

明晰产权等配套政策,为企业发行专项债券投资地下综合管廊

项目创造收益稳定的政策环境。鼓励地方政府综合运用预算内

资金支持、专项政府债券、城建配套资金等方式,制定多层次

风险缓释政策,统筹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的政策

扶持力度。

五、鼓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

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

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

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和项目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六、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鼓励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发行

可续期债券,根据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和付款安排特点设置续

期和利息偿付安排。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地下综合管

廊建设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附件

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

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但总体上看,

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

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

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号)精神,加大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对养老产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制定本指引。

一、支持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

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项目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用于建设

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提供养老服务。发债企业可使用债券资金

改造其他社会机构的养老设施,或收购政府拥有的学校、医院、疗养机构等闲置公用设施并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二、对于专项用于养老产业项目的发债申请,在相关手续

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三、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养

老产业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

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一)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

限制。

(二)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具体投资规模可由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出具专项意见核定。

(三)募集资金占养老产业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四)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

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

(五)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六)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四、优化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一是根据养老产业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特点,支持发债企业发行10年期及以上的长期限企业债券或可续期债券。二是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五、支持发债企业按照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以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债券设定抵押。

六、发债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计入发债企业资产;对于政府通过PPP、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在计算相关发债指标时,可计入发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七、支持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养老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八、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养老产业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附件

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为缓解我国城市普遍存在的因停车需求爆发式增长而导致

的停车难问题,加大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对城市停车场建设及运

营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制定本指引。

一、鼓励企业发行债券专项用于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

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

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二、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一)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二)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以下简称“主体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城市停车场项目,具体投资规模可由主体项目审批部门根据主体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内容出具专项意见核定。

(三)募集资金占城市停车场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四)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

(五)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六)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三、发债募集资金用于按照“政府出地、市场出资”公私合作模式(PPP)建设的城市停车场项目的,应提供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特许

经营方案、资金补助协议,同时应明确项目所用土地的权属和性质。

四、鼓励地方政府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地方价格部门应及时制定和完善停车场收费价格政策,保护城市停车场的合理盈利空间。

五、优化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品种方案设计。一是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二是积极探索停车设施产权、专项经营权、预期收益质押担保等形式。三是鼓励发债用于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收购已建成的停车场统一经营管理。

六、鼓励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七、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停车场建设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附件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

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为

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国发〔2010〕32号)精神,落实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和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加大企业债券对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

兴产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制定本指引。

一、鼓励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融资,重点支持《“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中明确的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重要资源循环利用工程、宽带中国工程、高性能集成电路工程、新型平板显示工程、物联网和云计算工程、信息惠民工程、蛋白类等生物药物和疫苗工程、高性能医学诊疗设备工程、生物育种工程、生物基材料工程、航空装备工程、空间基础设施工程、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及关键部件工程、海洋工程装备工程、智能制造装备工程、新能源集成应用工程、关键材料升级换代工程以及新能源汽车工程等二十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项目。

二、对于专项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发债申请,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三、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四、优化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一是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二是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三是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担保方式。四是允许发债募集资金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兼并重组、购买知识产权等。

五、鼓励地方政府加强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结合,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以及财政贴息等风险补偿优惠政策,统筹加大对企业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的政策扶持力度。

六、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将《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原则上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5%;主体评级达到AAA的企业,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80%。

七、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专项资金审计实施方案

专项资金审计实施方案 编制日期:编号:日2006年2月5

成 员 局领导审批意见法制科复核意见业务科审核意见审核人:复核人:审批人:审核日期:复核日期:审批日期: 一、编制依据 《审计法》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1 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2006年审计项目计划。 二、基本情况 某局是市政府负责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工作部门,也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现有编制人。实有行政在职人员人,事业人员人。内部机构设有办公室(财务科)、法规教育科、危险化学品 安全科、综合安全科、安全协调科、应急救援办、矿山安全科。下属单位:内江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独立核算)、矿山救护中队(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2005年总收入元,其中财政拨入预算经费元,预算外资金收入元,其他收入元;支出元,上年结余元,本年 结余元(其中:专项结余元) 2005 年底资产总额元,其中:现金元,银行存款元,暂付

款元,固定资产元,财政资金额度元; 2005年底负债总额元(暂存款); 2005年净资产总额元。 行政性收费项目,行政性收费项目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主要有两项收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核费 特种作业人员(IC)卡复审费。从报表上反映出2005年行政性收费元已经缴入国库。 某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人:收入总额元,其中:财政拨2 款元,其他收入元。本年支出元。 2005 年底资产总额元,其中:现金元,银行存款元,对外投资元,固定资产元,其他元; 2005年底负债总额元(其中:应付款元、其他元); 2005年净资产总额580166 元。 三、审计目标 通过对某局机关及监察支队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应达到以下三个审计目标。 (一)全面检查内控制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等情况,并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二)依法查处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出加强财务管理的审计建议。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地方债务 【发文字号】财库[2015]8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5.04.02 【实施日期】2015.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5年4月2日

附件: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四条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第五条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

绿色债券原则2018绿色债券发行自愿性流程指引2018年6月

*为避免歧义,在 ICMA 网站上公布的英文版绿色债券原则为本文件的官方版本。本译 文仅供一般参考。 绿色债券原则2018 绿色债券发行自愿性流程指引 2018年6月 引言 绿色债券市场的宗旨是促进债券市场为环境可持续发展项目融资发挥更重要作用。《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 Principles 或 GBP,以下简称《原则》)通过发布对信息透明度、披露及报告的指引,提升绿色债券市场的诚信度。《原则》旨在为各类市场参与者服务,推动必要信息的分享,以便向环保项目增加资本配置。此外,《原则》关注募集资金的用途,通过对具体项目的支持协助发行人向更加环保的可持续性商业模式进行转变。 符合《原则》的绿色债券发行为投资者提供了透明的、具有可靠绿色资质的投资机会。通过鼓励发行人主动报告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原则》显著提高了市场透明度,利于有效追踪项目资金流向,同时也加深对项目预期效益的认识。 在充分吸收各方观点并在对环境问题及其后果的认知持续加深的基础上,《原则》参考关于环境效益项目的补充定义、标准和分类方法,为合格的绿色项目提供了初步的项目分类。《原则》鼓励各类市场参与者在此基础上稳健开展相关实践,在必要时广泛参考相关补充性准则。 《原则》是在执行委员会协调下,绿色债券原则成员和观察员单位、社会债券原则成员和观察员单位等其他相关机构协商合作的成果。 《原则》预计每年更新一次,反映全球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与增长。 绿色债券原则 2018版

此次修订得益于 2017年秋季对 GBP 成员和观察员单位的意见征询以及执行委员会协调下的各个工作组的贡献,及GBP秘书处的支持。 2018年修订保留了四大核心要素组成的框架(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流 程、募集资金管理和报告)。 2018年修订保留了四大核心要素组成的框架(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流程、募集资金管理和报告),继续推荐采用外部审核机制。《原则》重申了“绿色债券、社会责任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外部审核指引”对于外部审核的指引,并在征求外部审核机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更新。与此前强调的四大领域不同,最新界定涵盖五种与环境保护高度相关的项目种类(气候变化缓释、气候变化适应、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污染防治)。《原则》指出国际和区域性组织会对绿色债券发行人给出明确的项目目录。此外,修改内容强调了绿色重大进展报告的实时性。 绿色债券定义 绿色债券是将募集资金专用于为新增及/或现有合格绿色项目提供部分/全额融资或再融资的各类型债券工具(详请参阅第 1 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绿色项目需具备《原则》的四大核心要素。市场上现存的不同类型绿色债券在附件一列示。 某些绿色项目可能同时具有社会效益,该类债券是否分类为“绿色债券”应由债券发行人根据募投项目的主要目标决定。(募投项目同时包含绿色项目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债券称为可持续发展债券,详情请另行参阅《可持续发展债券指引》。) 值得关注的是,只有严格遵循《原则》的四大核心要素的债券属于绿色债券。 绿色债券原则 《原则》是一套自愿性的流程指引,通过明确绿色债券的发行方法提高信息透明度与披露水平,提升绿色债券市场发展中的互信程度。《原则》可供市场广泛使用,为发行人发行可信的绿色债券所涉及的关键要素提供指引;促进必要信息的披露,协助投资者评估绿色债券投资对环境产生的积极影响;建立标准披露规范,帮助承销商促成交易。

专项债详解

专项债 一、概念 (一)什么是专项债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担保,而对于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保证。 (二)专项债分类 地方专项债又可分为普通专项债和项目收益专项债。普通专项债券用途包括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项目、公益性事业发展项目、脱贫攻坚等,仅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直接对应项目资产和收益,实现项目收益融资自求平衡。项目收益专项债由于偿还来源来自项目收益,除土地储备专项债外,其他项目收益专项债的发行利率普遍高于普通地方专项债。 项目收益专项债较之普通专项债更为封闭、独立,项目收益专项债所对应的项目,必须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收入,且能够完全覆盖还本付息的规模。普通专项债的发行没那么严格。如需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其所对应的项目需要充分披露分年度融资计划、风险评估等,更加严格、细致、透明。 项目收益专项债也需严格遵守限额管理规定,但2017年的89号文与2018年的34号文均鼓励使用上一年度未使用限额组织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因此地方政府若欲积极利用去年未使用的限额,选择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的可能性更大。同时,89号文为项目收益专项债提供了多一层保障,提升投资者积极性:还未实现收入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可在限额内发行新的专项债周转偿还本金,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二、历史沿革 2014年

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案例分析

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案例分析

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案例分析 一、虚报项目骗取财政资金 项目申请单位获取财政专项资金要符合相关的规定且要履行法定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各单位必须要以真实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其他相关情况作为申领财政资金的依据。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采用虚构事实或歪曲事实的手段,非法谋取不应当得到的财政资金。 案例: 定性依据: 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或其他财政制度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财政资金,未经法定程序报请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以切实保证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保证相关事业正常发展。同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预算支出科目之间会发生有的资金结余,有的资金不足的情况,为了保证完成各项事业计划,在必要时可以在各科目之间进行必要的调剂,但这种调剂要按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得到批准方可实施,未报告或报告未批准的,不得实施。 (一)截留应拨财政资金,挪作他用。在财政支出管理过程中,截留财政资金只是一种具体的手法,最终的目的还是通过某种手法,达到挪用财政资金的目的,所以,截留的本质还是挪用。从现行财政体制来看,国家机关对于其下属单位或具体用款项目单位,具有财政资金再分配职能。国家机关履行这项职能,必须严格根据预算安排和拨款计划下拨资金,保证相关事业正常运行,国家机关不能以虚列支出等手段,将应下拨下级单位或具体用款项目单位的财政资金截留在本级,挪作他用。 审计发现,部分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擅自截留中央项目资金,用于其他支出款项;无依据按一定比例提取消名管理费。 (二)挪用财政专项经费,支付基建工程款。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由于违规进行基建项目,开工资金不到位,基建资金来源又没有保障,就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基建工程款,以此来支撑基建项目的进行。 (三)挪用财政专项经费,弥补人员经费或用于其他活动。项目单位未按专项经费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而是将资金另行分配使用,将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用于弥补本单位事业费或其他经费不足,主要包括:购车修车、支付房租、住宅供暖、物业费;支付所属单位人员工资、医药费、补贴,购置资产。 (四)挪用财政资金,将财政资金用于对外借款。项目单位与其

国外企业绿色债券发展

一、绿色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绿色债券的概念 绿色债券(green bonds),泛指融资资金投资于气候或环境保护项目和计划的债券产品(ICMA,2014),直接或间接为绿色项目融资是绿色债券区别于传统债券的最突出特征。狭义的绿色债券仅指那些经由独立的中介机构(second party)对投资项目或所涉及资产的绿色特性进行评估,并通过第三方如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Climate Bond Standard Board)获得绿色债券资质认证的债券,以下简称绿标债券(green labeled bonds)。这类债券具有更高的市场透明度和认知度,目前市场规模约为659 亿美元。 作为绿色金融中的代表,绿色债券与其他绿色金融产品相比更容易理解和实施。根据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制定的《绿色债券原则2014》(Green Bond Principles 2014),绿色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专门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现有或新建绿色项目的债券工具,绿色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可再生能源、节能、垃圾处理、节约用地、生态保护、绿色交通、节水和净水等七大类。世界银行将绿色债券定义为,向固定收益类投资者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缓释气候变化或帮助受此影响的人们适应变化的项目。各方在定义绿色债券时各有侧重,但不管是强调可再生能源还是气候变化影响,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项目是绿色债券的基本属性。

根据资金用途和追索权的不同,绿色债券可细分为绿色用途债券、绿色收入债券、绿色项目债券和绿色证券化债券。从发行情况看,绿色用途债券在市场中占比相对较高。欧洲投资银行、世界银行等开发性金融机构发行的绿色债券基本都属于绿色用途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绿色标示项目但不指定具体项目。 (二)绿色债券的特征 为了增强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促进绿色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自愿性指导方针,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ssociation,ICMA)联合130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出台了《Green Bond Principles, GBP》(绿色债券原则),其中指出,绿色债券是绿色基础设施融资的主要工具,是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或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等绿色项目融资或再融资的债券工具(见下表)。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第四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县级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工作汇报(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梗阻”难题及对策建议)

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工作汇报 (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梗阻”难题及对策建议) 近年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增长明显,在地方政府投融资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和优势不断显现,逐步成为地方政府投融资的主渠道。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今年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2.15万亿元,比去年增加8000亿元。政策释放力度进一步加大,将更好地为地方政府防范化解风险创设良好条件,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强劲的资金支持。李克强总理9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要求,要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带动有效投资支持补短板扩内需,有效发挥专项债券资金在稳增长、促改革、补短板、防风险中的积极作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大规模发行专项债券投资公益类项目建设,已成为当前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保增长、保就业的重大宏观调控措施。但随着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完善,金融机构棚改贷款收紧,财政资金筹集压力巨大。而当前政府债券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民生项目建设中发挥的作用明显提高,逐步成为地方政府融资发展的主要渠道。 一、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情况 2018-2019年两年间,在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市

成功发行政府专项债券421.3亿元,极大降低了政府融资成本、解决了棚改建设资金缺口的实际难题。以前,地方债券主要投向医疗、教育等公益性项目,但随着城市更新工作的推进,资金需求极度加大,我市随即调整工作方向,把债券的支持重点转向城市棚改工作,积极向上级申请专项债券,支持项目发展。2018年新增地方债券额度36.7亿元,5年期棚改专项债券20.69亿元,用于某安置区及花锦嘉园、龙华山、幸福家园、山锦华城二期项目建设;5年期专项债券12.38亿元,用于某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2019年,新增地方债券39.88亿元,用于环湖城、旧火车站搬迁改造安置区项目一期、二期项目建设。 根据现行的土地出让金管理政策法规要求,土地熟化主体实现土地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全部由市级统一收取,再通过专款的方式按照固定比例拨付各熟化主体。涉及棚改旧改项目的,该市为推进城市更新,按照先返60%成本,剔除扣除项后再返20%收益的优惠方式将土地成本、收益进行返还,在收到上级拨付的土地出让金后,根据科目将成本预拨熟化项目实施主体,同时启动项目审计,确保主体资金需求和财政资金安全。 二、目前专项债券发行使用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现行专项债券在发行、使用工作中面临着不少问题,有上层制度建设方面的,也有基层实际工作中遇到的。 一是项目储备基础薄弱,存在资金闲置现象。按照国务院63次常务会议确定的加快地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措施,

扶贫资金专项审计的方法及经验分享(精准扶贫)

扶贫资金得专项审计得方法及经验分享(精准扶贫) 一、确定工作目标 对扶贫领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审计扶贫领域得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吃拿卡要等问题,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体制机制性问题得审计力度。 二、确定审计目标 (一)摸清扶贫领域专项资金得底数及构成与资金得分配使用情况。 (二)重点审计扶贫领域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中存在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挥霍浪费、吃拿卡要及侵占贪污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得违法违纪问题。 (三)对部门与单位在扶贫领域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中存在得问题进行审计。 (四)对扶贫领域专项资金安排得工程项目,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三、专注审计内容与重点 以资金流向为主线,以项目为载体,以政策落实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重点审计扶贫专项资金得补助对象、补助项目、申请程序、资金拨付、管理就是否符合政策要求,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就是否合规,建设内容就是否真实,就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吃拿卡要及侵占贪污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得违法违纪行为。 (一)审计建档立卡贫困户得“精准识别”情况。 对贫困户得“精准识别”重点需要审计核实“不该纳入得纳入与该纳入得未纳 入”得情况,即:进入建档立卡户中得贫困人口就是否符合国家贫困人口标准,就是否存在贫困人口应纳入而未纳入得情况。 1、审计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得建档立卡贫困户就是否真实。通过对公安、交警、房管、工商等部门得数据筛选比对,瞧有无将非农村户籍人员、财政供养人员、农村运输大户、家庭成员中有注册公司或经营商铺、在县区购买商品房、购买消费性小轿车等纳入贫困户。对经审计核实得非贫困人口享受了建挡立卡贫困人口优惠政策,如享受优惠利率贷款或贴息、享受雨露计划扶持等要予以追回财政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审计就是否存在贫困人口应纳入而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审计就是否存在应纳入贫困人口得农村低保人员、五保户(尤其就是农村低保对象中得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特困人口或因病因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得人口)未纳入建档立卡户得情况。 (二)审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脱贫”情况。

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方法

2016/12/15 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方法

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方法 一、概述 在信用评级过程中,联合资信将环境风险纳入各行业(不限于绿色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评级考量因素,更准确地评估环境风险对于行业风险的影响;针对经第三方认证或已被监管机构认可的绿色债券1(即“标绿债券”),联合资信将加强其绿色属性的信息披露,同时评估由绿色属性带来的对于标绿债券信用风险的影响,以进一步提升信息透明度和评级准确性,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信息参考。 二、评级方法 (一)将环境风险作为行业评级的考量因素之一 为了更好地评估环境风险对于各个行业风险的影响,联合资信将环境风险作为行业评级(不限于绿色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行业周期性与竞争力”的评价要素之一。目前,由于环境外部性的量化在国际上仍存在较大的技术壁垒,因此联合资信主要参考我国环保部和各行业污染物排放的相关资料将环境风险评价结果分为“很高、高、一般、低、很低”五个等级。未来随着我国环保处罚和激励政策、外部量化技术的逐步完善,该项评价可能会进行相应调整。 (二)加强对标绿债券的绿色属性信息披露 为了降低信息不对称性,更好地揭示标绿债券的“绿色属性”,联合资信会在评级报告中增加对于标绿债券“绿色属性”的信息披露。联合资信主要根据绿色债券相关规定和标准、评级机构掌握的资料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 1目前,由于环境外部性量化存在较大的技术障碍以及非标绿债券对于绿色属性或环境风险的信息透明度较低,联合资信现阶段仅承诺对于标绿债券“绿色属性”进行信息披露,以及评估其绿色属性对其信用风险产生的影响。

果,对标绿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评估与筛选、信息披露和报告等方面进行披露和简要评价,但该评价不作为对其绿色属性或绿色程度的鉴定/评估结果。资料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文件、监管文件、发行人相关报告以及说明材料(如有)和其他公开可用信息。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联合资信主要考察其专项账户和台账的开立以及对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到账、拨付及资金收回等方面的管理情况,以评估其是否能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 项目评估与筛选 联合资信主要考察绿色项目评估和筛选方面的政策,以及拟投资绿色项目的合规性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政府部门核准与批复文件,以评估其所投绿色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信息披露和报告 联合资信主要考察绿色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是否定期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简介,以评估其信息披露是否符合绿色债券的相关规定。 (三)分析绿色属性带来的对于绿色债券信用风险的影响 联合资信会对绿色属性带来的对于标绿债券信用风险的影响进行评估,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绿色债券标准 目前,我国国内的绿色债券标准有两个,分别是人民银行发布的由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和发改委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其中发改委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范围更为宽泛。近期监管层表态将要统一绿色债券标准,绿色债券标准的变化可能会使债券所投项目的绿色属性及相关激励、优惠政策发生变化,联合资信会评估因绿色债券标准的变化对政府补贴等一系列针对绿色属性的优惠政策产生的影响。 针对绿色债券的政府补贴、税收等优惠政策 这既包括直接向该债券提供的补贴(如贴息等)和税收减免,也包括对消费者发放的补贴和税收减免,具体包括获得补贴或税收优惠的可能性、补贴或

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2015年4月

目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日益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仍显欠缺。在 货币政策暂时偃旗息鼓时,4月9日,国家发改委连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 债券发行指导》等四个专项债券的发行指引,鼓励企业直接融资,这也是一些 经济学家所呼吁的降低融资成本的主要方向。 四个专项债券涉及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停车场和城市地下综 合管廊建设,均属于重点投资和消费领域。指引明确的优惠包括,将这四个领 域的专项债券列为加快并简化审核类债券,同时放松相关发债标准。并明确城 投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建设专项债券不受发债指标限制。放宽企业融资条件将促进相关行业的活跃度,从目前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偏高的角度看,加大以债券为代表的直接融资的支持 力度也是金融改革的方向之一。 国家发改委的发行指引称,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上述四种专项债, 均比照发改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同时放宽 相关发债标准。四个指引均明确,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 请上述领域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去年9月发布的 《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的 部分准入条件。 具体内容包括,不受发债指标限制,同时放宽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 负债率要求。《意见》规定,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 格控制。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而此次发布的四个领域若要发行专项债券,均不受《意见》中上述规定的 限制。 此外,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停车场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 行指引还明确,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 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 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 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 实施全程管理。 发改委明确表示,加大债券融资方式对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工程、 健康与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和水利、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 保障工程等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以及信息消费、绿色消费、住房消费、旅 游休闲消费、教育文体消费和养老健康消费等六大领域消费工程的支持力度, 拉动重点领域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

关于中心城区棚改专项债券发行申报银行服务机构公开比选方案

关于中心城区棚改专项债券发行申报银行服务机构公开比选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中心城区2020年计划改造棚户区7558户,棚户区改造以实物安置为主,拟在10宗地块建设安置房6901套。项目拟发行棚改专项债券19.58亿元,具体金额以省政府批复额度为准。 二、参选资格条件 1、参选人须为在马鞍山市域内设立服务机构的商业银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参选人所合作的中介机构须有安徽省内政府棚改专项债券申报服务经验。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比选内容 1、中心城区棚改专项债发行有关的服务方案。(35分) 2、参选人所合作的中介机构资质、业绩和以往合作情况。(截止2020年5月31日已确认发行、由安徽省财政厅确定待发行的业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参选人公章)。(35分) 3、专项债资金存放银行的收益方案。(20分) 4、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为项目资料申报时间截止前3天)完成项目申报等有关材料,提供承诺函。(10分) 四、比选结果 本次比选将根据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1家中选单位,得分最高的为首选中选单位。如有得分相同的,按现场随机抽签方式进行确定。市住建局将对中选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向中选单位发送中选通知书。 五、比选流程 1、公告时间: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7日(北京时间) 2、持相关工作证件登记报名,截止时间:2020年6月17日17:30,报名地点:马鞍山市艳阳路68号房地产大厦905室 3、评审时间:2020年6月18日9:00,评审地点:马鞍山市艳阳路68号房地产大厦2楼会议室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 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第四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县级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绿色债券认定需第三方评估机构-上书房信息咨询

绿色债券认定需第三方评估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明确了企业债支持绿色发展和节能减排的12个具体领域。从《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内容来看,大部分环保产业领域企业都能覆盖到,但目前具体到实施层面,绿色债券项目的认定标准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去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确定了12个绿色企业债券支持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士指出,绿色债券支持领域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增补,以保证绿色债券切实发挥对绿色环保产业的支持作用。 除了当前12大领域以外,还有哪些行业和企业可纳入绿色债券的支持范围?业内多位专家认为,从《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内容来看,大部分环保产业领域企业都能覆盖到,但目前具体到实施层面,绿色债券项目的认定标准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绿色债券项目标准仍待进一步明确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明确了企业债支持绿色发展和节能减排的12个具体领域: 一是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二是绿色城镇化项目;三是清洁能源高效利用项目;四是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五是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六是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七是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危废、工业尾矿等;八是生态农业项目;九是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十是低碳产业项目;十一是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项目;十二是低碳发展试点示范项目。 “一般情况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政策范围,主要是依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来制定。此次,绿色债券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也是一样。实行动态调整,最主要是考虑到了一个产业和门类发展的阶段性,让《指引》确实发挥出引导的作用。”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王遥表示。 王遥认为,虽然《指引》明确了12个大的覆盖面,但依然不够细。“比如,如何制约企业募集的资金流向,保证是流向环保领域,对于非环保企业,什么样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用募集资金补充运营资本。我们明确了绿色债券的概念,但对于哪类项目属于绿色债券项目仍不清晰。”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解读

一、专项债券最新政策导向 ——2020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和实施力度,要适当提高财政赤字率,发行特别国债,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规模,落实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发行和使用。 ——2020年3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进一步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规模,扩大有效投资补短板,要在前期已下达一部分今年专项债限额的基础上,抓紧按程序再提前下达一定规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 ——财政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提出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规模,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 二、今年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发行特点 01 扩大规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去年财政部提前下达了2020年部分新增专项债券额度1.29万亿元,加上近期再下达一批额度,今年提前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将超出上年。预计2020年全年专项债额度将超过3万亿(2018年1.35万亿元,2019年2.15万亿元)。 02 发行和使用进度提前 国务院要求各地对提前下达的专项债要早发行早使用早见效,力争二季度发行完毕,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力度,及早发挥作用,对冲疫情影响。

03 “资金跟着项目走” 在额度分配上,将对重点项目多、风险水平低、有效投资拉动作用大的地区给予倾斜,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发挥对经济的有效拉动作用。 04 优化资金投向 在去年国务院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7大领域的基础上,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增加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域,应急医疗救治、公共卫生、职业教育、城市供热供气等市政设施项目;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三、专项债券申报及发行的条件和要求 ——新增债券必须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一般债券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专项债券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 ——专项债券项目必须是经济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群众期盼、早晚要干的政府投资项目。科学合理申报专项债券项目融资需求,分清轻重缓急,优先选择急需资金支持、成熟并具备实施条件的公益性资本性项目,优先选择已立项、开工、在建、续建项目,涉及跨年度建设项目,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分年度申报项目资金需求。

绿色公司债券政策、募投项目及发行情况介绍

绿色公司债券政策、募投项目及发行情况介绍当前绿色金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发展风口。作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债券得到了我国政府在政策和监管方面的大力支持,市场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已经成为满足我国绿色投资需求的主要工具之一。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出台的绿色债券原则,绿色债券是指任何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或为这些项目进行再融资的债券工具。其中绿色项目是指可以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并且通过发行主体和相关机构评估和选择的项目和计划。 绿色债券与一般债券相比的明显不同是:绿色债券的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具有环境效益的项目,这些项目以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为主。监管机构对绿色债券从绿色产业项目界定、募集资金投向、存续期间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和独立机构评估或认证等方面进行引导和规范,同时明确了鼓励绿色金融债券发行的优惠政策。 绿色公司债券,则是指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的公司债券。 一、国家对于绿色公司债券的政策支持 防治污染、优化环境、调整能源结构、低碳清洁发展,关系到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成败,“绿色”在我国顶层政策脉络中的重要程度在不断上升。包括绿色公司债券在内的绿色债券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因为其契合了中国产业结构调整的现实需求,获得国家政策的高度支持,具有“多、快、好、省”的融资优势,是具有广阔前景的金融资产领域。 借鉴国际经验及我国实际市场情况,监管机构不断提出和完善一系列政策法规,积极推动这一新兴产品的发展。

为了激励各市场主体对绿色公司债券的参与度,沪深交易所在绿色公司债券审核方面都承诺给予“特殊照顾”。 2016年3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表示设立绿色公司债券申报受理及审核“绿色通道”,提高绿色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效率。同时表示,对绿色公司债券进行统一标识,并适时与证券指数编制机构合作发布绿色公司债券指数,在时机成熟时将设立绿色公司债券板块,扩大本所绿色公司债券市场的影响力。深圳证券交易所随后在试点通知中也表示,将安排专人处理绿色公司债券的申报受理及审核,以提高绿色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效率。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提出的激励措施更加丰富,不但允许发行人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使用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和补充营运资金,鼓励开展绿色债券品种创新,包括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还鼓励主承销商与报价系统银行类参与人对绿色项目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对绿色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 综上,即绿色公司债券申报及审核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的政策。此外,设立绿色公司债券还可通过地方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利用政府贴息、财政补贴等降低融资成本。 同时,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也两次对已发行的绿色债券进行了表扬,旨在激发相关行业公司和券商的积极性,推动绿色公司债券的发展。 二、绿色公司债券募投项目范围

如何做好专项债券发行

随着万亿的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额度的逐步下达,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改革也在稳步 推进之中,在专项债券发行与项目严格一一对应的基础上,推动债券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 偿债责任相匹配已成当前专项债券管理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地均加 强了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以下简称“项目收益专项债”)这一债券品种的发行 准备工作,探索如何创新和丰富项目收益债券品种,将更多的专项债券额度向基准设施补短 板的重点领域引导,提高项目收益债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精准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将结合相关政策规定和相关省份的专项债券发行实践,就各级政府部门关注的问题做一 些探讨。 01 哪些领域项目可通过专项债券融资? 根据《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可发行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的项目应满足的以下要求:一是项 目应属于公益性事业领域,需要由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或社会事业;二是可以产生反映为政 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持续稳定的收益;三是项目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 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 目前,除土地储备、收费公路和棚户区改造等财政部试点品种外,在轨道交通、污水处理、 环境治理、乡村振兴、旅游、教育、医疗、供水、片区开发、市政工程、土地整理等领域已 成功发行了十余个项目收益债创新品种,基本形成了“3+X”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品种体系。 02 哪些项目更容易通过专项债券融资? 一是乡村振兴、生态环保等补短板重点领域。 为加大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未来将优先在重大区域发展以及乡村振兴、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公立医院、公立 高校、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探索试点发行项目收益 专项债券。 二是在建项目或已满足开工条件的项目。 为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的精准度,地方政府将专项债券资金优先用于在建项目,以缓解政 府资金压力,防止出现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现象。例如《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 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应为已开工项目,未开工项目应符合开工条件,并于债券发行后三个月内开工建设。 三是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到位的项目。

私募债发行流程图

【中小企业私募债专题】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流程 为了更好的有针对性的发送专题信息,请朋友们将您们的“公司+部门/岗位++手机”回复给我们,以后有些信息我们将有针对性的发送给支持我们的朋友,您们的关注!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要求 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六条: 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二)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三)期限在3年以下; (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交易所: 试点期间,私募债券发行人围仅限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但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 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二章第一条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家证券公司会在此基础上面对行业、财务情况等进行更加细化的规定)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流程和交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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