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渠道,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以下简称“PPP项目专项债券”)是指,由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PPP形式开展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债券。
现阶段支持重点为: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
二、发行条件(一)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募集的资金,可用于PPP项目建设、运营,或偿还已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
(二)PPP项目专项债券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我委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其中,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原则上应符合我委印发的《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三)PPP项目运作应规范、透明,已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实施方案审查程序。
鼓励聘请具有相应行业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为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应建立以PPP项目合同为核心的合同体系,相关合同文件应合法、规范、有效,包含股东持股比例、项目运营收益来源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运营收入、运营成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提前终止补偿等)、项目风险分担模式等内容。
(五)PPP项目应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项目收益优先用于偿还债券本息。
来源于政府付费和财政补贴的项目收益应按规定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
2022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全流程指导手册!

2022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全流程指导手册!5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推出33项稳经济举措,其中之一是今年专项债8月底前基本使用到位,支持范围扩大到新型基础设施等。
要求专项债8月底前基本使用到位,时间十分紧迫。
在稳增长、有发行进度要求的情况下,我们预计,专项债发行审核有一定灵活性,各地应抓住这个有利于专项债申报的时间窗口。
5月27日,河北廊坊临空经济区110.96亿元专项债发行成功。
一个地级市的开发区可以获得如此高金额的专项债资金,说明专项债额度不是问题,规模也不是问题,关键是做好项目谋划和前期准备工作。
各地应增强信心,周密谋划,争取专项债资金支持。
下面我们推送《专项债发行工作手册》,供各地抢抓专项债机遇、做好发行工作参考。
要点导航· 专项债申报发行流程· 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哪些领域可发专项债· 如何编制资金平衡方案· 如何优化项目收入· 发行额度、期限和方式·信息评级及信息披露· 使用领域负面清单· 专项债资金如何使用· 专项债券如何偿还· 调整专项债资金用途须经哪些程序· 怎样开展“专项债+市场化融资”· 资金偿还顺序如何安排一、专项债申报发行流程1.项目储备。
各地、各部门首先确定国家宏观政策、部门和行业发展规划中需要债券资金支持,且满足债券发行条件与要求的具体项目,准备好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支撑材料,在专项债系统中分年度录入债券需求,形成储备项目库中的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中期财政规划、预算安排、债务限额、债务风险、地方财力承受可能等因素对各单位填报的项目开展分年度筛选审核与排序,及时剔除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并根据项目实现融资与收益平衡的时限提出发行期限建议,在债券资金需求集中申报时按需上报。
专项债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各地能否抓住专项债机遇,其实取决于各地平时的项目储备工作。
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流程

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流程
政府专项债券是指政府机构发行的具有一定期限、利率等特点的债券,主要是为了解决政府机构的支出。
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流程具体如下:
第一步,完善发行计划。
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的先决条件是,财政部门要充分研究明确发行计划,包括发行金额、发行期限、利率等,这是决定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
第二步,建立标准体系。
在发行政府专项债券之前,发行机构要建立合理的信用标准体系,以保证财政部门在发行政府专项债券时,采用科学合理的标准,以便参考政府专项债券的信用质量。
第三步,确定发行方式。
在确定发行专项债券的方式方法时,要根据发行金额、发行目的和市场状况等情况综合分析,采取合理的发行方式,比如采用竞价发行、询价发行或者集中发行等。
第四步,进行专项债券发行。
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的具体方式和步骤依据发行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主要流程一般包括发行公告、宣传及投标说明会、交易手续办理、投标、发行审核等。
第五步,对债券发行后的资金进行管理。
发行完毕后,应立即开展债券的管理,如收取债券兑付利息、处理债券期满兑付等。
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发行机构要求有完善的计划、充分准备、合理进行发行,以保证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过程能够顺利进行。
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国家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一、背景:1、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对双创活动支持力度,激发双创活动更大活力,不断增强双创工作成效”的部署要求;2、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深化“创业创新、系统改革、统筹发展、生态文明”四大战略;3、为拓宽和丰富其他融资渠道,支持双创企业及创新团队获得融资,加快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促进实体经济优化升级;4、为解决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财富流量分布优化,支持绿色发展,鼓励双创企业和众创空间成立及健康发展,拟制定本指引。
二、指引的目的:1、为创新创业公司和创新团队提供融资支持,促进其健康发展;2、拓宽传统融资渠道,促进企业财务状况改善;3、支持双创企业及绿色发展,带动经济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升级换代;4、帮助双创企业获得受益于产业和集资的创业机会。
三、发行的对象:1、国家级分类管理的双创企业、跨省落户的一带一路沿线双创企业、创新团队和集资团队等;2、具备投融资能力的基金管理机构;3、成熟可行的政府、基金、企业三方共同管理的特殊目的资金;4、其他投资经理具备发行条件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机构;四、发行要求:1、建立严格的法律法规及审核标准,发行适当的健康市场;2、完善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加大风险防范力度;3、优先推荐或规范化发行绿色、低碳、环保等双创企业专项债券;4、创新结构,鼓励发行多元化的双创企业专项债券;5、政府财政参与,支持双创企业获得融资。
五、债券发行安排:1、在综合运用市场化投融资工具,引入一定的财政支持的前提下,正常发行债权类、结构性等多种债券。
2、按照实际情况,发行债券融资规模可适当调整,并与有形资产管理和科技资本支持互补合作。
3、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及基金膨胀率,扩大债券变现性。
4、合理确定债券发行期限,根据不同项目风险等级制定债券评级体系,拓宽债券投资范围。
5、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营运管理,降低双创企业债券发行和融资成本,提升企业融资效率。
如何做好专项债券发行

如何做好专项债券发行一、项目规划与筹备1.明确项目目标和融资规模:确定需要发行专项债券的项目规模和融资规模,确保与项目经济效益相匹配。
2.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行全面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的财务状况、市场前景和风险等因素,为专项债券发行提供充分的依据。
3.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编制详细的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概况、投资规模、目标市场、经济效益分析、融资计划等,以便向政府部门申请专项债券的发行。
二、选择合适的发行主体1.明确发行主体:根据专项债券的发行用途和项目性质,选择合适的发行主体,可以是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企事业单位。
2.发行主体信用评级:对发行主体进行信用评级,评估其偿债能力和风险水平,提高债券投资者的信心。
三、做好市场策划和宣传1.市场情报收集:了解市场对专项债券的需求和投资偏好,收集相关市场情报并分析,为发行时选择合适的发行时间和规模提供依据。
2.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各类渠道如媒体发布会、社交媒体等,向投资者宣传专项债券的优势和投资机会,提高其知名度和品牌价值,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参与。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发行方案1.确定发行的规模和期限:根据融资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专项债券的发行规模和期限,符合市场需求和投资者的预期收益。
2.确定发行方式和利率:选择合适的发行方式,如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并确定合理的利率水平,保持债券的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力。
3.制定发行时间表:根据项目进展和市场情况,制定发行的时间表,确保发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五、加强风险管理1.制定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定期评估债务偿付能力和项目进展情况,确保债务安全性。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透明地向投资者披露发行信息和项目进展,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建立健全的债券管理体系:建立债券发行、债务偿付和投资者保护等相关制度,确保专项债券的有效运作和管理。
六、合理运用专业机构和金融工具2.发行与投资对接:积极与机构投资者对接,吸引境内外机构资金参与专项债券的认购与投资,降低融资成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12.19
•【文号】发改办财金[2016]2735号
•【施行日期】2016.12.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6]2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精神,积极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作用,有序推进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工作,现将我委制定的《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12月19日。
科技创新专项债指引

科技创新专项债指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科技创新专项债是指政府发行的专门用于支持科技创新的债券,也称为创新债、科创债。
科技创新专项债的发行主要是为了支持科技创新项目的研发和运营,促进科技产业的发展。
科技创新专项债的发行对象主要是科技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科技创新主体。
科技创新专项债具有一定的特点和优势。
科技创新专项债的发行规模较大,可以满足科技创新项目的资金需求。
科技创新专项债的利率较低,可以降低科技创新成本。
科技创新专项债的期限较长,有利于科技创新项目的长期发展。
科技创新专项债的发行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满足不同科技创新项目的融资需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技创新专项债的发行和管理,促进科技创新项目的健康发展,相关部门颁布了《科技创新专项债指引》。
这份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二、科技创新专项债的发行方式和额度。
科技创新专项债的发行方式可以是公开发行、私募发行等多种方式,发行额度应根据项目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
发行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发行科技创新专项债,发行对象应按照要求进行投资认购。
三、科技创新专项债的管理和监督。
科技创新专项债的管理主要包括发行管理、募集管理、使用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发行主体和发行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科技创新专项债资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用于科技创新项目,不得用于投机、违规乱象等行为。
四、科技创新专项债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相关部门应提前制定科技创新专项债风险防范计划和应急预案,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及时应对风险事件,保障科技创新专项债的安全稳健发展。
五、科技创新专项债的评价和回顾。
相关部门应定期评估科技创新专项债的发行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提高科技创新专项债的管理和运作效率。
应对科技创新专项债的发行和使用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推动科技创新专项债的不断完善。
第二篇示例:科技创新专项债指引是指为了支持科技创新活动而发行的专门用于投资科技创新项目的债券产品。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9.08•【文号】财预〔2021〕110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2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
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财政部2021年9月8日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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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5年4月目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日益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仍显欠缺。
在货币政策暂时偃旗息鼓时,4月9日,国家发改委连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导》等四个专项债券的发行指引,鼓励企业直接融资,这也是一些经济学家所呼吁的降低融资成本的主要方向。
四个专项债券涉及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停车场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均属于重点投资和消费领域。
指引明确的优惠包括,将这四个领域的专项债券列为加快并简化审核类债券,同时放松相关发债标准。
并明确城投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放宽企业融资条件将促进相关行业的活跃度,从目前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偏高的角度看,加大以债券为代表的直接融资的支持力度也是金融改革的方向之一。
国家发改委的发行指引称,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上述四种专项债,均比照发改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同时放宽相关发债标准。
四个指引均明确,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上述领域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去年9月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具体内容包括,不受发债指标限制,同时放宽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
《意见》规定,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
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而此次发布的四个领域若要发行专项债券,均不受《意见》中上述规定的限制。
此外,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停车场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还明确,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发改委明确表示,加大债券融资方式对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工程、健康与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和水利、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等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以及信息消费、绿色消费、住房消费、旅游休闲消费、教育文体消费和养老健康消费等六大领域消费工程的支持力度,拉动重点领域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
附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市政公用管线,满足管线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的市政公用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
为加快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保障城市安全运行,进一步扩大基础设施投资,发挥稳增长的积极作用,加大债券融资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力度,制定本指引。
一、鼓励各类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二、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一)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二)募集资金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三)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
(四)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五)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六)对于与新区、开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相配套的综合管廊项目,若项目建设期限超过5年,可将专项债券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从现行的1年延长至2年。
企业可在该期限内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自主择机发行。
三、发债企业可根据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和资金回流特点,灵活设计专项债券的期限、还本付息时间安排以及发行安排。
四、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积极制定投资分担、使用付费、明晰产权等配套政策,为企业发行专项债券投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创造收益稳定的政策环境。
鼓励地方政府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支持、专项政府债券、城建配套资金等方式,制定多层次风险缓释政策,统筹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的政策扶持力度。
五、鼓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和项目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六、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
鼓励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发行可续期债券,根据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和付款安排特点设置续期和利息偿付安排。
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附件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加大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对养老产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制定本指引。
一、支持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项目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提供养老服务。
发债企业可使用债券资金改造其他社会机构的养老设施,或收购政府拥有的学校、医院、疗养机构等闲置公用设施并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二、对于专项用于养老产业项目的发债申请,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三、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一)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二)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具体投资规模可由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出具专项意见核定。
(三)募集资金占养老产业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四)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
(五)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六)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四、优化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
一是根据养老产业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特点,支持发债企业发行10年期及以上的长期限企业债券或可续期债券。
二是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五、支持发债企业按照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以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债券设定抵押。
六、发债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计入发债企业资产;对于政府通过PPP、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在计算相关发债指标时,可计入发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七、支持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养老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八、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养老产业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附件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为缓解我国城市普遍存在的因停车需求爆发式增长而导致的停车难问题,加大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对城市停车场建设及运营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制定本指引。
一、鼓励企业发行债券专项用于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二、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一)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二)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主体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城市停车场项目,具体投资规模可由主体项目审批部门根据主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出具专项意见核定。
(三)募集资金占城市停车场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四)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
(五)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六)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三、发债募集资金用于按照“政府出地、市场出资”公私合作模式(PPP)建设的城市停车场项目的,应提供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特许经营方案、资金补助协议,同时应明确项目所用土地的权属和性质。
四、鼓励地方政府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
地方价格部门应及时制定和完善停车场收费价格政策,保护城市停车场的合理盈利空间。
五、优化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品种方案设计。
一是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