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核准的批复

合集下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1年北京市第二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1年北京市第二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1年北京市第二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字号】京发改[2011]2309号•【施行日期】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1年北京市第二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结果的通知(京发改[2011]230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8]1101号)等文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有关行业专家组成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申报本年度第二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开展现场核查,并对通过认定初审的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现将认定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北京洳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62家企业通过本次北京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附件)。

二、市发展改革委将对通过认定的企业颁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监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2年。

企业可持认定证书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遇节假日可延至15日),将上季度各种废弃物使用量、产品产量及产值、利税等情况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应按要求开展生产,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及未及时报送有关情况的企业,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附件:注:①符合国家增值税优惠政策;②符合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08•【字号】京发改[2008]1456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08〕1456号)各相关单位:按照证监会要求,凡是由集体企业改制设立,或者股东中包含集体改制企业的拟上市企业,均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出具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函。

为做好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由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

市政府决定成立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合规性确认工作。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农委、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区县政府组成。

联席会议通过召集会议、电话沟通等方式对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合规性审核和确认工作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及相关区县政府具体执行;市农委、市政府法制办指导、协调相关工作。

二、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范围。

凡是由集体企业改制设立,或者股东中包含集体改制企业,以及按照证监会要求需出具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函的拟上市企业,均纳入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范围。

三、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流程及要求。

联席会议根据市政府要求制定了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流程,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流程共同开展此项工作。

(一)市属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流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20〕1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20〕1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20〕188号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请示》(成海科〔2020〕1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

经研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作为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6.2亿元,所筹资金3.8亿元用于成都医学城“三医创新中心”(三期)项目,2.4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二、本期债券期限7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

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

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你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期债券附设提前还本条款,即自债券存续期第3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三、本期债券由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五、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本期债券上市后,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相关交易场所应建立隔离制度,禁止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

六、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批复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完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中美绿色合作伙伴计划框架下开展结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中美绿色合作伙伴计划框架下开展结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中美绿色合作伙伴计划框架下
开展结对申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办国际[2017]670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14
【实施日期】2017.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中美绿色合作伙伴计划框架下开展结对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国际〔2017〕67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林业局办公室、能源局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中美能源和环境十年合作机制下中美绿色合作伙伴计划实施,我委与美国国务院决定开展新一轮绿色合作伙伴的筛选和结对工作,现就有关情况和中方候选伙伴的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8年6月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期间,两国政府签署了《中美能源和环境十年合作框架文件》(以下简称“十年合作”)。

中美双方在十年合作机制下开展能源环境领域的务实合作,共同应对环境可持续发展、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方面的挑战。

十年合
作在中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在美方由国务院牵头,双方有关部门和机构参与。

目前,十年合作框架下有六个优先合作领域,分别是:清洁的大气、清。

绿色债券政策解读

绿色债券政策解读

7
2、绿色债券审核要求
2.1 绿色债券审核要求
序号 1 项 目 审核分类管理 内 容
比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1)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80%; (2)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2
准入条件
( 3)如果资产负债率低于 75%,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企业其它 公司信用类产品的规模; (4)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可发行绿色债券。 ( 1)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 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和补充营运资金; ( 2)主体信用评级 AA+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可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高成本债务。
增信 方式 仅就项目收益部分与债券本息规模差额部分提供担保; 资产抵质押、第 (2)鼓励市级以上(含)地方政府设立地方绿色债券担保基 三方担保。 金,专项用于为发行绿色债券提供担保; (3)鼓励探索采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收 益权,以及知识产权、预期绿色收益质押等增信担保方式。 发行 方式 债券 品种 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 根据项目资金流情况,支持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超 长期债券、创投债券等创新品种。 公开发行。 -
绿色金融债券
主管机关 适用法规 发行主体 适用项目 中国人民银行
绿色债券
国家发改委 证监会及交易所
绿色债券
人民银行 2015 年 39 号公告、 《 绿 色 债 券 发 行 指 《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引》 意见》、《 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试点的通知》 符合条件的非金融 符合条件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 节能、污染防治等 6 大类和31 节 能 减 排 技 术 改 造 主要参考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 小类项目 项目等12类项目 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要求 金融机构法人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北京市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典型案例拟推荐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北京市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典型案例拟推荐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北京市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典型案例拟推荐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京发改〔2023〕1424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北京市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典型案例拟推荐名单的通知京发改〔2023〕1424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文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23〕1279号,以下简称《通知》),开展本市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案例征集工作,《通知》同步在市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

截至2023年10月18日,经各区、各部门推荐,共申报典型案例21个。

2023年10月25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召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典型案例评审会,邀请能源产业链碳减排、绿色能源供给新模式、城市(乡镇)能源增绿减碳、用能企业(园区)低碳转型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和合议,形成了《北京市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典型案例拟推荐名单》。

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0月27日—11月2日。

如有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的方式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话号码为55590475。

请注明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典型案例拟推荐名单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0月26日附件。

国内外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国内外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现代经济信息国内外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现状分析闪文晓 李莹辉 王云霄 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摘要: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已成为我国国家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绿色债券作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也迎来了重要的发展契机。

本文介绍了国内外绿色债券市场最新发展情况,梳理了国际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趋势、发展特征和发展经验,以及我国绿色债券市场面临的巨大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最后针对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从统一绿色债券项目目录、加强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的绿色债券信息披露标准、建立完善市场中介机构体系等四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绿色金融;绿色债券;发展现状;市场机制建设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288-03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明确了建立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提出建立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在内的绿色金融体系,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就“坚持绿色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提出了若干建议,其中包括“发展绿色金融,设立绿色发展基金”。

2016年8月,G20杭州峰会也将绿色金融作为会议重要议题,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我国成为全球首个建立比较完整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经济体。

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已成为我国国家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绿色债券作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也迎来了重要的发展契机。

一、绿色债券的定义根据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2014年发布的《绿色债券准则》(Green Bond Principles)[1],“绿色债券是一种高级无担保债券,其募集资金用途需专门用于绿色项目。

”《绿色债券准则》经过2015年3月和2016年6月两次修订,最新版表示,“绿色债券可以是任何债券融资工具,只要其融资或者再融资募集的资金专门用于新的或者既有的合格绿色项目,并且该债券遵守绿色债券四准则。

北京汽车公司绿色债券融资案例研究

北京汽车公司绿色债券融资案例研究

摘 要随着绿色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延伸,政府和社会民众环境意识的加强,投资者责任意识的提高,绿色债券在国内外的发展成果令人瞩目。

绿色债券作为推动绿色产业经济发展的金融杠杆,发展空间巨大。

近年来,中国在国际绿色债券市场占领着愈发重要的地位,我国绿色债券的发展也在国际准则的引导下,结合国内市场的特点,探索着一条有特色的绿色债券发展之路。

其中,我国绿色金融债券的发行已形成规模,逐渐趋于成熟,但随着绿色债券发行主体的多元化,绿色债券的种类逐渐增多,不同类型的绿色债券在发行审核流程,资金使用范围,信息披露要求等很多方面存在差异。

因此有必要细化到更为具体的不同种类的绿色债券,对其做出更深入的研究。

我国第一支绿色企业债券“16京汽绿色债”受到了广泛关注,它具有极低的发行票面利率,极速的审核评估流程和极宽泛的资金使用权。

“16京汽绿色债”一经发行,引起市场的高度关注,对其他潜在的绿色企业债发行主体产生了巨大吸引。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国内发行的第一支绿色企业债券案例,研究绿色企业债券在实际发行中产生的效果,为促进绿色金融产品在我国的应用和推广提供启示。

本文通过研究北京汽车公司2016年发行的“16京汽绿色债”的案例,对绿色企业债券的含义、发行过程、特点进行描述,发掘并归纳出案例中“16京汽绿色债”所表现出的实际效应和存在的问题。

对绿色企业债券的发展,汽车产业的绿色转型提出建议。

通过对北京汽车公司发行绿色企业债券的研究可知:北京汽车通过发行绿色债券达到了降低融资成本,助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战略目标,缓解了资金压力。

但在汽车产业转型时期,北京汽车公司业绩表现不稳定却连续两年频繁发行大额绿色债券,对其债券到期兑付能力造成压力,且部分绿色资金的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不够清晰。

总体而言,北京汽车发行“16京汽绿色债”符合其战略发展需求,达到了降低融资成本的目标,改善了企业的资本结构,实现了融资匹配,提高了企业的社会价值,其成功经验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核
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发改企业债券[2016]14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4.11
【实施日期】2016.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核准的批复
(发改企业债券[2016]144号)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转报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6年绿色债券申请材料的请示》(京发改文〔2016〕100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不超过48亿元,其中25亿元用于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基地技改扩能建设项目,23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该项目为乘用车和新能源汽车技改扩能项目,拟生产发行人自主研发的C40D小排量乘用车以及同平台C40DB电动车车型,为节能环保产业项目,符合《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关于绿色债券支持领域的有关规定,属于绿色债券支持范围。

二、本期债券期限7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

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

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